以案说法 | 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土地利用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地类应如何认定

刘某等不服某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案

1基本案情

申请人:刘某等

被申请人:某省人民政府

2009年7月,某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至被申请人,申请征收该县某村集体未利用地2.3678公顷(含申请人使用的土地)。2009年8月,被申请人作出征地批复,批准了上述用地申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征地批复不服,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征地批复。2011年9月,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上述征地批复,申请人对此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裁决。

申请人认为:

涉案土地在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被界定为未利用地,在报批材料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中,涉案土地也标示为未利用地。因此,被申请人将涉案土地认定为未利用地,事实清楚,符合法定规定。

本案审理期间,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协商,申请人提交了《撤销行政裁决申请书》,请求撤回行政复议裁决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裁决机关依法准予撤回,决定终止行政复议裁决。

2焦点为题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土地实际利用状况不一致时,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应当如何界定?

涉案土地在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被界定为未利用地。此后,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也未作修改。

因此,在报批材料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中,涉案土地标示着未利用地。但是,被征地农户一直耕种这涉案土地,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999-2028)》。证上记载着承包地类为“耕地”,征地报批时,涉案土地上还种植者小麦等农作物。因此,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土地实际情况不一致。

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应当包括拟使用土地的情况(即现状)等,并应附具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材料。《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土地地类、面积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附着物状况详实。”据此,作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应当是地类认定的主要材料。

依照《土地调查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因此,土地地类应当依据及时变更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时,应当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及时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图;未及时变更,导致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土地实际状况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用现状认定地类。

本案中,被征土地虽然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中是未利用地,但是根据申请人领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一直实际耕种的事实,应当认定为农用地。被申请人依据未及时变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将涉案土地认定为未利用地并批准征收,不符合有关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提供)

本文选自《行政复议年度案例选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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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不服某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案

1基本案情

申请人:刘某等

被申请人:某省人民政府

2009年7月,某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至被申请人,申请征收该县某村集体未利用地2.3678公顷(含申请人使用的土地)。2009年8月,被申请人作出征地批复,批准了上述用地申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征地批复不服,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征地批复。2011年9月,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上述征地批复,申请人对此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裁决。

申请人认为:

涉案土地在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被界定为未利用地,在报批材料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中,涉案土地也标示为未利用地。因此,被申请人将涉案土地认定为未利用地,事实清楚,符合法定规定。

本案审理期间,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协商,申请人提交了《撤销行政裁决申请书》,请求撤回行政复议裁决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裁决机关依法准予撤回,决定终止行政复议裁决。

2焦点为题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土地实际利用状况不一致时,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应当如何界定?

涉案土地在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被界定为未利用地。此后,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也未作修改。

因此,在报批材料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中,涉案土地标示着未利用地。但是,被征地农户一直耕种这涉案土地,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999-2028)》。证上记载着承包地类为“耕地”,征地报批时,涉案土地上还种植者小麦等农作物。因此,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土地实际情况不一致。

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应当包括拟使用土地的情况(即现状)等,并应附具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材料。《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土地地类、面积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附着物状况详实。”据此,作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应当是地类认定的主要材料。

依照《土地调查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因此,土地地类应当依据及时变更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时,应当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及时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图;未及时变更,导致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土地实际状况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用现状认定地类。

本案中,被征土地虽然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中是未利用地,但是根据申请人领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一直实际耕种的事实,应当认定为农用地。被申请人依据未及时变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将涉案土地认定为未利用地并批准征收,不符合有关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提供)

本文选自《行政复议年度案例选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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