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从2011年9月1日开始,新个税法实施。本文以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为背景,依据2011年实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探讨如何进行工资与奖金的分配,以实现最优纳税筹划。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组合;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5月19日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不同类型的所得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越来越多,对个人征税的项目也涉及11个项目之多,做好纳税筹划与个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个税纳税筹划成为了很多人关注的问题。 按国税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这一规定,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向其员工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将不再按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改为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种计算方法如果运用得当,可以大大减轻个人的纳税负担。下面结合2011年实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举例说明一次性发放奖金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如何做到最优的工资与奖金分配。 (一) 案例1:假定某人年收入100,000元,每月四金数额为800元。 方案① 月工资6000元,奖金28,000元一次性发放: 纳税额=12×[(6000-3500-800)×10%-105]+(28000×10%-105)=2760 方案② 月工资6,000元,奖金28,000元分12次平均发放: 纳税额=11×[(6000+28000/12-3500-800)×10%-105]+[(6000-3500-800)×10%-105]+(28000/12×10%-105)=3475 明显可以看出,方案①比方案②少交税715元,一次性发放奖金能够明显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 (二) 据笔者了解,目前很多企业都知道全年一次性奖金具有节税的效果,也纷纷在采用这种办法,但是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在个人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工资与奖金分配组合对纳税总额也存在很大的影响。 现举例说明合理分配二者比例的重要性,以(一)中结论为依据,奖金一次性发放。为方便计算,假设在扣除基数3,500元的基础上暂不考虑应扣除的社保保险等费用。 案例2:某人年收入120,000元,发放组合如以下两种: ①月工资8,500元,奖金1,8000元。 纳税额=12×[(8500-3500)×20%-555]+18000×3%=5880 ②月工资8,499.90元,奖金18,001.2元。 纳税额=12×[(8499.90-3500)×20%-555]+(18001.2×10%-105)=7034.88 以上计算,案例2中组合①明显优于组合②,组合②中的月工资只比①少0.10元,而个税则要多纳1,154.88元,这两种差别不大的分配方法造成的纳税差距如此巨大。由此可以看出,当总收入一定时,如何调整工资与奖金之间的比例对纳税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这也是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根据笔者调查发现,很多单位在合理避税方面采取了多种策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应缴税额,但是从合理安排工资与奖金的分配比例来看,并没有使纳税额最低,以至于无形中让企业和个人遭受不少损失。几分钱或几十元钱的区别往往引发的纳税差额是上百倍,甚至是上千倍,因此如果单位在这方面没有意识或相应措施,每年多缴纳的个税将是超乎想象的,尤其是对那些高收入阶层、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而言,这种影响更大。 两种不同方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巨大差异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因此更进一步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为什么案例2中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差异不大的分配方法会产生如此大的纳税差距?因为在两种分配方案中,奖金数额虽然相差甚少,但是奖金为18,000元时所对应的税率按照1,500(18000/12)对应的税率来确定,为3%;为18,001.2元时对应的税率按照1,500.10(18001.20/12)对应的税率来确定,为10%。奖金的微量变化导致对应税率的大幅度变化是导致应交个税差异的根本原因。 (三) 本文就此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企图寻求一种规则,遵循这一规则在一定数额的年收入中分配工资与奖金(本文暂不考虑任何支出以及其他方面的因素),可以使缴纳的税额最低。
[提要] 从2011年9月1日开始,新个税法实施。本文以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为背景,依据2011年实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探讨如何进行工资与奖金的分配,以实现最优纳税筹划。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组合;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5月19日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不同类型的所得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越来越多,对个人征税的项目也涉及11个项目之多,做好纳税筹划与个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个税纳税筹划成为了很多人关注的问题。 按国税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这一规定,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向其员工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将不再按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改为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种计算方法如果运用得当,可以大大减轻个人的纳税负担。下面结合2011年实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举例说明一次性发放奖金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如何做到最优的工资与奖金分配。 (一) 案例1:假定某人年收入100,000元,每月四金数额为800元。 方案① 月工资6000元,奖金28,000元一次性发放: 纳税额=12×[(6000-3500-800)×10%-105]+(28000×10%-105)=2760 方案② 月工资6,000元,奖金28,000元分12次平均发放: 纳税额=11×[(6000+28000/12-3500-800)×10%-105]+[(6000-3500-800)×10%-105]+(28000/12×10%-105)=3475 明显可以看出,方案①比方案②少交税715元,一次性发放奖金能够明显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 (二) 据笔者了解,目前很多企业都知道全年一次性奖金具有节税的效果,也纷纷在采用这种办法,但是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在个人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工资与奖金分配组合对纳税总额也存在很大的影响。 现举例说明合理分配二者比例的重要性,以(一)中结论为依据,奖金一次性发放。为方便计算,假设在扣除基数3,500元的基础上暂不考虑应扣除的社保保险等费用。 案例2:某人年收入120,000元,发放组合如以下两种: ①月工资8,500元,奖金1,8000元。 纳税额=12×[(8500-3500)×20%-555]+18000×3%=5880 ②月工资8,499.90元,奖金18,001.2元。 纳税额=12×[(8499.90-3500)×20%-555]+(18001.2×10%-105)=7034.88 以上计算,案例2中组合①明显优于组合②,组合②中的月工资只比①少0.10元,而个税则要多纳1,154.88元,这两种差别不大的分配方法造成的纳税差距如此巨大。由此可以看出,当总收入一定时,如何调整工资与奖金之间的比例对纳税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这也是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根据笔者调查发现,很多单位在合理避税方面采取了多种策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应缴税额,但是从合理安排工资与奖金的分配比例来看,并没有使纳税额最低,以至于无形中让企业和个人遭受不少损失。几分钱或几十元钱的区别往往引发的纳税差额是上百倍,甚至是上千倍,因此如果单位在这方面没有意识或相应措施,每年多缴纳的个税将是超乎想象的,尤其是对那些高收入阶层、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而言,这种影响更大。 两种不同方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巨大差异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因此更进一步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为什么案例2中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差异不大的分配方法会产生如此大的纳税差距?因为在两种分配方案中,奖金数额虽然相差甚少,但是奖金为18,000元时所对应的税率按照1,500(18000/12)对应的税率来确定,为3%;为18,001.2元时对应的税率按照1,500.10(18001.20/12)对应的税率来确定,为10%。奖金的微量变化导致对应税率的大幅度变化是导致应交个税差异的根本原因。 (三) 本文就此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企图寻求一种规则,遵循这一规则在一定数额的年收入中分配工资与奖金(本文暂不考虑任何支出以及其他方面的因素),可以使缴纳的税额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