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弹性标准_贾静

众议群言

江苏政协

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弹性标准

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TheDoctrineofStrictCompli-

ance)是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审查单据所遵循的原则,它

要求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并且单据之间不得相互矛盾。正如《第14条第b款所UCP500》规定“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在收到单据时,必须以单据为依据来确定它们是否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如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可以拒绝接受单据。”但对于何谓相符,《并未给出一个确切的标准,理论与实务中对UCP500》此有着不同的看法。在实践中,镜像标准与实质相符标准存在着单一性与绝对性的弊端,而理性审单员标准又因不确定性而难以把握。基于此,本文提出弹性标准,在确定权利义务范围的前提下让银行的审单更具自主性。从实际运作角度来看,确立这种标准使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更为平衡,也有利于信用证交易的正常开展和信用证作用的充分发挥。

一、弹性标准的含义及区别于其他标准的特征所谓弹性标准是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审单时判断单证、单单是否一致所适用的一种标准。在这种标准下,银行有权要求受益人递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达到的镜像标准严格相符,而银行只须对买方承担实质相符标准的严格相符义务,银行在审查信用证单据时可以在其有能力判断的范围内自行决定是否放弃受益人递交单据中的非实质性不符点。与传统的几种标准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征:

从银行与买方的关系角度来看,只要银行接受的单1、

据与信用证规定“实质相符”便履行了它的审单义务,买方不得以单据中的非实质性不符点拒绝赎单。这一特征使弹性标准区别于绝对的镜像标准。

按照绝对的镜像标准,银行必须拒绝任何单证不符,即使这些不符点显而易见是微不足道的,银行必须遵守这样的审单义务,否则便会遭到买方的拒付而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镜像标准的特点是给买方提供了充足的保障,但在实践中会出现种种弊端。首先,使信用证失去对卖方的保障作用,并阻碍信用证交易的正常开展。正是因为镜像标准的严格相符原则成为银行的义务,银行为避免付款后买方以此拒绝赎单,只能以苛刻的要求审查单据。例如在一个案例中,一家印度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将ZnS(硫化锌)错误地写成2nS,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用了正确的写法ZnS,然而银行却以此为不符点拒绝付款。采取镜像标准的另一个弊端是使银行承担过多的责任与风险,银行如果因疏忽而接受了含有“技术性”不符点的单据,往往会成为买方拒绝,由于银行只要保证其接受的单据与信

贾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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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证规定实质相符,不但使其放弃纯技术性不符点具有了有可能,还大大减轻了银行的注意义务与风险。

银行可以无须任何专业贸易知识的普通人的眼光来作表面性审单,并自由决定是否放弃对卖方的镜像标准要求而接受实质相符的单据。

这种特征虽然赋予银行一定的自由审单的权利,但权利的范围是确定的,从而使弹性标准区别于理性审单员标准。理性审单员标准让审单员根据其安全有效的实践经验判断不符点,法院的判断基于该判断。由于实践中各地银行的做法与标准各有差异,不可能形成统一的理性审单员标准,从而使这种标准缺乏确定性,很难把握,反而会造成标准的混乱,所以理性审单员标准不是一个确切的法律概念,只是一种理想状态。

二、弹性标准的理论依据(一)行有权以镜像标准审查受益人递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依据

信用证的独立性1、

独立性是信用证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其根本性特征。它表现为: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第一位的付款义务;单据交易,排除对合同的援引,银行对单据只作表面审查,不对真实性负责亦不对货物情况负责;信用证转让独立于合同;基础合同的无效不影响其效力等等。信用证契约的独立性特征使其区别于一般性质的合同,普通买卖合同的履行义务的标准不适用于信用证契约,卖方不能以其交付的单据实质上可以实现对方的“合同目的”而要求银行也作出履行。信用证的独立性特征也导致产生了抽象性原则,决定了银行只是处理单据业务,审单时只须作表的

实质内容,从而不必进行实质性审单。

2、一个依据是严格相符原

则保护银行的本旨

信用证的支付方式给买卖双方提供了相当的保障,对于买卖双方而言,这种支付方式有两大优点:首先是获得信贷好处,由于银行的融资作用,卖方可以在发货之后立即取得货款,买方也能在收到货物之后甚至售货之后,才支付货款。其次是获得不同于商业信用的银行信用的保障。对卖方而言,只要获得与信用证一致,并不存在相互矛盾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或因市价跌落而不愿支付也一定能从银行获得货款,避免了处于托收中的被动地位。对买方而言,他的付款也会在卖方交出有关货物单据后才会作出,并且只要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或之间有矛盾银行便会拒绝支付。即使银行已经作出支付,买方亦可以不符点对抗银行的赎单请求。银行信用不仅本身比纯粹的商业信用更有保障而且对银行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成本较低,救济也更有效。

默示条款理论3、

按照现代契约法原理,契约中应包括习惯上的默示条款,只要习惯符合一定条件,即这种习惯应是明确的、双方都清楚知道的;该习惯在当前合同中是合理的,且不与当事人的明示条款相违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9条也规定商业惯例可以默示地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只要这种商业惯例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应属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的;(2)为特定交易所涉及的某一类合同当事人广泛知道和惯常遵守。信用证交易本身就是商业惯例的产物,

2、从银行与受益人关系的

角度来看,将镜像标准的严格相符原则设定为受益人的绝对义务,使之成为银行为避免过多审单判断责任而对抗卖方付款请求的一项抗辩权。正是这一特征使弹性标准区别于绝对的实质相符标准。

实质相符标准是为克服绝对的镜像标准的弊端而提出来的。施米托夫依据单据中不符点对信用证付款的影响将之分为无关紧要的单据不符和名副其实(实质)的单据不符。依据这种划分方法,无关紧要的单据不符并不能成为银行拒付的理由,否则,就构成不当拒付,会面临受益人的控诉。如纯文书上文法上的错误不应影响对信用证付款,银行不应去挑文书、文法上的错误,否则它的检查单证工作变成了只是校对(proofreading)工作。而且如果明显是普通人一看就合理知悉是拼错字,如“漏了i”加一点,等等,是不会算是单证不符点。

实质相符标准使镜像标准的僵硬性有所缓和,也使卖方利益得到了充分保障,但同时认为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实质相符,银行便必须付款,即使其中存在非实质性不符点。弹性标准则不然,它基于信用证的抽象独立性和对银行利益保护的角度排除了受益人以单证“实质相符”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利,减轻了银行的注意义务与风险。

3、弹性标准的第三个特征

是在确立了银行的权利义务范围后,它可以“弹性”地审单。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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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很多规则都以惯例或习惯的形式表现,在信用证契约中受益人以默示条款的方式放弃了他在提供实质相符的单据时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利,这也是长久以来一致的做法,已经成为可以默示地约束当事人的商业惯例。

(二)银行只对买方承担实质相符标准的审单义务的依据

在信用证交易中,买方(申请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是基于买方的开证申请而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信用证契约关系,所以应适用普通合同对义务履行的要求,而不必象信用证中那样对义务的履行提出严格的要求。按照各国合同法的精神,债务人只要使对方实现其合同目的就算履行了义务,这种合同目的必须作出综合考察,而不象信用证那样以一定的文义主义只作表面性考察。在这种合同中,买方的目的是通过银行获得代表买卖合同中货物的单据。信用证不是买方背信弃义的工具,只要银行履行了实质相符的审单义务便能使买方达到他以信用证交易的全部目的。

(三)银行以弹性标准审单的依据

虽然独立性是信用证的根本特征,但信用证与基础契约仍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使银行的审单标准有别于票据。

关联性首先表现为基础合同对信用证的影响。如按合同开立信用证是买方的合同义务并且信用证条款为条件条款;再如欺诈禁令,对基础合同中的欺诈,买方可向法院申请禁令,从而影响信用证的支付;另外,合同中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条款在一定情况下也会对信用证构成影响。关联性也表现为信用证在

一定条件下可以影响基础合同:首先,基础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是合同的“条件条款”,有时还规定开具符合信用证条款的信用证是合同的生效条件。其次,卖方若因银行倒闭或无理拒付未能以信用证方式获得付款时,买方应以合同规定以外的方式支付货款,因为根据“默示条款”理论买方应保证银行的付款能力。这样,信用证使基础合同的付款方式发生了改变。这种关联性特征使信用证的性质区别于普通票据,从而银行不必以票据的绝对的文义主义标准审单,他可以加入自己的判断来审查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不只是象电脑扫描一样机械工作。

另外,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弹性标准审单对卖方更为公平。诚实信用要求当事人以善意行事。在银行有能力且可以轻易地判断不符点纯属技术性时,银行应该有权放弃这些不符点。

在《的有关条款中UCP500》也对严格相符的标准表达出了缓和的态势,使银行的弹性审单标准有了生存空间。首先在规定严格相符原则的第14条b款只是说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时,银行可以拒绝接受单据,而不是必须拒绝。另外,13条a款规定以“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来作为确定信用证所规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是否相符的依据,这种“国际标准”实际上赋予银行以其行业习惯判断单证是否相符的自由裁量权。这种缓和趋势甚至体现在实质性内容的领域,第39条a款b款中规定了一定条件下信用证所列的货物数量或单价均可有一定比例的性标准

在实践中采用弹性标准可以更大程度发挥信用证的作用,并在银行、受益人和买方之间合理分配风险,达到各方利益平衡。

首先,可以保护银行。银行以镜像标准的严格相符原则对抗受益人,在无法判断不符点性质时可以之拒绝卖方付款请求而不必作出实质性调查与判断,减轻了银行的注意义务。同时只须以实质相符标准的严格相符向买方承担审单义务,在疏忽或故意接受了含有非实质性不符点的单据后不致遭到买方拒付,减轻了银行的风险。

其次,对买方负责,使买方能实现其正当目的。单证实质相符是银行向买方承担的审单义务。在实质相符标准中,所谓“极小数说法”是不能成立的,银行无论如何不能接受有实质不符的单据,哪怕这种不符非常微小,因为银行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利代买方处分他的实体权利,否则将自食其果。这样就给予了买方最好的保障。

对卖方而言,虽然他递交的单据必须达到镜像标准的严格相符才能确保获得银行付款,但在一些情况下银行会放弃某些技术性”不符点,只要银行能以“

普通人眼光”轻易且确切地判“

断不符点的性质。在不必担心因存在“技术性”不符点而遭买方拒绝赎单的情况下,银行往往会放弃他所能判断的这类性质的不符点。同时,即使在因非实质性不符点遭拒付时受益人完全可以短路信用证,因为诚信原则不允许买方在毫无损失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作者单位:南京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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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弹性标准

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TheDoctrineofStrictCompli-

ance)是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审查单据所遵循的原则,它

要求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并且单据之间不得相互矛盾。正如《第14条第b款所UCP500》规定“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在收到单据时,必须以单据为依据来确定它们是否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如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可以拒绝接受单据。”但对于何谓相符,《并未给出一个确切的标准,理论与实务中对UCP500》此有着不同的看法。在实践中,镜像标准与实质相符标准存在着单一性与绝对性的弊端,而理性审单员标准又因不确定性而难以把握。基于此,本文提出弹性标准,在确定权利义务范围的前提下让银行的审单更具自主性。从实际运作角度来看,确立这种标准使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更为平衡,也有利于信用证交易的正常开展和信用证作用的充分发挥。

一、弹性标准的含义及区别于其他标准的特征所谓弹性标准是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审单时判断单证、单单是否一致所适用的一种标准。在这种标准下,银行有权要求受益人递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达到的镜像标准严格相符,而银行只须对买方承担实质相符标准的严格相符义务,银行在审查信用证单据时可以在其有能力判断的范围内自行决定是否放弃受益人递交单据中的非实质性不符点。与传统的几种标准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征:

从银行与买方的关系角度来看,只要银行接受的单1、

据与信用证规定“实质相符”便履行了它的审单义务,买方不得以单据中的非实质性不符点拒绝赎单。这一特征使弹性标准区别于绝对的镜像标准。

按照绝对的镜像标准,银行必须拒绝任何单证不符,即使这些不符点显而易见是微不足道的,银行必须遵守这样的审单义务,否则便会遭到买方的拒付而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镜像标准的特点是给买方提供了充足的保障,但在实践中会出现种种弊端。首先,使信用证失去对卖方的保障作用,并阻碍信用证交易的正常开展。正是因为镜像标准的严格相符原则成为银行的义务,银行为避免付款后买方以此拒绝赎单,只能以苛刻的要求审查单据。例如在一个案例中,一家印度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将ZnS(硫化锌)错误地写成2nS,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用了正确的写法ZnS,然而银行却以此为不符点拒绝付款。采取镜像标准的另一个弊端是使银行承担过多的责任与风险,银行如果因疏忽而接受了含有“技术性”不符点的单据,往往会成为买方拒绝,由于银行只要保证其接受的单据与信

贾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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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证规定实质相符,不但使其放弃纯技术性不符点具有了有可能,还大大减轻了银行的注意义务与风险。

银行可以无须任何专业贸易知识的普通人的眼光来作表面性审单,并自由决定是否放弃对卖方的镜像标准要求而接受实质相符的单据。

这种特征虽然赋予银行一定的自由审单的权利,但权利的范围是确定的,从而使弹性标准区别于理性审单员标准。理性审单员标准让审单员根据其安全有效的实践经验判断不符点,法院的判断基于该判断。由于实践中各地银行的做法与标准各有差异,不可能形成统一的理性审单员标准,从而使这种标准缺乏确定性,很难把握,反而会造成标准的混乱,所以理性审单员标准不是一个确切的法律概念,只是一种理想状态。

二、弹性标准的理论依据(一)行有权以镜像标准审查受益人递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依据

信用证的独立性1、

独立性是信用证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其根本性特征。它表现为: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第一位的付款义务;单据交易,排除对合同的援引,银行对单据只作表面审查,不对真实性负责亦不对货物情况负责;信用证转让独立于合同;基础合同的无效不影响其效力等等。信用证契约的独立性特征使其区别于一般性质的合同,普通买卖合同的履行义务的标准不适用于信用证契约,卖方不能以其交付的单据实质上可以实现对方的“合同目的”而要求银行也作出履行。信用证的独立性特征也导致产生了抽象性原则,决定了银行只是处理单据业务,审单时只须作表的

实质内容,从而不必进行实质性审单。

2、一个依据是严格相符原

则保护银行的本旨

信用证的支付方式给买卖双方提供了相当的保障,对于买卖双方而言,这种支付方式有两大优点:首先是获得信贷好处,由于银行的融资作用,卖方可以在发货之后立即取得货款,买方也能在收到货物之后甚至售货之后,才支付货款。其次是获得不同于商业信用的银行信用的保障。对卖方而言,只要获得与信用证一致,并不存在相互矛盾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或因市价跌落而不愿支付也一定能从银行获得货款,避免了处于托收中的被动地位。对买方而言,他的付款也会在卖方交出有关货物单据后才会作出,并且只要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或之间有矛盾银行便会拒绝支付。即使银行已经作出支付,买方亦可以不符点对抗银行的赎单请求。银行信用不仅本身比纯粹的商业信用更有保障而且对银行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成本较低,救济也更有效。

默示条款理论3、

按照现代契约法原理,契约中应包括习惯上的默示条款,只要习惯符合一定条件,即这种习惯应是明确的、双方都清楚知道的;该习惯在当前合同中是合理的,且不与当事人的明示条款相违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9条也规定商业惯例可以默示地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只要这种商业惯例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应属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的;(2)为特定交易所涉及的某一类合同当事人广泛知道和惯常遵守。信用证交易本身就是商业惯例的产物,

2、从银行与受益人关系的

角度来看,将镜像标准的严格相符原则设定为受益人的绝对义务,使之成为银行为避免过多审单判断责任而对抗卖方付款请求的一项抗辩权。正是这一特征使弹性标准区别于绝对的实质相符标准。

实质相符标准是为克服绝对的镜像标准的弊端而提出来的。施米托夫依据单据中不符点对信用证付款的影响将之分为无关紧要的单据不符和名副其实(实质)的单据不符。依据这种划分方法,无关紧要的单据不符并不能成为银行拒付的理由,否则,就构成不当拒付,会面临受益人的控诉。如纯文书上文法上的错误不应影响对信用证付款,银行不应去挑文书、文法上的错误,否则它的检查单证工作变成了只是校对(proofreading)工作。而且如果明显是普通人一看就合理知悉是拼错字,如“漏了i”加一点,等等,是不会算是单证不符点。

实质相符标准使镜像标准的僵硬性有所缓和,也使卖方利益得到了充分保障,但同时认为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实质相符,银行便必须付款,即使其中存在非实质性不符点。弹性标准则不然,它基于信用证的抽象独立性和对银行利益保护的角度排除了受益人以单证“实质相符”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利,减轻了银行的注意义务与风险。

3、弹性标准的第三个特征

是在确立了银行的权利义务范围后,它可以“弹性”地审单。即

众议群言

江苏政协

它的很多规则都以惯例或习惯的形式表现,在信用证契约中受益人以默示条款的方式放弃了他在提供实质相符的单据时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利,这也是长久以来一致的做法,已经成为可以默示地约束当事人的商业惯例。

(二)银行只对买方承担实质相符标准的审单义务的依据

在信用证交易中,买方(申请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是基于买方的开证申请而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信用证契约关系,所以应适用普通合同对义务履行的要求,而不必象信用证中那样对义务的履行提出严格的要求。按照各国合同法的精神,债务人只要使对方实现其合同目的就算履行了义务,这种合同目的必须作出综合考察,而不象信用证那样以一定的文义主义只作表面性考察。在这种合同中,买方的目的是通过银行获得代表买卖合同中货物的单据。信用证不是买方背信弃义的工具,只要银行履行了实质相符的审单义务便能使买方达到他以信用证交易的全部目的。

(三)银行以弹性标准审单的依据

虽然独立性是信用证的根本特征,但信用证与基础契约仍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使银行的审单标准有别于票据。

关联性首先表现为基础合同对信用证的影响。如按合同开立信用证是买方的合同义务并且信用证条款为条件条款;再如欺诈禁令,对基础合同中的欺诈,买方可向法院申请禁令,从而影响信用证的支付;另外,合同中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条款在一定情况下也会对信用证构成影响。关联性也表现为信用证在

一定条件下可以影响基础合同:首先,基础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是合同的“条件条款”,有时还规定开具符合信用证条款的信用证是合同的生效条件。其次,卖方若因银行倒闭或无理拒付未能以信用证方式获得付款时,买方应以合同规定以外的方式支付货款,因为根据“默示条款”理论买方应保证银行的付款能力。这样,信用证使基础合同的付款方式发生了改变。这种关联性特征使信用证的性质区别于普通票据,从而银行不必以票据的绝对的文义主义标准审单,他可以加入自己的判断来审查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不只是象电脑扫描一样机械工作。

另外,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弹性标准审单对卖方更为公平。诚实信用要求当事人以善意行事。在银行有能力且可以轻易地判断不符点纯属技术性时,银行应该有权放弃这些不符点。

在《的有关条款中UCP500》也对严格相符的标准表达出了缓和的态势,使银行的弹性审单标准有了生存空间。首先在规定严格相符原则的第14条b款只是说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时,银行可以拒绝接受单据,而不是必须拒绝。另外,13条a款规定以“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来作为确定信用证所规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是否相符的依据,这种“国际标准”实际上赋予银行以其行业习惯判断单证是否相符的自由裁量权。这种缓和趋势甚至体现在实质性内容的领域,第39条a款b款中规定了一定条件下信用证所列的货物数量或单价均可有一定比例的性标准

在实践中采用弹性标准可以更大程度发挥信用证的作用,并在银行、受益人和买方之间合理分配风险,达到各方利益平衡。

首先,可以保护银行。银行以镜像标准的严格相符原则对抗受益人,在无法判断不符点性质时可以之拒绝卖方付款请求而不必作出实质性调查与判断,减轻了银行的注意义务。同时只须以实质相符标准的严格相符向买方承担审单义务,在疏忽或故意接受了含有非实质性不符点的单据后不致遭到买方拒付,减轻了银行的风险。

其次,对买方负责,使买方能实现其正当目的。单证实质相符是银行向买方承担的审单义务。在实质相符标准中,所谓“极小数说法”是不能成立的,银行无论如何不能接受有实质不符的单据,哪怕这种不符非常微小,因为银行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利代买方处分他的实体权利,否则将自食其果。这样就给予了买方最好的保障。

对卖方而言,虽然他递交的单据必须达到镜像标准的严格相符才能确保获得银行付款,但在一些情况下银行会放弃某些技术性”不符点,只要银行能以“

普通人眼光”轻易且确切地判“

断不符点的性质。在不必担心因存在“技术性”不符点而遭买方拒绝赎单的情况下,银行往往会放弃他所能判断的这类性质的不符点。同时,即使在因非实质性不符点遭拒付时受益人完全可以短路信用证,因为诚信原则不允许买方在毫无损失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作者单位:南京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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