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06-0081-02  摘要:刑事诉讼活动是司法机关运用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对过去发生的犯罪事实进行推测、还原,力图发现事实真相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活动。根据已有事实判断认定待证事实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对带有隐秘性质的犯罪活动来说更是困难。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发现事实真相的科学性与准确性确实提高很多,比如DNA技术的运用对于找寻犯罪嫌疑人就非常快捷准确。但是要找寻所有案件事实,真实完全的还原犯罪过程基本是不现实的。所以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要达到什么程度即采用什么证明标准,不仅仅对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分子的效果有巨大影响,更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证据;证明标准;新刑诉法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运用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也就是说证据要达到什么证明标准才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确认。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为证据达到什么证明程度,才可以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有罪判决。  一、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采用“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该证明标准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最高证明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主要采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采用的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事实清楚是对案件具体情况的要求,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我国的证明标准要求司法机关得出唯一性结论,但是这是理想化的不现实的证明模式。因为没有任何人和任何证据可以完整的还原一个已经消失的事实。  我国在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法庭审判不同阶段采用了同一的证明标准,没有根据阶段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不利于各部门发挥自己的职责,有碍各机关的办案效率,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因为案件的办理过程是不断深入的,证据也会不断出现和更新,所以不同的诉讼阶段应该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这才是合乎认识论的也就是由浅入深的认识规律。如果侦查终结需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检察院就可以根据警方的证据来认定相关证据和事实进行起诉,法院根据检方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最终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可怕的结果即公安机关认定某人涉嫌某罪后,检方和法院有可能出于侦查终结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警方成了定罪的实际机关,这是非常危险的。当然这只是极端现象,法律重在预防,所以有必要对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采用不同标准。  二、新刑诉关于证明标准的进步之处  我国新刑诉法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从该条第一款可以看出我国刑事判决的证明标准即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二款则对证据确实充分进行了界定量化,并且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使证明标准具有精确性和可操作性,从正反两方面保障证据的三性,是我国法制的重大进步。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是对案件事实清楚的证明要求。定罪事实指的是犯罪构成方面,也就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四要件都要有证据证明,如果其中任意一个要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就属于事实不清。量刑的事实是指在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影响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的事实需要有证据证明,是属于加重处罚还是属于从重处罚,是属于减轻处罚还是从轻处罚,这些都需要法官通过审查相关证据来认定,不可主观臆断。这将对法官的内心确认具有约束作用,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保障司法判决公正。  “据以定案的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说认定案件的相关证据需要司法机关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也就是证明定罪量刑事实的证据都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用程序来保障实体。如果证据未经过合法程序调查收集,如果获取证据的手段违反法定程序,比如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采用秘密侦查手段而又未经过合法批准获取的证据,即使此类证据经查证属实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由于它们未经合法程序当然要排除证据之列。这也与该新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等新的证据规定是相辅相成的。新刑诉法50条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第54条明确规定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判决的依据。50与54条分别从证据的两个方面对合法证据予以肯定,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证据材料进行全方位的审查,保证证据的合法、客观、真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综合全案证据要求对收集到的所有证据进行甄别判断,要保证所有的证据都符合证据的三性。对已认定的事实排除合理怀疑要求结合全部证据以及全部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发现其中有关证据或者事实有无矛盾有无不合理存在,只要证据间或者事实间存在矛盾,存在合理的怀疑,就应该对此类证据进行排除。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这一经典案例体现了英美法系在判决有罪时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为广大学者所称赞。“  总结  新刑诉法对“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进行了细化,并且从立法上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有利于法官从正反两方面对证据加以认定,充分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在审判阶段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可以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可以有效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本证明标准不是为了给罪犯开脱责任,而是为了保护受到冤屈、错误追究的人,免受司法机关的不法追诉。该证明标准既可以有效的打击犯罪惩罚罪犯,又可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体现。新刑诉法的一大遗憾是没有对原刑诉法第129条、第141条进行修改即没有根据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证明标准。  参考文献:  [1]龙宗智.“确定无疑”——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J].法学, 2001, (11).  [2]陈卫东.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之重塑[J].诉讼法论丛, 2002.  [3]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 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J].中国法学, 2001, (01).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06-0081-02  摘要:刑事诉讼活动是司法机关运用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对过去发生的犯罪事实进行推测、还原,力图发现事实真相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活动。根据已有事实判断认定待证事实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对带有隐秘性质的犯罪活动来说更是困难。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发现事实真相的科学性与准确性确实提高很多,比如DNA技术的运用对于找寻犯罪嫌疑人就非常快捷准确。但是要找寻所有案件事实,真实完全的还原犯罪过程基本是不现实的。所以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要达到什么程度即采用什么证明标准,不仅仅对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分子的效果有巨大影响,更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证据;证明标准;新刑诉法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运用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也就是说证据要达到什么证明标准才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确认。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为证据达到什么证明程度,才可以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有罪判决。  一、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采用“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该证明标准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最高证明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主要采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采用的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事实清楚是对案件具体情况的要求,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我国的证明标准要求司法机关得出唯一性结论,但是这是理想化的不现实的证明模式。因为没有任何人和任何证据可以完整的还原一个已经消失的事实。  我国在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法庭审判不同阶段采用了同一的证明标准,没有根据阶段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不利于各部门发挥自己的职责,有碍各机关的办案效率,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因为案件的办理过程是不断深入的,证据也会不断出现和更新,所以不同的诉讼阶段应该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这才是合乎认识论的也就是由浅入深的认识规律。如果侦查终结需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检察院就可以根据警方的证据来认定相关证据和事实进行起诉,法院根据检方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最终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可怕的结果即公安机关认定某人涉嫌某罪后,检方和法院有可能出于侦查终结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警方成了定罪的实际机关,这是非常危险的。当然这只是极端现象,法律重在预防,所以有必要对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采用不同标准。  二、新刑诉关于证明标准的进步之处  我国新刑诉法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从该条第一款可以看出我国刑事判决的证明标准即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二款则对证据确实充分进行了界定量化,并且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使证明标准具有精确性和可操作性,从正反两方面保障证据的三性,是我国法制的重大进步。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是对案件事实清楚的证明要求。定罪事实指的是犯罪构成方面,也就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四要件都要有证据证明,如果其中任意一个要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就属于事实不清。量刑的事实是指在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影响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的事实需要有证据证明,是属于加重处罚还是属于从重处罚,是属于减轻处罚还是从轻处罚,这些都需要法官通过审查相关证据来认定,不可主观臆断。这将对法官的内心确认具有约束作用,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保障司法判决公正。  “据以定案的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说认定案件的相关证据需要司法机关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也就是证明定罪量刑事实的证据都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用程序来保障实体。如果证据未经过合法程序调查收集,如果获取证据的手段违反法定程序,比如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采用秘密侦查手段而又未经过合法批准获取的证据,即使此类证据经查证属实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由于它们未经合法程序当然要排除证据之列。这也与该新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等新的证据规定是相辅相成的。新刑诉法50条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第54条明确规定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判决的依据。50与54条分别从证据的两个方面对合法证据予以肯定,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证据材料进行全方位的审查,保证证据的合法、客观、真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综合全案证据要求对收集到的所有证据进行甄别判断,要保证所有的证据都符合证据的三性。对已认定的事实排除合理怀疑要求结合全部证据以及全部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发现其中有关证据或者事实有无矛盾有无不合理存在,只要证据间或者事实间存在矛盾,存在合理的怀疑,就应该对此类证据进行排除。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这一经典案例体现了英美法系在判决有罪时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为广大学者所称赞。“  总结  新刑诉法对“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进行了细化,并且从立法上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有利于法官从正反两方面对证据加以认定,充分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在审判阶段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可以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可以有效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本证明标准不是为了给罪犯开脱责任,而是为了保护受到冤屈、错误追究的人,免受司法机关的不法追诉。该证明标准既可以有效的打击犯罪惩罚罪犯,又可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体现。新刑诉法的一大遗憾是没有对原刑诉法第129条、第141条进行修改即没有根据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证明标准。  参考文献:  [1]龙宗智.“确定无疑”——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J].法学, 2001, (11).  [2]陈卫东.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之重塑[J].诉讼法论丛, 2002.  [3]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 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J].中国法学, 2001,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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