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材料风险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徐建发〔2008〕70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利益,省建设厅近期提出了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现本着便于操作和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合理承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各县、市、贾汪区可参照执行。

一、凡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一般建筑工程,在发布招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时,可将以下建筑材料列为主要建筑材料:钢筋、型钢、水泥、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具体材料需详细约定,同时约定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对于市政、装饰等专业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范围和风险包干幅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具体约定。凡已明确约定了主要建筑材料范围和风险包干幅度的,结算时可以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依照风险包干分担计取主要建筑材料差价。合同风险包干幅度为+10~-5,即:当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超过10%时,10%以内(含)的部分由承包方承担,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方承担;当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下降超过5%时,5%(含)以内的部分由承包方受益,超出5%的部分由发包方受益。对于已约定的主要建筑材料之外的其它建筑材料价格,结算时不再调整。对于可调价格合同仍按照双方约定的调整方法执行。 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公式:

主要建筑材料差价=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合同工程基准期当月材料指导价×(1+合同风险包干幅度)。

二、如合同中没有约定主要建筑材料范围,则应以钢筋、型钢、电线电缆为主要建筑材料。

三、在2008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了招标定标但尚未竣工结算的工程,已约定采用固定价格的,在2008年4月1日后(含)发生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按如下方法确定:

1、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已注明了主要建筑材料品种的,根据已约定的主要建筑材料品种,按本意见第一条中的主要材料差价调整公式计取已约定的主要建筑材料费用。

2、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约定主要建筑材料品种的,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主要建筑材料品种和第一条中的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调整公式计取主要建筑材料费用。

3、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已约定建筑材料风险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意见精神另行协商。

四、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由造成工期延误的一方承担延误期间建筑材料上涨发生的差额费用。

五、已完成结算的项目,不再执行本意见。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应条款时,应要求招标人补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应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合同备案。

七、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意见作为处理建筑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

九、本意见公布之前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建筑材料 价格 控制 意见 徐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8日印发

徐建发〔2008〕70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利益,省建设厅近期提出了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现本着便于操作和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合理承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各县、市、贾汪区可参照执行。

一、凡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一般建筑工程,在发布招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时,可将以下建筑材料列为主要建筑材料:钢筋、型钢、水泥、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具体材料需详细约定,同时约定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对于市政、装饰等专业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范围和风险包干幅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具体约定。凡已明确约定了主要建筑材料范围和风险包干幅度的,结算时可以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依照风险包干分担计取主要建筑材料差价。合同风险包干幅度为+10~-5,即:当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超过10%时,10%以内(含)的部分由承包方承担,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方承担;当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下降超过5%时,5%(含)以内的部分由承包方受益,超出5%的部分由发包方受益。对于已约定的主要建筑材料之外的其它建筑材料价格,结算时不再调整。对于可调价格合同仍按照双方约定的调整方法执行。 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公式:

主要建筑材料差价=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合同工程基准期当月材料指导价×(1+合同风险包干幅度)。

二、如合同中没有约定主要建筑材料范围,则应以钢筋、型钢、电线电缆为主要建筑材料。

三、在2008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了招标定标但尚未竣工结算的工程,已约定采用固定价格的,在2008年4月1日后(含)发生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按如下方法确定:

1、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已注明了主要建筑材料品种的,根据已约定的主要建筑材料品种,按本意见第一条中的主要材料差价调整公式计取已约定的主要建筑材料费用。

2、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约定主要建筑材料品种的,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主要建筑材料品种和第一条中的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调整公式计取主要建筑材料费用。

3、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已约定建筑材料风险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意见精神另行协商。

四、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由造成工期延误的一方承担延误期间建筑材料上涨发生的差额费用。

五、已完成结算的项目,不再执行本意见。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应条款时,应要求招标人补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应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合同备案。

七、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意见作为处理建筑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

九、本意见公布之前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建筑材料 价格 控制 意见 徐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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