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源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学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晋源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 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区教育局总体负责,学校具体实施的原则。
全区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电子化学籍系统。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教务处为学籍管理的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专职学籍管理员,并每学年第一学期初上报教
育主管部门备案,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第二章 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第四条 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分级审核、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中小学校须严格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六条 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校基本信息表(附件1);
(二)校区基本信息表(附件2);
(三)在校生分班名册(附件3);
(四)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4);
(五)毕业生花名册(附件5);
(六)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情况(附件7,8,9,10);
(七)结业证书存根(附件11);
(八)学历证明存根(附件12);
(九)初中学校初一新生录取花名册。
(十)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七条 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确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区教育局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每学期末学校向区教育局呈报。
第八条 学校合并,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其学籍档案移交原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章 入学、注册
第九条 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贯制。小学、初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学生学籍以学校为单位建立。
小学、初中招生计划、服务范围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区教育局确定。各学校严格按计划招生,并为所有正式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民办小学按谁审批谁管理原则由区教育局指导建立学
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段)由区教育局下达招生计划,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招生后为学生建立学籍;招收的学生由学校到区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后为学生建立统一学籍。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中小学教育。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并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管理)学籍。
第十一条 小学学生在区教育局审定后,初中学校在接收市教育局的学籍花名册后,学校原则上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15天之内为其完成学籍档案的建立、变更,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发展)报告;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1.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6);
2.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家长再次签字确认。
3.经学生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及照片录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下称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由学籍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二条 小学、初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超过延期期限仍不能正常入学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初中学校各年度录取新生后,要接续管理新生学籍,并对各新生电子学籍档案中的照片重新采集、上传,同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更新完善电子学籍档案中的其他信息。学校须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学校中小学生
学籍。
第十三条 小学、初中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分班并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小学、初中实行均衡编班、合理排座制度。
小学班容量原则上限定在45人以内,最大不超过50人;初中班容量原则上限定在50人以内,最大不超过55人。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第十五条 小学、初中在学习期间,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批。区教育局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纸质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各学校接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学生就读,
需提前报市教育局备案,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
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需提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四章 升学、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转学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居住地(房屋必须是在学生监护人名下的有效证明)跨省、市、县(市、区)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或外来务工人员务工地跨省、市、县(市、区)发生变化确需转学的,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经区教育局批准后,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学校就学。
办理转入手续须提供《晋源区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8)、转学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住址迁移证明、家长工作调动证明、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原单位、新单位用工合同或营业执照、居住证等)。
办理转出手续须提供转入地《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转学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住址迁移证明、家长工作调动证明、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原单位、新单位用工合同或营业执照、居住证等)。
办理流程为: 先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住址迁移证明、家长工作调动证明、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原单位、新单位用工合同或营业执照、居住证等,下同)向有接收能力的学校提出申请,接受接收申请学校及区教育局审核证明材料后同意、签章,然后由转出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证明材料后同意、签章。签章顺序为: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最后由转入学校上传签章后的转学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双方学校负责人审核并经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转学审批过程先纸质完成。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转入、转出学校须认真审核学生转学证明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随意办理,未经区教育局同意的,仍由原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家长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对口学校确因客观原因存在接收困难的,家长可向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户籍地所在区域内的学校情况统筹安排,家长、接
收学校不得随意拒绝教育主管部门安排,拒绝接收学校须以书面形式向教育主管部门上报拒绝接收原因。
民办学校接收转入学生亦需符合相关转学条件,不得接收未经区教育局同意非我区户籍或非来我区务工人员子女转入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网上电子学籍的新建或转入程序。
第十九条 中小学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原则上学期中不能转学,初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能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自愿选择到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入公办学校。
第二十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商定。
第二十一条 转入、转出学校应当分别在审核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第五章 休学、复学、跳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允许留级和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本人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
(四)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宜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经教育局审核后可令其休学。
区教育局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区教育局登记后做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申请休学的学生,办理流程为:申请休学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晋源区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7,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学生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后报太原市卫生保健所办理休学证明,再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
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四条 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休学时的批准材料报区教育局审核。复学时原则上到下一年级就读,可根据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以休学申请表批准时间推后一年时间到下一年级入学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至多可休学两年。
第六章 借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长期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且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在学校学位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其他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省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
第二十七条 申请借读的学生,由监护人持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基础信息表复印件向接收借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并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借读申请表》(附件9),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班级在接收借读生后班容量不能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高于或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第二十八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纸质和电子学籍均由原学校管理。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均由原校发放。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因病因故丧失学习能力或出国出境定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必须退学的,丧失学习能力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出国出境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退学手续一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第三十条 因出国定居申请退学的小学、初中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10),经学校审核
同意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退学学生做异动处理。
学生出国定居后又回到境内并仍在我省接受基础教育的及新移民到我国并在我省落户、申请在我省中小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相关条款新建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原则上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二条 各学校应将小学、初中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三条 小学、初中学生学习期满后,予以毕业(结业),证书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准,区教育局负责区直属校和初中学校的编号、验印、颁发。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
学历补发证明流程: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开具证明,复印学校毕业生花名册学生所在页并
加盖学校(或教务处)公章,区教育局查证审核,补发证明。
第九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中小学生,应给予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生严重违反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规定者,应给予处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区教育局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类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回校就读。
第三十八条 对违纪的学生,应以教育为主,要热情帮助,不得歧视。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迫学习有困难得学生退学,不得巧立名目对学生进行罚款处罚。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规范学籍管理工作。要结合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定学籍管理员,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籍管理员须为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熟悉学籍管理有关规范要求。学籍管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上报备案。同时要通过各种渠道提高学籍管理人员的待遇,保证学籍管理员队伍的稳定。
第四十条 乡镇(街道)中心校和学校每学期须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四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学生学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如有需要查阅学生学籍信息,须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规定为符合入学条件学生建立或转接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超计划、超规模招生的或在班额满员的情况下执意招收插班生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六)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七)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生档案的;
(八)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对休学、转学、毕(结)业和表彰奖励等弄虚作假的,涂改学籍档案的,统计虚假瞒报的,无正当理由拒收符合条件的学生或违反规定强迫学生转学、退学的;
(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是区教育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附件:
1.学校基本信息表
2.校区基本信息表
3.在校生分班名册
4.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
5.毕业生花名册
6.学生基本信息表
7.晋源区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8.晋源区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9.山西省中小学生借读申请表
10.山西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
11.山西省中小学生学历证明书式样
晋源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学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晋源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 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区教育局总体负责,学校具体实施的原则。
全区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电子化学籍系统。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教务处为学籍管理的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专职学籍管理员,并每学年第一学期初上报教
育主管部门备案,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第二章 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第四条 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分级审核、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中小学校须严格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六条 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校基本信息表(附件1);
(二)校区基本信息表(附件2);
(三)在校生分班名册(附件3);
(四)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4);
(五)毕业生花名册(附件5);
(六)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情况(附件7,8,9,10);
(七)结业证书存根(附件11);
(八)学历证明存根(附件12);
(九)初中学校初一新生录取花名册。
(十)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七条 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确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区教育局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每学期末学校向区教育局呈报。
第八条 学校合并,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其学籍档案移交原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章 入学、注册
第九条 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贯制。小学、初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学生学籍以学校为单位建立。
小学、初中招生计划、服务范围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区教育局确定。各学校严格按计划招生,并为所有正式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民办小学按谁审批谁管理原则由区教育局指导建立学
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段)由区教育局下达招生计划,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招生后为学生建立学籍;招收的学生由学校到区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后为学生建立统一学籍。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中小学教育。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并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管理)学籍。
第十一条 小学学生在区教育局审定后,初中学校在接收市教育局的学籍花名册后,学校原则上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15天之内为其完成学籍档案的建立、变更,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发展)报告;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1.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6);
2.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家长再次签字确认。
3.经学生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及照片录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下称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由学籍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二条 小学、初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超过延期期限仍不能正常入学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初中学校各年度录取新生后,要接续管理新生学籍,并对各新生电子学籍档案中的照片重新采集、上传,同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更新完善电子学籍档案中的其他信息。学校须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学校中小学生
学籍。
第十三条 小学、初中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分班并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小学、初中实行均衡编班、合理排座制度。
小学班容量原则上限定在45人以内,最大不超过50人;初中班容量原则上限定在50人以内,最大不超过55人。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第十五条 小学、初中在学习期间,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批。区教育局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纸质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各学校接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学生就读,
需提前报市教育局备案,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
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需提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四章 升学、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转学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居住地(房屋必须是在学生监护人名下的有效证明)跨省、市、县(市、区)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或外来务工人员务工地跨省、市、县(市、区)发生变化确需转学的,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经区教育局批准后,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学校就学。
办理转入手续须提供《晋源区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8)、转学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住址迁移证明、家长工作调动证明、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原单位、新单位用工合同或营业执照、居住证等)。
办理转出手续须提供转入地《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转学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住址迁移证明、家长工作调动证明、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原单位、新单位用工合同或营业执照、居住证等)。
办理流程为: 先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住址迁移证明、家长工作调动证明、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原单位、新单位用工合同或营业执照、居住证等,下同)向有接收能力的学校提出申请,接受接收申请学校及区教育局审核证明材料后同意、签章,然后由转出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证明材料后同意、签章。签章顺序为: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最后由转入学校上传签章后的转学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双方学校负责人审核并经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转学审批过程先纸质完成。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转入、转出学校须认真审核学生转学证明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随意办理,未经区教育局同意的,仍由原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家长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对口学校确因客观原因存在接收困难的,家长可向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户籍地所在区域内的学校情况统筹安排,家长、接
收学校不得随意拒绝教育主管部门安排,拒绝接收学校须以书面形式向教育主管部门上报拒绝接收原因。
民办学校接收转入学生亦需符合相关转学条件,不得接收未经区教育局同意非我区户籍或非来我区务工人员子女转入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网上电子学籍的新建或转入程序。
第十九条 中小学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原则上学期中不能转学,初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能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自愿选择到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入公办学校。
第二十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商定。
第二十一条 转入、转出学校应当分别在审核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第五章 休学、复学、跳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允许留级和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本人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
(四)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宜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经教育局审核后可令其休学。
区教育局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区教育局登记后做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申请休学的学生,办理流程为:申请休学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晋源区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7,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学生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后报太原市卫生保健所办理休学证明,再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
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四条 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休学时的批准材料报区教育局审核。复学时原则上到下一年级就读,可根据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以休学申请表批准时间推后一年时间到下一年级入学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至多可休学两年。
第六章 借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长期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且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在学校学位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其他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省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
第二十七条 申请借读的学生,由监护人持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基础信息表复印件向接收借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并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借读申请表》(附件9),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班级在接收借读生后班容量不能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高于或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第二十八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纸质和电子学籍均由原学校管理。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均由原校发放。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因病因故丧失学习能力或出国出境定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必须退学的,丧失学习能力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出国出境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退学手续一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第三十条 因出国定居申请退学的小学、初中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10),经学校审核
同意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退学学生做异动处理。
学生出国定居后又回到境内并仍在我省接受基础教育的及新移民到我国并在我省落户、申请在我省中小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相关条款新建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原则上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二条 各学校应将小学、初中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三条 小学、初中学生学习期满后,予以毕业(结业),证书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准,区教育局负责区直属校和初中学校的编号、验印、颁发。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
学历补发证明流程: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开具证明,复印学校毕业生花名册学生所在页并
加盖学校(或教务处)公章,区教育局查证审核,补发证明。
第九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中小学生,应给予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生严重违反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规定者,应给予处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区教育局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类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回校就读。
第三十八条 对违纪的学生,应以教育为主,要热情帮助,不得歧视。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迫学习有困难得学生退学,不得巧立名目对学生进行罚款处罚。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规范学籍管理工作。要结合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定学籍管理员,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籍管理员须为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熟悉学籍管理有关规范要求。学籍管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上报备案。同时要通过各种渠道提高学籍管理人员的待遇,保证学籍管理员队伍的稳定。
第四十条 乡镇(街道)中心校和学校每学期须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四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学生学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如有需要查阅学生学籍信息,须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规定为符合入学条件学生建立或转接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超计划、超规模招生的或在班额满员的情况下执意招收插班生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六)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七)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生档案的;
(八)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对休学、转学、毕(结)业和表彰奖励等弄虚作假的,涂改学籍档案的,统计虚假瞒报的,无正当理由拒收符合条件的学生或违反规定强迫学生转学、退学的;
(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是区教育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附件:
1.学校基本信息表
2.校区基本信息表
3.在校生分班名册
4.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
5.毕业生花名册
6.学生基本信息表
7.晋源区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8.晋源区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9.山西省中小学生借读申请表
10.山西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
11.山西省中小学生学历证明书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