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

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 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小学、 (不 初中 含职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 为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

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指

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 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负责直属学校学生学籍 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 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承担其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建立 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 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

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学生学

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籍主管部门报批。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 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 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 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 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条 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

责制订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组 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学籍系统)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 学生数据库, 部署全国统一的学籍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 交换。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入网资格进行审查, 指导、 督促学校使用学籍系统, 应用学籍系统及时审批学籍变动。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采集和日常维护,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

章 第七条

学籍建立

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为

其申请学籍号,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审核学生学籍。 第八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具有唯一性。

学籍号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学生教育卡。 第九条 学生不得同时在两所以上学校取得学籍。学籍系统

具有自动审核功能。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原则,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 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十条 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奖惩材料、转学申请、休 学申请等); 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 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4.体质健康测试及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奖惩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7.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一条 学籍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互为补充。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

电子档案由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 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学籍纸质档案电子化,逐步减少纸质 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全

部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 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保留电子档案 备份。 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的最终毕业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 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 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信息发生变化的,由学生家长凭《居民户口

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 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 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学籍变动管理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五条 正常升级和一贯制学校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学籍

信息更新,由学籍系统自动实施。 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或学籍发生变动时,学校

应及时维护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 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 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复学)由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

请,

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学生因病申请休学应当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 书。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八条 随父母到境外生活的学生,应当凭有效护照和签

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办理休学手续。回来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 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应由家长(监护人)填写《转学申请表》

向转入学校申请, 学校审核后通过学籍系统经转出学校及双方学 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转入或转出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学生转学审核。出现争议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协调解决。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二十条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后,转出学校应为转出学籍档

案提供方便。电子档案由学籍系统转至转入学校。纸质档案可由 转出学校密封后由家长(监护人)直接移交给转入学校,也可由 转出学校邮寄至转入学校。 学生提交转学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办好学籍转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

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二十二条 省(区、市)直属学校、设区的市直属学校学

生的转入转出情况, 每学期由学校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情况及时书面

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并 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将其学籍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义务教育阶段学

生,学校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应将其学籍分类管理,不得注销。解 除刑事强制措施后,年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办 理复学手续。 进入教育和矫治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专门学校 就读的学生,其学籍应转入专门学校。 第二十五条 特殊学校残疾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

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 应办理转学手 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并在 5 日

内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保障措施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

必要的保障条件,指定学籍管理员,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 度。 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学籍管理员应当相对固定,确需更换的,须报上一级教育行 政部门重新备案。 学籍管理员应当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八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籍审核制

度,每学期审核一次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

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保密

制度并严格执行,学籍信息主要用于教育管理工作,经学籍主管

部门审批后方可向其他部门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严 禁学籍信息被用于商业目的。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学校主要领 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1.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2.不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擅自接收未办转学手续学生的; 5. 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6.泄露学生学籍信息的; 7.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学籍,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赋予在校学生的身份证 明,通过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有关情况。 2.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学籍档案的管理,是学生管理 的重要组成部分。 3.学籍主管部门,对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学校,即

指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对于由高等学校和其它行政部 门及社会团体举办的学校,指学校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教育 行政部门;对于设区的市或省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指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 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

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表:转学申请表

全国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籍号 贴相片处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转学类型 转出学校 转入学校 对方联系人

转入

现就读年级班级 转出学校地址 转入学校地址 对方联系人电话

监护人是否已和对方学校沟通初步达成一致 家长 姓 名 (监护人) 基本情况 申请转学 原因 受理时间: 接受转学申 请学校受理 情况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关系 与学生

是

否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长(监护人)签名: 日

与对方学校初步沟通后受理意见 :

学校(盖章)

注:1.本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 2.须持户口簿及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办理转学手续。 3.家长(监护人)向拟转入

学校提出申请。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时,须先和 对方学校口头达成一致。本表由家长最先提交申请的学校保留。

转 学 申 请 受 理 存 根

字( )第 兹收到学生

(男女)学籍号

月 日在本校提交的转学申请书,经初审,同意受理。

----------------------------------------------------------------------------------------------------------------------

转 学 申 请 受 理 回 执

兹收到学生

(男/女)学籍号

月 日在本校提交的转学申请书,字( )第

号。经初审,同意受理。

学校(盖章)

10

转学申请办理情况通知单

学生 年 号。 办理情况如下。 1.已于 年 月 月

(男/女)学籍号

日在本校提交的转学申请书,字( )第

日审批完毕,请与

联系,协商

调转学籍档案。 2.经进一步申核,不符合转学条件,具体原因如下:

3.需要补充有关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特此通知。 办理学校联系人及电话: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11

全国中小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

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 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小学、 (不 初中 含职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 为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

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指

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 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负责直属学校学生学籍 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 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承担其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建立 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 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

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学生学

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籍主管部门报批。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 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 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 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 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条 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

责制订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组 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学籍系统)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 学生数据库, 部署全国统一的学籍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 交换。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入网资格进行审查, 指导、 督促学校使用学籍系统, 应用学籍系统及时审批学籍变动。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采集和日常维护,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

章 第七条

学籍建立

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为

其申请学籍号,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审核学生学籍。 第八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具有唯一性。

学籍号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学生教育卡。 第九条 学生不得同时在两所以上学校取得学籍。学籍系统

具有自动审核功能。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原则,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 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十条 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奖惩材料、转学申请、休 学申请等); 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 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4.体质健康测试及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奖惩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7.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一条 学籍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互为补充。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

电子档案由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 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学籍纸质档案电子化,逐步减少纸质 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全

部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 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保留电子档案 备份。 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的最终毕业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 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 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信息发生变化的,由学生家长凭《居民户口

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 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 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学籍变动管理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五条 正常升级和一贯制学校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学籍

信息更新,由学籍系统自动实施。 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或学籍发生变动时,学校

应及时维护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 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 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复学)由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

请,

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学生因病申请休学应当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 书。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八条 随父母到境外生活的学生,应当凭有效护照和签

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办理休学手续。回来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 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应由家长(监护人)填写《转学申请表》

向转入学校申请, 学校审核后通过学籍系统经转出学校及双方学 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转入或转出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学生转学审核。出现争议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协调解决。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二十条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后,转出学校应为转出学籍档

案提供方便。电子档案由学籍系统转至转入学校。纸质档案可由 转出学校密封后由家长(监护人)直接移交给转入学校,也可由 转出学校邮寄至转入学校。 学生提交转学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办好学籍转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

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二十二条 省(区、市)直属学校、设区的市直属学校学

生的转入转出情况, 每学期由学校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情况及时书面

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并 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将其学籍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义务教育阶段学

生,学校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应将其学籍分类管理,不得注销。解 除刑事强制措施后,年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办 理复学手续。 进入教育和矫治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专门学校 就读的学生,其学籍应转入专门学校。 第二十五条 特殊学校残疾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

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 应办理转学手 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并在 5 日

内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保障措施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

必要的保障条件,指定学籍管理员,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 度。 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学籍管理员应当相对固定,确需更换的,须报上一级教育行 政部门重新备案。 学籍管理员应当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八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籍审核制

度,每学期审核一次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

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保密

制度并严格执行,学籍信息主要用于教育管理工作,经学籍主管

部门审批后方可向其他部门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严 禁学籍信息被用于商业目的。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学校主要领 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1.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2.不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擅自接收未办转学手续学生的; 5. 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6.泄露学生学籍信息的; 7.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学籍,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赋予在校学生的身份证 明,通过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有关情况。 2.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学籍档案的管理,是学生管理 的重要组成部分。 3.学籍主管部门,对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学校,即

指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对于由高等学校和其它行政部 门及社会团体举办的学校,指学校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教育 行政部门;对于设区的市或省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指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 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

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表:转学申请表

全国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籍号 贴相片处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转学类型 转出学校 转入学校 对方联系人

转入

现就读年级班级 转出学校地址 转入学校地址 对方联系人电话

监护人是否已和对方学校沟通初步达成一致 家长 姓 名 (监护人) 基本情况 申请转学 原因 受理时间: 接受转学申 请学校受理 情况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关系 与学生

是

否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长(监护人)签名: 日

与对方学校初步沟通后受理意见 :

学校(盖章)

注:1.本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 2.须持户口簿及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办理转学手续。 3.家长(监护人)向拟转入

学校提出申请。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时,须先和 对方学校口头达成一致。本表由家长最先提交申请的学校保留。

转 学 申 请 受 理 存 根

字( )第 兹收到学生

(男女)学籍号

月 日在本校提交的转学申请书,经初审,同意受理。

----------------------------------------------------------------------------------------------------------------------

转 学 申 请 受 理 回 执

兹收到学生

(男/女)学籍号

月 日在本校提交的转学申请书,字( )第

号。经初审,同意受理。

学校(盖章)

10

转学申请办理情况通知单

学生 年 号。 办理情况如下。 1.已于 年 月 月

(男/女)学籍号

日在本校提交的转学申请书,字( )第

日审批完毕,请与

联系,协商

调转学籍档案。 2.经进一步申核,不符合转学条件,具体原因如下:

3.需要补充有关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特此通知。 办理学校联系人及电话: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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