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法规

中南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城乡规划系

《城市规划法》课程论文

论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法规体系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交易同趋频繁、活跃,商品房消费也成为许多人一生中较为重要的消费行为。然而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种种不规范现象导致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受到直接损害,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严重影响到消费者基本生存权利的实现,限制了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这一状况,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存利益,而且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因此加强对商品房消费者的保护已刻不容缓。本文首先研究商品房消费者的权益,分析了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内涵和特点,然后通过考察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具体现象,分析导致商品房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即市场经济形态下消费者的弱者地位、立法不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不力以及商品房自身特点等,进而提出了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必要性。

【关键词】 房地产法规;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

一、商品房消费者权益

1.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内涵

商品房消费者权益,是指商品房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房过程中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有权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并有权要求政府、房地产商作出不作出一定行为,从而使权利得到保护并给商品房消费者带来应得的利益。

2.商品房消费者的具体权利

首先,《消法》规定下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不是一项权益,而是一束权益,《消法》作为消费者权利特别保护法,其出现标志着我国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根据《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1)安全权;(2)知情权;(3)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权;(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极为复杂且具有专业性

其次,商品房交易涉及金额大,交易风险大,相关契约条款非常复杂,涉及建筑、房产、法律等诸多知识,而普通的消费者是很难成为建筑房产法律样样精通的全才的。其次,商品房价值巨大,生产过程复杂,往往需要经历许多环节,各个环节相互依存,而一旦出问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售房单位等往往相互推脱责任,因此面对极为复杂的商品房纠纷,普通的消费者作为非专业、非知情人士其权益受到损害也便顺理成章。

再次,商品房的交易程序极为复杂,需要签订购买房屋意向书、房屋买卖合

同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入住手续,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领取商品房所有权证等。

综上可知,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商品房在公民生活消费中的地位日渐重要。由于商品房交易涉及主体众多,运用法律纷繁,既有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同时涉及标的价值巨大,社会影响广泛,关联地产、金融、中介等多个行业,使得商品房交易问题复杂化。上述所述商品房消费者权利的这些特点都决定我国有必要大幅度提高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加大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使得购房者在不具有专业购房知识的情况下,其权益依旧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进而促进商品房交易市场及整个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商品房消费者权益受损原因

1.商品房消费者的劣势地位

住房制度改革明确了房地产消费关系的市场属性,而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是由商品经济本身所决定的。从经济结构上分析,普通居民作为房地产消费者很难与房地产经营者相抗衡,消费者在这种交易中总是处于弱者地位。首先,从力量对比上看,商品房消费者是个人,而房地产经营者一般是拥有雄厚资本、设有复杂组织机构的企业。二者从交易起始,地位便是不平等的,特别是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在利益驱动下,凭借其优势地位,有可能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2.房地产商追逐暴利

商品房价格过高是导致商品房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现实中,商品房价格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点便是房地产商过度投机追逐暴利的结果。搞房地产一定赚大钱是老百姓普遍认同的观点,房地产商甚至一度被称为“暴利户

3.商品房价值巨大

商品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而且价值巨大,购房不论对哪个收入阶层的

消费者来讲,都是生活消费中的头等大事。一套商品房动则几十上百万,如此巨大的价值,使得消费者在购买这一商品的时候,必须非常慎重,对于开发商来讲同样如此。在买卖商品房中引发的纠纷给消费者带来的经济损失、精神伤害也更大。的确,面对商品房如此巨大的价值,消费者和开发商哪一方都不愿承担如此巨大的损失,即使是开发商的过错,其也会想方设法逃脱。这便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商品房消费者保护的难度。

4.商品房质量使用检验周期长

一般而言,消费者看房,对商品房进行质量检查主要是看房屋有无裂缝、有无倾斜、有无渗漏等等。明显的裂缝与渗漏短期内可以发现,但很多质量问题并不是看房当时能发现的,而是需要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甚至上十年的时问。

5.商品房生产过程复杂,环节较多

房地产产业链条长,开发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大,房屋开发、销售涉及的行业和部门较多,一幢商品房从策划到生产,再到销售给消费者,需要经过许多与其他商品不一样的多个立体交叉环节,需要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参与,包括房产、城市规划、价格、卫生等部门和勘测、设计、施工、金融等行业。商品房丌发是一项环节众多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机构协作,各个环节环环相扣,哪个环节出问题均可对商品房造成影响,而现实生活中保证每一个环节不出问题并不容易,并且在出问题后各开发商往往相互推诿,消费者很难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因而其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在商品房买卖中消费者的权益的特点

1.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是最容易受到损害的权利

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是最容易受到损害的权利与一般的消费者相比,商品房消费者的弱势性更加明显,商品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专业性、技术性知识、信息以及受开发商等的控制等因素,导致其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监督权等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商品房本身和商品房交易的特点决定了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是复杂的、具有相当专业性、技术性的权利。消费者因缺乏相应知识与信息,在选择、购买商品房过程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营者,而经营者往往会利用消费者的这种依赖,对其提供片

面虚假信息,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之一

近年来,我国的消费结构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变化,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房屋已经成为继食、衣等问题解决以后最重要的消费品,买房已成为新的消费热点,这为中国房地产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在房地产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商品房消费者利益的保障也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保障城乡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

3.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极为复杂且具有专业性

首先,商品房交易涉及金额大,交易风险大,相关契约条款非常复杂,涉及建筑、房产、法律等诸多知识,而普通的消费者是很难成为建筑房产法律样样精通的全才的。其次,商品房价值巨大,生产过程复杂,往往需要经历许多环节,各个环节相互依存,现实中保证每一个环节都不出问题非常困难,而一旦出问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售房单位等往往相互推脱责任,因此面对极为复杂的商品房纠纷,普通的消费者作为非专业、非知情人士其权益受到损害也便顺理成章。

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法规建设意见

1.消除法律冲突的规则

消除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是建立解决冲突的规范体体系,就是要明确各种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明确了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执法、司法部门在适用法律时按法律效力高的优先选择,就能有效地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冲突问题。现行法律体系中,消除法律冲突的规则主要有: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冲突: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部门地方性法规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对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等;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规章冲

突: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属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制订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事项作出规定的优先适用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第四,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冲突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消除法律冲突的措施

加强法律的修订,确保法律的时效性。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规范房地产消费的法律、法规层层出台,年年有新法,年年有更改,旧法没废除,新法已出台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必须要加强法的修订、补充和编纂。通过法的修订、补充和编纂可以及时修改法中不合时宜的部分,增设为社会发展所需的法律条文,并将其汇编成册,便于保证法的时效性,从而为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提供最及时的保护。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有这个专门机构,就可以使法律冲突的解决方便易行,富有实效。如果该专门机构确实能够真正发挥作用,那么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方面的冲突自然会大大减少。

总之,为了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保护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有必要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并设立专门机构裁决法律冲突,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完善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是由消费者代表组成的,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L1J。目前,消协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各个层级组成的消协网络,基本履行了其自身的几大职能,但我国消协行政性过强,例如消协大部分的会长兼任其他职务,很大一部分在行政部门任职,有近一半的秘书长在行政单位任职,同时,有占四分之一的工作人员是由业务主管部门直接任命或派遣的。从消协大事务的决策过程看,有10.6%的社团没有正式的决策机构。由此可见,消协的行政性倾向是比较明显的。消协行政性过强也一定程度

上导致了机构设置、资金来源、运作原理等都缺乏自身的独立性,维权效率较低。在社会转型的当今时代,消协应认清自己的位置,实现社团的民问化利益代表性质,取消挂靠制,保证消协的民间性、自愿性和独立性,真正成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民间组织。消协应该成立专门委员会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房屋争议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因此该专门委员会应聘请具有法律、房产、建筑等方面知识的工作人员,同时要保证消协的资金来源,这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社会赞助的监督。消费者协会不能利用其资源为赞助者谋取私利,尤其是不能为提供赞助的开发商等服务,从而背弃其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宗旨。在业务方面,消协除了可以受理投诉、指导消费者活动外,还可以增加定期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不法房地产开发商、不法经营者,代表消费者向法院起诉、监督法院审判程序等职能。在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中,支持起诉功能显得尤为重要,消费者协会商品房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对商品房有着更多了解,熟悉相关法律,又有着从事消费者保护事业的丰富经验,当势单力薄的商品房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消费者关于商品房的知识相对于开发商来说虽然有限,但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商品房专门委员会的帮助来扭转这种不利地位。

作为社团组织的一种,消协的充分发育成长一定程度上关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为其能起到沟通消费者、经营者、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而且这种作用是不可被替代的,是对政府职能的有益补充。尤其像商品房买卖这样大宗的交易,更是急需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具有专业知识的消协的指导与帮助。只有消协与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又不逾越权力,才能真正建立和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消协的职能,在消协内部增设诸如商品房消费者专门委员会,商品房消费者的利益也才能真正得到有效保障。

4.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础。在目前的经济社会中, “诚信’’已不可或缺,尤其在商品房买卖的大宗交易中,“诚信

开发商合法经营的诚信成本是远远高于违法违规经营的侵权成本的。改变这一状况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这与我国现阶段提倡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是一致的。

5.建立商品房广告预审制度

商品房广告在发布前审查不严是造成虚假广告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能够严格把握好这一关,虚假广告将会大大减少。广告预审制就是在广告发布之前,由专门设立的预审机构依据统一制定的标准,对广告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认为没有虚假等违法情形的准予发布商品房广告是预售合同的基础。购房人之所以接受所购房屋的价格,是基于对商品房广告的确信,但由于我国规制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虚假、夸大、不实的商品房广告大量存在。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商品房广告法律制度,建立预审制,使商品房虚假广告在发布前就剔除或尽量剔除,从而大大降低消费者上当受骗的几率,以切实保护市场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商品房消费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l] 杨以生.浅论商晶房消费的法律保护.上海:华尔政法学院,2003。

[2] 王一黎.商品房买卖中买方权益之法律保护探讨.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2。

[3] 范丽红.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吉林大学,2006。

[4] 曹攀.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2。

[5] 张颖.城市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及立法保护.吉林:吉林大学,2004。

中南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城乡规划系

《城市规划法》课程论文

论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法规体系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交易同趋频繁、活跃,商品房消费也成为许多人一生中较为重要的消费行为。然而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种种不规范现象导致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受到直接损害,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严重影响到消费者基本生存权利的实现,限制了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这一状况,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存利益,而且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因此加强对商品房消费者的保护已刻不容缓。本文首先研究商品房消费者的权益,分析了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内涵和特点,然后通过考察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具体现象,分析导致商品房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即市场经济形态下消费者的弱者地位、立法不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不力以及商品房自身特点等,进而提出了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必要性。

【关键词】 房地产法规;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

一、商品房消费者权益

1.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内涵

商品房消费者权益,是指商品房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房过程中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有权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并有权要求政府、房地产商作出不作出一定行为,从而使权利得到保护并给商品房消费者带来应得的利益。

2.商品房消费者的具体权利

首先,《消法》规定下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不是一项权益,而是一束权益,《消法》作为消费者权利特别保护法,其出现标志着我国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根据《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1)安全权;(2)知情权;(3)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权;(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极为复杂且具有专业性

其次,商品房交易涉及金额大,交易风险大,相关契约条款非常复杂,涉及建筑、房产、法律等诸多知识,而普通的消费者是很难成为建筑房产法律样样精通的全才的。其次,商品房价值巨大,生产过程复杂,往往需要经历许多环节,各个环节相互依存,而一旦出问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售房单位等往往相互推脱责任,因此面对极为复杂的商品房纠纷,普通的消费者作为非专业、非知情人士其权益受到损害也便顺理成章。

再次,商品房的交易程序极为复杂,需要签订购买房屋意向书、房屋买卖合

同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入住手续,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领取商品房所有权证等。

综上可知,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商品房在公民生活消费中的地位日渐重要。由于商品房交易涉及主体众多,运用法律纷繁,既有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同时涉及标的价值巨大,社会影响广泛,关联地产、金融、中介等多个行业,使得商品房交易问题复杂化。上述所述商品房消费者权利的这些特点都决定我国有必要大幅度提高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加大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使得购房者在不具有专业购房知识的情况下,其权益依旧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进而促进商品房交易市场及整个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商品房消费者权益受损原因

1.商品房消费者的劣势地位

住房制度改革明确了房地产消费关系的市场属性,而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是由商品经济本身所决定的。从经济结构上分析,普通居民作为房地产消费者很难与房地产经营者相抗衡,消费者在这种交易中总是处于弱者地位。首先,从力量对比上看,商品房消费者是个人,而房地产经营者一般是拥有雄厚资本、设有复杂组织机构的企业。二者从交易起始,地位便是不平等的,特别是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在利益驱动下,凭借其优势地位,有可能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2.房地产商追逐暴利

商品房价格过高是导致商品房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现实中,商品房价格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点便是房地产商过度投机追逐暴利的结果。搞房地产一定赚大钱是老百姓普遍认同的观点,房地产商甚至一度被称为“暴利户

3.商品房价值巨大

商品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而且价值巨大,购房不论对哪个收入阶层的

消费者来讲,都是生活消费中的头等大事。一套商品房动则几十上百万,如此巨大的价值,使得消费者在购买这一商品的时候,必须非常慎重,对于开发商来讲同样如此。在买卖商品房中引发的纠纷给消费者带来的经济损失、精神伤害也更大。的确,面对商品房如此巨大的价值,消费者和开发商哪一方都不愿承担如此巨大的损失,即使是开发商的过错,其也会想方设法逃脱。这便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商品房消费者保护的难度。

4.商品房质量使用检验周期长

一般而言,消费者看房,对商品房进行质量检查主要是看房屋有无裂缝、有无倾斜、有无渗漏等等。明显的裂缝与渗漏短期内可以发现,但很多质量问题并不是看房当时能发现的,而是需要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甚至上十年的时问。

5.商品房生产过程复杂,环节较多

房地产产业链条长,开发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大,房屋开发、销售涉及的行业和部门较多,一幢商品房从策划到生产,再到销售给消费者,需要经过许多与其他商品不一样的多个立体交叉环节,需要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参与,包括房产、城市规划、价格、卫生等部门和勘测、设计、施工、金融等行业。商品房丌发是一项环节众多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机构协作,各个环节环环相扣,哪个环节出问题均可对商品房造成影响,而现实生活中保证每一个环节不出问题并不容易,并且在出问题后各开发商往往相互推诿,消费者很难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因而其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在商品房买卖中消费者的权益的特点

1.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是最容易受到损害的权利

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是最容易受到损害的权利与一般的消费者相比,商品房消费者的弱势性更加明显,商品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专业性、技术性知识、信息以及受开发商等的控制等因素,导致其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监督权等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商品房本身和商品房交易的特点决定了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是复杂的、具有相当专业性、技术性的权利。消费者因缺乏相应知识与信息,在选择、购买商品房过程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营者,而经营者往往会利用消费者的这种依赖,对其提供片

面虚假信息,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之一

近年来,我国的消费结构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变化,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房屋已经成为继食、衣等问题解决以后最重要的消费品,买房已成为新的消费热点,这为中国房地产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在房地产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商品房消费者利益的保障也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保障城乡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

3.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极为复杂且具有专业性

首先,商品房交易涉及金额大,交易风险大,相关契约条款非常复杂,涉及建筑、房产、法律等诸多知识,而普通的消费者是很难成为建筑房产法律样样精通的全才的。其次,商品房价值巨大,生产过程复杂,往往需要经历许多环节,各个环节相互依存,现实中保证每一个环节都不出问题非常困难,而一旦出问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售房单位等往往相互推脱责任,因此面对极为复杂的商品房纠纷,普通的消费者作为非专业、非知情人士其权益受到损害也便顺理成章。

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法规建设意见

1.消除法律冲突的规则

消除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是建立解决冲突的规范体体系,就是要明确各种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明确了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执法、司法部门在适用法律时按法律效力高的优先选择,就能有效地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冲突问题。现行法律体系中,消除法律冲突的规则主要有: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冲突: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部门地方性法规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对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等;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规章冲

突: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属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制订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事项作出规定的优先适用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第四,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冲突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消除法律冲突的措施

加强法律的修订,确保法律的时效性。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规范房地产消费的法律、法规层层出台,年年有新法,年年有更改,旧法没废除,新法已出台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必须要加强法的修订、补充和编纂。通过法的修订、补充和编纂可以及时修改法中不合时宜的部分,增设为社会发展所需的法律条文,并将其汇编成册,便于保证法的时效性,从而为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提供最及时的保护。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有这个专门机构,就可以使法律冲突的解决方便易行,富有实效。如果该专门机构确实能够真正发挥作用,那么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方面的冲突自然会大大减少。

总之,为了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保护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有必要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并设立专门机构裁决法律冲突,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完善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是由消费者代表组成的,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L1J。目前,消协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各个层级组成的消协网络,基本履行了其自身的几大职能,但我国消协行政性过强,例如消协大部分的会长兼任其他职务,很大一部分在行政部门任职,有近一半的秘书长在行政单位任职,同时,有占四分之一的工作人员是由业务主管部门直接任命或派遣的。从消协大事务的决策过程看,有10.6%的社团没有正式的决策机构。由此可见,消协的行政性倾向是比较明显的。消协行政性过强也一定程度

上导致了机构设置、资金来源、运作原理等都缺乏自身的独立性,维权效率较低。在社会转型的当今时代,消协应认清自己的位置,实现社团的民问化利益代表性质,取消挂靠制,保证消协的民间性、自愿性和独立性,真正成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民间组织。消协应该成立专门委员会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房屋争议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因此该专门委员会应聘请具有法律、房产、建筑等方面知识的工作人员,同时要保证消协的资金来源,这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社会赞助的监督。消费者协会不能利用其资源为赞助者谋取私利,尤其是不能为提供赞助的开发商等服务,从而背弃其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宗旨。在业务方面,消协除了可以受理投诉、指导消费者活动外,还可以增加定期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不法房地产开发商、不法经营者,代表消费者向法院起诉、监督法院审判程序等职能。在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中,支持起诉功能显得尤为重要,消费者协会商品房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对商品房有着更多了解,熟悉相关法律,又有着从事消费者保护事业的丰富经验,当势单力薄的商品房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消费者关于商品房的知识相对于开发商来说虽然有限,但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商品房专门委员会的帮助来扭转这种不利地位。

作为社团组织的一种,消协的充分发育成长一定程度上关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为其能起到沟通消费者、经营者、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而且这种作用是不可被替代的,是对政府职能的有益补充。尤其像商品房买卖这样大宗的交易,更是急需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具有专业知识的消协的指导与帮助。只有消协与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又不逾越权力,才能真正建立和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消协的职能,在消协内部增设诸如商品房消费者专门委员会,商品房消费者的利益也才能真正得到有效保障。

4.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础。在目前的经济社会中, “诚信’’已不可或缺,尤其在商品房买卖的大宗交易中,“诚信

开发商合法经营的诚信成本是远远高于违法违规经营的侵权成本的。改变这一状况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这与我国现阶段提倡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是一致的。

5.建立商品房广告预审制度

商品房广告在发布前审查不严是造成虚假广告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能够严格把握好这一关,虚假广告将会大大减少。广告预审制就是在广告发布之前,由专门设立的预审机构依据统一制定的标准,对广告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认为没有虚假等违法情形的准予发布商品房广告是预售合同的基础。购房人之所以接受所购房屋的价格,是基于对商品房广告的确信,但由于我国规制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虚假、夸大、不实的商品房广告大量存在。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商品房广告法律制度,建立预审制,使商品房虚假广告在发布前就剔除或尽量剔除,从而大大降低消费者上当受骗的几率,以切实保护市场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商品房消费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l] 杨以生.浅论商晶房消费的法律保护.上海:华尔政法学院,2003。

[2] 王一黎.商品房买卖中买方权益之法律保护探讨.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2。

[3] 范丽红.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吉林大学,2006。

[4] 曹攀.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2。

[5] 张颖.城市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及立法保护.吉林:吉林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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