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岩土工程师 职业法规概述及分论

第十五讲 职业法规概述及分论

一、内容提要:

本讲主要是讲解职业法规体系、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以及注册建筑师条例等问题。

二、本讲的重点及难点是:

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 、建筑法、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的问题。

三、 内容讲解:

1、 职业法规概述

1.1“法规”一词的多种含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广义的“法规”三种

行政法规:是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为了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在建设工程领域影响最大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同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岩土工程师必须熟知的行政法规还有: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会城市和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 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性法规具有两个特征:第一,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

案;第二,地方性法规只在制定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效。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地方 性法规通常也采用“条例”等形式,例如:《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

广义的“法规”泛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广义“法规”的外延除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外,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的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的地方性规章。

1.2职业法规的体系

职业法规的体系可以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来确定。

(一) 职业法规的效力体系

职业法规的效力体系即职业法规的法律渊源体系,是指由我国各类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机整体。在职业法规的效力体系中,依次排序为:宪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司法解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缔结或加入并已依法生效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除声明保留的特别条款以外,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并优先于行政法规以下的各种法规形式。

(二) 职业法规的逻辑顺序体系

职业法规的逻辑顺序体系:是指规定和调整职业主体、职业内容、职业客体等各种法律关系要素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关于职业主体的法律制度,即从业许可制度或市场准入制度 。关于职业内容的法律制度,即有关职业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职业内容的法律制度,又可进一步区分为建设规划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投资法律制度、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建筑法律制度等 关于职业客体的法律制度,我国与西方国家之间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有关相同点将会逐步增多,不同点将会减少。

(三) 职业法规的时间顺序体系

职业法规的时间顺序体系:是指依照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通过和施行时间的先后次序而编排,并删除已明令废止的一部分法律文件的职业法规体系。

明令废止法律文件的情形主要发生在以新代旧的场合。 遵循“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原则。

1.3、职业法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

职业法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指由职业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个人、组织之间在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建设投资、房地产管理、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合同、建筑施工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职业法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三种最基本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各类行政部门在依法履行各种管理监督职责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个人、组织) 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例如,从业许可申请与审批关系、规划管理与监督执行关系、土地行政关系、投资管理关系、建筑市场管理关系等。

行政法以行政权作为调整和规范的对象。行政权具有公益性、优先性、先定性和不可自由处置性。被法律所规范、调整的行政权又可称为行政职权。行政职权大致包括以下具体权限:行政立法权、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合同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裁决权等。 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之间的区别有五点:第一,从制裁者与受制裁者的关系来看,行政处分主体与受处分者之间一般存在隶属关系;行政处罚主体与受罚者之间一般不存在隶属关系。第二,从制裁的依据来看,行政处分的依据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管理行政机关内部的纪律和管理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仅为管理社会的法律、法规。第三,从制裁的对象来看,行政处分只限于违纪违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行政处罚的对象则泛指所有违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我国有管辖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第四,从制裁的手段来看,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行政处罚则有申诫罚、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等四类。第五,从补救途径来看,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只能向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申诉,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法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人格权关系、债权关系、物权关系、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为公民、法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国家。 民事案件方面经常适用的是关于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措施的法律规定。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违反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形式有如下十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间的区别:

第一,法律根据、适用对象和法律强制程度不同。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的,主要适用于违反民事义务的人;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则分别由刑法和行政法规定,它们主要适用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或违反行政法的人。

第二,目的和原则不同。民事责任是民事违法行为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目的在于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或财产损失给予填补或挽救,使其恢复原状;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犯有罪行应当负刑者或违反行政法应当受罚者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人和行政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和处罚,以预防犯罪和行政违法。

第三,责任方式不同。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形式为主;而刑事责任则多数采用对犯罪分子限制或剥夺权利的刑罚方式;行政责任多数采用对违反行政法的人以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方式。

第四,构成要件不同。民事行为人承担责任一般以有民事义务并由于不履行义务而造成损害结果为条件;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则侧重于判别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违法,以及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

(三) 刑事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触犯刑法而在国家与犯罪人之间或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最典型的保护性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保护性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违法者,国家拥有实施法律制裁的权力,而违法者必须承担由于实施违法行为所招致的法律责任。

2、职业法规分论

2.1、城市规划法

(一) 城市规划法的效力范围

(1)时间效力。我国《城市规划法》 自1990年4月 1日起施行。

(2)空间效力。《城市规划法》适用于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各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2.2、环境保护法

(一) 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主要由六大部分组成。这六大部分是:我国《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主要条款、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要素保护法、环境污染分类防治法、特殊区域

环境保护法、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控制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即1989年12月26日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要素保护法包括: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环境污染分类防治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包括: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等。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控制法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环境管理办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jt

(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i)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ii)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iii)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2)“一书二表”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3)报批与审批。

(i)报批。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ii)审批权限。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第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上述情形以外的有关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iii)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才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文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三) 建设项目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

建筑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3土地管理法

建设用地制度:

(1)建设用地申请与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的除外。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征地批准权限与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i)基本农田;

(ii)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iii)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征地补偿标准: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有偿使用方式与划拨方式: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i)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ii)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iii)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iv)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i)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ii)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iii)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iv)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v)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6)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i)为乡(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ii)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iii)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2.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和最高年限:国有土地使用仅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为50年。

(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必备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i)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ii)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iii)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iv)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v)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主要包括:权属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过户登记、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2.5建筑法

(一) 建筑许可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i)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ii)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iii)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iv)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v)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vi)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vii)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viii)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输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从业资格审查与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i)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ii)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iii)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iv)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

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发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i)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ii)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iii)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 承包:

(i)承包方主体资格。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ii)联合共同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iii)分包与责任承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

(iv)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建筑法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三) 建筑工程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除上述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这可以称为自愿监理。

(四)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质量保修: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在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2.6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1)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和有关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期,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分类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7注册建筑师条例

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例1、建筑工程开工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监理单位 D.设计单位

答案:B

例2、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A.发包前 B.立项批准前 C.初步设计批准前 D. 开工前 答案:D

例3、《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A 、乡级 B、县级 C.市级 D.省级

答案:B

例4、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不是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A 、已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C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D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案:D

例5、根据《建筑法》的规定,( )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A国务院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答案:A

例6、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A .施工单位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建设单位.

答案:D

例7、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 )

A 、建筑施工企业 B勘察单位 C设计单位 D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答案:A

例8、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要进行( ) A 专题评价 B专项评价 C全面评价 D监测评价

答案:C

例9、对于规划、建设后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 )

A 、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影响登记表 D环境影响监测表 答案:A

例10、所谓“三同时”制度 ,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又须与主体工程( )

A 同时立项、同时审批、同时验收

B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C 同时开工、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D 同时发包、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答案:B

例11、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能进行划拨的是(A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B 商业、娱乐、旅游建设用地

C 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

D 社会、公益事业用地

答案:B

例12、征用下列土地,不必通过国务院批准的是( )

A 、基本农田

B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C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D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小于35公顷的

答案:

D

第十五讲 职业法规概述及分论

一、内容提要:

本讲主要是讲解职业法规体系、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以及注册建筑师条例等问题。

二、本讲的重点及难点是:

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 、建筑法、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的问题。

三、 内容讲解:

1、 职业法规概述

1.1“法规”一词的多种含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广义的“法规”三种

行政法规:是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为了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在建设工程领域影响最大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同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岩土工程师必须熟知的行政法规还有: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会城市和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 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性法规具有两个特征:第一,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

案;第二,地方性法规只在制定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效。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地方 性法规通常也采用“条例”等形式,例如:《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

广义的“法规”泛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广义“法规”的外延除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外,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的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的地方性规章。

1.2职业法规的体系

职业法规的体系可以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来确定。

(一) 职业法规的效力体系

职业法规的效力体系即职业法规的法律渊源体系,是指由我国各类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机整体。在职业法规的效力体系中,依次排序为:宪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司法解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缔结或加入并已依法生效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除声明保留的特别条款以外,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并优先于行政法规以下的各种法规形式。

(二) 职业法规的逻辑顺序体系

职业法规的逻辑顺序体系:是指规定和调整职业主体、职业内容、职业客体等各种法律关系要素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关于职业主体的法律制度,即从业许可制度或市场准入制度 。关于职业内容的法律制度,即有关职业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职业内容的法律制度,又可进一步区分为建设规划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投资法律制度、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建筑法律制度等 关于职业客体的法律制度,我国与西方国家之间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有关相同点将会逐步增多,不同点将会减少。

(三) 职业法规的时间顺序体系

职业法规的时间顺序体系:是指依照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通过和施行时间的先后次序而编排,并删除已明令废止的一部分法律文件的职业法规体系。

明令废止法律文件的情形主要发生在以新代旧的场合。 遵循“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原则。

1.3、职业法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

职业法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指由职业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个人、组织之间在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建设投资、房地产管理、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合同、建筑施工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职业法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三种最基本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各类行政部门在依法履行各种管理监督职责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个人、组织) 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例如,从业许可申请与审批关系、规划管理与监督执行关系、土地行政关系、投资管理关系、建筑市场管理关系等。

行政法以行政权作为调整和规范的对象。行政权具有公益性、优先性、先定性和不可自由处置性。被法律所规范、调整的行政权又可称为行政职权。行政职权大致包括以下具体权限:行政立法权、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合同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裁决权等。 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之间的区别有五点:第一,从制裁者与受制裁者的关系来看,行政处分主体与受处分者之间一般存在隶属关系;行政处罚主体与受罚者之间一般不存在隶属关系。第二,从制裁的依据来看,行政处分的依据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管理行政机关内部的纪律和管理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仅为管理社会的法律、法规。第三,从制裁的对象来看,行政处分只限于违纪违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行政处罚的对象则泛指所有违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我国有管辖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第四,从制裁的手段来看,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行政处罚则有申诫罚、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等四类。第五,从补救途径来看,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只能向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申诉,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法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人格权关系、债权关系、物权关系、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为公民、法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国家。 民事案件方面经常适用的是关于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措施的法律规定。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违反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形式有如下十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间的区别:

第一,法律根据、适用对象和法律强制程度不同。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的,主要适用于违反民事义务的人;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则分别由刑法和行政法规定,它们主要适用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或违反行政法的人。

第二,目的和原则不同。民事责任是民事违法行为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目的在于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或财产损失给予填补或挽救,使其恢复原状;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犯有罪行应当负刑者或违反行政法应当受罚者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人和行政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和处罚,以预防犯罪和行政违法。

第三,责任方式不同。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形式为主;而刑事责任则多数采用对犯罪分子限制或剥夺权利的刑罚方式;行政责任多数采用对违反行政法的人以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方式。

第四,构成要件不同。民事行为人承担责任一般以有民事义务并由于不履行义务而造成损害结果为条件;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则侧重于判别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违法,以及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

(三) 刑事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触犯刑法而在国家与犯罪人之间或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最典型的保护性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保护性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违法者,国家拥有实施法律制裁的权力,而违法者必须承担由于实施违法行为所招致的法律责任。

2、职业法规分论

2.1、城市规划法

(一) 城市规划法的效力范围

(1)时间效力。我国《城市规划法》 自1990年4月 1日起施行。

(2)空间效力。《城市规划法》适用于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各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2.2、环境保护法

(一) 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主要由六大部分组成。这六大部分是:我国《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主要条款、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要素保护法、环境污染分类防治法、特殊区域

环境保护法、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控制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即1989年12月26日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要素保护法包括: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环境污染分类防治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包括: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等。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控制法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环境管理办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jt

(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i)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ii)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iii)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2)“一书二表”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3)报批与审批。

(i)报批。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ii)审批权限。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第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上述情形以外的有关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iii)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才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文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三) 建设项目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

建筑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3土地管理法

建设用地制度:

(1)建设用地申请与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的除外。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征地批准权限与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i)基本农田;

(ii)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iii)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征地补偿标准: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有偿使用方式与划拨方式: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i)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ii)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iii)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iv)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i)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ii)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iii)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iv)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v)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6)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i)为乡(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ii)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iii)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2.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和最高年限:国有土地使用仅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为50年。

(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必备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i)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ii)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iii)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iv)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v)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主要包括:权属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过户登记、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2.5建筑法

(一) 建筑许可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i)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ii)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iii)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iv)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v)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vi)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vii)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viii)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输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从业资格审查与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i)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ii)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iii)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iv)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

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发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i)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ii)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iii)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 承包:

(i)承包方主体资格。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ii)联合共同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iii)分包与责任承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

(iv)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建筑法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三) 建筑工程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除上述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这可以称为自愿监理。

(四)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质量保修: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在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2.6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1)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和有关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期,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分类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7注册建筑师条例

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例1、建筑工程开工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监理单位 D.设计单位

答案:B

例2、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A.发包前 B.立项批准前 C.初步设计批准前 D. 开工前 答案:D

例3、《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A 、乡级 B、县级 C.市级 D.省级

答案:B

例4、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不是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A 、已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C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D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案:D

例5、根据《建筑法》的规定,( )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A国务院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答案:A

例6、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A .施工单位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建设单位.

答案:D

例7、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 )

A 、建筑施工企业 B勘察单位 C设计单位 D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答案:A

例8、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要进行( ) A 专题评价 B专项评价 C全面评价 D监测评价

答案:C

例9、对于规划、建设后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 )

A 、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影响登记表 D环境影响监测表 答案:A

例10、所谓“三同时”制度 ,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又须与主体工程( )

A 同时立项、同时审批、同时验收

B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C 同时开工、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D 同时发包、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答案:B

例11、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能进行划拨的是(A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B 商业、娱乐、旅游建设用地

C 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

D 社会、公益事业用地

答案:B

例12、征用下列土地,不必通过国务院批准的是( )

A 、基本农田

B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C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D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小于35公顷的

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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