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詹氏山核桃乳经销商合作协议书(草本)

安徽詹氏饮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经销商合作协议书

合同编号:ZSYP

合同签订地:安徽省宁国市

甲方:安徽詹氏饮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筒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詹权胜 组织机构代码:05447599-2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南路6号

联系电话:0563-4186188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者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协议条件:

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应持双方公司(或个人)营业执照、组

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或负责人)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加工生产证、公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交予对方审查,审查对方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备签订协议的资格,是否具备食品生产、产品流通销售的条件等;非法(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人签订合同的,应有双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并附上其公民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法人才具有签订协议的资格。

2、乙方代理甲方产品,应具有以下条件;(1)非甲方公司或与甲方公

司有关联的企业员工以及该员工的近亲属;甲方公司或与甲方公司有关联的企业员工以及该员工的近亲属投资成立或为股东的公司、批发部等业态不能成为甲方的经销商(2)具有固定销售渠道及固定店面用于推销甲方产品(3)具有多年销售甲方同类产品经验(4)认同甲方产品并遵守甲方相关规定(5)相关协议一经签订,乙方予以认可并积极遵守(6)积极维护市场上的相关甲方权益。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在严守信誉和商业道德的基础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本着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发展“詹氏”品牌系列山核桃乳、乳酸菌、植物蛋白饮料等系列产品,就乙方经销甲方“詹氏”品牌系列山核桃乳、乳酸菌、植物蛋白饮料等系列产品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授权乙方在 市 区 县 开设 (专卖店、专柜或专区等)销售甲方的“詹氏”品牌系列山核桃乳、乳酸菌、植物蛋白饮料等系列产品。

2、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日至年至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二个月,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是否终止合作,若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依照当时协商确定;若终止合作,本协议到期将自动失效。

3、乙方每次应提前5天要货并发出订单,订单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应

在订单确认当天,以现金或转账等方式全额支付货款,经甲方确认货款到位后安排发货。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条件支付货款,甲方有权把约定的发货期顺延。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指定汇款账户)

银行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乙方货款如以现金方式缴纳,应直接交付于甲方财务处;以转账方式付

款的,应将货款转入甲方指定的上述账户中。乙方不得将货款交于甲方工作人员或送货人员,否则造成的后果(货款未回、甲方不发货等)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再收到乙方货款后,将发票开具给乙方。

甲方收到乙方汇款后,应按时将乙方需要的产品通过直送或物流的方式

交付给乙方,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自提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乙方再收到甲方产品后,应当场进行验收。并在甲方出货单上签字交予

甲方送货人员或寄给甲方,视为送达完毕,双方当次订单履行完毕。由问题的,应当场提出,甲方核实后进行处理。

乙方收到甲方产品后,应按照产品正确的库存方式进行保管。因乙方保

管不当、乙方仓库店面发生意外事件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产品破损、缺失、发生质变等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应按照甲方在本协议附件1《价格表》中所示价格销售“詹氏”品牌系列山核桃乳、乳酸菌、植物蛋白饮料等系列产品,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5、乙方如需进行促销等活动,需临时变动价格时,必须在变动价格前

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调整价格。

6、甲方提供乙方的“詹氏”品牌系列山核桃乳、乳酸菌、植物蛋白饮

料等系列产品。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公开市场资料,对乙方开展的市场推广活动予以支持,并对乙方市场推广活动的具体实施保留监督权。

7、依据业务推广计划和地方运作需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

品、技术培训,帮助乙方迅速掌握产品性能和销售技巧,使乙方的销售工作

迅速展开。

8、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经销商研讨会等活动;定期为

乙方提供相关产品宣传资料及样品。

9、甲方有权对经销商政策进行调整,有权对“詹氏”品牌系列山核桃

乳、乳酸菌、植物蛋白饮料等系列产品的产品类别、内容和相应价格进行调整,甲方进行这类调整时,须提前 天告知乙方。但遇特殊、紧急情况时,甲方可立即调整,而无须提前告知乙方。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予调整。

10、甲方产品价格有变动时应向乙方提供最新产品报价单,乙方应及时

按甲方最新产品报价单调整相关产品价格。

11、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存在商业不道德行为,违反甲方的信誉和

宗旨的,或者乙方的行为给客户和(或)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必要的技术培训;定期参加甲方的市场活

动、促销活动和相关培训。

13、乙方应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甲

方的价格政策,不可以低价倾销。

14、乙方不得与甲方的其他经销商之间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

争。更不可蓄意诋毁其他经销商的名声。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为保护甲方其他经销商的利益,乙方不得跨区销售“詹氏”品牌系列

山核桃乳、乳酸菌、植物蛋白饮料等系列产品。如有相关跨区销售行为出现,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15、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和本协议延长期间和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

承诺不向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资料,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6、乙方不得自行仿制甲方产品或进购、销售该产品的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经销资格,同时追究乙方经济责任。

17、乙方有权利就市场策略向甲方提出建议,在经营中,乙方应与甲方

定期沟通,协商解决销售中的瓶颈问题。

18、乙方在经销区域发现甲方的产品或其它权益受到不法侵犯,应及时

通知甲方。

19、协议期间,甲方允许乙方合法的使用甲方的任何资料包括商标、商

号及其他相关标志,但应合法使用,对外使用上述标志标示的,应再甲方处进行审核,得到审核后乙方才能对外使用。如乙方未经审核使用或使用过程中对甲方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立即取消经销资格。协议期间,乙方不等将上述标志标示交给第三人使用。协议终止后,乙方无权继续使用甲方的任何资料包括商标、商号及其它相关标志,否则乙方应承担造成的相应后果。

20、如果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 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

现存甲方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1、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结束后,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签

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本合作范围内的所有有形的或无形的、标明为秘密的商业计划、客户方资料、技术、产品和其他作为该方商业秘密的信息。

22、销售量是乙方在经销过程中能力和投入程度的主要反映,乙方同意

在协议期内完成规定的销售额 万元,每完成 万元的销售额,甲方承诺退还乙方保证金 万元。完成年度销售额,甲方按销售额的1%的比例给予奖励。超出销售额外按1.5%的比例给予奖励。

23、甲方按照季度或年度对经销商进行业绩考评。

24、对销售业绩不能达到约定数额的经销商,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取消

其区域经销资格或另行设立区域经销。

25、甲方保证相关“詹氏”品牌系列山核桃乳、乳酸菌、植物蛋白饮料

等系列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相关产品标准。如出现产品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处理。

26、甲方有权直接在乙方经销商范围内发生业务,乙方对此无异议。

27、乙方在经营范围内拿甲方产品进行投标或发生图购业务的时候,应

告之甲方,避免双方利益冲突。并取得甲方授权委托书后才能发生业务。

28、“詹氏”品牌系列山核桃乳、乳酸菌、植物蛋白饮料等系列产品在

乙方经营范围的市场上发生纠纷的,乙方应立即及时进行处理,并代为先行赔偿,并及时告之甲方。双方事后,再对该次纠纷进行处理,明确责任归属,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垫付的赔偿款甲方偿还给乙方,可在下次货款中扣除。

29、甲方是否同意乙方可以通过网店形式销售“詹氏”品牌系列山核桃

乳、乳酸菌、植物蛋白饮料等系列产品?【是否同意?】

30、退货条款:【胡松你自己看下退货条款怎么写】

31、其他条款:【还有其他什么约定,你可以增加】

32、违约条款

32.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

得随意变更。如一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一部分,另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对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中止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4)双方就争议部分不能协商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32.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者,在接到守约方发来的违约通

知后三天内仍未实际履约者,守约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关系,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以解决纠纷。败诉方除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和赔偿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邮寄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其他实现债权费用)。

32.3、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约而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均应赔偿对方

损失。

32.4、因甲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未能做到,乙方受到客户追诉造成名誉

损失的,乙方有权保留起诉权并要求甲方赔偿。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甲方负责。

32.5、未得到甲方承诺,乙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受到客户追诉或造成甲

方名誉损失的,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2.6、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32.7、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

约责任。

33、免责条款

33.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无须负任何责任。声称发生不可

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三天内告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33.2、不可抗力指:

(1)政府法律,法令或政策的变更、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等因

素。

(2)“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该

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

且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33.3、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条件,一方未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不应被认为构成违约:

(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找出合理解决办法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

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的后果。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该方应书面通知对方, 解释其为

什么未履行及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其履行本协议的期限应延长,延长期应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拖延相同。

34、争议解决:

34.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

34.2、因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9.3条执行。

34.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

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35、协议的变更:

35.1、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如果由于市场发生变化或其它不可预

见的原因,需要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提出修改的一方应提前三 天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调整解释说明。

35.2、双方如果对上述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协商终止协议。

35.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方可变更。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合

同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36、协议的终止

36.1、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3)乙方因违约、资格考核未达标而被甲方取消经销商资格的。

(4)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5)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

36.2、协议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协议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7.3、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未完成的其他在终止日前已产生的义务或权利。

38、其它

38.1、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并以传真、E-mail、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的形式发送。

38.2、若通知及函件以传真形式送达,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的确切时间为准;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则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一方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送达;若以专人送交形式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按收件一方签收的时间为准;若以挂号邮件形式送达,以邮局所出具的收据为凭,自寄件时间起五个营业日为准。

38.3、本协议底部所注明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通知无法送达所导致的后果由责任

方承担。

38.4、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另行签定的附件或备忘录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8.6、经双方签署的本协议及附件的传真件具有与本协议及附件正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38.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双方指定联系及相关文件(双方之间、因诉讼产生的法律文件)送达方式: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收件人: 收件人: 上述联系方式系甲乙双方提供,应对其真实性、后果性负责。如乙方联系方式变更,应以书面变更形式提供给对方。地址更改未提交对方的,另一方或法院仍向上述地址邮寄、传真、E\MAIL的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件的,视为投递送达。双方对此无异议。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徽詹氏饮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经销商合作协议书

合同编号:ZSYP

合同签订地:安徽省宁国市

甲方:安徽詹氏饮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筒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詹权胜 组织机构代码:05447599-2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南路6号

联系电话:0563-4186188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者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协议条件:

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应持双方公司(或个人)营业执照、组

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或负责人)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加工生产证、公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交予对方审查,审查对方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备签订协议的资格,是否具备食品生产、产品流通销售的条件等;非法(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人签订合同的,应有双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并附上其公民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法人才具有签订协议的资格。

2、乙方代理甲方产品,应具有以下条件;(1)非甲方公司或与甲方公

司有关联的企业员工以及该员工的近亲属;甲方公司或与甲方公司有关联的企业员工以及该员工的近亲属投资成立或为股东的公司、批发部等业态不能成为甲方的经销商(2)具有固定销售渠道及固定店面用于推销甲方产品(3)具有多年销售甲方同类产品经验(4)认同甲方产品并遵守甲方相关规定(5)相关协议一经签订,乙方予以认可并积极遵守(6)积极维护市场上的相关甲方权益。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在严守信誉和商业道德的基础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本着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发展“詹氏”品牌系列山核桃乳、乳酸菌、植物蛋白饮料等系列产品,就乙方经销甲方“詹氏”品牌系列山核桃乳、乳酸菌、植物蛋白饮料等系列产品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授权乙方在 市 区 县 开设 (专卖店、专柜或专区等)销售甲方的“詹氏”品牌系列山核桃乳、乳酸菌、植物蛋白饮料等系列产品。

2、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日至年至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二个月,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是否终止合作,若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依照当时协商确定;若终止合作,本协议到期将自动失效。

3、乙方每次应提前5天要货并发出订单,订单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应

在订单确认当天,以现金或转账等方式全额支付货款,经甲方确认货款到位后安排发货。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条件支付货款,甲方有权把约定的发货期顺延。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指定汇款账户)

银行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乙方货款如以现金方式缴纳,应直接交付于甲方财务处;以转账方式付

款的,应将货款转入甲方指定的上述账户中。乙方不得将货款交于甲方工作人员或送货人员,否则造成的后果(货款未回、甲方不发货等)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再收到乙方货款后,将发票开具给乙方。

甲方收到乙方汇款后,应按时将乙方需要的产品通过直送或物流的方式

交付给乙方,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自提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乙方再收到甲方产品后,应当场进行验收。并在甲方出货单上签字交予

甲方送货人员或寄给甲方,视为送达完毕,双方当次订单履行完毕。由问题的,应当场提出,甲方核实后进行处理。

乙方收到甲方产品后,应按照产品正确的库存方式进行保管。因乙方保

管不当、乙方仓库店面发生意外事件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产品破损、缺失、发生质变等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应按照甲方在本协议附件1《价格表》中所示价格销售“詹氏”品牌系列山核桃乳、乳酸菌、植物蛋白饮料等系列产品,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5、乙方如需进行促销等活动,需临时变动价格时,必须在变动价格前

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调整价格。

6、甲方提供乙方的“詹氏”品牌系列山核桃乳、乳酸菌、植物蛋白饮

料等系列产品。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公开市场资料,对乙方开展的市场推广活动予以支持,并对乙方市场推广活动的具体实施保留监督权。

7、依据业务推广计划和地方运作需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

品、技术培训,帮助乙方迅速掌握产品性能和销售技巧,使乙方的销售工作

迅速展开。

8、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经销商研讨会等活动;定期为

乙方提供相关产品宣传资料及样品。

9、甲方有权对经销商政策进行调整,有权对“詹氏”品牌系列山核桃

乳、乳酸菌、植物蛋白饮料等系列产品的产品类别、内容和相应价格进行调整,甲方进行这类调整时,须提前 天告知乙方。但遇特殊、紧急情况时,甲方可立即调整,而无须提前告知乙方。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予调整。

10、甲方产品价格有变动时应向乙方提供最新产品报价单,乙方应及时

按甲方最新产品报价单调整相关产品价格。

11、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存在商业不道德行为,违反甲方的信誉和

宗旨的,或者乙方的行为给客户和(或)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必要的技术培训;定期参加甲方的市场活

动、促销活动和相关培训。

13、乙方应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甲

方的价格政策,不可以低价倾销。

14、乙方不得与甲方的其他经销商之间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

争。更不可蓄意诋毁其他经销商的名声。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为保护甲方其他经销商的利益,乙方不得跨区销售“詹氏”品牌系列

山核桃乳、乳酸菌、植物蛋白饮料等系列产品。如有相关跨区销售行为出现,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15、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和本协议延长期间和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

承诺不向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资料,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6、乙方不得自行仿制甲方产品或进购、销售该产品的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经销资格,同时追究乙方经济责任。

17、乙方有权利就市场策略向甲方提出建议,在经营中,乙方应与甲方

定期沟通,协商解决销售中的瓶颈问题。

18、乙方在经销区域发现甲方的产品或其它权益受到不法侵犯,应及时

通知甲方。

19、协议期间,甲方允许乙方合法的使用甲方的任何资料包括商标、商

号及其他相关标志,但应合法使用,对外使用上述标志标示的,应再甲方处进行审核,得到审核后乙方才能对外使用。如乙方未经审核使用或使用过程中对甲方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立即取消经销资格。协议期间,乙方不等将上述标志标示交给第三人使用。协议终止后,乙方无权继续使用甲方的任何资料包括商标、商号及其它相关标志,否则乙方应承担造成的相应后果。

20、如果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 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

现存甲方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1、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结束后,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签

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本合作范围内的所有有形的或无形的、标明为秘密的商业计划、客户方资料、技术、产品和其他作为该方商业秘密的信息。

22、销售量是乙方在经销过程中能力和投入程度的主要反映,乙方同意

在协议期内完成规定的销售额 万元,每完成 万元的销售额,甲方承诺退还乙方保证金 万元。完成年度销售额,甲方按销售额的1%的比例给予奖励。超出销售额外按1.5%的比例给予奖励。

23、甲方按照季度或年度对经销商进行业绩考评。

24、对销售业绩不能达到约定数额的经销商,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取消

其区域经销资格或另行设立区域经销。

25、甲方保证相关“詹氏”品牌系列山核桃乳、乳酸菌、植物蛋白饮料

等系列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相关产品标准。如出现产品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处理。

26、甲方有权直接在乙方经销商范围内发生业务,乙方对此无异议。

27、乙方在经营范围内拿甲方产品进行投标或发生图购业务的时候,应

告之甲方,避免双方利益冲突。并取得甲方授权委托书后才能发生业务。

28、“詹氏”品牌系列山核桃乳、乳酸菌、植物蛋白饮料等系列产品在

乙方经营范围的市场上发生纠纷的,乙方应立即及时进行处理,并代为先行赔偿,并及时告之甲方。双方事后,再对该次纠纷进行处理,明确责任归属,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垫付的赔偿款甲方偿还给乙方,可在下次货款中扣除。

29、甲方是否同意乙方可以通过网店形式销售“詹氏”品牌系列山核桃

乳、乳酸菌、植物蛋白饮料等系列产品?【是否同意?】

30、退货条款:【胡松你自己看下退货条款怎么写】

31、其他条款:【还有其他什么约定,你可以增加】

32、违约条款

32.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

得随意变更。如一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一部分,另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对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中止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4)双方就争议部分不能协商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32.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者,在接到守约方发来的违约通

知后三天内仍未实际履约者,守约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关系,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以解决纠纷。败诉方除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和赔偿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邮寄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其他实现债权费用)。

32.3、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约而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均应赔偿对方

损失。

32.4、因甲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未能做到,乙方受到客户追诉造成名誉

损失的,乙方有权保留起诉权并要求甲方赔偿。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甲方负责。

32.5、未得到甲方承诺,乙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受到客户追诉或造成甲

方名誉损失的,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2.6、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32.7、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

约责任。

33、免责条款

33.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无须负任何责任。声称发生不可

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三天内告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33.2、不可抗力指:

(1)政府法律,法令或政策的变更、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等因

素。

(2)“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该

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

且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33.3、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条件,一方未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不应被认为构成违约:

(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找出合理解决办法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

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的后果。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该方应书面通知对方, 解释其为

什么未履行及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其履行本协议的期限应延长,延长期应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拖延相同。

34、争议解决:

34.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

34.2、因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9.3条执行。

34.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

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35、协议的变更:

35.1、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如果由于市场发生变化或其它不可预

见的原因,需要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提出修改的一方应提前三 天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调整解释说明。

35.2、双方如果对上述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协商终止协议。

35.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方可变更。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合

同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36、协议的终止

36.1、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3)乙方因违约、资格考核未达标而被甲方取消经销商资格的。

(4)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5)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

36.2、协议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协议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7.3、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未完成的其他在终止日前已产生的义务或权利。

38、其它

38.1、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并以传真、E-mail、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的形式发送。

38.2、若通知及函件以传真形式送达,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的确切时间为准;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则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一方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送达;若以专人送交形式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按收件一方签收的时间为准;若以挂号邮件形式送达,以邮局所出具的收据为凭,自寄件时间起五个营业日为准。

38.3、本协议底部所注明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通知无法送达所导致的后果由责任

方承担。

38.4、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另行签定的附件或备忘录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8.6、经双方签署的本协议及附件的传真件具有与本协议及附件正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38.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双方指定联系及相关文件(双方之间、因诉讼产生的法律文件)送达方式: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收件人: 收件人: 上述联系方式系甲乙双方提供,应对其真实性、后果性负责。如乙方联系方式变更,应以书面变更形式提供给对方。地址更改未提交对方的,另一方或法院仍向上述地址邮寄、传真、E\MAIL的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件的,视为投递送达。双方对此无异议。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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