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营销管理人员办法

以下是某企业的营销人员管理办法供参考

市场营销中心经营部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场营销中心经营部营销人员的管理,更好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开拓市场,提升销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人员招聘与录用

第一条 市场营销中心经营部营销人员主要由见习营销员、客户经理、经营部经理等组成。

第二条 市场营销中心经营部营销人员主要通过内部竞争和外部招聘产生。见习营销员主要通过外部招聘,由人力资源部初次面试后,会同营销中心、经营部经理进行复试,择优录用。初试主要考察应聘者是否具备基本条件,资料证件是否真实,是否具备培养价值;复试重点考察应聘者的个人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见附件一《见习营销员招聘及录用办法》)

第二章 人员培训

第三条 公司对营销人员采取入职培训和在职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凡是新入职的营销人员均需参加入职培训。

第四条 入职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公司简介、公司规章制度、营销基础、石油商品知识、客户推销及谈判技巧、信用及货款安全管理、财务知识及银行票据流转、资金结算方式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培训及考试,由相关部门人员授课,培训时间为一周左右。

第五条 入职培训结束后,见习营销员需与有经验的营销人员签订《见习营销员一对一辅导协议》,营销教练(中级客户经理以上才有辅导资格)对见习营销员有业务指导和培训责任。(见《见习营销员一对一辅导协议》文本)

第六条 经营部经理对本部门员工有培训和指导责任,应定期在部门内组织培训课程、经验分享会等培训活动。

第七条 见习营销员除了必须接受入职培训外,还应参加经营部经理组织的培训活动。

第八条 由人力资源部每年组织营销人员各级别的升职培训,营销人员升职前必须经过该级别的升职培训。

第九条 公司需对市场营销中心所有营销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在职培训,培训内容视具体情况和需要而定。

市场营销中心营销人员的培训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案见附件二《营销中心经营部营销人员培训计划》

第三章 薪酬及福利

第十条 市场营销中心经营部营销人员的薪酬分配主要采用吨油计提制,收入与销售量、费用、价格和资金回笼率等考核指标挂钩,人力资源部测算核定各经营部吨油计提标准和工资总额,划拨到各经营部。

第十一条 按广州、番禺、增城、花都、从化五个地区分别设定吨油计提标准。吨油计提标准分为两个层次:经营部经理吨油计提标准和经营部吨油计提标准。经营部吨油计提标准在不同的

经营部之间、不同的客户之间有一定的差异,由市场营销中心将客户进行分类,按实际情况给予不同的吨油计提标准。

第十二条 经营部经理拥有部门内二次分配权,根据人力资源部划拨的工资总额以及公司制订的有关分配原则在部门内进行考核和分配。

第十三条 经营部经理除参与经营部的油品销售业务外,主要承担营销管理的责任,负责本部门的管理、考核和培训,其薪酬由营销中心根据该经营部的当月总销量、资金回笼率、吨油价格水平等指标按月考核,按该经营部经理吨油计提标准计算并发放。

当月经营部经理收入=经营部销量×该经营部经理吨油计提标准×吨油价格水平-当月未回笼应收货款提成收入+当月已回笼前期应收货款提成收入+奖金-其他扣款

第十四条 见习营销员试用期为半年,薪酬采用“吨油计提+新人补贴”模式,在期内的第一个月销量达到30吨以上,给予新人补贴1200元;第二个月销量达到40吨以上,给予新人补贴1100元;第三个月销量达到50吨以上,给予新人补贴1000元;第四个月销量达到60吨以上,给予新人补贴900元;第五个月销量达到80吨以上,给予新人补贴800元;第六个月销量达到100吨以上,给予新人补贴700元;如果当月销量未达到要求销量,则只能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新人补贴;个人实际销量部分按该经营部吨油计提标准计算;第1—3月平均销量在50吨以上,第4—6月平均销量在100吨以上,每季可获300元新人销售奖并晋升为优秀见习营销员。

见习营销员收入=(配送量×配送吨油计提标准+小额终端配送量×油站配送吨油计提标准+批发量×批发吨油计提标准)+新人津贴+新人销售奖

第十五条 正式营销人员的薪酬采用“联量计提”模式,由经营部经理根据个人销量、资金回笼率考核计算发放;对见习营销员有指导和培训责任的营销人员,除享有每辅导一人每月200元的辅导费外,还可计提本人辅导的见习营销员的个人销量的5%作为辅导奖金,由各经营部经理核算后报营销中心。

正式营销人员收入=(配送量×配送吨油计提标准+小额终端配送量×油站配送吨油计提标准+批发量×批发吨油计提标准)-当月未回笼货款提成收入+当月已回笼前期应收货款提成收入+奖金-其他扣款

第十六条 各经营部营销服务人员,例如统计员、开单员等人员收入采用“固定工资+联量工资”模式,固定工资分为底薪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底薪为当地法定最低收入,绩效工资由经营部经理考核发放。

第十七条 市场营销中心每半年组织一次各经营部营销人员的奖金评定。

具体内容见附件三《市场营销中心经营部营销人员分配

指导意见》。

第四章 经营部权限范围

第十八条 各经营部销售资源由市场营销中心统一配送,不得私自销售本公司以外的油品。如私自外购油品,除没收所得金额外,并要进行罚款和停职处理。

第十九条 各经营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价格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对违规操作者除取消违规销量外并扣罚当月奖金。经营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损害公司利益与名誉而谋取个人利益。

第二十条 经营部经理亲自联系的业务,所产生的销售量经营部经理有权作为调剂量,按业绩表现分配给经营部其他营销人员。如果在个别月份经营部营销人员流失缺员,则经营部经理应向市场营销中心报告补员,并立即安排其他业务员接管其客户,其销量计提可作为二次分配。如果有合适人选可以推荐,但需将备选人员个人资料报营销中心备案,经公司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

第二十一条 经营部经理具有人员编制提议权和人员置换建议权,所有对经营部人员的调整需报营销中心批准后方能进行,在任何时候经营部经理都不允许侵占营销人员的销量提成;经营部人员有投诉权,对经营部经理的任何投诉可向营销中心直线表达。

第二十二条 原有经营部经理(营销人员)由于职位调整(在本业务范围内),经营销中心确认后,可带走本人原有客户网络及业务量;如果离开原业务范围或辞职,则应办理工作交接,将原有客户网络和业务量交给现任的经营部经理统筹安排。

第五章 人员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市场营销中心所有营销人员都要接受考核并共同遵守营销纪律,不能出现恶意的“抢单”和“转单”的行为。恶意的“抢单”是指使用不正当的行为或手段将本属于其他经营部或其他营销人员掌握客户所产生的销量记到自己经营部或个人名下谋取利益;恶意的“转单”是指由于不同经营部或不同人员之间存在吨油工资差异,为了增加个人收入而将自己所掌握客户转移到其他经营部或其他营销人员名下的行为。如果出现“抢单”或“转单”的行为,受损害人有权要求营销中心进行仲裁,经过调查核实,如果该行为被界定属于恶意的“抢单”和“转单”,则该销量及提成收入没收到营销中心,并对违规者给予一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除每月正常的工资发放考核外,见习营销人员在试用期期间每季考核一次,由经营部经理对其进行考核,主要考核个人销量、个人销售增长率等指标,合格者按公司《规范劳务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执行,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职位等级,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每月正常的工资发放考核外,正

式营销人员由经营部经理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主要考核个人销售量、个人销售增长率、资金回笼率等指标,考核结果与奖金分配、职位晋升、培训挂钩。

第二十六条 除每月正常的工资发放考核外,经营部经理由营销中心主管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指标除了销售计划完成率、销售增长率、资金回笼硬性指标以外,还要考核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软性指标。若经营部经理违反公司制度侵吞公司利益、或发生重大工作失误、侵占营销人员吨油提成收入、不能按计划完成目标业绩又无合理解释、或执行公司规定不力,公司可随时对该经营部经理置换。

第二十七条 经营部经理每月应向营销中心进行书面或口头述职,每季度接受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职位晋升、培训挂钩。

第二十八条 营销中心对各经营部、各级营销人员的业绩情况每半年评比一次,公布评比结果并对优秀团队和个人实行奖励,奖励方式有荣誉评级、奖金、海外旅游、晋升培训等。属于营销中心直接管理的大客户所产生的销量提成收入作为对各经营部和个人的奖励基金。

营销中心经营部营销人员的考核内容和实施方式见附件四《营销中心经营部营销人员考核表》。

第六章 人员晋升或淘汰

第二十九条 营销中心经营部营销人员分为见习营销员、初级客户经理、中级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经营部经理。

第三十条 原则上每年有一次晋升机会(见习营销员的晋升在半年试用期结束后进行,试用期销售量在500吨以上,予以录用并晋升为初级客户经理)。年销售量在4000吨以上,无呆坏账,晋升为中级客户经理;年销售量在6000吨以上,无呆坏账,晋升为高级客户经理;年人均销量达到4000吨以上,无呆坏账,晋升为星级经营部经理;上一级职位从下一级职位中产生,不能跨级晋升。市场营销中心现有的营销人员级别按2002年全年的个人销量核定。

第三十一条 按省公司销售结构计提标准计算,初级客户经理月收入在780元以下或全年考核平均分数在60分以下,予以淘汰;中级客户经理的年销售量在4000吨以下,降为初级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的年销售量在6000吨以下,降为中级客户经理;经营部经理该部门的销售完成率在80%以下,降为客户经理。被淘汰的正式工首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培训,培训后在公司内自行择岗,如果三个月内还没有找到合适的职位,作待岗处理,具体内容见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被淘汰的劳务工在《试用期协议》或《劳动合同》内约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三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以下是某企业的营销人员管理办法供参考

市场营销中心经营部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场营销中心经营部营销人员的管理,更好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开拓市场,提升销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人员招聘与录用

第一条 市场营销中心经营部营销人员主要由见习营销员、客户经理、经营部经理等组成。

第二条 市场营销中心经营部营销人员主要通过内部竞争和外部招聘产生。见习营销员主要通过外部招聘,由人力资源部初次面试后,会同营销中心、经营部经理进行复试,择优录用。初试主要考察应聘者是否具备基本条件,资料证件是否真实,是否具备培养价值;复试重点考察应聘者的个人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见附件一《见习营销员招聘及录用办法》)

第二章 人员培训

第三条 公司对营销人员采取入职培训和在职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凡是新入职的营销人员均需参加入职培训。

第四条 入职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公司简介、公司规章制度、营销基础、石油商品知识、客户推销及谈判技巧、信用及货款安全管理、财务知识及银行票据流转、资金结算方式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培训及考试,由相关部门人员授课,培训时间为一周左右。

第五条 入职培训结束后,见习营销员需与有经验的营销人员签订《见习营销员一对一辅导协议》,营销教练(中级客户经理以上才有辅导资格)对见习营销员有业务指导和培训责任。(见《见习营销员一对一辅导协议》文本)

第六条 经营部经理对本部门员工有培训和指导责任,应定期在部门内组织培训课程、经验分享会等培训活动。

第七条 见习营销员除了必须接受入职培训外,还应参加经营部经理组织的培训活动。

第八条 由人力资源部每年组织营销人员各级别的升职培训,营销人员升职前必须经过该级别的升职培训。

第九条 公司需对市场营销中心所有营销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在职培训,培训内容视具体情况和需要而定。

市场营销中心营销人员的培训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案见附件二《营销中心经营部营销人员培训计划》

第三章 薪酬及福利

第十条 市场营销中心经营部营销人员的薪酬分配主要采用吨油计提制,收入与销售量、费用、价格和资金回笼率等考核指标挂钩,人力资源部测算核定各经营部吨油计提标准和工资总额,划拨到各经营部。

第十一条 按广州、番禺、增城、花都、从化五个地区分别设定吨油计提标准。吨油计提标准分为两个层次:经营部经理吨油计提标准和经营部吨油计提标准。经营部吨油计提标准在不同的

经营部之间、不同的客户之间有一定的差异,由市场营销中心将客户进行分类,按实际情况给予不同的吨油计提标准。

第十二条 经营部经理拥有部门内二次分配权,根据人力资源部划拨的工资总额以及公司制订的有关分配原则在部门内进行考核和分配。

第十三条 经营部经理除参与经营部的油品销售业务外,主要承担营销管理的责任,负责本部门的管理、考核和培训,其薪酬由营销中心根据该经营部的当月总销量、资金回笼率、吨油价格水平等指标按月考核,按该经营部经理吨油计提标准计算并发放。

当月经营部经理收入=经营部销量×该经营部经理吨油计提标准×吨油价格水平-当月未回笼应收货款提成收入+当月已回笼前期应收货款提成收入+奖金-其他扣款

第十四条 见习营销员试用期为半年,薪酬采用“吨油计提+新人补贴”模式,在期内的第一个月销量达到30吨以上,给予新人补贴1200元;第二个月销量达到40吨以上,给予新人补贴1100元;第三个月销量达到50吨以上,给予新人补贴1000元;第四个月销量达到60吨以上,给予新人补贴900元;第五个月销量达到80吨以上,给予新人补贴800元;第六个月销量达到100吨以上,给予新人补贴700元;如果当月销量未达到要求销量,则只能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新人补贴;个人实际销量部分按该经营部吨油计提标准计算;第1—3月平均销量在50吨以上,第4—6月平均销量在100吨以上,每季可获300元新人销售奖并晋升为优秀见习营销员。

见习营销员收入=(配送量×配送吨油计提标准+小额终端配送量×油站配送吨油计提标准+批发量×批发吨油计提标准)+新人津贴+新人销售奖

第十五条 正式营销人员的薪酬采用“联量计提”模式,由经营部经理根据个人销量、资金回笼率考核计算发放;对见习营销员有指导和培训责任的营销人员,除享有每辅导一人每月200元的辅导费外,还可计提本人辅导的见习营销员的个人销量的5%作为辅导奖金,由各经营部经理核算后报营销中心。

正式营销人员收入=(配送量×配送吨油计提标准+小额终端配送量×油站配送吨油计提标准+批发量×批发吨油计提标准)-当月未回笼货款提成收入+当月已回笼前期应收货款提成收入+奖金-其他扣款

第十六条 各经营部营销服务人员,例如统计员、开单员等人员收入采用“固定工资+联量工资”模式,固定工资分为底薪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底薪为当地法定最低收入,绩效工资由经营部经理考核发放。

第十七条 市场营销中心每半年组织一次各经营部营销人员的奖金评定。

具体内容见附件三《市场营销中心经营部营销人员分配

指导意见》。

第四章 经营部权限范围

第十八条 各经营部销售资源由市场营销中心统一配送,不得私自销售本公司以外的油品。如私自外购油品,除没收所得金额外,并要进行罚款和停职处理。

第十九条 各经营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价格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对违规操作者除取消违规销量外并扣罚当月奖金。经营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损害公司利益与名誉而谋取个人利益。

第二十条 经营部经理亲自联系的业务,所产生的销售量经营部经理有权作为调剂量,按业绩表现分配给经营部其他营销人员。如果在个别月份经营部营销人员流失缺员,则经营部经理应向市场营销中心报告补员,并立即安排其他业务员接管其客户,其销量计提可作为二次分配。如果有合适人选可以推荐,但需将备选人员个人资料报营销中心备案,经公司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

第二十一条 经营部经理具有人员编制提议权和人员置换建议权,所有对经营部人员的调整需报营销中心批准后方能进行,在任何时候经营部经理都不允许侵占营销人员的销量提成;经营部人员有投诉权,对经营部经理的任何投诉可向营销中心直线表达。

第二十二条 原有经营部经理(营销人员)由于职位调整(在本业务范围内),经营销中心确认后,可带走本人原有客户网络及业务量;如果离开原业务范围或辞职,则应办理工作交接,将原有客户网络和业务量交给现任的经营部经理统筹安排。

第五章 人员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市场营销中心所有营销人员都要接受考核并共同遵守营销纪律,不能出现恶意的“抢单”和“转单”的行为。恶意的“抢单”是指使用不正当的行为或手段将本属于其他经营部或其他营销人员掌握客户所产生的销量记到自己经营部或个人名下谋取利益;恶意的“转单”是指由于不同经营部或不同人员之间存在吨油工资差异,为了增加个人收入而将自己所掌握客户转移到其他经营部或其他营销人员名下的行为。如果出现“抢单”或“转单”的行为,受损害人有权要求营销中心进行仲裁,经过调查核实,如果该行为被界定属于恶意的“抢单”和“转单”,则该销量及提成收入没收到营销中心,并对违规者给予一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除每月正常的工资发放考核外,见习营销人员在试用期期间每季考核一次,由经营部经理对其进行考核,主要考核个人销量、个人销售增长率等指标,合格者按公司《规范劳务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执行,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职位等级,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每月正常的工资发放考核外,正

式营销人员由经营部经理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主要考核个人销售量、个人销售增长率、资金回笼率等指标,考核结果与奖金分配、职位晋升、培训挂钩。

第二十六条 除每月正常的工资发放考核外,经营部经理由营销中心主管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指标除了销售计划完成率、销售增长率、资金回笼硬性指标以外,还要考核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软性指标。若经营部经理违反公司制度侵吞公司利益、或发生重大工作失误、侵占营销人员吨油提成收入、不能按计划完成目标业绩又无合理解释、或执行公司规定不力,公司可随时对该经营部经理置换。

第二十七条 经营部经理每月应向营销中心进行书面或口头述职,每季度接受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职位晋升、培训挂钩。

第二十八条 营销中心对各经营部、各级营销人员的业绩情况每半年评比一次,公布评比结果并对优秀团队和个人实行奖励,奖励方式有荣誉评级、奖金、海外旅游、晋升培训等。属于营销中心直接管理的大客户所产生的销量提成收入作为对各经营部和个人的奖励基金。

营销中心经营部营销人员的考核内容和实施方式见附件四《营销中心经营部营销人员考核表》。

第六章 人员晋升或淘汰

第二十九条 营销中心经营部营销人员分为见习营销员、初级客户经理、中级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经营部经理。

第三十条 原则上每年有一次晋升机会(见习营销员的晋升在半年试用期结束后进行,试用期销售量在500吨以上,予以录用并晋升为初级客户经理)。年销售量在4000吨以上,无呆坏账,晋升为中级客户经理;年销售量在6000吨以上,无呆坏账,晋升为高级客户经理;年人均销量达到4000吨以上,无呆坏账,晋升为星级经营部经理;上一级职位从下一级职位中产生,不能跨级晋升。市场营销中心现有的营销人员级别按2002年全年的个人销量核定。

第三十一条 按省公司销售结构计提标准计算,初级客户经理月收入在780元以下或全年考核平均分数在60分以下,予以淘汰;中级客户经理的年销售量在4000吨以下,降为初级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的年销售量在6000吨以下,降为中级客户经理;经营部经理该部门的销售完成率在80%以下,降为客户经理。被淘汰的正式工首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培训,培训后在公司内自行择岗,如果三个月内还没有找到合适的职位,作待岗处理,具体内容见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被淘汰的劳务工在《试用期协议》或《劳动合同》内约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三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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