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实施办法

关于对《青海省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州地市烟草公司:

现将《青海省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管理办法》(试行)发送给你们,请各单位在6月15日将本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后反馈到省局销售管理处。

联系人:付莉,联系电话:0971—6127074

附件:《青海省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青海省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分析和使用的管理,推进市场信息采集工作的有序开展,提高全省把握卷烟市场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国家局、省局(公司)市场信息采集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州地市烟草公司。

第二章 采集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全省信息采集与分析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公司销售管理处对全省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和分析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各州地市公司营销中心负责本区域内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的管理、组织和督导;按照要求制定本单位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信息采集、分析、应用以及相关保障工作。

各县级营销部在本单位营销中心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内市场信息采集的管理、组织和实施,按要求开展信息采集点管

理、市场信息采集,并对信息采集人员的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客户经理承担信息采集任务,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片区内信息点零售客户的日常维护、信息采集、质量监控和操作指导。

第四条 省公司销售管理处市场信息采集工作职能

(一)根据国家局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相关制度和规划方案,组织制定全省卷烟市场信息采集规划方案和相关制度;

(二)制定全省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网络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规划;

(三)组织、指导全省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工作,统一管理、分析、应用采集的市场信息;

(四)负责建立全省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工作监督机制,对全省信息采集工作执行情况、各渠道信息采集和分析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五)按照要求,完成全省卷烟市场分析和上报工作;针对市场信息采集分析过程中好的经验和问题,总结上报;定期向工业企业反馈与其产品相关的卷烟市场信息;

(六)建立全省卷烟市场信息采集考核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州地市公司营销中心信息采集工作职能

(一)按要求组织制定本单位市场信息采集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和实施信息采集工作;

(二)负责基层信息采集人员的信息采集与分析专项培训,使基层工作人员逐步具备市场调查、科学采集和信息分析的理论知识及工作技能;

(三)对本单位所采集的卷烟市场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定期分析和应用;

(四)负责建立本单位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工作监督机制,对本单位信息采集工作执行情况、信息采集质量和信息分析质量进行督察管理;

(五)定期向省公司销售管理处、本单位领导上报卷烟市场信息资料和分析报告;定期向工业企业反馈与其相关的卷烟市场信息;及时向零售客户反馈与其相关的市场信息;

(六)按要求完成本单位卷烟市场分析和上报工作;针对市场信息采集分析过程中好的经验和问题,总结上报;

(七)根据工作要求,建立本单位卷烟市场信息采集考核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营销部市场信息采集工作职能:

(一)按照上级相关规划方案和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

(二)组织、指导信息采集人员的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工作;

(三)根据工作要求,做好县级卷烟市场的信息分析工作,充分结合市场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市场分析,据此跟踪、评估和促进信息采集工作;

(四)加强对信息采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提升工作人员

信息采集和分析工作的质量;

(五)对信息点的零售客户基本信息、工作配合度和日常工作进行维护管理,组织开展对信息点零售客户的培训工作;

(六)及时反应上报信息采集与分析过程中好的经验和问题。

第七条 信息采集人员工作职能

(一)负责信息点的选择和日常维护,做好信息点零售客户的沟通协调工作,提升零售客户的配合程度;

(二)对于采用智能终端设备进行信息采集的信息点,配合开展信息点智能终端的安装和维护管理,做好信息点零售客户的培训,培养客户智能终端使用习惯,提升客户智能终端运用能力;

(三)周期性实地进行卷烟市场信息的采集、核实和及时上报;

(四)利用信息分析结果指导零售客户经营,提升服务客户水平;

(五)对信息点零售客户数据采集情况和配合程度进行评估;

(六)及时反应上报市场信息采集与分析过程中好的经验和问题。

第八条 卷烟市场信息联络员工作职能

各单位可指定市场经理兼职担任本单位的卷烟市场信息

联络员,主要负责本单位采集卷烟信息的汇总、分析以及日常信息采集工作的协调、信息系统的维护、数据的上报等工作, 主要包括:及时维护信息系统中在销品牌卷烟的零售指导价(包价和条价),对新引进和退出的卷烟规格在系统零售指导价管理界面中及时添加或删除(不显示);定期按操作流程对每周数据进行预处理并及时上报等,确保上传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九条 卷烟市场信息采集人员应该具有初级以上卷烟营销员资格、1年以上客户经理任职经历、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态度认真扎实、较好的文字表达和数据统计及微机操作能力等。

第十条 市场信息采集、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离时,应选派有能力承担规定职责的人员接替,办清交接手续,先补后调,对不称职、不合格的市场信息采集、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并逐级上报调整情况。

第十一条 因病请假、培训、出差等原因较短时间内无法履行信息采集职责时,应及时向所属营销部提出申请,可由相关人员代替其履行信息采集职责;对于休假时间较长,连续影响信息上报两个周期(含)以上的信息采集人员,应指定其他信息采集人员替代负责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第三章 采集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卷烟市场信息为零售客户分卷烟品

牌、规格的采购、库存和零售信息。

(一)采集内容

1.零售客户经营信息。是指来自零售客户层面的卷烟经营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零售客户总库存,分品牌(规格)库存、零售包价、条价、市场批发价以及断货天数等信息。

2.区域、品牌定性信息。是指零售客户对卷烟品牌的评价以及周边影响卷烟经营的市场动态信息,主要包括信息点零售客户不同档次卷烟最畅销、最有意愿经销及滞销卷烟品牌信息,以及对该客户销量或结构产生较大影响的市场变动信息。定性信息采集各地可根据实际经营需求,逐步开展,不断完善。

(二)采集模式

信息采集模式分为人工采集和智能终端自动采集两种方式,人工采集为规定动作,涉及智能终端自动采集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逐步实施。

人工采集模式由信息采集人员每周进行库存、价格以及品牌(规格)断货天数的采集工作。为保障采集库存尽量接近于平均库存水平,具体采集时间定为送货前一天进行。区域、品牌定性信息采集内容及周期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自动采集模式的经营信息由系统根据上传数据自动获取,信息采集人员定期对终端信息采集点库存进行辅助性检查,核对数据相符情况,发现差错的,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更正。

按周采集零售客户库存和市场价格数据,应包含客户经营的

全部卷烟品牌规格,库存数据的采集时间统一安排在对零售户送货的前一天。

第十三条 省公司根据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及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信息采集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 信息采集点选择

各单位要根据市场实际选取3%-5%以上具有代表性的不同类别的零售客户作为信息采集点,并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订操作细则。

(一)信息采集点选择应遵循以下条件:

1.守法经营,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零售客户自愿作为市场信息采集点,能够积极支持配合信息采集工作。

2.经营稳定,在近期内无停业风险,避免出现歇业、暂停的现象。为便于采集数据的汇总分析,采集点应尽可能选择每周订货一次的零售客户。

3.经营品种齐全,能够相对全面的反映该类客户各品牌的市场销售状况。

4.信息点零售客户的卷烟销量、结构在同类零售客户中应具代表性,能够反映一定区域内、同类型客户的基本卷烟市场动态。

(二)信息采集点的分布要求

各州地市公司在确定信息点零售客户分布时,要充分考虑各区域客户分布状况的差异,要能够代表不同地理位置、经营

业态、经营规模的各类型客户,在全区进行平衡和调整,保证在总体上符合客户分布结构的要求。为保证信息点零售客户样本选取的代表性,在选取样本过程中应当通过数据测算进行事前控制和事后检验,各单位要根据《全国卷烟市场信息员工作规范》(中烟销信〔2009〕24号)文件要求制定具体选样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每名信息员原则上只负责100名零售客户的服务,各单位要合理调整做为信息员客户经理服务客户的数量和范围。

第十六条 信息点零售客户基础信息须报省公司备案。基础信息包括零售客户编码、名称、业态、销量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七条 信息员在对服务的100名零售客户中,重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3%-5%以上零售客户进行库存、零售价格信息的监控。要合理分配采集户数和采集时间,分批次上门现场采集库存和价格信息,重点监测的零售客户和信息采集时间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八条 信息点需要调整的,选择的新信息点必须要有相似性,并及时上报省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 信息采集的暂停

如遇客户暂停营业等突发事件,造成短期信息采集工作无法进行时,可由信息采集人员提交当次信息采集暂停申请。并依据信息采集点对总体市场情况影响程度采取相关措施:

1.对总体市场统计影响较大的信息采集点,可安排新增或调整信息采集点,新增或调整的信息采集点应与原信息采集点零售客户群体、月均销量、经营规模较为一致。

2.对总体市场统计影响不大的信息采集点,可以暂停采集信息,不安排新增或调整信息采集点。

3.信息采集人员应保持对暂停采集点的关注,一旦该信息采集点重新开始营业,则适时安排重新开始信息的采集。

4.对于中国卷烟销售公司要求及因节假日因素而无法采集的,及时通知。

第四章 市场信息的分析及应用

第二十条 信息分析工作由各相关层级分别开展,通过对市场信息的多层次分析,准确反映市场运行状况,为有效开展市场营销提供基础依据。

(一)信息分析周期

市场信息分析采用年度、季度和月度分析模式。各层级于采集月结束后及时开展当期信息分析工作,用于指导货源组织、货源投放、品牌培育、需求预测、提升零售客户盈利水平等业务工作的开展。各州地市公司信息分析报告应同时上报省公司销售管理处。

各层级、各部门也可自行根据采集信息进一步细化定期或不定期分析,具体分析周期、内容及信息使用范围由各地州地

市公司自行决定。

(二)主要分析指标

1.价格指标分析

主要包括零售价格指数、包(条)零售价吻合率

2.库存指标分析

主要包括社会存销比

3.零售客户经营指标分析

主要包括客户毛利率、断货率、动销率等

4.卷烟品牌(规格)市场动态指标分析

主要包括单品牌(规格)上柜率、重需率、动销率、动销比、公司断货率、客户断货率、客户断货天数和单品牌成长率等。

(三)工作要求

各州地市公司应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分析报告应由数据简单比较分析向提炼市场走势特点、查摆存在问题、指导经营决策的转变。总体上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就不同要素、不同层面展开:

市场维度,包含五个要素:销量、结构、商业库存、市场价格、社会库存,从总体、区域、市场类型和业态类型四个层面展开分析;

品牌维度,包含八个要素:销量及结构的成长性、市场覆

盖率、上柜率、断货率、动销率、价格走势、库存走势、单规格断货天数(客户),从品牌和规格两个层面展开分析;

零售客户维度,包含五个要素:盈利水平(毛利率)、货源满足率、客户动销率、断货率和客户满意度,从总体、区域、市场类型和业态类型四个层面展开分析。

(四)分析上报时间

1.每周一上午10点前,上报上周采集的价格、库存数据;

2.月度分析于次月3日前上报。

3.意见、建议可随时上报

第五章 采集工作的考评

第二十一条 各层级对信息采集过程均要实行严格监督,确保信息真实性,信息采集工作要纳入各单位营销中心、营销部和市场经理、客户经理的工作考核内容中。

第二十二条 营销中心负责对营销部信息采集工作的考核。营销中心每月通过市场走访、信息点客户调查、数据检验、分析报告评价等多种方式对营销部信息采集工作进行过程监督和阶段性评估,评价结果纳入营销部季度考核中。

第二十三条 县级营销部负责对客户经理信息采集工作的考核。营销部每月通过市场走访调查、检查拜访记录、相关信息反馈表等方式,监督评估客户经理的信息采集工作,并把信息提交及时性和信息真实性作为评价客户经理管理量化标准之一,考核结果纳入客户经理的月度考核内容中。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从省公司、州地市公司和县级营销部三个层面的市场监督走访制度,实现对信息采集工作的考核管理,走访考核结果通过市场信息采集管理系统进行痕迹化记录。

(一)省公司销售管理处负责对各州地市公司信息采集工作的监督,定期对各单位信息采集工作进行检查,从信息真实性和分析报告的质量对各州地市公司信息采集工作进行评价。

(二)各单位营销中心负责营销部的日常监督,通过对营销部信息采集点进行实地抽查,从信息真实性和预警信息核实结果的准确性对营销部信息采集工作进行评价。

(三)县级营销部负责对信息采集人员的日常监督,通过对信息点零售客户进行实地抽查,从信息真实性和预警信息核实结果的准确性对信息采集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综合评价后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忠于职守,执行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办法、制度表现突出的;

(二)在改进和完善市场信息采集制度、工作方法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三)完成规定的市场调查工作,在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提升市场信息员素质能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五)在市场信息采集工作中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考评扣分:

(一)不能按统一要求建立信息采集网络,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的;

(二)单位、部门的领导授意市场信息员篡改市场信息或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市场信息员对信息采集工作消极懈怠,简单应付,存在复制历史数据重复上报等不负责行为的;

(四)市场信息员自行篡改卷烟市场信息、编造虚假数据的;

(五)拒报或者屡次漏报迟报卷烟市场信息的。

第二十七条 中国卷烟销售公司设立的市场信息点的卷烟市场信息由信息员直报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各级管理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修改。

第二十八条 公开使用或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卷烟市场信息资料,属全国性的,须报经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同意;属地区性的,须报经省公司核准。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市场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可结合本地考核工作实际细化信息采集考核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烟草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青海省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州地市烟草公司:

现将《青海省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管理办法》(试行)发送给你们,请各单位在6月15日将本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后反馈到省局销售管理处。

联系人:付莉,联系电话:0971—6127074

附件:《青海省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青海省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分析和使用的管理,推进市场信息采集工作的有序开展,提高全省把握卷烟市场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国家局、省局(公司)市场信息采集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州地市烟草公司。

第二章 采集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全省信息采集与分析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公司销售管理处对全省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和分析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各州地市公司营销中心负责本区域内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的管理、组织和督导;按照要求制定本单位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信息采集、分析、应用以及相关保障工作。

各县级营销部在本单位营销中心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内市场信息采集的管理、组织和实施,按要求开展信息采集点管

理、市场信息采集,并对信息采集人员的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客户经理承担信息采集任务,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片区内信息点零售客户的日常维护、信息采集、质量监控和操作指导。

第四条 省公司销售管理处市场信息采集工作职能

(一)根据国家局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相关制度和规划方案,组织制定全省卷烟市场信息采集规划方案和相关制度;

(二)制定全省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网络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规划;

(三)组织、指导全省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工作,统一管理、分析、应用采集的市场信息;

(四)负责建立全省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工作监督机制,对全省信息采集工作执行情况、各渠道信息采集和分析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五)按照要求,完成全省卷烟市场分析和上报工作;针对市场信息采集分析过程中好的经验和问题,总结上报;定期向工业企业反馈与其产品相关的卷烟市场信息;

(六)建立全省卷烟市场信息采集考核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州地市公司营销中心信息采集工作职能

(一)按要求组织制定本单位市场信息采集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和实施信息采集工作;

(二)负责基层信息采集人员的信息采集与分析专项培训,使基层工作人员逐步具备市场调查、科学采集和信息分析的理论知识及工作技能;

(三)对本单位所采集的卷烟市场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定期分析和应用;

(四)负责建立本单位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工作监督机制,对本单位信息采集工作执行情况、信息采集质量和信息分析质量进行督察管理;

(五)定期向省公司销售管理处、本单位领导上报卷烟市场信息资料和分析报告;定期向工业企业反馈与其相关的卷烟市场信息;及时向零售客户反馈与其相关的市场信息;

(六)按要求完成本单位卷烟市场分析和上报工作;针对市场信息采集分析过程中好的经验和问题,总结上报;

(七)根据工作要求,建立本单位卷烟市场信息采集考核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营销部市场信息采集工作职能:

(一)按照上级相关规划方案和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

(二)组织、指导信息采集人员的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工作;

(三)根据工作要求,做好县级卷烟市场的信息分析工作,充分结合市场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市场分析,据此跟踪、评估和促进信息采集工作;

(四)加强对信息采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提升工作人员

信息采集和分析工作的质量;

(五)对信息点的零售客户基本信息、工作配合度和日常工作进行维护管理,组织开展对信息点零售客户的培训工作;

(六)及时反应上报信息采集与分析过程中好的经验和问题。

第七条 信息采集人员工作职能

(一)负责信息点的选择和日常维护,做好信息点零售客户的沟通协调工作,提升零售客户的配合程度;

(二)对于采用智能终端设备进行信息采集的信息点,配合开展信息点智能终端的安装和维护管理,做好信息点零售客户的培训,培养客户智能终端使用习惯,提升客户智能终端运用能力;

(三)周期性实地进行卷烟市场信息的采集、核实和及时上报;

(四)利用信息分析结果指导零售客户经营,提升服务客户水平;

(五)对信息点零售客户数据采集情况和配合程度进行评估;

(六)及时反应上报市场信息采集与分析过程中好的经验和问题。

第八条 卷烟市场信息联络员工作职能

各单位可指定市场经理兼职担任本单位的卷烟市场信息

联络员,主要负责本单位采集卷烟信息的汇总、分析以及日常信息采集工作的协调、信息系统的维护、数据的上报等工作, 主要包括:及时维护信息系统中在销品牌卷烟的零售指导价(包价和条价),对新引进和退出的卷烟规格在系统零售指导价管理界面中及时添加或删除(不显示);定期按操作流程对每周数据进行预处理并及时上报等,确保上传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九条 卷烟市场信息采集人员应该具有初级以上卷烟营销员资格、1年以上客户经理任职经历、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态度认真扎实、较好的文字表达和数据统计及微机操作能力等。

第十条 市场信息采集、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离时,应选派有能力承担规定职责的人员接替,办清交接手续,先补后调,对不称职、不合格的市场信息采集、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并逐级上报调整情况。

第十一条 因病请假、培训、出差等原因较短时间内无法履行信息采集职责时,应及时向所属营销部提出申请,可由相关人员代替其履行信息采集职责;对于休假时间较长,连续影响信息上报两个周期(含)以上的信息采集人员,应指定其他信息采集人员替代负责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第三章 采集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卷烟市场信息为零售客户分卷烟品

牌、规格的采购、库存和零售信息。

(一)采集内容

1.零售客户经营信息。是指来自零售客户层面的卷烟经营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零售客户总库存,分品牌(规格)库存、零售包价、条价、市场批发价以及断货天数等信息。

2.区域、品牌定性信息。是指零售客户对卷烟品牌的评价以及周边影响卷烟经营的市场动态信息,主要包括信息点零售客户不同档次卷烟最畅销、最有意愿经销及滞销卷烟品牌信息,以及对该客户销量或结构产生较大影响的市场变动信息。定性信息采集各地可根据实际经营需求,逐步开展,不断完善。

(二)采集模式

信息采集模式分为人工采集和智能终端自动采集两种方式,人工采集为规定动作,涉及智能终端自动采集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逐步实施。

人工采集模式由信息采集人员每周进行库存、价格以及品牌(规格)断货天数的采集工作。为保障采集库存尽量接近于平均库存水平,具体采集时间定为送货前一天进行。区域、品牌定性信息采集内容及周期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自动采集模式的经营信息由系统根据上传数据自动获取,信息采集人员定期对终端信息采集点库存进行辅助性检查,核对数据相符情况,发现差错的,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更正。

按周采集零售客户库存和市场价格数据,应包含客户经营的

全部卷烟品牌规格,库存数据的采集时间统一安排在对零售户送货的前一天。

第十三条 省公司根据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及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信息采集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 信息采集点选择

各单位要根据市场实际选取3%-5%以上具有代表性的不同类别的零售客户作为信息采集点,并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订操作细则。

(一)信息采集点选择应遵循以下条件:

1.守法经营,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零售客户自愿作为市场信息采集点,能够积极支持配合信息采集工作。

2.经营稳定,在近期内无停业风险,避免出现歇业、暂停的现象。为便于采集数据的汇总分析,采集点应尽可能选择每周订货一次的零售客户。

3.经营品种齐全,能够相对全面的反映该类客户各品牌的市场销售状况。

4.信息点零售客户的卷烟销量、结构在同类零售客户中应具代表性,能够反映一定区域内、同类型客户的基本卷烟市场动态。

(二)信息采集点的分布要求

各州地市公司在确定信息点零售客户分布时,要充分考虑各区域客户分布状况的差异,要能够代表不同地理位置、经营

业态、经营规模的各类型客户,在全区进行平衡和调整,保证在总体上符合客户分布结构的要求。为保证信息点零售客户样本选取的代表性,在选取样本过程中应当通过数据测算进行事前控制和事后检验,各单位要根据《全国卷烟市场信息员工作规范》(中烟销信〔2009〕24号)文件要求制定具体选样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每名信息员原则上只负责100名零售客户的服务,各单位要合理调整做为信息员客户经理服务客户的数量和范围。

第十六条 信息点零售客户基础信息须报省公司备案。基础信息包括零售客户编码、名称、业态、销量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七条 信息员在对服务的100名零售客户中,重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3%-5%以上零售客户进行库存、零售价格信息的监控。要合理分配采集户数和采集时间,分批次上门现场采集库存和价格信息,重点监测的零售客户和信息采集时间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八条 信息点需要调整的,选择的新信息点必须要有相似性,并及时上报省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 信息采集的暂停

如遇客户暂停营业等突发事件,造成短期信息采集工作无法进行时,可由信息采集人员提交当次信息采集暂停申请。并依据信息采集点对总体市场情况影响程度采取相关措施:

1.对总体市场统计影响较大的信息采集点,可安排新增或调整信息采集点,新增或调整的信息采集点应与原信息采集点零售客户群体、月均销量、经营规模较为一致。

2.对总体市场统计影响不大的信息采集点,可以暂停采集信息,不安排新增或调整信息采集点。

3.信息采集人员应保持对暂停采集点的关注,一旦该信息采集点重新开始营业,则适时安排重新开始信息的采集。

4.对于中国卷烟销售公司要求及因节假日因素而无法采集的,及时通知。

第四章 市场信息的分析及应用

第二十条 信息分析工作由各相关层级分别开展,通过对市场信息的多层次分析,准确反映市场运行状况,为有效开展市场营销提供基础依据。

(一)信息分析周期

市场信息分析采用年度、季度和月度分析模式。各层级于采集月结束后及时开展当期信息分析工作,用于指导货源组织、货源投放、品牌培育、需求预测、提升零售客户盈利水平等业务工作的开展。各州地市公司信息分析报告应同时上报省公司销售管理处。

各层级、各部门也可自行根据采集信息进一步细化定期或不定期分析,具体分析周期、内容及信息使用范围由各地州地

市公司自行决定。

(二)主要分析指标

1.价格指标分析

主要包括零售价格指数、包(条)零售价吻合率

2.库存指标分析

主要包括社会存销比

3.零售客户经营指标分析

主要包括客户毛利率、断货率、动销率等

4.卷烟品牌(规格)市场动态指标分析

主要包括单品牌(规格)上柜率、重需率、动销率、动销比、公司断货率、客户断货率、客户断货天数和单品牌成长率等。

(三)工作要求

各州地市公司应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分析报告应由数据简单比较分析向提炼市场走势特点、查摆存在问题、指导经营决策的转变。总体上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就不同要素、不同层面展开:

市场维度,包含五个要素:销量、结构、商业库存、市场价格、社会库存,从总体、区域、市场类型和业态类型四个层面展开分析;

品牌维度,包含八个要素:销量及结构的成长性、市场覆

盖率、上柜率、断货率、动销率、价格走势、库存走势、单规格断货天数(客户),从品牌和规格两个层面展开分析;

零售客户维度,包含五个要素:盈利水平(毛利率)、货源满足率、客户动销率、断货率和客户满意度,从总体、区域、市场类型和业态类型四个层面展开分析。

(四)分析上报时间

1.每周一上午10点前,上报上周采集的价格、库存数据;

2.月度分析于次月3日前上报。

3.意见、建议可随时上报

第五章 采集工作的考评

第二十一条 各层级对信息采集过程均要实行严格监督,确保信息真实性,信息采集工作要纳入各单位营销中心、营销部和市场经理、客户经理的工作考核内容中。

第二十二条 营销中心负责对营销部信息采集工作的考核。营销中心每月通过市场走访、信息点客户调查、数据检验、分析报告评价等多种方式对营销部信息采集工作进行过程监督和阶段性评估,评价结果纳入营销部季度考核中。

第二十三条 县级营销部负责对客户经理信息采集工作的考核。营销部每月通过市场走访调查、检查拜访记录、相关信息反馈表等方式,监督评估客户经理的信息采集工作,并把信息提交及时性和信息真实性作为评价客户经理管理量化标准之一,考核结果纳入客户经理的月度考核内容中。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从省公司、州地市公司和县级营销部三个层面的市场监督走访制度,实现对信息采集工作的考核管理,走访考核结果通过市场信息采集管理系统进行痕迹化记录。

(一)省公司销售管理处负责对各州地市公司信息采集工作的监督,定期对各单位信息采集工作进行检查,从信息真实性和分析报告的质量对各州地市公司信息采集工作进行评价。

(二)各单位营销中心负责营销部的日常监督,通过对营销部信息采集点进行实地抽查,从信息真实性和预警信息核实结果的准确性对营销部信息采集工作进行评价。

(三)县级营销部负责对信息采集人员的日常监督,通过对信息点零售客户进行实地抽查,从信息真实性和预警信息核实结果的准确性对信息采集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综合评价后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忠于职守,执行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办法、制度表现突出的;

(二)在改进和完善市场信息采集制度、工作方法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三)完成规定的市场调查工作,在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提升市场信息员素质能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五)在市场信息采集工作中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考评扣分:

(一)不能按统一要求建立信息采集网络,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的;

(二)单位、部门的领导授意市场信息员篡改市场信息或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市场信息员对信息采集工作消极懈怠,简单应付,存在复制历史数据重复上报等不负责行为的;

(四)市场信息员自行篡改卷烟市场信息、编造虚假数据的;

(五)拒报或者屡次漏报迟报卷烟市场信息的。

第二十七条 中国卷烟销售公司设立的市场信息点的卷烟市场信息由信息员直报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各级管理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修改。

第二十八条 公开使用或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卷烟市场信息资料,属全国性的,须报经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同意;属地区性的,须报经省公司核准。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市场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可结合本地考核工作实际细化信息采集考核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烟草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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