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劳动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一、劳动统计的任务和要求

劳动统计(又称劳动工资统计)是国民统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劳动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分析、预测,提供反映有关劳动经济现象的统计资料,为党和国家进行宏观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适用信息和辅助决策手段,为各级管理部门和基层企、事业等单位进行中观、微观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服务,从而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各级填报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及时、准确地报送劳动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二、劳动统计的范围

单位从业人员、职工人数、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工资总额统计的范围为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和地方所属的各级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及其他经济单位。

三、从业人员和职工人数统计

单位从业人员:各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

员以及聘用的外单位下岗职工、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的从业人员中,现仍保留农村劳动户籍关系的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职工,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注:在岗职工统计时应包括由本单位临时性用工并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在岗职工统计中不包括下列人员

1、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2、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

3、聘用的外单位下岗职工;

4、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

5、实行个人承包离店经营不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6、参加单位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以及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实习生;

7、经单位批准停薪留职,保留单位职工身份的人员。如下岗职工、自费上电大、出国探亲以及离厂(店)自谋出路等人员;

8、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

职工人数计算的原则

1、各基层单位的“在岗职工”人数,原则上应按“谁发工资谁统计”

的办法进行统计。因此,不论是编制内的还是编制外的人员;不论是出勤的还是因故未出勤的人员;不论是在国内工作的还是在国外工作的人员;不论是正式的人员还是试用期间的人员;不论是在本单位工作的还是临时借调到外单位

工作的人员,只要由本单位支付工资均应统计为职工。在经济搞活的情况下,有的职工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单位有工作并领取工资,但一般情况下,只能在一个单位领取基本工资,则由负责发放基本工资的单位统计为职工,其他聘用单位统计为本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如果按上述办法不能解决上述职工由哪个单位统计时,可先确定该职工的档案在哪个单位,该职工的档案所在单位统计为职工,其他聘用单位统计为本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

2、对于新招收的人员,从其报到参加工作之日起,不论是否发放当月工资,即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对于自然减员、参军(包括参军后原单位仍发给部分生活费或补贴)、不带工资上学的人员,从其离开之日起即不再算本单位的职工;对于调往其他单位的人员,如当月已由原单位发放工资,则期末人数和平均人数均由原单位进行统计,调入单位从发放工资之月起统计。

长期职工 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包括长期临时职工。 临时职工 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职工,包括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各单位的长期职工与临时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在岗职工。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

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以及聘用的外单位下岗职工、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但不包括在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

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从业人员。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单位的

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借给外单位使用人员、下岗

人员等。

内部退养职工: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

了内退手续,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长期病、休假职工:指劳动关系在本单位,但因病、事假离开工作岗位半

年及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由单位派出或自费长期学习的人员。

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是以报告期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被报告期的日历日数除求得。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

报告期平均人数= ------------------------------------- 报告期的日历日数

人才资源:具体包括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公务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在各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技术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技术工人。

经营管理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岗位

上工作的人员。统计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中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不包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统计)。

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

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受聘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5、持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发明专利。

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体指工程技术人员(含计量检定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及专利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含法医技术人员),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教师),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会计人员、审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群众艺术馆(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纺织品设计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企业政治思想工作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均作专业技术人员统计。

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职工受教育培训人员:指在报告期内纳入本单位培训计划,已接受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累计五十学时以上的职工人数,以及取得自学考试合格证书的人数。不包括全民普法教育、经常性政治学习和党团活动等。一人参加两项以上学习的按一人计算。

技术工人:获得技术工人等级证书或技师证书,在技术工人岗位或技师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管理能力。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较为复

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操作技能技术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能培训一般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高级工:(即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他人进行工作或协助培训一般操作人员。

中级工:(即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并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进行合作。

初级工:(即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四、劳动报酬与工资总额统计

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和计件标准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

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费、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仅指非本单位组织,在业余时间进行讲课或写作所得报酬) ;

7、出差伙食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3、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注:工资总额的统计,除以上13项内容的费用外,其余均计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因此在计算工资总额时,只考虑某项开支是不是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考虑其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也就是说,只要是职工的劳动报酬,其费用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经费开支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都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支付给再就业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外籍、港、澳、台人员的劳动报酬等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生活费:指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

劳动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一、劳动统计的任务和要求

劳动统计(又称劳动工资统计)是国民统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劳动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分析、预测,提供反映有关劳动经济现象的统计资料,为党和国家进行宏观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适用信息和辅助决策手段,为各级管理部门和基层企、事业等单位进行中观、微观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服务,从而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各级填报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及时、准确地报送劳动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二、劳动统计的范围

单位从业人员、职工人数、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工资总额统计的范围为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和地方所属的各级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及其他经济单位。

三、从业人员和职工人数统计

单位从业人员:各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

员以及聘用的外单位下岗职工、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的从业人员中,现仍保留农村劳动户籍关系的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职工,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注:在岗职工统计时应包括由本单位临时性用工并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在岗职工统计中不包括下列人员

1、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2、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

3、聘用的外单位下岗职工;

4、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

5、实行个人承包离店经营不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6、参加单位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以及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实习生;

7、经单位批准停薪留职,保留单位职工身份的人员。如下岗职工、自费上电大、出国探亲以及离厂(店)自谋出路等人员;

8、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

职工人数计算的原则

1、各基层单位的“在岗职工”人数,原则上应按“谁发工资谁统计”

的办法进行统计。因此,不论是编制内的还是编制外的人员;不论是出勤的还是因故未出勤的人员;不论是在国内工作的还是在国外工作的人员;不论是正式的人员还是试用期间的人员;不论是在本单位工作的还是临时借调到外单位

工作的人员,只要由本单位支付工资均应统计为职工。在经济搞活的情况下,有的职工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单位有工作并领取工资,但一般情况下,只能在一个单位领取基本工资,则由负责发放基本工资的单位统计为职工,其他聘用单位统计为本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如果按上述办法不能解决上述职工由哪个单位统计时,可先确定该职工的档案在哪个单位,该职工的档案所在单位统计为职工,其他聘用单位统计为本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

2、对于新招收的人员,从其报到参加工作之日起,不论是否发放当月工资,即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对于自然减员、参军(包括参军后原单位仍发给部分生活费或补贴)、不带工资上学的人员,从其离开之日起即不再算本单位的职工;对于调往其他单位的人员,如当月已由原单位发放工资,则期末人数和平均人数均由原单位进行统计,调入单位从发放工资之月起统计。

长期职工 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包括长期临时职工。 临时职工 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职工,包括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各单位的长期职工与临时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在岗职工。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

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以及聘用的外单位下岗职工、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但不包括在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

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从业人员。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单位的

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借给外单位使用人员、下岗

人员等。

内部退养职工: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

了内退手续,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长期病、休假职工:指劳动关系在本单位,但因病、事假离开工作岗位半

年及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由单位派出或自费长期学习的人员。

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是以报告期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被报告期的日历日数除求得。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

报告期平均人数= ------------------------------------- 报告期的日历日数

人才资源:具体包括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公务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在各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技术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技术工人。

经营管理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岗位

上工作的人员。统计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中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不包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统计)。

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

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受聘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5、持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发明专利。

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体指工程技术人员(含计量检定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及专利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含法医技术人员),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教师),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会计人员、审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群众艺术馆(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纺织品设计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企业政治思想工作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均作专业技术人员统计。

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职工受教育培训人员:指在报告期内纳入本单位培训计划,已接受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累计五十学时以上的职工人数,以及取得自学考试合格证书的人数。不包括全民普法教育、经常性政治学习和党团活动等。一人参加两项以上学习的按一人计算。

技术工人:获得技术工人等级证书或技师证书,在技术工人岗位或技师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管理能力。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较为复

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操作技能技术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能培训一般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高级工:(即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他人进行工作或协助培训一般操作人员。

中级工:(即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并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进行合作。

初级工:(即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四、劳动报酬与工资总额统计

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和计件标准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

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费、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仅指非本单位组织,在业余时间进行讲课或写作所得报酬) ;

7、出差伙食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3、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注:工资总额的统计,除以上13项内容的费用外,其余均计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因此在计算工资总额时,只考虑某项开支是不是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考虑其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也就是说,只要是职工的劳动报酬,其费用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经费开支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都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支付给再就业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外籍、港、澳、台人员的劳动报酬等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生活费:指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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