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遴选制度
(2013年9月修订)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要求,为对我院药品供应品规实行总量控制,满足医保和新农合临床用药需求,有序、合理、及时、规范地引进新药,提高本院的药品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遴选原则
1.入选药品应具备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原则,并遵循“一品两规”要求。要充分考虑药品的安全性,临床治疗效果,兼顾药品价格,满足不同需求的人群。
2.参考国家药监局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品种,保证临床使用基本药品的比例。
3.保证我院重点专科品种齐全,临床科室基本满足需求的前提。
二.重点遴选药品范围
1.国家批准生产的一类新药。
2.增加新的适应症的化学药品,并且新增适应症无替代药品。
3.按照合理用药的原则(如序贯疗法等)补充剂型的不足。
4.支持我院重点专科建设,开展新项目、提高治疗手段所必须的药品。
5.配合医改及降低药品收入比例的低价格的药品。
6.补充医保、新农合备药率不足的问题,入选的药品一般应是兼顾医保、新农合的药物。
7.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必备药品。
三.程序与方法
1.新药是指本院未使用过的药品。本院已使用过的药品改变给药途径、剂型、规格,或因各种不良事件停用一年以上的药品亦按新药管理。
2.各临床、医技科室可以根据实际用药情况,经过缜密调查、认真研究,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慎重提出新药的采购申请。
3.新药申请须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者负责填写《新药临床应用申请表》,科主任签字同意。
4.申请表内容包括:药品基本信息、申购理由等。
5.申请表交药剂科确认表格填写无误、内容完整后,在表格上标注申请编号和受理日期。
6.药剂科凭《医院新药请购申请表》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筛查。
7.药剂科审查结束后,在《新药临床应用申请表》注明明确结论。
8.药剂科将《新药临床应用申请表》汇总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决定。
9.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定期召集会议进行讨论遴选,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新药是否进入医院。通过的品种由药剂科根据临床需要安排进入医院各药房使用。
10.临时用药、特殊情况用药:由药剂科临时采购,报主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同意。转为长期用药的,报药事委员会讨论批准。
四.药品淘汰
1.严格执行法定淘汰,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按规定淘汰,不得使用。
2.在用药品,如符合以下条件者,报送药事委员会讨论予以淘汰。
①药品虽然有效但毒副反应大,对患者有不可逆转的危害性;
②药品虽有一定疗效,但有一定的毒副反应,且目前已有较好的药品可以代替; ③药品无疗效或疗效不确,较长时间药厂不生产,医生也已不用的;
④虽然已进入医院药品目录,但长期(6个月)呆滞不用的。
3.省统一招标采购落标品种,按规定予以淘汰,不再使用。
药品遴选制度
(2013年9月修订)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要求,为对我院药品供应品规实行总量控制,满足医保和新农合临床用药需求,有序、合理、及时、规范地引进新药,提高本院的药品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遴选原则
1.入选药品应具备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原则,并遵循“一品两规”要求。要充分考虑药品的安全性,临床治疗效果,兼顾药品价格,满足不同需求的人群。
2.参考国家药监局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品种,保证临床使用基本药品的比例。
3.保证我院重点专科品种齐全,临床科室基本满足需求的前提。
二.重点遴选药品范围
1.国家批准生产的一类新药。
2.增加新的适应症的化学药品,并且新增适应症无替代药品。
3.按照合理用药的原则(如序贯疗法等)补充剂型的不足。
4.支持我院重点专科建设,开展新项目、提高治疗手段所必须的药品。
5.配合医改及降低药品收入比例的低价格的药品。
6.补充医保、新农合备药率不足的问题,入选的药品一般应是兼顾医保、新农合的药物。
7.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必备药品。
三.程序与方法
1.新药是指本院未使用过的药品。本院已使用过的药品改变给药途径、剂型、规格,或因各种不良事件停用一年以上的药品亦按新药管理。
2.各临床、医技科室可以根据实际用药情况,经过缜密调查、认真研究,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慎重提出新药的采购申请。
3.新药申请须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者负责填写《新药临床应用申请表》,科主任签字同意。
4.申请表内容包括:药品基本信息、申购理由等。
5.申请表交药剂科确认表格填写无误、内容完整后,在表格上标注申请编号和受理日期。
6.药剂科凭《医院新药请购申请表》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筛查。
7.药剂科审查结束后,在《新药临床应用申请表》注明明确结论。
8.药剂科将《新药临床应用申请表》汇总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决定。
9.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定期召集会议进行讨论遴选,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新药是否进入医院。通过的品种由药剂科根据临床需要安排进入医院各药房使用。
10.临时用药、特殊情况用药:由药剂科临时采购,报主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同意。转为长期用药的,报药事委员会讨论批准。
四.药品淘汰
1.严格执行法定淘汰,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按规定淘汰,不得使用。
2.在用药品,如符合以下条件者,报送药事委员会讨论予以淘汰。
①药品虽然有效但毒副反应大,对患者有不可逆转的危害性;
②药品虽有一定疗效,但有一定的毒副反应,且目前已有较好的药品可以代替; ③药品无疗效或疗效不确,较长时间药厂不生产,医生也已不用的;
④虽然已进入医院药品目录,但长期(6个月)呆滞不用的。
3.省统一招标采购落标品种,按规定予以淘汰,不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