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乡镇卫生院建设暂行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有 效利用卫生资源,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乡(镇)卫生院建设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新建、翻建、改扩 建工程。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 方针和国家有关卫生政策、工程建设法规,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 当前与长远的关系,遵循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功能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 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规模和功能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设置:按一个乡(镇)设置一所由政府主办的卫生院。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规模:乡(镇)卫生院住院床位数和人员数按服务人口(一般卫生院按乡镇人口计算,中心卫生院按乡镇人口的120%计算)计算。
1、床位数:按每千服务人口O.6-1.0张设置,原则上不超过 80张。
2、人员数:按每千服务人口1.0-1.5人定员(卫生专业技术 人员不低于85%),其中预防保健人员数不低于每千服务人口0.1人 (最低不少于4人)。
第八条 每个乡(镇)卫生院具体规模,应根据服务的人口数 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月艮务半径等影响居民卫生月艮务需求 的主要因素及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基本任务确定。
第三章 选址 用地 总平面布局
第一节 选 址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的选址必须因地制宜,符合农村三级 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当地乡(镇)建设统一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卫生院院址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靠近乡(镇)中心区,位置醒目、交通方便。
二、节约土地,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三、选择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则的地段,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四、充分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五、环境安静优雅、远离污染源,并处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应有一定距离。
六、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二节 用 地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必须注重节约用地,合理地控 制用地规模,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布局应适当集中,合理控制房屋间距。
二、用地紧张的地区宜建多层建筑。
三、应根据卫生院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分期征用土地。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区用地以核准的业务用房总建 筑面积核定,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l的规定。 业务区用地指标 (表1)
第十三条 生活区用地,可根据当地规定在建设中统一安排。如当地无规定时,一般可按卫生院生活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2.5 倍计算。
第三节 总平面布局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不同规模的建设要求,对建筑平面、竖向、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 综合设计。
第十五条 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保证预防保健用房的面积和院区的环境卫生、安静;
四、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获得当地的最佳朝向;
五、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
六、满足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 第十六条 卫生院的出入口,一般不少于二处。 第十七条 太平间、焚毁炉应设于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要有适宜的隔离,并单独设通向院外的出口。
第十八条 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所)。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间,布置庭院、绿化,并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绿地。
第二十条 职工住宅不应建在卫生院业务区内,如用地毗连时,应有分隔措施,另设出入口。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一节 建筑标准控制原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标准应遵循适用、经济、美 观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建筑材料和结构型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提倡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卫生院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节 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的 规定。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表2)
第二十六条 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技术及 设备装备的需要。使用面积分配见表3,建筑参数见表4。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比例表 (表3)
湖北省乡镇卫生院建设暂行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有 效利用卫生资源,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乡(镇)卫生院建设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新建、翻建、改扩 建工程。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 方针和国家有关卫生政策、工程建设法规,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 当前与长远的关系,遵循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功能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 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规模和功能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设置:按一个乡(镇)设置一所由政府主办的卫生院。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规模:乡(镇)卫生院住院床位数和人员数按服务人口(一般卫生院按乡镇人口计算,中心卫生院按乡镇人口的120%计算)计算。
1、床位数:按每千服务人口O.6-1.0张设置,原则上不超过 80张。
2、人员数:按每千服务人口1.0-1.5人定员(卫生专业技术 人员不低于85%),其中预防保健人员数不低于每千服务人口0.1人 (最低不少于4人)。
第八条 每个乡(镇)卫生院具体规模,应根据服务的人口数 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月艮务半径等影响居民卫生月艮务需求 的主要因素及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基本任务确定。
第三章 选址 用地 总平面布局
第一节 选 址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的选址必须因地制宜,符合农村三级 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当地乡(镇)建设统一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卫生院院址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靠近乡(镇)中心区,位置醒目、交通方便。
二、节约土地,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三、选择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则的地段,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四、充分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五、环境安静优雅、远离污染源,并处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应有一定距离。
六、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二节 用 地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必须注重节约用地,合理地控 制用地规模,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布局应适当集中,合理控制房屋间距。
二、用地紧张的地区宜建多层建筑。
三、应根据卫生院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分期征用土地。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区用地以核准的业务用房总建 筑面积核定,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l的规定。 业务区用地指标 (表1)
第十三条 生活区用地,可根据当地规定在建设中统一安排。如当地无规定时,一般可按卫生院生活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2.5 倍计算。
第三节 总平面布局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不同规模的建设要求,对建筑平面、竖向、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 综合设计。
第十五条 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保证预防保健用房的面积和院区的环境卫生、安静;
四、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获得当地的最佳朝向;
五、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
六、满足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 第十六条 卫生院的出入口,一般不少于二处。 第十七条 太平间、焚毁炉应设于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要有适宜的隔离,并单独设通向院外的出口。
第十八条 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所)。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间,布置庭院、绿化,并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绿地。
第二十条 职工住宅不应建在卫生院业务区内,如用地毗连时,应有分隔措施,另设出入口。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一节 建筑标准控制原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标准应遵循适用、经济、美 观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建筑材料和结构型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提倡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卫生院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节 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的 规定。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表2)
第二十六条 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技术及 设备装备的需要。使用面积分配见表3,建筑参数见表4。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比例表 (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