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关法律法规看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权力

从有关法律法规看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权力

我省农机主管部门(主要指农机监理机构)对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的权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理》(以下简称《实施条理》)、

国务院第412号令和《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中有明确规定。

第一、对拖拉机的管理。《道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 (说明:第8、9、13条是关于机动车登记的规定;第19条规定是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发证的规定;第23条是关于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规定)。即确定了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行使原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的登记、考核、发证、定期技术检验、审验等管理职能。从此农机管理部门独立行驶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管理的权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作业区域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对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学校的管理。《道交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驾驶培训许可证明……。

第三、行使职权的要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对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职权提出了的要求。1、要求应当遵守《道交法》、《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主要涉及《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如《道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2、《道交法》第九条、《实施条理》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那就是说《道交法》中的“机动车”肯定包括拖拉机。3、一方面,《道交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

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乡村道路” 属于“道路”的范畴,不在农机部门的管辖范围内,农机监理部门的执法范围仅局限于乡村、田间、场院,因此从《道交法》来看没有赋予农机主管部门行使路上处罚权(含乡村道路)。另一方面,《促进法》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府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作业区域内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从这一面来看,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农业机械作业区域内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和安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对联合收割机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农业部1999年第10号令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域内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主要指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核发等。 (盛桂文)

从有关法律法规看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权力

我省农机主管部门(主要指农机监理机构)对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的权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理》(以下简称《实施条理》)、

国务院第412号令和《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中有明确规定。

第一、对拖拉机的管理。《道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 (说明:第8、9、13条是关于机动车登记的规定;第19条规定是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发证的规定;第23条是关于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规定)。即确定了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行使原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的登记、考核、发证、定期技术检验、审验等管理职能。从此农机管理部门独立行驶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管理的权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作业区域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对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学校的管理。《道交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驾驶培训许可证明……。

第三、行使职权的要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对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职权提出了的要求。1、要求应当遵守《道交法》、《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主要涉及《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如《道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2、《道交法》第九条、《实施条理》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那就是说《道交法》中的“机动车”肯定包括拖拉机。3、一方面,《道交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

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乡村道路” 属于“道路”的范畴,不在农机部门的管辖范围内,农机监理部门的执法范围仅局限于乡村、田间、场院,因此从《道交法》来看没有赋予农机主管部门行使路上处罚权(含乡村道路)。另一方面,《促进法》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府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作业区域内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从这一面来看,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农业机械作业区域内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和安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对联合收割机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农业部1999年第10号令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域内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主要指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核发等。 (盛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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