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我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安价服[2009]10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我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09]25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属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明码标价。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我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高速公路总公司: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有关问题的复函》(秘函〔2006〕264号)精神,现对我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列为经营性服务收
费。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道路及设施损坏情况,按规定的标准由当事人予以赔偿,详见附件。
二、路产损坏未列项的,你公司可委托价格鉴证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及有关定额,进行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的认证。对价格认证结论有异议的,可委托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认证。
三、你公司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原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废止后,你公司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申请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明码标价,照章纳税,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本收费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1年,1年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审核收费标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附件: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补偿费标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
补偿费标准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我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安价服[2009]10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我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09]25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属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明码标价。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我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高速公路总公司: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有关问题的复函》(秘函〔2006〕264号)精神,现对我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列为经营性服务收
费。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道路及设施损坏情况,按规定的标准由当事人予以赔偿,详见附件。
二、路产损坏未列项的,你公司可委托价格鉴证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及有关定额,进行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的认证。对价格认证结论有异议的,可委托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认证。
三、你公司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原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废止后,你公司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申请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明码标价,照章纳税,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本收费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1年,1年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审核收费标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附件: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补偿费标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
补偿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