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信息来源:郫县公众信息网 发布日期:2006-6-1
事故分类:
事故按发生性质分为职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
1、职工伤亡事故:职工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交通事故: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3、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生产事故:由于违章指挥,或者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6、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事故分级
1、职工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①一次轻伤1至2人。 ②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本数,以下同)
(2)一般事故:①一次轻伤3至10人。 ②一次重伤1至2人。 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30万元以下。
(3)重大事故: ①一次轻伤11人以上(含本数,以下同)。 ②一次重伤3至10人。 ③一次死亡1至2人。 ④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
(4)特大事故: ①一次重伤11人以上。 ②一次死亡3人以上。 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 ①一次轻伤1至2人。 ②一次事故财产: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
(2)一般事故: ①一次重伤1至2人。 ②一次轻伤3人以上。 ③一次事故财产损失1000元至30000元。
(3)重大事故: ①一次死亡1至2人。 ②一次重伤3至10人。 ③一次事故财产损失30000元至60000元。
(4)特大事故: ①一次死亡3人以上。 ②一次重伤11人以上。 ③一次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 ④一次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 ⑤一次事故财产损失60000
元以上。
3、火灾爆炸事故等级划分:
火灾主要分为以下八类:
(1)建筑火灾:主要包括高层建筑火灾、砖木结构建筑火灾、钢结构建筑火灾、洁净厂房火灾、易燃结构建筑区火灾闷顶火灾、古建筑火灾等。
(2)地下工程火灾:主要包括地下商场火灾、隧道火灾、地下仓库火灾、电缆涵洞火灾、矿井火灾和地下车库火灾等。
(3)化工火灾:主要包括炼油厂火灾、液化石油气火灾、井喷火灾和油罐火灾等。
(4)人员集中场所火灾:主要包括宾馆饭店火灾、商场(厦)火灾、影剧院火灾、体育馆火灾、图书馆(档案馆)火灾、托儿所(幼儿园)火灾、学校火灾和医院火灾等。
(5)交通工具火灾:主要包括汽车火灾、列车火灾、飞机火灾和船舶火灾等。
(6)仓库火灾:主要包括露天堆垛火灾、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火灾、冷库火灾和粮食仓库火灾等。
(7)工厂企业单位火灾:主要包括纺织、轻工、电信器材、医药、电器、印刷等各行业工厂企业单位发生的火灾.
(8)特殊情况火灾:主要包括带电设备(线路)火灾、强风(干旱)情况下火灾和有毒区域火灾等。
分为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
(1)特大火灾爆炸事故: ①一次死亡10人以上。 ②一次重伤20人以上。 ③一次死亡、重伤合计20人以上。 ④一次事故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①一次死亡3人以上。 ②一次重伤10人以上。 ③一次死亡、重伤合计10人以上。 ④一次事故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爆炸事故: 不具有前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事故。
4、生产设备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 ①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②一次事故跑、串物料10吨以下(不含10吨)。无论回收多少,均以跑损数量为准(以下同)。 ③一次事故造成1套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或2套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的25%及以上。
(2)一般事故: ①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②一次跑物料10吨及以上。 ③一次事故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3)重大事故:①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4)特大事故 ①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4)特大事故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
(一)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一级)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城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二级)
(1)一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2)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比较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三级)
(1)一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的;
(2)一次造成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比较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四级)
(1)一次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一次性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下,但发生在学校或发生在本市举行的全市、全省、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将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预案实施;
(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二)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药品安全引起的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事件。
按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一级)
(1)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5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发生,或者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
(2)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2、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二级)
(1)药品群体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2倍以上;
(2)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3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发生,或者出现死亡病例或伴有滥用行为;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3、比较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三级)
(1)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2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发生;
(2)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4、一般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四级)
(1)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1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发生;
(2)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机械设备事故应
非正常自然因素引发导致的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等级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恶性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10000元; 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0-50000元;
重大事故:出现车辆倾翻、泵车折臂或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0-100000元;
恶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00元以上。
直接损失价值按机械设备损坏后修复还原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
危化品分类:(一) 爆炸品(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三) 易燃液体;(四)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五)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六) 毒害品;(七) 腐蚀性物品。 重大危险源按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后果及危害程度分为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10人至29人的特大事故;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3人至9人的重大事故;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2人以下的一般事故;
加油站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凡在加油站区域或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物资财产损失均称为加油站事故。按事故类型分为:爆炸事故、火灾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作业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按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事故。
事故等级分为六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 特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2.重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3.一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4)一次跑、冒、漏油及油晶变质在10吨及以上。
(5)一次混油混入量100吨及以上。
4.二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2)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在5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0吨及以上。
5.三级事故:(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2)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在1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吨及以上。
6.四级事故:(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2)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在0.5吨及以上。(3)一次混油混入量1吨及以上。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三类: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旅游者或者旅游经营者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造成旅游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轻伤的各类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旅游者或者旅游经营者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造成旅游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重伤的各类事故。
(三)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旅游者或者旅游经营者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造成旅游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死亡及多人重伤的各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安全事故。
城市自来水管网事故分类
突发重大自来水公共卫生事件:自来水水源和供水基础设施突然遭受生物、化学、毒剂、油污、放射性物质、不可抗自然灾害(地震、洪灾、雷击、)人为破坏(投毒、爆炸)及传染性区域流行疾病病毒污染;
天然气事故分类:一级:影响用户500以内无人员伤亡;二级:影响用户500-2000户轻伤1人;三级:影响用户2000户以上轻伤1人以上(不含1人)
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分两大类型,即职业伤害事故与职业病。
(1) 职业伤害事故
职业伤害事故是指因生产过程及工作原因或与其相关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
1) 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按照我国《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标准规定,职业伤害事故分为20类:
● 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车辆伤害:指被车辆挤、压、撞和车辆倾覆等造成的人身伤害。
●机械伤害:指被机械设备或工具绞、碾、碰、割、戳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起重伤害: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及检修时制动失灵造成的伤害。
● 触电:由于电流经过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包括雷击伤害。
● 淹溺:由于水或液体大量从口、鼻进入肺内,导致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
●灼烫:指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强酸或强碱引起的灼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火灾:在火灾时造成的人体烧伤、窒息、中毒等。
●高处坠落:由于危险势能差引起的伤害,包括从架子、屋架上坠落以及平地坠人坑内等。
●坍塌:指建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冒顶片帮:指矿井作业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片帮)以及顶板垮落(冒顶)事故。
●透水:指从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有压地下水意外大量涌人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放炮:指由于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火药爆炸:指在火药的生产、运输、储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瓦斯爆炸:指可燃气体、瓦斯、煤粉与空气混合,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锅炉爆炸:指锅炉由于内部压力超出炉壁的承受能力而引起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容器爆炸:指压力容器内部压力超出容器壁所能承受的压
力引起的物理爆炸,容器内部可燃气体泄漏与周围空气混合遇火源而发生的化学爆炸。
●其他爆炸:化学爆炸、炉膛、钢水包爆炸等。
●中毒和窒息:指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
●其他伤害:包括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
建设工程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重伤事故:一般指受伤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造成每个受伤人损失105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
●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
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
(2) 职业病
经诊断因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不良环境的工作而造成急慢性疾病,属职业病。
2002年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列出的法定职业病为10大类115种。该目录中所列的10大类职业病如下:
●尘肺:矽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陶瓷尘肺、电焊尘肺、其他尘肺等。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照射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等。
●职业中毒:铅、汞、锰、镉及其化合物、苯、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等。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手臂振动病。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 ●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灼伤、职业性角化过度、皲裂、职业性痒疹等。
●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
●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苯所致白血病、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等。
●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等。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1、轻伤事故
2、一般伤亡事故:
指1次死亡2人以下或1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
指1次死亡3-9人或者说1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4、特大伤亡事故:
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事故。
防洪防汛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防汛突发事件(蓝色 Ⅳ级)
日降雨量达50-80mm,且持续时间较短,局部地区出现内涝,积水深度在30 厘米以上时,或青白江(蒲阳河)新桥水文站测报流量达500m3/S时,区域内8条干渠超过正常水位,接近或达到警戒水位,并呈继续上涨趋势。
较大防汛突发事件(黄色 Ⅲ级)
日降雨量达80-120mm,部分地区出现内涝,积水深度在50
厘米以上时,或青白江(蒲阳河)新桥水文站测报流量达600m3/S时,区域内8条干渠超过警戒水位,并呈继续上涨趋势。
重大防汛突发事件(橙色 Ⅱ级)
日降雨量达120-150mm,各镇均出现内涝,积水深度在80 厘米以上时,或青白江(蒲阳河)新桥水文站测报流量达840m3/S时,区域内8条干渠超过警戒水位,接近或达到保证水位,并呈继续上涨趋势。
特大防汛突发事件(红色 Ⅰ级)
日降雨量达150mm以上,全县大面积出现内涝,积水深度在100 厘米以上时,或青白江(蒲阳河)新桥水文站测报流量达1000m3/S时,区域内8条干渠超过保证水位,并呈继续上涨趋势。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信息来源:郫县公众信息网 发布日期:2006-6-1
事故分类:
事故按发生性质分为职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
1、职工伤亡事故:职工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交通事故: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3、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生产事故:由于违章指挥,或者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6、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事故分级
1、职工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①一次轻伤1至2人。 ②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本数,以下同)
(2)一般事故:①一次轻伤3至10人。 ②一次重伤1至2人。 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30万元以下。
(3)重大事故: ①一次轻伤11人以上(含本数,以下同)。 ②一次重伤3至10人。 ③一次死亡1至2人。 ④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
(4)特大事故: ①一次重伤11人以上。 ②一次死亡3人以上。 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 ①一次轻伤1至2人。 ②一次事故财产: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
(2)一般事故: ①一次重伤1至2人。 ②一次轻伤3人以上。 ③一次事故财产损失1000元至30000元。
(3)重大事故: ①一次死亡1至2人。 ②一次重伤3至10人。 ③一次事故财产损失30000元至60000元。
(4)特大事故: ①一次死亡3人以上。 ②一次重伤11人以上。 ③一次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 ④一次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 ⑤一次事故财产损失60000
元以上。
3、火灾爆炸事故等级划分:
火灾主要分为以下八类:
(1)建筑火灾:主要包括高层建筑火灾、砖木结构建筑火灾、钢结构建筑火灾、洁净厂房火灾、易燃结构建筑区火灾闷顶火灾、古建筑火灾等。
(2)地下工程火灾:主要包括地下商场火灾、隧道火灾、地下仓库火灾、电缆涵洞火灾、矿井火灾和地下车库火灾等。
(3)化工火灾:主要包括炼油厂火灾、液化石油气火灾、井喷火灾和油罐火灾等。
(4)人员集中场所火灾:主要包括宾馆饭店火灾、商场(厦)火灾、影剧院火灾、体育馆火灾、图书馆(档案馆)火灾、托儿所(幼儿园)火灾、学校火灾和医院火灾等。
(5)交通工具火灾:主要包括汽车火灾、列车火灾、飞机火灾和船舶火灾等。
(6)仓库火灾:主要包括露天堆垛火灾、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火灾、冷库火灾和粮食仓库火灾等。
(7)工厂企业单位火灾:主要包括纺织、轻工、电信器材、医药、电器、印刷等各行业工厂企业单位发生的火灾.
(8)特殊情况火灾:主要包括带电设备(线路)火灾、强风(干旱)情况下火灾和有毒区域火灾等。
分为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
(1)特大火灾爆炸事故: ①一次死亡10人以上。 ②一次重伤20人以上。 ③一次死亡、重伤合计20人以上。 ④一次事故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①一次死亡3人以上。 ②一次重伤10人以上。 ③一次死亡、重伤合计10人以上。 ④一次事故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爆炸事故: 不具有前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事故。
4、生产设备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 ①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②一次事故跑、串物料10吨以下(不含10吨)。无论回收多少,均以跑损数量为准(以下同)。 ③一次事故造成1套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或2套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的25%及以上。
(2)一般事故: ①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②一次跑物料10吨及以上。 ③一次事故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3)重大事故:①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4)特大事故 ①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4)特大事故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
(一)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一级)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城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二级)
(1)一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2)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比较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三级)
(1)一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的;
(2)一次造成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比较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四级)
(1)一次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一次性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下,但发生在学校或发生在本市举行的全市、全省、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将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预案实施;
(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二)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药品安全引起的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事件。
按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一级)
(1)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5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发生,或者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
(2)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2、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二级)
(1)药品群体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2倍以上;
(2)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3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发生,或者出现死亡病例或伴有滥用行为;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3、比较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三级)
(1)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2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发生;
(2)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4、一般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四级)
(1)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1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发生;
(2)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机械设备事故应
非正常自然因素引发导致的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等级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恶性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10000元; 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0-50000元;
重大事故:出现车辆倾翻、泵车折臂或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0-100000元;
恶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00元以上。
直接损失价值按机械设备损坏后修复还原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
危化品分类:(一) 爆炸品(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三) 易燃液体;(四)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五)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六) 毒害品;(七) 腐蚀性物品。 重大危险源按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后果及危害程度分为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10人至29人的特大事故;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3人至9人的重大事故;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2人以下的一般事故;
加油站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凡在加油站区域或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物资财产损失均称为加油站事故。按事故类型分为:爆炸事故、火灾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作业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按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事故。
事故等级分为六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 特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2.重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3.一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4)一次跑、冒、漏油及油晶变质在10吨及以上。
(5)一次混油混入量100吨及以上。
4.二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2)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在5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0吨及以上。
5.三级事故:(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2)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在1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吨及以上。
6.四级事故:(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2)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在0.5吨及以上。(3)一次混油混入量1吨及以上。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三类: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旅游者或者旅游经营者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造成旅游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轻伤的各类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旅游者或者旅游经营者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造成旅游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重伤的各类事故。
(三)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旅游者或者旅游经营者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造成旅游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死亡及多人重伤的各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安全事故。
城市自来水管网事故分类
突发重大自来水公共卫生事件:自来水水源和供水基础设施突然遭受生物、化学、毒剂、油污、放射性物质、不可抗自然灾害(地震、洪灾、雷击、)人为破坏(投毒、爆炸)及传染性区域流行疾病病毒污染;
天然气事故分类:一级:影响用户500以内无人员伤亡;二级:影响用户500-2000户轻伤1人;三级:影响用户2000户以上轻伤1人以上(不含1人)
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分两大类型,即职业伤害事故与职业病。
(1) 职业伤害事故
职业伤害事故是指因生产过程及工作原因或与其相关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
1) 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按照我国《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标准规定,职业伤害事故分为20类:
● 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车辆伤害:指被车辆挤、压、撞和车辆倾覆等造成的人身伤害。
●机械伤害:指被机械设备或工具绞、碾、碰、割、戳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起重伤害: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及检修时制动失灵造成的伤害。
● 触电:由于电流经过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包括雷击伤害。
● 淹溺:由于水或液体大量从口、鼻进入肺内,导致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
●灼烫:指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强酸或强碱引起的灼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火灾:在火灾时造成的人体烧伤、窒息、中毒等。
●高处坠落:由于危险势能差引起的伤害,包括从架子、屋架上坠落以及平地坠人坑内等。
●坍塌:指建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冒顶片帮:指矿井作业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片帮)以及顶板垮落(冒顶)事故。
●透水:指从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有压地下水意外大量涌人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放炮:指由于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火药爆炸:指在火药的生产、运输、储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瓦斯爆炸:指可燃气体、瓦斯、煤粉与空气混合,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锅炉爆炸:指锅炉由于内部压力超出炉壁的承受能力而引起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容器爆炸:指压力容器内部压力超出容器壁所能承受的压
力引起的物理爆炸,容器内部可燃气体泄漏与周围空气混合遇火源而发生的化学爆炸。
●其他爆炸:化学爆炸、炉膛、钢水包爆炸等。
●中毒和窒息:指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
●其他伤害:包括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
建设工程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重伤事故:一般指受伤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造成每个受伤人损失105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
●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
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
(2) 职业病
经诊断因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不良环境的工作而造成急慢性疾病,属职业病。
2002年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列出的法定职业病为10大类115种。该目录中所列的10大类职业病如下:
●尘肺:矽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陶瓷尘肺、电焊尘肺、其他尘肺等。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照射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等。
●职业中毒:铅、汞、锰、镉及其化合物、苯、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等。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手臂振动病。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 ●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灼伤、职业性角化过度、皲裂、职业性痒疹等。
●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
●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苯所致白血病、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等。
●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等。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1、轻伤事故
2、一般伤亡事故:
指1次死亡2人以下或1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
指1次死亡3-9人或者说1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4、特大伤亡事故:
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事故。
防洪防汛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防汛突发事件(蓝色 Ⅳ级)
日降雨量达50-80mm,且持续时间较短,局部地区出现内涝,积水深度在30 厘米以上时,或青白江(蒲阳河)新桥水文站测报流量达500m3/S时,区域内8条干渠超过正常水位,接近或达到警戒水位,并呈继续上涨趋势。
较大防汛突发事件(黄色 Ⅲ级)
日降雨量达80-120mm,部分地区出现内涝,积水深度在50
厘米以上时,或青白江(蒲阳河)新桥水文站测报流量达600m3/S时,区域内8条干渠超过警戒水位,并呈继续上涨趋势。
重大防汛突发事件(橙色 Ⅱ级)
日降雨量达120-150mm,各镇均出现内涝,积水深度在80 厘米以上时,或青白江(蒲阳河)新桥水文站测报流量达840m3/S时,区域内8条干渠超过警戒水位,接近或达到保证水位,并呈继续上涨趋势。
特大防汛突发事件(红色 Ⅰ级)
日降雨量达150mm以上,全县大面积出现内涝,积水深度在100 厘米以上时,或青白江(蒲阳河)新桥水文站测报流量达1000m3/S时,区域内8条干渠超过保证水位,并呈继续上涨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