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建设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为了完善公司安全建设管理机制,全面了解企业安全状况,掌控各建设系统的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结合《陵川县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及《山西崇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公司实行安全建设分级分类管理,现制定安全建设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企业生产能力及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评定结果,公司暂确定为二级管理,如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状况发生变化时,可根据分级分类标准进行升级或降级管理。

公司采取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等有效措施,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条 根据本矿安全建设条件以及安全建设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其中一级是指具备安全建设条件能够进行正常生产的作业场所,或其本身安全性能好,危险性低的设施设备;二级是指安全建设条件相对较好,安全隐患较大的作业场所或安全性能较好的设备设施;三级是指安全建设条件严重缺失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以及其本身的安全性能较差或危险性较高的设备设施。

对于安全建设条件能够进行正常建设的作业场所,或其本身安全性能好,危险性低的设施设备,为一级管理,由矿长或分管副矿长安全布置工作任务,相关科室进行日常监管;对安

全建设条件相对较好或安全隐患较大的作业场所以及安全性能较好的设备设施,为二级管理,由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具体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达到较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于安全生产条件严重缺失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以及其本身的安全性能较差或危险性较高的设备设施,为三级管理,由矿长具体负责,进行挂牌督办,使其达到相对较好的安全建设条件。

第三条 井上主要办公生活场所:办公楼、财务室、档案室、供应科、销售科、职工宿舍、职工活动中心、餐厅等办公生活场所,进行一级管理。

建设作业及危险场所:主井口、副井口、热风机房、风机房、监控中心、空压机房、职工澡堂、充灯房、锅炉房、木料堆放场、主绞车房、地面配电所、炸药库等作业场所,消防火灾类、设施缺陷、触电类、雨季防洪类、环境恶劣存在职业危害类、自然灾害防治类等进行二级管理。

井上各场所出现即将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使矿井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三级管理。

第四条 井下根据危险因素性质进行分级管理,具体按照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及问题排查表(暂行)划为七个项目;

1、综合管理:主要对证件、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井下各类管理牌板记录、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民爆物品使用、职业危害、劳动用工、应急救援预案等进行一级管理。

六大系统:主要对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通讯联络系统、供水设施系统、紧急避险系统进行一级管理。

2、掘进管理:主要对井下巷道支护方式、顶板离层监测、工作面支护以及空顶距离、支护质量、掘进工作面机械设备等进行二级管理。

机电管理:主要对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机电设备、运输设备、五小电器、照明设施、供电系统、各种机电管理牌板、机电管理标准等进行二级管理。

一通三防管理:主要对通风系统、通风设施、通风设备、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脂油、棉纱、各种通风瓦斯牌板、通风瓦斯管理标准进行二级管理。

防治水管理:主要对探放水孔、探放水钻机、探放水管理牌板、矿井水文地质资料、防治水规定等进行二级管理。

3、井下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影响井下全部或者局部或者全部停止作业进行排除的隐患等情况进行三级管理。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成立安全建设知责履责工作领导组的

通 知

公司各部室、队、组及项目部: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安全建设实际情况,经矿委会决定,决定成立安全建设知责、履责工作领导组,现将组织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路龙忠

副组长:张 强 王 建 王忠富

卢 杰 路 亮 张俊科

成 员:各部室相关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室,由李来代兼职,依据《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知责履责督察办法》,组织实施督察工作。

附:《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知责履责督察办法》

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9日

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3年11月29日

知责履责督察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建设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建设知责履责约束机制和长效机制,对安全建设监督管理者和职工实行强有力的监督,强化事前约束和责任追究,有效预防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公司安全建设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安全建设知责履责督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安全建设监督管理者和职工知责履责情况进行督察。

第二条 督察对象为:各部室及其责任人,各队组及项目部及其责任人。

第三条 督察的主要内容:督察各部室、队组及项目部责任人的知责履责情况;督察安全建设隐患排查以及整改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条 各部室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监管单位负直接安全建设监管责任。

第五条 安全部对全矿井的安全实施综合监管。

第六条 各队组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建设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条 各部室根据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于每月25日前向综合办分别报送下月安全建设检查工作计划。

第九条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计划次数如下:

矿长每月入井检查不少于4次;分管领导入井检查每周不少于5次。各部室负责人每月入井检查不少于6次。

第十条 调度室要配备声像设备,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督查检查过程进行全程摄像记录归档,对上级检查人员安全生产检查过程进行全程摄像记录归档。办公室以此作为各部室责任人知责履责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安全部设立安全生产知责履责督察台账,对各部室责任人安全建设检查情况按照台账设定的要求如实记录,并经督查检查人员审核签字存档,以备办公室进行督察。台账由县安委办统一印制,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室必须配合办公室的督察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声像和台账记录档案等资料。

第十三条 办公室每月定期督察,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督察、跟踪督察。督察人员必要时可深入井下作业现场督察。

第十四条 督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按照办公室统一安排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办公室及时将督察结果汇总上报领导组,就存在问题经领导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任追究等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建设知责履责督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建设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者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风险的辨识、控制、应急处置和避险自救能力,增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培养安全文化习惯和安全行为习惯,特制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第二条 学习培训的人员为各部室负责人和项目部安全建设工作的负责人,公司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主要技术人员;安全建设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学习培训按照煤矿行业相结合,实行一月一考或一季一考,采取集中培训和实地答题及其它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时间随机抽定,培训老师、培训内容、培训试题、试题判卷均由公司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中心组织。考试采取百分制,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良好;总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为合格;总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四条 学习培训的考试考核: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将每次试卷评分结果汇总统计后交矿委办,矿委办将考试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的评分依据。各部室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考试结果由公司统一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连续2次不合格的,作出停班处理或经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上岗,如再不合格调离本工作岗位。

第五条 学习培训的内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内容展开,包括安全生产单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西省煤矿六个标准》、《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和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主要负责人、各部室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内容除上述条款以外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习培训的地点: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第七条 学习培训严格履行请假手续。(1)凡是要求参加学习培训的,本人必须亲自参加学习培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培训的,会前应向分管安全建设工作的副矿长请假,经签字批准后,将请假条交于矿办公司签到负责人备案待查;

(2)未经签字批准不得缺席。签字批准请假后,安排相应人员代替学习培训,但是考试须由本人参加补考。

第八条 学习培训严格执行签到制度。凡是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必须亲自签到,不得由他人代签。参训人

员入场后按台签在指定位置就座,不得迟到、早退、替训、缺席。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将每次学习培训情况进行存档备查。

第九条 每个学习成员要做到“三个有”即:有专用笔记、有个人学习心得、有个人学习小结,由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中心负责组织收发检查统计。

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公示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

全部举报。

安全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到责任人。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各部室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账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矿长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矿长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建设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的安全隐患排查,并逐级落实到每个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要严格按照“五落实”进行整改,并将隐患进行公布,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三)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

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四)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在接到上级部门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五)接到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建设,由矿长组织人员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一)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安监局或直接上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安全部对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

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对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备案。

(三)公司每月有矿长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各副矿长和各部室负责人级项目部、监理负责人参加,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和矿井建设安全状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确定公司一般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并进行挂牌督办和公告。

(四)安全部应结合安全建设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安监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第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安全部及时向煤炭主管部门级崇安总公司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各部室每月、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按季度10日前向调度中心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安全部在下季度15日内,应对建设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安全部应当每季度总结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公司和各队级项目部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 安全生产隐患告知公示

(一)较小或一般隐患实行告知制度,相对较大或重大隐患在3日内实行公示,并进行回查和销号。

相对较大或重大隐患公示内容: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以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蝗机构和负责人;(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公示方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栏由公司制作,公布重大事故隐患内容;由安全部按照公示内容汇总后,在公司办公楼前醒目地方设置公告栏,公布重大事故隐患内容。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由矿长亲自挂牌落实;组织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负责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天至少深入井下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责任单位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公司应向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提出复产验收申请。申请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对责令停产整改的问题进行核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建设经营。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按照《陵川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按照《山西陵川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建设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建设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为了完善公司安全建设管理机制,全面了解企业安全状况,掌控各建设系统的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结合《陵川县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及《山西崇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公司实行安全建设分级分类管理,现制定安全建设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企业生产能力及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评定结果,公司暂确定为二级管理,如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状况发生变化时,可根据分级分类标准进行升级或降级管理。

公司采取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等有效措施,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条 根据本矿安全建设条件以及安全建设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其中一级是指具备安全建设条件能够进行正常生产的作业场所,或其本身安全性能好,危险性低的设施设备;二级是指安全建设条件相对较好,安全隐患较大的作业场所或安全性能较好的设备设施;三级是指安全建设条件严重缺失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以及其本身的安全性能较差或危险性较高的设备设施。

对于安全建设条件能够进行正常建设的作业场所,或其本身安全性能好,危险性低的设施设备,为一级管理,由矿长或分管副矿长安全布置工作任务,相关科室进行日常监管;对安

全建设条件相对较好或安全隐患较大的作业场所以及安全性能较好的设备设施,为二级管理,由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具体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达到较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于安全生产条件严重缺失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以及其本身的安全性能较差或危险性较高的设备设施,为三级管理,由矿长具体负责,进行挂牌督办,使其达到相对较好的安全建设条件。

第三条 井上主要办公生活场所:办公楼、财务室、档案室、供应科、销售科、职工宿舍、职工活动中心、餐厅等办公生活场所,进行一级管理。

建设作业及危险场所:主井口、副井口、热风机房、风机房、监控中心、空压机房、职工澡堂、充灯房、锅炉房、木料堆放场、主绞车房、地面配电所、炸药库等作业场所,消防火灾类、设施缺陷、触电类、雨季防洪类、环境恶劣存在职业危害类、自然灾害防治类等进行二级管理。

井上各场所出现即将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使矿井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三级管理。

第四条 井下根据危险因素性质进行分级管理,具体按照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及问题排查表(暂行)划为七个项目;

1、综合管理:主要对证件、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井下各类管理牌板记录、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民爆物品使用、职业危害、劳动用工、应急救援预案等进行一级管理。

六大系统:主要对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通讯联络系统、供水设施系统、紧急避险系统进行一级管理。

2、掘进管理:主要对井下巷道支护方式、顶板离层监测、工作面支护以及空顶距离、支护质量、掘进工作面机械设备等进行二级管理。

机电管理:主要对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机电设备、运输设备、五小电器、照明设施、供电系统、各种机电管理牌板、机电管理标准等进行二级管理。

一通三防管理:主要对通风系统、通风设施、通风设备、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脂油、棉纱、各种通风瓦斯牌板、通风瓦斯管理标准进行二级管理。

防治水管理:主要对探放水孔、探放水钻机、探放水管理牌板、矿井水文地质资料、防治水规定等进行二级管理。

3、井下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影响井下全部或者局部或者全部停止作业进行排除的隐患等情况进行三级管理。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成立安全建设知责履责工作领导组的

通 知

公司各部室、队、组及项目部: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安全建设实际情况,经矿委会决定,决定成立安全建设知责、履责工作领导组,现将组织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路龙忠

副组长:张 强 王 建 王忠富

卢 杰 路 亮 张俊科

成 员:各部室相关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室,由李来代兼职,依据《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知责履责督察办法》,组织实施督察工作。

附:《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知责履责督察办法》

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9日

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3年11月29日

知责履责督察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建设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建设知责履责约束机制和长效机制,对安全建设监督管理者和职工实行强有力的监督,强化事前约束和责任追究,有效预防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公司安全建设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安全建设知责履责督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安全建设监督管理者和职工知责履责情况进行督察。

第二条 督察对象为:各部室及其责任人,各队组及项目部及其责任人。

第三条 督察的主要内容:督察各部室、队组及项目部责任人的知责履责情况;督察安全建设隐患排查以及整改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条 各部室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监管单位负直接安全建设监管责任。

第五条 安全部对全矿井的安全实施综合监管。

第六条 各队组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建设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条 各部室根据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于每月25日前向综合办分别报送下月安全建设检查工作计划。

第九条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计划次数如下:

矿长每月入井检查不少于4次;分管领导入井检查每周不少于5次。各部室负责人每月入井检查不少于6次。

第十条 调度室要配备声像设备,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督查检查过程进行全程摄像记录归档,对上级检查人员安全生产检查过程进行全程摄像记录归档。办公室以此作为各部室责任人知责履责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安全部设立安全生产知责履责督察台账,对各部室责任人安全建设检查情况按照台账设定的要求如实记录,并经督查检查人员审核签字存档,以备办公室进行督察。台账由县安委办统一印制,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室必须配合办公室的督察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声像和台账记录档案等资料。

第十三条 办公室每月定期督察,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督察、跟踪督察。督察人员必要时可深入井下作业现场督察。

第十四条 督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按照办公室统一安排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办公室及时将督察结果汇总上报领导组,就存在问题经领导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任追究等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建设知责履责督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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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建设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者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风险的辨识、控制、应急处置和避险自救能力,增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培养安全文化习惯和安全行为习惯,特制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第二条 学习培训的人员为各部室负责人和项目部安全建设工作的负责人,公司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主要技术人员;安全建设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学习培训按照煤矿行业相结合,实行一月一考或一季一考,采取集中培训和实地答题及其它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时间随机抽定,培训老师、培训内容、培训试题、试题判卷均由公司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中心组织。考试采取百分制,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良好;总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为合格;总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四条 学习培训的考试考核: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将每次试卷评分结果汇总统计后交矿委办,矿委办将考试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的评分依据。各部室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考试结果由公司统一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连续2次不合格的,作出停班处理或经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上岗,如再不合格调离本工作岗位。

第五条 学习培训的内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内容展开,包括安全生产单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西省煤矿六个标准》、《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和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主要负责人、各部室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内容除上述条款以外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习培训的地点: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第七条 学习培训严格履行请假手续。(1)凡是要求参加学习培训的,本人必须亲自参加学习培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培训的,会前应向分管安全建设工作的副矿长请假,经签字批准后,将请假条交于矿办公司签到负责人备案待查;

(2)未经签字批准不得缺席。签字批准请假后,安排相应人员代替学习培训,但是考试须由本人参加补考。

第八条 学习培训严格执行签到制度。凡是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必须亲自签到,不得由他人代签。参训人

员入场后按台签在指定位置就座,不得迟到、早退、替训、缺席。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将每次学习培训情况进行存档备查。

第九条 每个学习成员要做到“三个有”即:有专用笔记、有个人学习心得、有个人学习小结,由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中心负责组织收发检查统计。

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公示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

全部举报。

安全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到责任人。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各部室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账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矿长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矿长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建设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的安全隐患排查,并逐级落实到每个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要严格按照“五落实”进行整改,并将隐患进行公布,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三)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

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四)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在接到上级部门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五)接到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建设,由矿长组织人员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一)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安监局或直接上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安全部对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

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对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备案。

(三)公司每月有矿长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各副矿长和各部室负责人级项目部、监理负责人参加,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和矿井建设安全状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确定公司一般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并进行挂牌督办和公告。

(四)安全部应结合安全建设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安监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第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安全部及时向煤炭主管部门级崇安总公司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各部室每月、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按季度10日前向调度中心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安全部在下季度15日内,应对建设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安全部应当每季度总结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公司和各队级项目部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 安全生产隐患告知公示

(一)较小或一般隐患实行告知制度,相对较大或重大隐患在3日内实行公示,并进行回查和销号。

相对较大或重大隐患公示内容: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以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蝗机构和负责人;(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公示方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栏由公司制作,公布重大事故隐患内容;由安全部按照公示内容汇总后,在公司办公楼前醒目地方设置公告栏,公布重大事故隐患内容。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由矿长亲自挂牌落实;组织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负责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天至少深入井下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责任单位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公司应向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提出复产验收申请。申请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对责令停产整改的问题进行核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建设经营。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按照《陵川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按照《山西陵川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建设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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