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货物管理规定
减免税货物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措施。企业、单位在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同时,要珍惜这一权利,依法申请、使用、保管和处置减免税货物,并承担相应义务。为方便企业、单位了解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的申办和监管要求,坚强内部管理,促进海关和企业、单位的良性互动、合作双赢,海关在此将有关事项郑重告知如下:
一、 减免税货物管理规定
(一) 减免税货物申请只能以自用为目的。企业、单位不得以自用的名义为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
减免税手续。
(二) 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销售、转让、调换、改装、出租、抵押、
质押、留置、移作他用等,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擅自变更适用地区、主体和用途。如需以上和
其他处置的,应获海关批准并补缴税款后进行。
(三) 因合并、分立、资产重组货撤销、解散、破产及其他依法终止等原因,造成减免税货物的产权
(所属权)发生变化的,须事先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四) 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
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五)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包括未解除减免税货物)
的,当事人必须办结关手续。
(六) 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到期后,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可以自动解除监
管,也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解除监管。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如下:
1.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为八年。
2.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为六年。
3.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为五年。
二、关于《海关法》有关处罚规定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
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
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
(十)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
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
具体经办人
(加盖企业公章)
兰州海关印制 年 月 日
(一式二份,一份海关留存,一份企业留存)
减免税货物管理规定
减免税货物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措施。企业、单位在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同时,要珍惜这一权利,依法申请、使用、保管和处置减免税货物,并承担相应义务。为方便企业、单位了解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的申办和监管要求,坚强内部管理,促进海关和企业、单位的良性互动、合作双赢,海关在此将有关事项郑重告知如下:
一、 减免税货物管理规定
(一) 减免税货物申请只能以自用为目的。企业、单位不得以自用的名义为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
减免税手续。
(二) 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销售、转让、调换、改装、出租、抵押、
质押、留置、移作他用等,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擅自变更适用地区、主体和用途。如需以上和
其他处置的,应获海关批准并补缴税款后进行。
(三) 因合并、分立、资产重组货撤销、解散、破产及其他依法终止等原因,造成减免税货物的产权
(所属权)发生变化的,须事先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四) 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
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五)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包括未解除减免税货物)
的,当事人必须办结关手续。
(六) 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到期后,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可以自动解除监
管,也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解除监管。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如下:
1.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为八年。
2.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为六年。
3.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为五年。
二、关于《海关法》有关处罚规定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
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
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
(十)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
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
具体经办人
(加盖企业公章)
兰州海关印制 年 月 日
(一式二份,一份海关留存,一份企业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