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营改增
免税政策更新
铂略在线课程
2014年8月11
日
Part One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营改增”政策概述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营改增特别曲折,从2012年1月1日上海开始实施营改增起,经历了差额征税、免税、“二代”、“三代”不免税、财政部解释免税,税务局不执行等种种阶段。近期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对国际货代的免税进行了明确,从2014年9月1日起,国际货代的营改增政策将可能趋于稳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范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应明确划分国际货物运输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所不同。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归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国际货代企业除了可以享受其行业的特殊政策,也可以享受“物流辅助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特殊政策。主要的政策优惠有:106号文附件2“5.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06号文附件4“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的“税率”为:0%
Part One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营改增”政策概述
根据铂略财务培训的了解,有些业务人士会将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混为一谈。征收率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简易征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适用,而增值税税率则是针对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适用。2014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1.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差额征税
差额政策范围
差额凭证要求
•
•对于“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差额征税,应提供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对于“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的差额征税:向境内的国际运输企业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是享受零税率的,可以开具零税率发票;向境外的国际运输企业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没有发票,可以使用签收单据(做账的凭证)。
实行差额征收前需要备案
差额政策的实际操作
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国际货运代理服务,2014年2月从委托方处取得收入1万元,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运输费用6000元(已取得国际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费用发票),实际收入为4000元,且差额征税事项已在主管
Part One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营改增”政策概述
国税机关备案(假设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为0),则B公司在3月征期内该如何纳税申报?(1)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6%税率的应税服务”栏:“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列填写10000元;“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列填写0;“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列填写6000元;“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列填写6000元;“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列填写6000元。(2)同时还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5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2列)填写6000元;“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13列)填写4000元;“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14列)填写226.42元(4000/1.06*0.06)。注意:
•企业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时,所有的销售额都是价税合计的。
•差额政策没有时间限制。假设案例中B公司2月从委托方处取得收入1万元,在3月向国际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B公司在3月依旧可以差额征税。假设案例中B公司2月从委托方处取得收入1万元,当月向国际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6000元,同时上月取得的委托方委托,向国际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8000元。那么,“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列填写10000元;“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列填写8000元;“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列填写10000元;同时3月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列填写4000元。
“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接上例,B公司收入1万元,其中6000元只能开具普通发票,4000元既可以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开普通发票。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3的《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该政策对国际货代企业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不直接和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接触的“二代”、“三代”不得享受免税。
Part One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营改增”政策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二、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免税政策范围
自2014年9月1日起,不管是直接提供还是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也就是俗称的“一代、二代、三代”,只要最终提供的服务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即“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就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将“二代”“三代”企业纳入免税的范围,又将带来新的问题。1.企业应如何向税务机关证明自己提供的服务最终是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执行有待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细则进行明确。2.希望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可以提前准备备案。3.企业享受免税政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客户无法获得专票,不能进项税额抵扣,势必会要求国际货代企业降价。免税政策将带来国际货物运输企业与客户沟通的新过程。
铂略财务培训提示:货代公司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免税政策的实务操作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享受免税政策的国际货代服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试点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4.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需要备案,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Part One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营改增”政策概述
5.享受免税政策,就可以不要“差额”政策,没有实际操作的意义;
6.免税的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18行;
7.增值税免税的同时,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附加都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基础,所以也都是免税的;
8. 免税的会计分录应该是:“借-银行存款106”“贷-主营业务收入106”“贷-应交税费0”
9. 有企业被告知免税的税费需要单独交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免税的税费已经在主营业务收入中体现,不必单独列出缴纳企业所得税。
Part Two互动问答
问答一:国际货代服务分段计算
问:42号文的免税是针对国际货代业务,但是对于什么是国际货代业务很难去界定。由于国际货代企业的供应商中会有仓储、车队等不免税的供应商,会向国际货代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全程免税,进项税额就将转化成成本,使得利润减少。是否可以分段计算,国际段申请免税,国内段作为一般纳税人开增值税专票,抵扣进项?
答:国际货代企业的免税未必是好事。如果上游企业要求将原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价款中减除,而国际货代企业取得的进项又不得抵扣,对国际货代企业来说反而是种损失。铂略财务培训建议企业可以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和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分开签订合同,或者在一个合同中分开列示,既可以保持国内段增值税链条的完整,也可以享受国际段的免税。
问答二:实际税率与发票税率不符
问:我司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所有的服务都外包给国际货代同行,提供门到门服务。货代公司开具的发票虽然显示的6%的税率,但是实际问工厂方收取的是6.83%。请问这0.83%是什么?
答:由于船公司享受免税,国际货代公司取得的发票的税点是0%,相应的税额需要转嫁到第三方物流企业。6%是增值税税率,0.83%是城建税、教育附加等附加税。建议企业可以要求国际货代公司开的发票金额是含税价。问答三:工厂取得免税发票导致成本升高
问:为国际业务配套的国内公路运输,从工厂到码头这段,可以算国际运输业务吗?如果国际货代全部免税,那么工厂收到免税的发票就不得抵扣,成本相对会变高,怎么办?
答:国内公路运输部分是否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决于工厂所选择的货代企业。有些企业愿意将合同拆分成国内和国际两个部分分开核算,工厂可以获得国内段的进项抵扣,较为有利。
问答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和无船承运人
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和无船承运人,如果有叠加,即同一公司同时有两个角色,应如何认定?
答:无船承运人需要在交通部登记,和货运代理的法律意义不同,将作为承运人承担独立的风险。但是从税务局的角度来说,无船承运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实质是相同的。
Part Two互动问答
问答五:通过金融机构结算
问:如何理解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结算?如果境外总部结算后,转款给国内,符合该要求吗?答: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直白地表述就是通过银行结算。境外总部结算后转款给国内是符合要求的。
问答六:免税政策的适用
问:42号文的免税政策,是指进出口都免税还是只是出口免税呢?答:国际货代包括进出口,企业不应该只是片面地理解为出口。问答七:订舱费、码头操作费的免税
问:订舱费、码头操作费是否免税?
答:如果签订的是一揽子合同,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包括订舱、码头操作等服务,订舱费、码头操作费是属于货物运输企业发生的成本,一并开具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中,那么相应的费用是免税的。如果是单独收取的订舱费,可能会被地税局要求缴纳营业税,也有可能被认为是物流辅助费中的订舱费,如果服务对象是境外企业,也可以享受免税。建议企业将订舱费等一并算作货物运输的成本,签订一揽子合同。
问答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范围
问:对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范围,只是到码头报关报检部分,还是可以延伸到后期的货车运输或仓储服务等?
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铂略认为后期的仓储等不可归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
问答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发票问题
问:对于同一个业务主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否可以自己选择开增票或者普票?
答:如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不享受免税,同时不享受差额政策,可以全额开具专用发票。如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一旦选择了免税,36个月之内不得改变。不能选择部分客户免税,部分客户不免税。铂略提示企业应谨慎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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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One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营改增”政策概述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营改增特别曲折,从2012年1月1日上海开始实施营改增起,经历了差额征税、免税、“二代”、“三代”不免税、财政部解释免税,税务局不执行等种种阶段。近期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对国际货代的免税进行了明确,从2014年9月1日起,国际货代的营改增政策将可能趋于稳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范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应明确划分国际货物运输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所不同。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归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国际货代企业除了可以享受其行业的特殊政策,也可以享受“物流辅助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特殊政策。主要的政策优惠有:106号文附件2“5.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06号文附件4“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的“税率”为:0%
Part One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营改增”政策概述
根据铂略财务培训的了解,有些业务人士会将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混为一谈。征收率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简易征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适用,而增值税税率则是针对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适用。2014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1.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差额征税
差额政策范围
差额凭证要求
•
•对于“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差额征税,应提供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对于“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的差额征税:向境内的国际运输企业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是享受零税率的,可以开具零税率发票;向境外的国际运输企业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没有发票,可以使用签收单据(做账的凭证)。
实行差额征收前需要备案
差额政策的实际操作
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国际货运代理服务,2014年2月从委托方处取得收入1万元,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运输费用6000元(已取得国际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费用发票),实际收入为4000元,且差额征税事项已在主管
Part One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营改增”政策概述
国税机关备案(假设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为0),则B公司在3月征期内该如何纳税申报?(1)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6%税率的应税服务”栏:“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列填写10000元;“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列填写0;“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列填写6000元;“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列填写6000元;“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列填写6000元。(2)同时还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5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2列)填写6000元;“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13列)填写4000元;“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14列)填写226.42元(4000/1.06*0.06)。注意:
•企业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时,所有的销售额都是价税合计的。
•差额政策没有时间限制。假设案例中B公司2月从委托方处取得收入1万元,在3月向国际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B公司在3月依旧可以差额征税。假设案例中B公司2月从委托方处取得收入1万元,当月向国际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6000元,同时上月取得的委托方委托,向国际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8000元。那么,“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列填写10000元;“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列填写8000元;“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列填写10000元;同时3月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列填写4000元。
“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接上例,B公司收入1万元,其中6000元只能开具普通发票,4000元既可以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开普通发票。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3的《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该政策对国际货代企业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不直接和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接触的“二代”、“三代”不得享受免税。
Part One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营改增”政策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二、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免税政策范围
自2014年9月1日起,不管是直接提供还是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也就是俗称的“一代、二代、三代”,只要最终提供的服务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即“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就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将“二代”“三代”企业纳入免税的范围,又将带来新的问题。1.企业应如何向税务机关证明自己提供的服务最终是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执行有待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细则进行明确。2.希望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可以提前准备备案。3.企业享受免税政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客户无法获得专票,不能进项税额抵扣,势必会要求国际货代企业降价。免税政策将带来国际货物运输企业与客户沟通的新过程。
铂略财务培训提示:货代公司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免税政策的实务操作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享受免税政策的国际货代服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试点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4.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需要备案,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Part One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营改增”政策概述
5.享受免税政策,就可以不要“差额”政策,没有实际操作的意义;
6.免税的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18行;
7.增值税免税的同时,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附加都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基础,所以也都是免税的;
8. 免税的会计分录应该是:“借-银行存款106”“贷-主营业务收入106”“贷-应交税费0”
9. 有企业被告知免税的税费需要单独交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免税的税费已经在主营业务收入中体现,不必单独列出缴纳企业所得税。
Part Two互动问答
问答一:国际货代服务分段计算
问:42号文的免税是针对国际货代业务,但是对于什么是国际货代业务很难去界定。由于国际货代企业的供应商中会有仓储、车队等不免税的供应商,会向国际货代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全程免税,进项税额就将转化成成本,使得利润减少。是否可以分段计算,国际段申请免税,国内段作为一般纳税人开增值税专票,抵扣进项?
答:国际货代企业的免税未必是好事。如果上游企业要求将原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价款中减除,而国际货代企业取得的进项又不得抵扣,对国际货代企业来说反而是种损失。铂略财务培训建议企业可以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和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分开签订合同,或者在一个合同中分开列示,既可以保持国内段增值税链条的完整,也可以享受国际段的免税。
问答二:实际税率与发票税率不符
问:我司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所有的服务都外包给国际货代同行,提供门到门服务。货代公司开具的发票虽然显示的6%的税率,但是实际问工厂方收取的是6.83%。请问这0.83%是什么?
答:由于船公司享受免税,国际货代公司取得的发票的税点是0%,相应的税额需要转嫁到第三方物流企业。6%是增值税税率,0.83%是城建税、教育附加等附加税。建议企业可以要求国际货代公司开的发票金额是含税价。问答三:工厂取得免税发票导致成本升高
问:为国际业务配套的国内公路运输,从工厂到码头这段,可以算国际运输业务吗?如果国际货代全部免税,那么工厂收到免税的发票就不得抵扣,成本相对会变高,怎么办?
答:国内公路运输部分是否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决于工厂所选择的货代企业。有些企业愿意将合同拆分成国内和国际两个部分分开核算,工厂可以获得国内段的进项抵扣,较为有利。
问答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和无船承运人
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和无船承运人,如果有叠加,即同一公司同时有两个角色,应如何认定?
答:无船承运人需要在交通部登记,和货运代理的法律意义不同,将作为承运人承担独立的风险。但是从税务局的角度来说,无船承运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实质是相同的。
Part Two互动问答
问答五:通过金融机构结算
问:如何理解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结算?如果境外总部结算后,转款给国内,符合该要求吗?答: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直白地表述就是通过银行结算。境外总部结算后转款给国内是符合要求的。
问答六:免税政策的适用
问:42号文的免税政策,是指进出口都免税还是只是出口免税呢?答:国际货代包括进出口,企业不应该只是片面地理解为出口。问答七:订舱费、码头操作费的免税
问:订舱费、码头操作费是否免税?
答:如果签订的是一揽子合同,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包括订舱、码头操作等服务,订舱费、码头操作费是属于货物运输企业发生的成本,一并开具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中,那么相应的费用是免税的。如果是单独收取的订舱费,可能会被地税局要求缴纳营业税,也有可能被认为是物流辅助费中的订舱费,如果服务对象是境外企业,也可以享受免税。建议企业将订舱费等一并算作货物运输的成本,签订一揽子合同。
问答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范围
问:对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范围,只是到码头报关报检部分,还是可以延伸到后期的货车运输或仓储服务等?
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铂略认为后期的仓储等不可归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
问答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发票问题
问:对于同一个业务主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否可以自己选择开增票或者普票?
答:如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不享受免税,同时不享受差额政策,可以全额开具专用发票。如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一旦选择了免税,36个月之内不得改变。不能选择部分客户免税,部分客户不免税。铂略提示企业应谨慎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