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
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
社会关系。财务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等虽然是经济关系,但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人身关系等不是经济关系,更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 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 不能把“经济法”的产生等同于“现代经济法”的产生。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符合中国国情的,体现社会主义基本要求的规范性文
件体系。
2. 经济法的地位: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它对
于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3.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4. 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围,不是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的混合,也不是什么第三法域。
第四章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1. 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
展。
2. 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方式,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法)和非法律手段(行政手段)。
第五章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1.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包括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
2. 经济法渊源的种类:(一)制定法(成文法),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
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部门规章 7,地方政府规章 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二)习惯法(不是主要渊源)习惯不同于习惯法(三)判例法(四)法定解释即法的解释,是指对现行法律规范所作的说明。1.立法解释狭义上所说的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说明。广义上所说的立法解释,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作的说明。这除了狭义的立法解释以外,还包括国务院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对其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作的说明。2.行政解释是指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工作具体应用法律、地方性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说明。3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对于法院审判工作和检察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说明。
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1.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
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第八章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律制度
1.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内容:(一)宏观调控权(二)市场管理权(三)经济监
督权(四)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权
第九章 企业法律制度
1. 企业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具
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2. 我国企业的法定分类:1.国有企业 2.股份制企业(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
缴的出资额或者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3.合作及集体所有制企业(1)合作社企业,是指按照合作社组织方式依法设立并运行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组织是一种没有人数限制以协调社员经济活动为目的的法律上的社团,它要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同时要服务于社员本身的利益。(2)集体所有制企业(3)股份合作企业4.私营企业这是指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有法定数额以上的雇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5.联营企业6.外商投资企业7.港、澳、台投资企业
第十章 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1. 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和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
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
2. 在我国,市场中介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协会、律师机构、会计机构、社会
审计机构、公证机构、资产与信用评估机构、认证机构、检验鉴定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代理机构、经纪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拍卖企业、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交易所以及其他市场中介组织、
3. 我国《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拍卖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农业法》等法律,《基金会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一系列国务院部委规章等,都有大量的专门规范或者适用于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规定。
第十一章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
第十二章竞争法律制度
1. 垄断有合法(水电,煤气)与非法之分,各国立法禁止的仅仅是非法垄断。(知识产权
不能反)
2. 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
达成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机关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有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作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3.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
4. 我国《反垄断法》从我国当前的经济和法制情况出发,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特点:其一,实施主体为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而非市场竞争者;其二,形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凭借力量是行政权力,而非经济优势;其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抽象和具体之分,既存在强制买卖、限制市场准入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垄断,也存在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内容的一般规定等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垄断;其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强制性较经济垄断明显;其五,本质上,滥用行政手段排除、限制竞争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违法行为。
6.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研
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
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7. 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8. 不正当竞争行为:(1)仿冒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2.假冒其他企业名称及他
人姓名的行为 3.假冒知名商品的行为 4.假冒质量标志及产地的行为(2)虚假广告宣传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不当奖售行为 1.欺骗性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超过法定限额奖金的有奖销售(6)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7)诋毁他人商誉行为(8)不合理交易行为(9)串通招投标行为(10)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11)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的行为
9. 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回扣,是指在商品销售中,卖房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
款外,账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或给予买方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第十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 消费者的具体权利:(一)保障安全权在这个充满了不确定性的高风险的时代,在这个
强调以人为本、关注基本人权的时代,在这个“消费者主权”的时代,必须在法律上确立消费者最基本的保障安全权,使消费者能够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真正可以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以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成员在和谐中提高效率,在高效率中实现公平,从而全面实现法律的总体价值目标(二)知悉真情权(三)自主选择权(四)公平交易权(五)依法求偿权(六)依法结社权(七)接受教育权(八)获得尊重权(九)监督批评权
2. 经营者的具体义务:(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三)保
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四)不作虚假宣传(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六)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七)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八)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第十四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1. 《产品质量法》与《食品安全法》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包括食品在内。鉴于食品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及其添加剂等的生产经营有许多特殊性,国家专门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如果说《产品质量法》为关于产品质量的一般法,那么《食品安全法》即为关于产品质量的又一个特别法。
2. “瑕疵”一词泛指微小的缺点。实际上,瑕疵也是可大可小的。广义的说,产品不符合
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的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方面。“缺陷”则是针对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十五章广告法律制度
1.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
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2. 广告主体又称广告活动主体,具体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3. 个体工商户只能成为广告经营者,而不能申请成为广告发布者,因为广告不能由个人发
布。
第十六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1. 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是
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因此,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是国务院主管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工
作的国家机关。
2. 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城市房地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流管理条例》、《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国务院房地产管理主管机关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城市房地产管理的部门规章,不仅有助于完备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而且在实践中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运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些规章有:《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性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3.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有土地
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为土地的一级市场。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有偿或无偿)
4.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
人的行为。
5.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
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6. 不得转让房地产的7种情形: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该法第39条规定的
条件,即不具备上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必备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章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1. 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经营金融产品、
提供金融服务依法进行审查和批准,以保障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
审慎监管,是指监管部门以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为目的,通过制定一系列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周密而谨慎的经营规则,客观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及时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和控制的监管模式。
2.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内部控制的目标(2)内部控制的原则(3)内部控制的构成因素:1.内部控制环
境2.风险识别与评估3.内部控制措施4.信息交流与反馈5.监督评价与纠正
第十八章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1.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是核准制
2. 证卷交易禁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不实陈述、欺诈客户。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也被称为操纵证券价格行为,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所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行为。
所谓虚假陈述,指在信息披露文件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记载或表述。 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
客户利益的各种欺诈行为。 第十九章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期货监管法律制度 第二十九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
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
社会关系。财务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等虽然是经济关系,但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人身关系等不是经济关系,更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 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 不能把“经济法”的产生等同于“现代经济法”的产生。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符合中国国情的,体现社会主义基本要求的规范性文
件体系。
2. 经济法的地位: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它对
于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3.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4. 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围,不是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的混合,也不是什么第三法域。
第四章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1. 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
展。
2. 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方式,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法)和非法律手段(行政手段)。
第五章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1.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包括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
2. 经济法渊源的种类:(一)制定法(成文法),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
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部门规章 7,地方政府规章 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二)习惯法(不是主要渊源)习惯不同于习惯法(三)判例法(四)法定解释即法的解释,是指对现行法律规范所作的说明。1.立法解释狭义上所说的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说明。广义上所说的立法解释,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作的说明。这除了狭义的立法解释以外,还包括国务院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对其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作的说明。2.行政解释是指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工作具体应用法律、地方性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说明。3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对于法院审判工作和检察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说明。
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1.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
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第八章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律制度
1.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内容:(一)宏观调控权(二)市场管理权(三)经济监
督权(四)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权
第九章 企业法律制度
1. 企业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具
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2. 我国企业的法定分类:1.国有企业 2.股份制企业(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
缴的出资额或者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3.合作及集体所有制企业(1)合作社企业,是指按照合作社组织方式依法设立并运行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组织是一种没有人数限制以协调社员经济活动为目的的法律上的社团,它要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同时要服务于社员本身的利益。(2)集体所有制企业(3)股份合作企业4.私营企业这是指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有法定数额以上的雇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5.联营企业6.外商投资企业7.港、澳、台投资企业
第十章 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1. 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和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
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
2. 在我国,市场中介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协会、律师机构、会计机构、社会
审计机构、公证机构、资产与信用评估机构、认证机构、检验鉴定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代理机构、经纪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拍卖企业、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交易所以及其他市场中介组织、
3. 我国《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拍卖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农业法》等法律,《基金会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一系列国务院部委规章等,都有大量的专门规范或者适用于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规定。
第十一章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
第十二章竞争法律制度
1. 垄断有合法(水电,煤气)与非法之分,各国立法禁止的仅仅是非法垄断。(知识产权
不能反)
2. 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
达成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机关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有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作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3.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
4. 我国《反垄断法》从我国当前的经济和法制情况出发,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特点:其一,实施主体为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而非市场竞争者;其二,形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凭借力量是行政权力,而非经济优势;其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抽象和具体之分,既存在强制买卖、限制市场准入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垄断,也存在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内容的一般规定等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垄断;其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强制性较经济垄断明显;其五,本质上,滥用行政手段排除、限制竞争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违法行为。
6.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研
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
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7. 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8. 不正当竞争行为:(1)仿冒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2.假冒其他企业名称及他
人姓名的行为 3.假冒知名商品的行为 4.假冒质量标志及产地的行为(2)虚假广告宣传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不当奖售行为 1.欺骗性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超过法定限额奖金的有奖销售(6)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7)诋毁他人商誉行为(8)不合理交易行为(9)串通招投标行为(10)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11)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的行为
9. 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回扣,是指在商品销售中,卖房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
款外,账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或给予买方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第十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 消费者的具体权利:(一)保障安全权在这个充满了不确定性的高风险的时代,在这个
强调以人为本、关注基本人权的时代,在这个“消费者主权”的时代,必须在法律上确立消费者最基本的保障安全权,使消费者能够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真正可以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以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成员在和谐中提高效率,在高效率中实现公平,从而全面实现法律的总体价值目标(二)知悉真情权(三)自主选择权(四)公平交易权(五)依法求偿权(六)依法结社权(七)接受教育权(八)获得尊重权(九)监督批评权
2. 经营者的具体义务:(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三)保
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四)不作虚假宣传(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六)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七)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八)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第十四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1. 《产品质量法》与《食品安全法》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包括食品在内。鉴于食品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及其添加剂等的生产经营有许多特殊性,国家专门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如果说《产品质量法》为关于产品质量的一般法,那么《食品安全法》即为关于产品质量的又一个特别法。
2. “瑕疵”一词泛指微小的缺点。实际上,瑕疵也是可大可小的。广义的说,产品不符合
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的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方面。“缺陷”则是针对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十五章广告法律制度
1.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
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2. 广告主体又称广告活动主体,具体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3. 个体工商户只能成为广告经营者,而不能申请成为广告发布者,因为广告不能由个人发
布。
第十六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1. 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是
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因此,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是国务院主管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工
作的国家机关。
2. 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城市房地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流管理条例》、《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国务院房地产管理主管机关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城市房地产管理的部门规章,不仅有助于完备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而且在实践中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运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些规章有:《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性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3.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有土地
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为土地的一级市场。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有偿或无偿)
4.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
人的行为。
5.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
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6. 不得转让房地产的7种情形: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该法第39条规定的
条件,即不具备上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必备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章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1. 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经营金融产品、
提供金融服务依法进行审查和批准,以保障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
审慎监管,是指监管部门以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为目的,通过制定一系列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周密而谨慎的经营规则,客观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及时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和控制的监管模式。
2.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内部控制的目标(2)内部控制的原则(3)内部控制的构成因素:1.内部控制环
境2.风险识别与评估3.内部控制措施4.信息交流与反馈5.监督评价与纠正
第十八章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1.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是核准制
2. 证卷交易禁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不实陈述、欺诈客户。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也被称为操纵证券价格行为,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所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行为。
所谓虚假陈述,指在信息披露文件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记载或表述。 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
客户利益的各种欺诈行为。 第十九章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期货监管法律制度 第二十九章金融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