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I 轧会 ▲{ } J 21 02・0( 2中)◆ 经济 与 法 经 济纠纷案件应 否适用先予执行 李 德义 摘 要 经济纠纷案件应否适用先予执行?虽然法律没有条款具体明确规定,在理论上: 和司法实践中又存在着不同的观 点及 做 法, 是笔 者认 为 , 但 经济纠 纷案 件应 当适 用 先予执 行 , 为立 法精神 已经体现 在 法律规 定 中, 因 以及 市 场经 济体 制的建 立与 发展 , 观上也 要 求 审理经 济纠 纷案 件必 须适 用先 予执 行 的法律 手段 。 客 关键 词 经 济纠纷 先 予执 行 司法 实践 作 者 简介 : 李德 义 , 宁省衡 平律 师 事务 所。 辽 中 图分类 号 : 95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0 909 (020 -0 -2 10 .5 22 1)217 0我 国《 民事诉 讼法》 和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 用 《 中华 人民共和 规 定 的紧 急情况 , 括 : 1需要 立 即停止 侵害 、 除妨 害 的:2 包 () 排 () 国 民事诉讼 法》 干 问题 的意 见 ( 若 以下简 称意 见) 对先 予执 行作 出 了规 定 。 但对 经 济纠纷 案 件应 否适 用先 予执 行 , 没有 明确 体现 在 需要 立 即制止某 项行 为 的;3需 要立 即返回 用于购 置生产 原料 、 () 生产 工具 货款 的 ; 4 追 索恢 复 生产 、 () 经营 急需 的保 险理赔 费用 ” 法 条上 和 ( 意见 ) 在 理论上 和 司法实践 中有 着不 同的观 点及 作 的。 中, 法。 上述 《 民事诉讼 法》 第九十七 条规 定中 ( 、二 ) 一) ( 项是 保护 公 理论 上有 一种观 点认 为 , 济纠纷案 件适 用先 予执 行是一种 民权益 的 。当有 的 公民在 得不 到赡养 费、 经 扶养 费 、 恤金 、 抚 抚育 严 重 违反 程序 法 的行 为。 费、 医疗 费 , 动者得 不到 劳动报 酬时 , 民法 院根 据当事 人 的申 劳 人 这种 观点 的理 由是: 其一 , 民事 诉讼 法》 《 规定 的可 以先 予执 请 可 以裁 定 先予 执行 ,以保 证权 利人 能够 正常 生活 。第 ( ) 三 项 行的六 种案 件 , 即追索赡 养 费、 扶养 费 , 育 费、 抚 抚恤 金、 医疗 费和 “ 因情况 紧 急需要 先 予执 行的 , 笔者 认 为 , ( 项规 定 中就包 ” 第 三)劳动报 酬 , 不包括 经济 纠纷案 件 , 是绝 对确 定的法 律规 范, 这 不允 括 了经 济纠 纷案 件需 要先 予执 行 的情 况 。 因为 《 民事诉讼 法》 第 许 任 意扩 大适 用 范围 。 九 十八 条第 一款 第一 项规 定 了, 不先予 执行将 严重 影响 申请 人 的 其二 , 六种 之外 的 “ 这 紧急 情况 ” 项 , 《 一 即 民事 诉讼 法》 规定 生产 经营 的 情况 。 意 见》 《 第一 百零 七 条第 ( ) 规定 的“ 急情 三 项 紧 的因 情况 紧 急需要 先予 执 行的 , 相对 确 定的法 律规 范 , 附属 况 ” 是 “ 是 它 , 需要 立 即返还 用于 购置 生产 原料 、 产工 具货 款 的” 生 情 于对这 六种 案件 范围 的绝对 规定 , 能在 这六种 案件 范围 内而法 况 , 追 索恢 复生产 、 只 和“ 经营 急需 的保险理 赔 费的” 况, 情 这些 情况 律 不 能详 尽规 定 的情 况 内掌 握 。 其三, 这六种 案 件都 只限 于与 公 民个人 生活 、 个人 生产 经营 紧 密联 系 的案 件 。 所指 的就 是经 济 纠纷 案件 需要 先予执 行 的情 况。 为什 么要 作这样 的理解 呢 ?这是 因为 : 是经济 纠纷 案件和 一《 民事诉讼 法》 九十 七条第 ( )( 项 规定 的民事纠 纷案 件一 第 一 、二) 样, 要解 决的 也是 权益之 争 。 不 同的是经 济 纠纷 案件 的主 体在 所 绝大 多数 情况 下 是法人 和其 他经 济组 织 , 第九 十七 条第 ( 、 而 一) ( ) 二 项规 定所 发 生的 民事 纠纷 案件 的主 体是 公 民。公 民的 合法 权益受 到侵 犯, 以致 不 能正常 生活和 法人 及其他 组织 的合法 权益 受到 侵犯 , 以致难 以继 续经 营 , 两种 情况 下 的合法 权益 都受 到 这 了侵 害时 , 果 说法 律只 对 公民的权 利赋 予 了保护 手段 , 如 而对 法 还 有 一种观 点认 为 , 经济 纠纷 案件 应 当适用 先予 执行 。 由 理 是 , 民法 院审 理经 济纠 纷案 件适 用 《 人 民事诉 讼法 》 。 那么《 民事诉讼 法》 《 见》 和 意 关于 先予 执行 是 否适用 经济 纠 纷案 件 昵? 一、经济 纠纷 案件 应 当适 用先予 执行 ( ) 一 符合《 民事诉讼法》 意见》 和Ⅸ 的规定 《 民事 诉讼 法》 九十七 条规 定 ,人 民法 院对下 列案 件 , 据 人 和其 他经 济组织 的权益 却没 有相应 的保护 手段 , 第 “ 根 这显 然不符 合 当事 人的 申请 , 以裁 定先 予执 行 :一 ) 索赡 养 费、 养 费、 可 ( 追 扶 抚 我 国 民事法 律制 度 的宗 旨。 育 费、 恤金 、 疗 费用 的; 二) 索 劳动报 酬 的 ;三 ) 抚 医 ( 追 ( 因情 况 紧 二 是《 民事诉讼 法》 《 和 意见》 的规 定本 身, 分说明 了经济纠 充纷 案件 应当 适用 现予 执行 。 《 民事诉 讼法 》 明确规 定 的可 以适用 急需要 先 予执 行 的。 ”《 民事诉 讼法》 第九 十八 条规定 :人 民法院 裁定 先予执 行的 , 先予 执 行的六 种 案件 中没有 包括 经济 纠 纷案 件在 内 。 “ 但是 , 这六 应 当 符合 下列 条件 : 其 中第 一项规 定 : 当事 人之 问权 利义 务关 种案 件之 外的“ 况 紧急” 项 , 然没有 具 体规定 什么性 质的 案 ” “ 情 一 虽 系明确 , 不先 予执 行将严 重影 响 申请 人 的生活或 者 生产经营 的 : 件 , ” 但是立 法本 意却 明显地 体现 在《 民事 诉讼法 》 九十八 条第一 第《 意见》 第一 百零 七条 规 定: 民事诉讼 法 第九 十七 条第三 项 项 的规 定中 和 《 见》 “ 意 第一 百零 七 条第三 项和 第 四项 的规 定里 。 17 0 制 占毒 金 ▲◆ 经济 与法 这说 明经济 纠纷 案件适 用 先予执 行是 有法可 依 的。 // 0 2 ・0 ( ) 21 2中 三个 条件相 互联 系, 一不可 , 则不 能适应 先予执 行 。 缺 否 ( ) 济的发 展 , 二 经 市场 经济 体制 的 良性运 行 , 客观 上要 求 审 理经 济纠 纷案件 必 须具备 先予执 行 的法律 手段 三 、 济纠纷 案件 适应先 予执 行应 当注 意的 几个主 要 问题 经( ) 重适 用先 予执行 一 慎 资金 的周转 和商品流通 会带来 经济效 益 , 权利 人在诉 讼过程 在 市场经 济体 制下 , 业 已完全享 有 了生产 经营 自主权 , 企 企 业 向谁 购买 生产所 需要 的原材 料 , 产什么 种类 的产 品 , 生产 中 为 了 自己的利益 , 往提 出先予 执 行的请求 , 民法 院 对权 利 生 将 往 人 的产 品销售给 谁 , 是用 行政手 段进 行调整 , 是由企业 自己做 人 的请求 必须 认真 审查 。 不 而 根据 案件 的实 际情况 , 权利 人 生产经 营 主, 依靠 市场来 实现 。然 而 , 各经 济主 体之 间横 向的交 往避 免不 上 的具 体 困难 , 对照 先予 执行 必备 的法定 条件 , 过调 查分析 后 经 了经济 纠纷 案件 的不 断发 生 。 一些 经济纠 纷案 件中 , 在 出现 了 当 认 为 符合 先予执 行条件 的 , 应 当及时 作 出先 予执 行 的裁 定 。 就 如 事人权 利 义务关 系明确 , 先予执 行将会严 重影响 权利人 的生产 果不 符合 先 予执 行 的法 定条 件, 民法 院则 不应作 出先予执 行 的 不 人 经营活 动的情 况大 量存在 , 客观上 就要求 必须有相 应 的法 律来规 裁定 , 免 出现损 害义 务人 的合法 权益情 况 , 避 以及 造成 先予 执行 范市 场经 济秩序 。《 民事 诉讼法 》 《 和 意见》 于经济 纠纷 案件适 的滥 用 。 关 用 先予 执行 的规 定正 是适应 经济 发 展的这 一 需要而 制定 的法 律 手 段 。实践 证明 , 一法律 手段 对保 护当事 人 的合法权 益 , 进 这 促 经 济 的发展 起到 了积极 作用 。 ( ) 济纠 纷案件 适用 先予执 行 的主要 益处 三 经 1有利 于案 件判 决 ( 解) 的执 行 . 调 后( ) 二 申请人 中请 先 予执行 必须提 供担保 人 民法院在 收到权利 人先予 执行 的 申请后 , 应当责 令 申请 人 提 供担 保 。 这是 因为在 市场经 济条 件下 , 资金 的循 环与 周转可 以 获得利 润 。 商品 的价格 受供 求关 系的影 响随 时可 能发生 变化 , 如 果先 予执 行错误 , 就会 给义 务人造 成损 失 。 照法 律规 定 已经交 按先予 执 行可 以使权 利人 预先 实现 一部 分权利 , 从而减 少损 付 的财 物虽然 可 以通 过执 行回转 的手 段返还 给义 务人 , 义务人 对失, 同时 也有利 于人 民法 院在案 件判 决( 解) 的顺利 执 行 。 调 后 遭受 的损失也 可 以判 令权利 人进行赔 偿 , 由于经济 纠纷 案件 中 但 的先 予执 行的 内容 是大额 的款项或 大量 的财物 , 果先 予执 行错 如2能 起到促 进市 场经 济健康 发 展的 作用 .在解 决经济 纠纷案 件过程 中适用现 予执 行, 必然会 加快彻 底 误 , 将给 义务人 造成 严重损 失 。因此 , 适用 先予 执行 时也 必 必 在解 决案件 的速 度 , 件纠纷 解 决了 , 案 当事 人 的合法权 益 得到 了保 须 慎重 考虑对 义 务人利 益 的保护 ,所 以权 利人 在 申请 先 予执 行 护 , 能 在市场 经济 中进一 步 发展 , 就 因此 先予 执行 能起 到促进 市 时 , 应提 供担 保 。 场 经济 健康 发展 的作用 。 ( ) 三 作出先子执行的裁定, 必须考虑义务人实际偿付能力 当义务 人无 常付 能力 或者 偿付后 造成 义 务人 生产 经营 活动 不能进 行的情 况 , 不能裁 定 先予执 行。 是说 , 定先 予执 行时 , 就 裁 二、 经济 纠纷 案件适 用先 予执 行必须 具 备的条 件 ( ) 须是给 付 内容 的经济 纠纷案 件 一 必在 经济纠纷 案件 中 , 不具 备给付性 质 的诉讼不存 在先 予执 行 应 考虑 义务人 的实际承 受能 力, 以避 免出现裁 定后不 能执行 的后 的 问题 。适 用 先予执 行 的经济 纠纷 案件 必须 是 由义务 人 的积 极 果 。行 为来 履行义 务 , 包括返 还交 付一定 的财物 , 如偿还 货款 、 交付 合 同标 的物 , 赔偿经 济损 失等 。 ( ) 予执行 的裁 定一 经作 出 , 须立 即执行 四 先 必先予执 行的裁 定作 出后 即发生法 律效 力, 当事人 不得提 起上 ( ) 二 必须是 权 利人和 义 务人 之 间存在 着 明确的 经济 法律 关 诉 。 法律规 定 当事人 不服 先予执行裁 定可 以 申请 复议 一 次, 但在 系, 同时当事人之间在同一案件中并无相互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 复议 期问 不停止 裁定 的执 行。 就是 说先予 执 行的裁 定 作出后 , 这 人 民法 院裁 定义 务人 先予执 行 , 必须 以权利 人和义 务人之 间 即发 生法律 效力 , 必须立即执 行 , 务人如 不 自觉 履行 , 民法 院 义 人的经济法 律 关系 已经 是 明确 的为前 提 , 诉讼 中的 原告对被 告并 不 应 依法 强制执 行 。先予 执行 的裁 定是在 权 利人 生产经 营活 动 难 存在 对等 的给付 义 务。 以正常进 行的 紧急情 况下 作 出的, 如果 不立 即执行 , 就会 失去 先 ( ) 三 必须 是权 利人 的生产 经 营活动 由于 经济 困难 而无法正 予执 行 的意义 , 不利 于保护 权利 人 的合 法权 益 。 常进行 的 案件 笔者 上述 的粗 浅看法 意在 说明 《 民事 诉讼 法》 《 见》 然 和 意 虽就是 说 , 果不适 应先 予执 行 , 如 权利 人 的生产经 营活 动就 会 没有 单列 条文明确 规定经 济纠纷 案件可 以适用先 予执 行 , 是立 但 被 迫停止 。如 果没 有这种 紧迫 的 需要 , 使是法 律关 系明确 , 即 并 法 精神 的实 质却 体现 了经济 纠纷 案件 应 当适用 先予 执行 。 市场 且 有给 付性质 , 又没 有对 等给 付义 务的案 件 , 不能适 应先 予执 经 济体 制的 建立与 发展 , 也 客观上 也要 求审理 经济 纠纷 案件 , 必须 行。 具备先 予执 行的法 律手 段 。 以上三个 条件是 经济纠 纷案件 适应 先予执 行的必备 条件 。 这 18 0
i I 轧会 ▲{ } J 21 02・0( 2中)◆ 经济 与 法 经 济纠纷案件应 否适用先予执行 李 德义 摘 要 经济纠纷案件应否适用先予执行?虽然法律没有条款具体明确规定,在理论上: 和司法实践中又存在着不同的观 点及 做 法, 是笔 者认 为 , 但 经济纠 纷案 件应 当适 用 先予执 行 , 为立 法精神 已经体现 在 法律规 定 中, 因 以及 市 场经 济体 制的建 立与 发展 , 观上也 要 求 审理经 济纠 纷案 件必 须适 用先 予执 行 的法律 手段 。 客 关键 词 经 济纠纷 先 予执 行 司法 实践 作 者 简介 : 李德 义 , 宁省衡 平律 师 事务 所。 辽 中 图分类 号 : 95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0 909 (020 -0 -2 10 .5 22 1)217 0我 国《 民事诉 讼法》 和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 用 《 中华 人民共和 规 定 的紧 急情况 , 括 : 1需要 立 即停止 侵害 、 除妨 害 的:2 包 () 排 () 国 民事诉讼 法》 干 问题 的意 见 ( 若 以下简 称意 见) 对先 予执 行作 出 了规 定 。 但对 经 济纠纷 案 件应 否适 用先 予执 行 , 没有 明确 体现 在 需要 立 即制止某 项行 为 的;3需 要立 即返回 用于购 置生产 原料 、 () 生产 工具 货款 的 ; 4 追 索恢 复 生产 、 () 经营 急需 的保 险理赔 费用 ” 法 条上 和 ( 意见 ) 在 理论上 和 司法实践 中有 着不 同的观 点及 作 的。 中, 法。 上述 《 民事诉讼 法》 第九十七 条规 定中 ( 、二 ) 一) ( 项是 保护 公 理论 上有 一种观 点认 为 , 济纠纷案 件适 用先 予执 行是一种 民权益 的 。当有 的 公民在 得不 到赡养 费、 经 扶养 费 、 恤金 、 抚 抚育 严 重 违反 程序 法 的行 为。 费、 医疗 费 , 动者得 不到 劳动报 酬时 , 民法 院根 据当事 人 的申 劳 人 这种 观点 的理 由是: 其一 , 民事 诉讼 法》 《 规定 的可 以先 予执 请 可 以裁 定 先予 执行 ,以保 证权 利人 能够 正常 生活 。第 ( ) 三 项 行的六 种案 件 , 即追索赡 养 费、 扶养 费 , 育 费、 抚 抚恤 金、 医疗 费和 “ 因情况 紧 急需要 先 予执 行的 , 笔者 认 为 , ( 项规 定 中就包 ” 第 三)劳动报 酬 , 不包括 经济 纠纷案 件 , 是绝 对确 定的法 律规 范, 这 不允 括 了经 济纠 纷案 件需 要先 予执 行 的情 况 。 因为 《 民事诉讼 法》 第 许 任 意扩 大适 用 范围 。 九 十八 条第 一款 第一 项规 定 了, 不先予 执行将 严重 影响 申请 人 的 其二 , 六种 之外 的 “ 这 紧急 情况 ” 项 , 《 一 即 民事 诉讼 法》 规定 生产 经营 的 情况 。 意 见》 《 第一 百零 七 条第 ( ) 规定 的“ 急情 三 项 紧 的因 情况 紧 急需要 先予 执 行的 , 相对 确 定的法 律规 范 , 附属 况 ” 是 “ 是 它 , 需要 立 即返还 用于 购置 生产 原料 、 产工 具货 款 的” 生 情 于对这 六种 案件 范围 的绝对 规定 , 能在 这六种 案件 范围 内而法 况 , 追 索恢 复生产 、 只 和“ 经营 急需 的保险理 赔 费的” 况, 情 这些 情况 律 不 能详 尽规 定 的情 况 内掌 握 。 其三, 这六种 案 件都 只限 于与 公 民个人 生活 、 个人 生产 经营 紧 密联 系 的案 件 。 所指 的就 是经 济 纠纷 案件 需要 先予执 行 的情 况。 为什 么要 作这样 的理解 呢 ?这是 因为 : 是经济 纠纷 案件和 一《 民事诉讼 法》 九十 七条第 ( )( 项 规定 的民事纠 纷案 件一 第 一 、二) 样, 要解 决的 也是 权益之 争 。 不 同的是经 济 纠纷 案件 的主 体在 所 绝大 多数 情况 下 是法人 和其 他经 济组 织 , 第九 十七 条第 ( 、 而 一) ( ) 二 项规 定所 发 生的 民事 纠纷 案件 的主 体是 公 民。公 民的 合法 权益受 到侵 犯, 以致 不 能正常 生活和 法人 及其他 组织 的合法 权益 受到 侵犯 , 以致难 以继 续经 营 , 两种 情况 下 的合法 权益 都受 到 这 了侵 害时 , 果 说法 律只 对 公民的权 利赋 予 了保护 手段 , 如 而对 法 还 有 一种观 点认 为 , 经济 纠纷 案件 应 当适用 先予 执行 。 由 理 是 , 民法 院审 理经 济纠 纷案 件适 用 《 人 民事诉 讼法 》 。 那么《 民事诉讼 法》 《 见》 和 意 关于 先予 执行 是 否适用 经济 纠 纷案 件 昵? 一、经济 纠纷 案件 应 当适 用先予 执行 ( ) 一 符合《 民事诉讼法》 意见》 和Ⅸ 的规定 《 民事 诉讼 法》 九十七 条规 定 ,人 民法 院对下 列案 件 , 据 人 和其 他经 济组织 的权益 却没 有相应 的保护 手段 , 第 “ 根 这显 然不符 合 当事 人的 申请 , 以裁 定先 予执 行 :一 ) 索赡 养 费、 养 费、 可 ( 追 扶 抚 我 国 民事法 律制 度 的宗 旨。 育 费、 恤金 、 疗 费用 的; 二) 索 劳动报 酬 的 ;三 ) 抚 医 ( 追 ( 因情 况 紧 二 是《 民事诉讼 法》 《 和 意见》 的规 定本 身, 分说明 了经济纠 充纷 案件 应当 适用 现予 执行 。 《 民事诉 讼法 》 明确规 定 的可 以适用 急需要 先 予执 行 的。 ”《 民事诉 讼法》 第九 十八 条规定 :人 民法院 裁定 先予执 行的 , 先予 执 行的六 种 案件 中没有 包括 经济 纠 纷案 件在 内 。 “ 但是 , 这六 应 当 符合 下列 条件 : 其 中第 一项规 定 : 当事 人之 问权 利义 务关 种案 件之 外的“ 况 紧急” 项 , 然没有 具 体规定 什么性 质的 案 ” “ 情 一 虽 系明确 , 不先 予执 行将严 重影 响 申请 人 的生活或 者 生产经营 的 : 件 , ” 但是立 法本 意却 明显地 体现 在《 民事 诉讼法 》 九十八 条第一 第《 意见》 第一 百零 七条 规 定: 民事诉讼 法 第九 十七 条第三 项 项 的规 定中 和 《 见》 “ 意 第一 百零 七 条第三 项和 第 四项 的规 定里 。 17 0 制 占毒 金 ▲◆ 经济 与法 这说 明经济 纠纷 案件适 用 先予执 行是 有法可 依 的。 // 0 2 ・0 ( ) 21 2中 三个 条件相 互联 系, 一不可 , 则不 能适应 先予执 行 。 缺 否 ( ) 济的发 展 , 二 经 市场 经济 体制 的 良性运 行 , 客观 上要 求 审 理经 济纠 纷案件 必 须具备 先予执 行 的法律 手段 三 、 济纠纷 案件 适应先 予执 行应 当注 意的 几个主 要 问题 经( ) 重适 用先 予执行 一 慎 资金 的周转 和商品流通 会带来 经济效 益 , 权利 人在诉 讼过程 在 市场经 济体 制下 , 业 已完全享 有 了生产 经营 自主权 , 企 企 业 向谁 购买 生产所 需要 的原材 料 , 产什么 种类 的产 品 , 生产 中 为 了 自己的利益 , 往提 出先予 执 行的请求 , 民法 院 对权 利 生 将 往 人 的产 品销售给 谁 , 是用 行政手 段进 行调整 , 是由企业 自己做 人 的请求 必须 认真 审查 。 不 而 根据 案件 的实 际情况 , 权利 人 生产经 营 主, 依靠 市场来 实现 。然 而 , 各经 济主 体之 间横 向的交 往避 免不 上 的具 体 困难 , 对照 先予 执行 必备 的法定 条件 , 过调 查分析 后 经 了经济 纠纷 案件 的不 断发 生 。 一些 经济纠 纷案 件中 , 在 出现 了 当 认 为 符合 先予执 行条件 的 , 应 当及时 作 出先 予执 行 的裁 定 。 就 如 事人权 利 义务关 系明确 , 先予执 行将会严 重影响 权利人 的生产 果不 符合 先 予执 行 的法 定条 件, 民法 院则 不应作 出先予执 行 的 不 人 经营活 动的情 况大 量存在 , 客观上 就要求 必须有相 应 的法 律来规 裁定 , 免 出现损 害义 务人 的合法 权益情 况 , 避 以及 造成 先予 执行 范市 场经 济秩序 。《 民事 诉讼法 》 《 和 意见》 于经济 纠纷 案件适 的滥 用 。 关 用 先予 执行 的规 定正 是适应 经济 发 展的这 一 需要而 制定 的法 律 手 段 。实践 证明 , 一法律 手段 对保 护当事 人 的合法权 益 , 进 这 促 经 济 的发展 起到 了积极 作用 。 ( ) 济纠 纷案件 适用 先予执 行 的主要 益处 三 经 1有利 于案 件判 决 ( 解) 的执 行 . 调 后( ) 二 申请人 中请 先 予执行 必须提 供担保 人 民法院在 收到权利 人先予 执行 的 申请后 , 应当责 令 申请 人 提 供担 保 。 这是 因为在 市场经 济条 件下 , 资金 的循 环与 周转可 以 获得利 润 。 商品 的价格 受供 求关 系的影 响随 时可 能发生 变化 , 如 果先 予执 行错误 , 就会 给义 务人造 成损 失 。 照法 律规 定 已经交 按先予 执 行可 以使权 利人 预先 实现 一部 分权利 , 从而减 少损 付 的财 物虽然 可 以通 过执 行回转 的手 段返还 给义 务人 , 义务人 对失, 同时 也有利 于人 民法 院在案 件判 决( 解) 的顺利 执 行 。 调 后 遭受 的损失也 可 以判 令权利 人进行赔 偿 , 由于经济 纠纷 案件 中 但 的先 予执 行的 内容 是大额 的款项或 大量 的财物 , 果先 予执 行错 如2能 起到促 进市 场经 济健康 发 展的 作用 .在解 决经济 纠纷案 件过程 中适用现 予执 行, 必然会 加快彻 底 误 , 将给 义务人 造成 严重损 失 。因此 , 适用 先予 执行 时也 必 必 在解 决案件 的速 度 , 件纠纷 解 决了 , 案 当事 人 的合法权 益 得到 了保 须 慎重 考虑对 义 务人利 益 的保护 ,所 以权 利人 在 申请 先 予执 行 护 , 能 在市场 经济 中进一 步 发展 , 就 因此 先予 执行 能起 到促进 市 时 , 应提 供担 保 。 场 经济 健康 发展 的作用 。 ( ) 三 作出先子执行的裁定, 必须考虑义务人实际偿付能力 当义务 人无 常付 能力 或者 偿付后 造成 义 务人 生产 经营 活动 不能进 行的情 况 , 不能裁 定 先予执 行。 是说 , 定先 予执 行时 , 就 裁 二、 经济 纠纷 案件适 用先 予执 行必须 具 备的条 件 ( ) 须是给 付 内容 的经济 纠纷案 件 一 必在 经济纠纷 案件 中 , 不具 备给付性 质 的诉讼不存 在先 予执 行 应 考虑 义务人 的实际承 受能 力, 以避 免出现裁 定后不 能执行 的后 的 问题 。适 用 先予执 行 的经济 纠纷 案件 必须 是 由义务 人 的积 极 果 。行 为来 履行义 务 , 包括返 还交 付一定 的财物 , 如偿还 货款 、 交付 合 同标 的物 , 赔偿经 济损 失等 。 ( ) 予执行 的裁 定一 经作 出 , 须立 即执行 四 先 必先予执 行的裁 定作 出后 即发生法 律效 力, 当事人 不得提 起上 ( ) 二 必须是 权 利人和 义 务人 之 间存在 着 明确的 经济 法律 关 诉 。 法律规 定 当事人 不服 先予执行裁 定可 以 申请 复议 一 次, 但在 系, 同时当事人之间在同一案件中并无相互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 复议 期问 不停止 裁定 的执 行。 就是 说先予 执 行的裁 定 作出后 , 这 人 民法 院裁 定义 务人 先予执 行 , 必须 以权利 人和义 务人之 间 即发 生法律 效力 , 必须立即执 行 , 务人如 不 自觉 履行 , 民法 院 义 人的经济法 律 关系 已经 是 明确 的为前 提 , 诉讼 中的 原告对被 告并 不 应 依法 强制执 行 。先予 执行 的裁 定是在 权 利人 生产经 营活 动 难 存在 对等 的给付 义 务。 以正常进 行的 紧急情 况下 作 出的, 如果 不立 即执行 , 就会 失去 先 ( ) 三 必须 是权 利人 的生产 经 营活动 由于 经济 困难 而无法正 予执 行 的意义 , 不利 于保护 权利 人 的合 法权 益 。 常进行 的 案件 笔者 上述 的粗 浅看法 意在 说明 《 民事 诉讼 法》 《 见》 然 和 意 虽就是 说 , 果不适 应先 予执 行 , 如 权利 人 的生产经 营活 动就 会 没有 单列 条文明确 规定经 济纠纷 案件可 以适用先 予执 行 , 是立 但 被 迫停止 。如 果没 有这种 紧迫 的 需要 , 使是法 律关 系明确 , 即 并 法 精神 的实 质却 体现 了经济 纠纷 案件 应 当适用 先予 执行 。 市场 且 有给 付性质 , 又没 有对 等给 付义 务的案 件 , 不能适 应先 予执 经 济体 制的 建立与 发展 , 也 客观上 也要 求审理 经济 纠纷 案件 , 必须 行。 具备先 予执 行的法 律手 段 。 以上三个 条件是 经济纠 纷案件 适应 先予执 行的必备 条件 。 这 1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