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名词解释 2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进行中,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权利主张,只是执行程序暂时中止的法律制度。执行异议成立,原执行程序中止,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提出执行异议的只能是执行主体之外的利害关系人。2,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只能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结束前。3,案外第三人的执行异议必须确有理由。4案外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一般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方式提出。 执行回转:指已经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后,因原执行依据被撤销,由执行员更具新的法律文书采取措施将被执行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到未执行前的状态。条件:1执行回转以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为前提2,法院执行回转也要有执行依据3原法律文书已经为人民法院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依申请、提起或者决定再审以及如何再审所适用的程序。他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项补救措制度。该程序启动的主体有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检察院和当事人的申请。

指令再审: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基于审判监督权,做出裁定,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特点:指令再审的机关是最高法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被监督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同时.指令再审时,原判决有第一人民法院做出的,应当指令第一审法院再审;原判决由第二审法院做出的,应当指令第二审法院再审。

抗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对已经生效的决定、调解协议书和依公示催告程序做出的除权判决不能抗诉),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他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权利,也是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条件:1提起抗诉的判决或者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由有权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提起。3必须具备法定原因。4,应当提交抗诉书。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书认为去游错误,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再次审判的请求。条件:必须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书提出。2,必须有法定的事由。3,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4,申请再审必须在两年的法定期限内提出。

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三个部分:首部、正文和尾部,调解书必须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1结束诉讼程序,2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行起诉。3不得提起上诉。4具有强制执行能力。

调解协议: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指甲呢争议即实体权利义务所达成哦,并经过法院批准的协议。主要有两种形式:即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和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笔录。

民事非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非送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的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征:1具有分立性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2,具有不对抗性3,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4,适用民事非讼程序审理民事非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程序。他除了具有民事非讼程序的共同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只允许债权人参加诉讼2,审判组织实行独任制。3只适用于特定的债务案件。4依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的效力是附条件的。

公示催告程序:指人民法院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其还具有以下特点:只适用于特定案件2,所适用的案件以没有明确的对应利害关系人为前提。3审判组织具有变通性。审理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宣告票据无效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4适用该程序审判案件的方式特殊,包括催稿阶段和除权判决阶段。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申明不服,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上诉作为当事人的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是上级人民法院开始第二审程序

的唯一依据,是对于一审错误裁判的一种救济手段,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做的裁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条件:1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者裁定。2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3必须在法定的15日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4必须递交书面上诉状。

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他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是后者的简化,适用的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利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了人民法院办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民事冲突:又称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对现存或者将来的民事权益状态或者归属的态度和认识不一致所形成的矛盾,就本质讲是利益的冲撞,上升为法律层面就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特点:纠纷主体的平等性。2纠纷内容的特定性。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4,纠纷的可处分性。

民事诉讼法:指国家制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广义上指除了《民事诉讼法典》以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它既是人民法院处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又是当事人起诉、应诉、进行诉讼和申请执行的行为准则,又是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一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特点:1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2体现了法院审判气压表个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和平衡。

民事诉讼的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他会死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取得一项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民事审判权的落实2,明确各级法院的权限,减少管辖权冲突。3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4,能够在司法领域体现国家主权。法律上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合议制和独任制: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查并做出判决。独任制只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具体讲,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才适用独任制。

专属管辖:指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由只能有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它是排他性的管辖,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出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其他法院管辖。排他性指:1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2非专属法院不得因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而以承认管辖的理由二取得管辖权。3上级法院不得因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而进行指定管辖。主要包括: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因港口作业提起的诉讼、和银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指当事人双方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条件: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只能对第一审的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并只能约定地域管辖;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范围内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约定的法院必须实明确的、单个的;必须采用书面方式。

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它是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发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方法,他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用来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但有时也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条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管辖权转移: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其因而取得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条件: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需在提交答辩状时进行。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须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者资格。自然人当事人能力始于出生,至于死亡。非法人团体拥有当事人能力,一般须具备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有实施诉讼

的也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一个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当从该具体的诉讼案件的原告所主张的诉讼标的在他所起诉的当事人之间予以解决是否适当而且有无意义来决定。

必要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统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否则应该予以追加,同时合并审理且做出同一判决。特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的同一性;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诉讼行为一致;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何以判决。

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试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经当事人同一,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构成要件: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2同属一个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者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排除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参加诉讼后,诉讼请求时针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本诉的原告和被告是参加诉讼的共同被告。其参加诉讼应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没有变更诉讼请求、承认或者放弃诉讼、请求和解、申请执行的权利,但他具有相对独立性。

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遇有生活或生产上的急需,依法裁定对方当事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强制性措施。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包括三类: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需要立即返还以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回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

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是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护措施。其中财产保全制度中“财产”包括金钱、非金钱财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案:

1,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2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处理: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4仲裁委员会仲裁5民事诉讼 执行异议:在执行程序进行中,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1分)

执行异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执行案件之外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执行当事人特别是被执行人不能提出异议;(1分)

2、提出异议的时间只能是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尚未终结之前;(1分)

3、第三人提出异议方式法律作出硬性规定——书面、证据;(1分)

4、异议的内容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之全部或一部分拥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1分) (异议的处理结果)

二、问答题

出题范围:第一章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一章 “执行难”

1、纠纷解决机制:“小矛盾、大调解”

答: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是享有“东方经验”之美誉的法院调解制度,被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其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为核心要素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私法纠纷领域的廷伸,是一种当事人主义。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存在如下缺陷:一是随意启动调解程序。二是调解无具体期限,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三是对违法调解缺乏制约。四:审判权和调解权交织。五使用调解解决纠纷的的适用范围过于广泛。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规定和处

分原则相悖、调解目的不符。

调解制度的重要性:1解决社会民事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2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1立法构想:首先,制定调解程序法,明确调解的受案范围、调解的启动、期限。 其次,制定调解实体法,明确法官职能。最后,取消反悔权。2在立法程序上对调节程序予以规范化和严谨化。3界定民事调解制度调解适用范围。4把握好法官在民事调解制度中的地位和角色。5对当事人的反悔权加以限制。

2、执行难:“如何破解执行难”

执行难原因分析:被执行人问题、法院自身问题、执行立法问题、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协助执行机关问题。 执行原因:一、法院内部原因:1执行装备差,人员少,执行经费不足。2执法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存在部分失职和滥用职权等情形。3审判和执行机械分离,造成审判和执行工作人为脱节,审判人员“重审轻执”思想造成执行难。4执行缺乏统一的指挥,力量分散。5片面强调调解结案造成执行难。6因法律文书制作质量不高造成执行难。7因违法裁判和违法执行造成执行难。

法院外部原因:1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2被执行人法律意识不高,法律观念薄弱,妨害执行。3申请执行人举证不利。4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5具有特殊职权的人假公济私,干预执行。5民事执行立法不完善。6协助机关不积极配合。

解决措施:1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形成一个以党委、人大、政协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综合执行格局。2加强立法工作。3加强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4国家相关部门应该设立相关制度,清除执行障碍。5加强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6健全和完善执行救助金制度,对却无被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进行适当的经济救助。7尽快建立执行信用制度,是被执行人珍爱信用记录,主动履行义务。8各部门要协调配合,特别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该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消除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自觉履行法院判决。9媒体进行正面引导,公众加强监督,当事人树立风险意识。

执行开始:条件1.成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4义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并继续有规定履行之嫌。5,申请人提出申请未超过执行时效。6执行案件属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执行开始的方式:申请人申请执行;移交执行;委托执行。

执行过程:1,执行员在执行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2,执行过程中手续要绝对合法。3正确实施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一、对动产的执行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二、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主要指土地、房屋、森林、草原等)三、制定交付财物、票证和完成行为的措施:1交付财物包括交付种类物和特定物2。完成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3搜查

四、特殊的执行制度:1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金3继续执行制度4。执行第三人的财产制度。五,执行辅助制度:1,财产报告制度2执行联动机制,动用社会相关渠道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3罚款,个人1000元以下,单位3万元以下。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进行中,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权利主张,只是执行程序暂时中止的法律制度。执行异议成立,原执行程序中止,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提出执行异议的只能是执行主体之外的利害关系人。2,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只能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结束前。3,案外第三人的执行异议必须确有理由。4案外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一般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方式提出。 执行回转:指已经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后,因原执行依据被撤销,由执行员更具新的法律文书采取措施将被执行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到未执行前的状态。条件:1执行回转以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为前提2,法院执行回转也要有执行依据3原法律文书已经为人民法院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依申请、提起或者决定再审以及如何再审所适用的程序。他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项补救措制度。该程序启动的主体有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检察院和当事人的申请。

指令再审: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基于审判监督权,做出裁定,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特点:指令再审的机关是最高法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被监督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同时.指令再审时,原判决有第一人民法院做出的,应当指令第一审法院再审;原判决由第二审法院做出的,应当指令第二审法院再审。

抗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对已经生效的决定、调解协议书和依公示催告程序做出的除权判决不能抗诉),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他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权利,也是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条件:1提起抗诉的判决或者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由有权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提起。3必须具备法定原因。4,应当提交抗诉书。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书认为去游错误,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再次审判的请求。条件:必须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书提出。2,必须有法定的事由。3,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4,申请再审必须在两年的法定期限内提出。

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三个部分:首部、正文和尾部,调解书必须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1结束诉讼程序,2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行起诉。3不得提起上诉。4具有强制执行能力。

调解协议: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指甲呢争议即实体权利义务所达成哦,并经过法院批准的协议。主要有两种形式:即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和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笔录。

民事非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非送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的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征:1具有分立性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2,具有不对抗性3,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4,适用民事非讼程序审理民事非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程序。他除了具有民事非讼程序的共同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只允许债权人参加诉讼2,审判组织实行独任制。3只适用于特定的债务案件。4依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的效力是附条件的。

公示催告程序:指人民法院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其还具有以下特点:只适用于特定案件2,所适用的案件以没有明确的对应利害关系人为前提。3审判组织具有变通性。审理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宣告票据无效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4适用该程序审判案件的方式特殊,包括催稿阶段和除权判决阶段。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申明不服,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上诉作为当事人的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是上级人民法院开始第二审程序

的唯一依据,是对于一审错误裁判的一种救济手段,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做的裁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条件:1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者裁定。2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3必须在法定的15日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4必须递交书面上诉状。

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他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是后者的简化,适用的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利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了人民法院办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民事冲突:又称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对现存或者将来的民事权益状态或者归属的态度和认识不一致所形成的矛盾,就本质讲是利益的冲撞,上升为法律层面就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特点:纠纷主体的平等性。2纠纷内容的特定性。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4,纠纷的可处分性。

民事诉讼法:指国家制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广义上指除了《民事诉讼法典》以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它既是人民法院处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又是当事人起诉、应诉、进行诉讼和申请执行的行为准则,又是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一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特点:1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2体现了法院审判气压表个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和平衡。

民事诉讼的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他会死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取得一项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民事审判权的落实2,明确各级法院的权限,减少管辖权冲突。3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4,能够在司法领域体现国家主权。法律上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合议制和独任制: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查并做出判决。独任制只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具体讲,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才适用独任制。

专属管辖:指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由只能有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它是排他性的管辖,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出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其他法院管辖。排他性指:1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2非专属法院不得因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而以承认管辖的理由二取得管辖权。3上级法院不得因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而进行指定管辖。主要包括: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因港口作业提起的诉讼、和银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指当事人双方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条件: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只能对第一审的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并只能约定地域管辖;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范围内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约定的法院必须实明确的、单个的;必须采用书面方式。

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它是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发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方法,他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用来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但有时也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条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管辖权转移: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其因而取得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条件: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需在提交答辩状时进行。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须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者资格。自然人当事人能力始于出生,至于死亡。非法人团体拥有当事人能力,一般须具备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有实施诉讼

的也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一个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当从该具体的诉讼案件的原告所主张的诉讼标的在他所起诉的当事人之间予以解决是否适当而且有无意义来决定。

必要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统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否则应该予以追加,同时合并审理且做出同一判决。特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的同一性;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诉讼行为一致;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何以判决。

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试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经当事人同一,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构成要件: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2同属一个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者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排除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参加诉讼后,诉讼请求时针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本诉的原告和被告是参加诉讼的共同被告。其参加诉讼应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没有变更诉讼请求、承认或者放弃诉讼、请求和解、申请执行的权利,但他具有相对独立性。

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遇有生活或生产上的急需,依法裁定对方当事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强制性措施。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包括三类: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需要立即返还以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回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

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是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护措施。其中财产保全制度中“财产”包括金钱、非金钱财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案:

1,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2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处理: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4仲裁委员会仲裁5民事诉讼 执行异议:在执行程序进行中,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1分)

执行异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执行案件之外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执行当事人特别是被执行人不能提出异议;(1分)

2、提出异议的时间只能是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尚未终结之前;(1分)

3、第三人提出异议方式法律作出硬性规定——书面、证据;(1分)

4、异议的内容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之全部或一部分拥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1分) (异议的处理结果)

二、问答题

出题范围:第一章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一章 “执行难”

1、纠纷解决机制:“小矛盾、大调解”

答: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是享有“东方经验”之美誉的法院调解制度,被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其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为核心要素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私法纠纷领域的廷伸,是一种当事人主义。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存在如下缺陷:一是随意启动调解程序。二是调解无具体期限,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三是对违法调解缺乏制约。四:审判权和调解权交织。五使用调解解决纠纷的的适用范围过于广泛。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规定和处

分原则相悖、调解目的不符。

调解制度的重要性:1解决社会民事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2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1立法构想:首先,制定调解程序法,明确调解的受案范围、调解的启动、期限。 其次,制定调解实体法,明确法官职能。最后,取消反悔权。2在立法程序上对调节程序予以规范化和严谨化。3界定民事调解制度调解适用范围。4把握好法官在民事调解制度中的地位和角色。5对当事人的反悔权加以限制。

2、执行难:“如何破解执行难”

执行难原因分析:被执行人问题、法院自身问题、执行立法问题、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协助执行机关问题。 执行原因:一、法院内部原因:1执行装备差,人员少,执行经费不足。2执法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存在部分失职和滥用职权等情形。3审判和执行机械分离,造成审判和执行工作人为脱节,审判人员“重审轻执”思想造成执行难。4执行缺乏统一的指挥,力量分散。5片面强调调解结案造成执行难。6因法律文书制作质量不高造成执行难。7因违法裁判和违法执行造成执行难。

法院外部原因:1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2被执行人法律意识不高,法律观念薄弱,妨害执行。3申请执行人举证不利。4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5具有特殊职权的人假公济私,干预执行。5民事执行立法不完善。6协助机关不积极配合。

解决措施:1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形成一个以党委、人大、政协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综合执行格局。2加强立法工作。3加强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4国家相关部门应该设立相关制度,清除执行障碍。5加强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6健全和完善执行救助金制度,对却无被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进行适当的经济救助。7尽快建立执行信用制度,是被执行人珍爱信用记录,主动履行义务。8各部门要协调配合,特别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该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消除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自觉履行法院判决。9媒体进行正面引导,公众加强监督,当事人树立风险意识。

执行开始:条件1.成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4义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并继续有规定履行之嫌。5,申请人提出申请未超过执行时效。6执行案件属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执行开始的方式:申请人申请执行;移交执行;委托执行。

执行过程:1,执行员在执行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2,执行过程中手续要绝对合法。3正确实施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一、对动产的执行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二、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主要指土地、房屋、森林、草原等)三、制定交付财物、票证和完成行为的措施:1交付财物包括交付种类物和特定物2。完成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3搜查

四、特殊的执行制度:1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金3继续执行制度4。执行第三人的财产制度。五,执行辅助制度:1,财产报告制度2执行联动机制,动用社会相关渠道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3罚款,个人1000元以下,单位3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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