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变更注册实施细则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文昌市卫生局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医师变更注册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第二条;
(三)《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四)《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9号)。
四、办件类别:即时办理
五、申请条件: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六、申请材料:
(一)医师执业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2份);
(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医师执业证书》(原件1份)
(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市医院、市中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1份);
(七)变更后拟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等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原注册主管部门的医师注册变更通知单(原件1份)和本人原注册信息软盘1张;
(九)同类别变更执业范围(专业科目)的,应提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在省卫生厅指定业务培训机构接收培训和(或)进修满两年,持有考核合格证明;
(十)跨类别变更执业范围(专业科目)、变更类别、变更级别均应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再按照首次执业注册程序申办;
(十一)海南省卫生厅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拟执业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所有申报材料按顺序排列,使用A4纸,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申请必须签名。
七、办理程序:
1.向市政务中心大厅市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
2.市卫生局审批办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资料符合要求的即可受理。
5.市卫生局当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需将理由告知申请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当场告知理由或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八、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九、联系电话:市政务中心大厅卫生局审批办(63282471)。
医师变更注册实施细则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文昌市卫生局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医师变更注册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第二条;
(三)《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四)《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9号)。
四、办件类别:即时办理
五、申请条件: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六、申请材料:
(一)医师执业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2份);
(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医师执业证书》(原件1份)
(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市医院、市中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1份);
(七)变更后拟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等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原注册主管部门的医师注册变更通知单(原件1份)和本人原注册信息软盘1张;
(九)同类别变更执业范围(专业科目)的,应提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在省卫生厅指定业务培训机构接收培训和(或)进修满两年,持有考核合格证明;
(十)跨类别变更执业范围(专业科目)、变更类别、变更级别均应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再按照首次执业注册程序申办;
(十一)海南省卫生厅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拟执业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所有申报材料按顺序排列,使用A4纸,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申请必须签名。
七、办理程序:
1.向市政务中心大厅市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
2.市卫生局审批办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资料符合要求的即可受理。
5.市卫生局当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需将理由告知申请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当场告知理由或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八、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九、联系电话:市政务中心大厅卫生局审批办(63282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