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企业约谈制度

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企业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强化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

人意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消除药品安全

隐患,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按职责分工和属地管

理原则约谈药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员。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制度进行约谈:

(一)存在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需要警示其改正的;

(二)存在违法违规苗头,需要进行警示教育的;

(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监管相对人认识不到位,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需要教育、督促整改的;

(五)未严格按照规定实施GSP管理,需责令改正的;

(六)年度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被评为失信或严重失信的;

(七)未按期申报GSP认证或GSP认证未通过现场检查的;

(八)违法发布药品广告频次较高的;

(九)群众举报或协查案件较多的;

(十)对GSP认证、跟踪检查、飞行检查或日常监督检查中提出的缺陷项目

不及时认真进行整改的。

(十一)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约谈的内容

(一)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讲解,监管形势的分析;

(二)思想认识不到位予以批评教育,纠正其认识态度;

(三)告知被约谈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可能出现

的危害后果,帮助分析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讲清违法广告危害,责成其立即停止违法广告的发布;

(五)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存在困难;

(六)督促约谈对象承诺做好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七)与相对人沟通,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建议;

(八)其他应当在约谈中提出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被约谈人为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

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

第六条 约谈组织实施程序。原则上由市局、县局(分局)相关科(股)

室负责人负责约谈,必要时由分管领导负责约谈;约谈时至少有两名药品监管人

员在场,同时要做好约谈记录,需载明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

员等内容,约谈记录经被约谈人确认后签字,载入企业监管档案,作为

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约谈整

改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约谈单位。涉及硬件改造等短期内不能整改

的缺陷,应将整改计划及实施具体步骤以书面形式上报约谈单位。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企业将进行通报批

评,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

第九条 被约谈企业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约谈单位需充分听取被约谈企业的意见,被约谈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

成立的,约谈单位应当采纳。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药品经营企业系指经营药品的专营或者兼营

企业,包括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链锁企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下

发之日起实施。

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企业约谈记录

上述记录属实。

被约谈人(签字):. 约谈人:.

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企业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强化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

人意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消除药品安全

隐患,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按职责分工和属地管

理原则约谈药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员。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制度进行约谈:

(一)存在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需要警示其改正的;

(二)存在违法违规苗头,需要进行警示教育的;

(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监管相对人认识不到位,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需要教育、督促整改的;

(五)未严格按照规定实施GSP管理,需责令改正的;

(六)年度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被评为失信或严重失信的;

(七)未按期申报GSP认证或GSP认证未通过现场检查的;

(八)违法发布药品广告频次较高的;

(九)群众举报或协查案件较多的;

(十)对GSP认证、跟踪检查、飞行检查或日常监督检查中提出的缺陷项目

不及时认真进行整改的。

(十一)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约谈的内容

(一)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讲解,监管形势的分析;

(二)思想认识不到位予以批评教育,纠正其认识态度;

(三)告知被约谈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可能出现

的危害后果,帮助分析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讲清违法广告危害,责成其立即停止违法广告的发布;

(五)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存在困难;

(六)督促约谈对象承诺做好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七)与相对人沟通,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建议;

(八)其他应当在约谈中提出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被约谈人为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

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

第六条 约谈组织实施程序。原则上由市局、县局(分局)相关科(股)

室负责人负责约谈,必要时由分管领导负责约谈;约谈时至少有两名药品监管人

员在场,同时要做好约谈记录,需载明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

员等内容,约谈记录经被约谈人确认后签字,载入企业监管档案,作为

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约谈整

改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约谈单位。涉及硬件改造等短期内不能整改

的缺陷,应将整改计划及实施具体步骤以书面形式上报约谈单位。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企业将进行通报批

评,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

第九条 被约谈企业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约谈单位需充分听取被约谈企业的意见,被约谈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

成立的,约谈单位应当采纳。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药品经营企业系指经营药品的专营或者兼营

企业,包括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链锁企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下

发之日起实施。

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企业约谈记录

上述记录属实。

被约谈人(签字):. 约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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