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规章制度(全)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1、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参加成员必须是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经济组织成员,必要时可邀请驻村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

2、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集。一般情况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3、联席会议决定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和依法办事,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4、遇有下列情况须经联席会议讨论:

(1)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2)讨论制定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负责换届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相关事宜。 (4)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5)审议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6)讨论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和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7)拟定本村享受补贴人数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

用,收缴农业税以及返还使用情况。

(8)兴建学校、道路、水利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初步使用方案。

(9)研究、落实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

(10)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认为应当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主要职责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承担本村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4、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活动。

6、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7、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2、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

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其合法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4、依法管理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水、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五保供养、义务教育、服兵役、拥军优属、抢险救灾、纳税等义务。督促村民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劳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6、因地制宜地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新风尚。防范和制止封建迷信、宗派、宗族势力和非法邪教活动。

7、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和互助,协调与驻本村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

8、组织村民防盗、防灾害事故,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村的治安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本村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其他刑罚但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农村社会稳定。

9、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管理本村财务。 10、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1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管理好本村村务,负责本村的日常工作,制定生产规划,搞好经营管理,使全村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负责指挥和检查落实各项工作,在抓好粮食生产的前提下,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村民生活水平。

3、负责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抓好下属各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切实做好调解、治保、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工作,支持妇代会、共青团、协会等开展工作。

4、负责各项任务的分配和落实,发动和组织村民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切实控制人口增长,严格土地管理。

5、负责兴办各项公益事业,搞好村容村貌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6、深入持久地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促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

7、坚持村务公开。

8、落实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会议制度

一、村民会议是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组成,它是本村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村民会议的职能:

1、依法选举、撤换、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3、讨论决定村级建设规划、经济发展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

4、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5、撤销或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6、讨论决定村民或村民代表提出的需要讨论决定的提案;

7、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涉及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2、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兴建学校、道路、水利、植树造林等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和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征用土地收益分配的使用方案。

4、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四、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

所作的决定,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本村的实际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和愿望。

五、在召开村民会议前要首先召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确定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统一思想,做好充分准备。

六、召开村民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并有文字记载,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七、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遇有重大问题或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当临时召开村民会议。

八、村民会议一般情况下应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主任主持,并作好会议记录。遇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等村民会议,尤其是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村民会议,应由村党组织书记主持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村民代表会议是代表村民开展村民自治,行使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管理本村事务的民主决策机构。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每个村民小组推选2-5人,或由村民按每5-15户推选1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驻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三、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成员提议,应当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并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四、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其职责: 1、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村级财务预决算,以及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涉及村政村务方面的重要问题;

2、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

3、向群众宣传村民会议决定,并带领全体村民认真贯彻执行;

4、广泛收集村民合理意见或建议,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5、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会议;

6、否决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及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本村实际的决定、决议。

五、对相关重大问题决议时,应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遇到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不作决议,留作下次会议讨论。

村民代表联户制度

为提高村民代表参与重大村级事务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水平,真正行使村民代表的职责,加强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的沟通和联系,确保四个民主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1、村民代表联户户数根据本村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每位村民代表联系3-5户农户为宜。

2、村民代表应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联系户,经常性地向联系户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送致富信息,帮助联系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3、村民代表应把村里需要决策的重大村务事先告知联系户,广泛征求农民群众的意见,并将村民的合理意见或建议收集起来,再反馈到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

4、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代表收集的联系户及广大村民反映的合理意见或建议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并研究解决措施或作出解释。

5、村民代表对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或决定,有义务向联系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决议的顺利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为加强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监督力度,督促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建立村民委员会激励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1、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共同召集。由村党组织负责人主持。

2、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一般情况下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如遇村民委员会换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涉及重大村务事项可随时报告。

3、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一般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年度工作目标,三年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情况;落实村务公开情况;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情况;维护班子的团结、廉洁奉公情况;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决定、决议情况。

4、村民委员会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情况,由村财务人员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5、村民、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要认真审议、讨论,采取举手表决的形式通过。

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乡镇、街道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应参照此制度进行民主评议村干部。

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乡镇组织、民政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终或7月份举行。

三、民主评议的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

四、参加评议人员为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村“五协”协会会长、村办集体经济及学校负责人、特邀驻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五、民主评议主要内容是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重点评议以下工作实绩: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情况;

3、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和决议情况;

4、按年初分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5、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6、为村民服务,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情况;

7、工作作风及联系群众情况;

8、服从村党组织领导的情况;

9、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六、民主评议分“村干部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三个步骤进行,测评表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评议结果由乡镇统一汇总、公布,并装入村干部个人档案。

七、对评为优秀的村干部,由乡镇党委、政府给予表彰,并与村干部使用和补贴(工资)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分别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本制度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

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审计制度

为搞好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审计工作,特制定任期届满或离任审计制度:

1、审计范围: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撤并村(居)、主管财务领导或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罢免、辞职等需要离任、下任、调任的村干部。

2、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对本届支、村委任期中帐目进行全面的清理审查。

3、审计内容主要是村集体资产、村级财务的各项收支、债权、债务及其他收支使用情况。

4、审计结果要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

5、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

为保证村民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转,建设好高效、廉洁的村民委员会,特制定本制度。

1、村民委员会在换届及村级区划范围调整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帐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分类别、项目逐项造册登记,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2、届期未满如有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离任、罢免、调任、异动等情况,应在10日内将原负责的工作及时移交给村民委员会。

3、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主持,在村党组织的监督下进行。

4、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和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反映,并及时依法处理,确保移交工作及时到位。

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1、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由镇人民政府到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

2、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村民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制发机关登记并办理补发。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使用已作废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3、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得直接保管印章。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会计王建昶同志专人保管。

4、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5、不得以欠交税费等为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

6、村民委员会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镇人民政府暂时代管,镇人民政府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

村务公开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浏政办发〔2003〕15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村务必须定期进行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分为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三大类型。

政务公开内容: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

2、种粮直接补贴、粮种补贴情况;

3、党员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及落实执行情况; 4、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5、民主选举支村两委成员程序、分工和民主评议情况;

6、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任务,如违法婚姻处理,计划生育指标分配及其节育措施的落实情况,土地管理、社会治安等情况;

7、致富信息。

事务公开内容:

1、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制订、运行、修改;

2、关于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的决策情况;

3、村办企业和各类管理服务机构用人制度、选拔办法;

4、有关“一事一议”的预算及筹资筹劳情况;

5、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6、优抚、社会救济、救灾赈灾、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7、集体生产资料(含山林、土地、水面)和集体企业的发包、入股、出让,各类承包经营方案竞争办法及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

8、土地转让、集体资产变动和债权、债务情况;

9、征用土地补偿及分配、宅基地审批情况;

10、机动地、荒山荒地发包、租赁和使用情况;

11、用水用电和享受各种集体统一服务项目情况;

12、城镇、农村低保人员的救助标准及发放情况;

13、村干部任期届满或村组撤并离任审计情况;

14、竹木限额指标分配使用情况;

15、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

财务公开内容:

1、村年度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

2、资金平衡表;

3、各项收入和支出明细;

4、往来明细;

5、预算外资金明细;

6、财产、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7、“一事一议”专项经费收支明细;

8、村干部工资和奖金补贴;

9、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各个协会收支明细;

10、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二、公开程序:

第一步: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第二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对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第三步: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第四步:村民委员会通过固定村务公开栏、会议、广播、“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有效形式进行公开;

第五步:听取和处理村民的意见。村民对公布的内容有质疑或不真实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重新或补充公开。

财务公开之前对财务事项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步: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 第二步: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

第三步: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

第四步:报经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 第五步: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三、公开形式:

以固定公开栏、会议、广播、“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为主要公开形

式,让90%以上村民了解村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真实情况。

四、公开时间:

原则上按季度进行公开,每季度首月上旬为全市村务公开旬。经常性工作按季度进行公开,阶段性工作到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地实际,统一确定全乡镇、街道的村务公开日。

五、公开监督:

各村要在村民代表中推选7-9人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必须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3-5人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村务公开内容和项目进行清理、审核后,按照公开程序进行公开。市、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进行指导督查。

六、建立固定公开栏、宣传栏、意见栏,设立举报电话。

公开栏、宣传栏制作规格一般长2.2米,宽1.2米,有条件的村要制作铝合金或不锈钢橱窗式的公开栏。

七、村务公开后,要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认真解释、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一事一议”决策执行情况应特别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使群众满意率在95%以上。

八、在并村或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人员对离任村干部任期财务进行清理审计,并及时公开后方可进行此项工作。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实行民主理财,特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财政、财务、税务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负责搞好财务工作。

二、坚持一支笔审批报帐和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的原则,切实履行财务人员的工作职权。出纳和会计有权拒绝白纸条入帐和不合理的开支,有权拒收未经经手人签字和领导审批的票据。财务人员应主动当好村民委员会的参谋,经常分析财务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三、不得以白纸条作库存现金,不得私借或挪用公款,不得将村集体现金以个人名义借贷,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向村民委员会借支现金。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审核会计的财务收支单据,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印鉴的单据,会计不得入帐。

五、财务人员应如实提供财务发生情况,自觉接受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和审计核查。

六、加强民主监督,实行民主理财,财务人员要做到财务相符、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帐目日清月结,按季公布,年度清理审计。财务收支情况须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立卷归档。

财务审计制度

为加强对村级财务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审计监督,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特制定以下财务审计制度:

一、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在乡镇、街道财政所、经管站的指导下,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重大的村务工作,如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及时审计。

四、将审计结果报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经济问题,要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村级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为加强村级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财务收支发生时必须遵循如下审批程序:

1、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证明人签字(盖章);

2、移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

3、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 4、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帐;

5、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其不合理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6、按照财务公开时间、要求及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工作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以下简称监督小组、理财小组),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监督小组、理财小组的产生。监督小组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7-9人组成;理财小组必须从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3-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人,成员6-8人、2-4人。

第二条 监督小组、理财小组成员的必备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公道正派、坚持原则;

2、熟悉财会业务和村级管理知识,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3、能积极反映群众意见,认真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4、具备适应本职工作的身体条件;

5、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小组、理财小组成员。

第三条 监督小组、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小组职责

1、认真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

2、经常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3、对本村的村务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并注重审查财务支出的合理性,监督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4、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二)理财小组职责

1、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2、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3、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4、定期对村级项目投资,包括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方向,支出票据等进行审核;

5、及时对村级日常管理开支,包括其必要性、合理性和限度等进行审核;

6、否决不合理开支,对不合理的开支提出处理意见,对改进村级财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办法。

第四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参与村务公开监督的主要形式:

1、对村务公开内容不真实的,或者村民提出的质询问题,监督小组成员有权查阅档案资料和财务收支帐目等。

2、在乡镇、街道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下,村党组织和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组织下,负责监督检查村务公开、组务公开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开程序、形式、内容、效果)。

3、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馈意见。

第五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认为村务公开内容不真实、不全面而又未及时纠正的,有权向上级和有关机关举报,村民委员会和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

第六条 村党组织应充分发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民主监督机构在村务公开中的作用,主动接受村务公开工作机构的监督,切实保障村民参与村务公开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七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应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定期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民主参与意识和合法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能力。

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竞选演讲规则

为便于选民全面、客观地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提高选举工作质量,让选民选举出自己满意的人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是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得作为竞选演讲的主持者。

第三条 参加竞选演讲的人员应是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和自荐候选人。

第四条 候选人发表演讲必须公开进行,要面对广大选民,有礼貌、正确、实事求是地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条 主持竞选演讲活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平等对待每一位候选人。严格按规定掌握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的时间,保证每位候选人都能用相同的时间向选民宣传、推介自己。

第六条 在竞选演讲时,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主持公道。对于发表不正当言论的候选人,如向选民承诺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应果断予以制止,向选民解释,消除不良影响。

第七条 候选人发表演讲的具体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确定。一般采用在选举大会上集中统一进行;选民居住比较分散的可设分会场进行巡回演讲,也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八条 候选人发表演讲的时间和顺序,原则上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一般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6-8分钟,副主任候选人5分钟,委员

候选人4分钟以内。

第九条 候选人发表演讲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家庭情况、工作简历、竞选条件);竞选职位及理由;三年任期目标及施政措施、为村民办哪些实事、好事;表明当选与落选的态度。

第十条 候选人的竞选演讲材料,要提前送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得向他人泄露候选人演讲材料的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不评论,不诱导,正确把握、维护好竞选演讲大会秩序。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各村候选人竞选演讲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

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与补选规则

第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属于全体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随意罢免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对年度民主评议为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不构成治安或刑事处罚的,本人又不提出辞职或者对终止职务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罢免建议;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罢免要求应当提交有罢免理由的文字材料。无论是乡镇人民政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还是村民提出的罢免建议或要求,必经有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签字才能启动罢免程序。

第五条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对提出的罢免案,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召开党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群团组织负责人会议讨论,应邀请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到会或提交书面材料,提出申辩意见。与会人员根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申辩意见,再次进行认真讨论,根据绝大多数与会者的意见,决定是否召开村民会议或印制罢免票给本村有选举权的选民填写。

第六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党组织主持,乡镇人民政府派人负责指导和把关。罢免表决票应列同意、不同意、弃权三栏或用不同符号表达选民的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时,应坚持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

结果的原则。无论罢免案是否通过,村民委员会应如实填写“罢免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各一份。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有被决定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不必再履行罢免或辞职手续。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告全体村民。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招工,因迁出本村,或者身体状况不佳,工作能力有限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等原因提出辞职的,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书面辞呈。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或过半数通过方可同意其辞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备案。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三个月或一年内累计半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应视为自动辞职,不必再履行辞职手续,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告全体村民。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罢免或提出辞职后,村民委员会应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审计应包括与被罢免人或辞职人有关的集体财务、本人经办的集体经济项目等。审计小组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必要时邀请乡镇人民政府经管站、财政所派人指导和协助。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因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被罢免等原因出现缺额,对村民委员会的正常运转及其职能的正常发挥造成影响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补选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再进行补选。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选由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的程序与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程序基本相同。补选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制定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全体村民参与讨论、村民会议通过,在本村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综合性规章。

第二条 村民自治章程的结构形式主要采用总则、分则、附则,章、节、条、款四级结构形式。即总则为第一章,分则分为若干章,附则为最后一章,所有章、节、条、款要求完整规范。

第三条 村民自治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章程的依据、目的和作用;分为村民组织、经济管理、社会秩序、社会福利、监督机制等五大部分。具体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设立、产生、职责、任务、议事规则等职权和会议制度;村民在自治中的权利和义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劳动积累、土地管理、山林管理、承包费用的收取使用;生产服务、集约经营、财务管理、企业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管理;社会保障、拥军优属、社会救济、农业科技、国防、法律知识教育等方面。

第四条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本村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

第五条 村规民约是指居住在本村区域内的村民共同商量制定的,且大家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第六条 村规民约的主要内容:一方面规定社会秩序、公共道德、家庭美德、村风民俗、邻里关系、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基本行为准则,村民应该怎么做、如何做;另一方面村民违反公约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 制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相抵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便于操作执行的原则;坚持村干部和村民双向制约的原则。

第八条 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程序:成立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由村民委员会成员、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共同参与的起草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工作班子;明确一名成员拟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稿;交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组织讨论、审查;将审查讨论稿发至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呈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内容、文字和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把关;收集各个方面的意见,分门别类,逐条梳理,作进一步修改;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表决通过。

第九条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生效和执行时间是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其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

第十条 及时向村民公告,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向村民宣传,打印成册发至各家各户,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责

村民委员会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和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2、负责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工作;

3、负责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4、负责起草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工作;

5、负责村务公开工作;

6、主持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落实各项决议;

7、主持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

8、协调与村党组织、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相关单位的关系;

9、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10、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岗位职责:

1、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2、按照分工负责某几个方面的工作;

3、主任因故外出或缺席,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参加或主持村民委员会召集的各种会议;

5、协助主任落实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6、维护班子团结;

7、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委员岗位职责:

1、协助村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

2、按照分工负责某一项工作;

3、自觉参加村民委员会召集的各种会议;

4、执行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5、维护班子团结;

6、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调解范围及回访、信访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村民遵纪守法、注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的发生。

2、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网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调处各类民间纠纷和轻微治安案件,充分发挥调解委员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的作用。

3、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的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4、及时化解辖区的各类民间纠纷,对本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复合性民间纠纷、涉及多主体的民间纠纷及时移交乡镇司法所进行调处。

5、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性事件,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掌握民间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性,不断总结完善防激化的有效方法和经验,经常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治理,创“四无”和联防联调等各种形式的防激化活动。

6、加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做到政治上有人教、思想上有人帮、行为上有人管、生活上有人扶。

7、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二、调解纠纷范围

一般包括婚姻、家庭、赡养、抚养、扶养、邻里、继承、房屋、宅基地、赔偿、债务纠纷以及土地、山林、水利、牲畜、农机具等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三、回 访 制 度

1、回访应定期进行。具体期限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

而定。一般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较复杂的矛盾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濒临激化的纠纷以及长时间的矛盾纠纷,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一段时间内,应经常进行回访,巩固调解结果。

2、回访要有针对性。回访的主要对象有二类:一类是易复发的矛盾纠纷;另一类是濒临激化的矛盾纠纷。回访要有重点人,即影响协议的关键人,容易闹事的人以及有利于协议履行的中间调停、斡旋的人。

3、回访内容: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态度,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和行为有无反常。

4、回访后对影响正常履行协议的各种隐患、纠纷动向、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等要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对有激化纠纷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对调解工作中的缺陷及时予以纠正。

四、村级信访工作制度

1、建立村级信访网络,由调解主任担任调解小组组长,纠纷信息员担任村组信访专干。

2、认真办理群众的来信来访,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认真办理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时汇报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办结率达100%,真正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声,上为领导排扰,下为群众解难。

3、坚持信息反馈制度,完善信访网络建设,确保全市司法行政信访渠道畅通。及时预防、调处民间纠纷,切实做好预防纠纷激化工作,信访员要主动了解、掌握信访情况,发现集体上访、突发事件等重大问题的信息,要迅速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当好参谋,及时处理。

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职责

1、加强对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培训,管理好以治保会成员为骨干的治调联防队伍,维护好本村的治安秩序。

2、认真做好防特、防火、防盗、防事故发生的四防工作。

3、经常性地掌握村情,对已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现场维护工作。

4、加强户口管理,对流动人员和暂住人员要及时申报和登记,对外来身份不明人员进行询问。

5、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其他刑罚但被宣告缓刑、假释罪犯和保外就医人员,协助做好监管、教育工作,协助司法部门做好两劳回归人员的安置教育工作。

6、积极组织村民进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抢救、疏散灾民。

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宣传九年义务教育和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做好“双改”工作,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

2、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搞好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劳动者。

3、宣传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卫生科普知识,监督执行《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法规。组织村卫生人员制定和实施本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4、发动村民开展以“除害防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组织村民开展文体活动,做好“两管五改”工作,开展健康教育,把初级卫生保障工作纳入村民委员会的议事日程,提高村民自我保健意识,协助村卫生人员开展妇幼卫生,协助乡镇计育办开展妇检工作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

5、经常抓好村容村貌建设和改造。

社会福利委员会工作职责

1、认真做好优抚安置、五保户供养工作,落实残疾人保障政策,经常走访民政对象,妥善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

2、积极办好社会福利事业,大力推行殡葬改革,做好移风易俗,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3、及时准确掌握报告灾情,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勘灾、救灾、救济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生活。

4、认真做好农村五保户、应保未保和低保对象的调查、摸底、评审及申报工作。

村级五协组织的基本任务及学习、财务制度

一、老年人协会的基本任务

1、组织老年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老年人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表扬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家庭和个人,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3、监督和督促赡养人及其配偶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以及扶养人对老年人履行扶养义务。

4、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鼓励和组织老年人从事下列活动:

①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的教育;

②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③提供咨询服务;

④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⑤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⑥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⑦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⑧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5、组织老年人利用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等开辟养老基地,其收益用于供老年人协会开展活动和救助困难老年人养老。

6、鼓励和组织村民与五保老人和特困老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

协议,组织开展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活动。

二、计划生育协会的基本目标、任务

基本目标是:

1、提高广大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和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能力;

2、提高广大群众的素质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3、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基本任务是:

1、在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中起带头作用;

2、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

3、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

4、监督政府(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5、对外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内交流工作经验。

三、维护稳定工作协会的基本任务

1、发动会员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全体会员运用和发挥各自特长与优势,在维护社会稳定这一社会系统工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2、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增强群众的法律、政策、道德观念。

3、协调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排查调处矛盾纠纷。

4、及时向维护稳定工作部门反馈信息、互通情况,使全市维护稳定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5、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完善维稳协会运作机制,开展各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四、关心下一代工作协会的基本任务

1、发挥老同志在政治、经验、威望、时空等方面的优势,加强对青少年的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学法、懂法、守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2、引导青年学科学、学文化、学适用技术、专业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建功立业的本领,为科教兴浏作贡献。

3、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广大家长为国教子的责任感,使科学家教方法走进千家万户。

4、根据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和需要,举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报告会、研讨会等教育活动。

5、探索青少年健康成长规律,研究新形势下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结合的规律,做好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

6、调查研究青少年的工作状况以及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7、为下一代做好事、办实事,力所能及地进行助学、助教、助残、助困等活动。

8、成立帮教小组,做好后进青少年的转化工作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挽救工作。

五、老年人体育协会的基本任务

1、宣传、发动和指导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

2、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老年体育的科学研究;

3、举办老年人各种体育比赛;

4、培训老年体育骨干;

5、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6、组织参加或举办一些有益于老年人健康的体育活动;

7、增进与各兄弟单位的体育交往。

六、五协组织学习工作制度

1、全体理事会成员必须自觉加强政治学习,围绕“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在群众中做出典范。

2、每月召开一次理事会,除个别特殊情况请假外,一律不得缺度。

3、全体理事会成员必须认真学习协会章程,根据章程规定,模范履行职责和义务。

4、各位理事根据分工,必须把自己所管辖的工作做好、做细、做扎实,让全村人民满意,得到上级认可。

5、充分发挥各协会会员的骨干作用。

6、凡是公益事业理事会成员除自己带头参加外,还应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共同参与。

7、五协组织议事必须充分发扬民主精神,畅所欲言,各抒已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作出的决议,会员必须严格遵守,认真贯彻落实。

七、五协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1、会计做帐,出纳管钱,会长审批,所有开支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2、协会资金,任何人不得挪用。

3、协会经费必须做到节约开支,100元以内会长有权批准,100元以上必须经理事会全体同志协商后才能支付。

4、协会经费必须用于会员福利、五协活动等正当开支。

5、会计做账原则上应每月一次,年终总结时财务帐目必须向全体会员报告,并出榜公布。

八、五协组织帮扶制度

1、年初与支村两委共同商议确定帮扶对象,并落实到各位理事,实行“一帮一”制度。

2、帮扶人员对自己的帮扶对象应逐个走访、谈心,深入了解其家庭状况及思想动态,确定帮扶措施,到达帮扶目的。

3、帮扶人员对帮扶对象必须从政治思想教育入手,激发他们走自力更生的道路,力争早日脱贫致富。

4、帮扶人员对帮扶对象,必须从生产、生活方面入手,多提供一些致富信息,让其选择符合各自家庭情况的致富门路。

5、对“二劳回归人员”应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让其在社会上重新做人,不受歧视,与大家一起共同致富奔小康。

6、对本村的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除从生产上给予关心外,还应在重大节日期间进行走访慰问。

7、协会应从关心特困户的角度出发,建议村民委员会在生活、生产上给予安排和照顾。

附一:

村民自治章程(式样)

(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依法自治的整体功能,确保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有效地贯彻和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村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为公约,无论是党员、干部还是群众都要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章程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全体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监督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本村依法组成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进行村民自治。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代表必须是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联系群众,并在村民中有一定威信的村民担任。村民代表推选后,村民委员会应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向全体村民公布;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代表应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积极参加会议,认真负责地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七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村民会议至少一年召开二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

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由每个村民小组推选2—5人,或由村民按每5—15户推选1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驻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并不得与村民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 村民会议的职责:

(一)依法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讨论决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讨论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五)讨论决定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成员;

(六)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全体村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全体村民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村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支持帮助下,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承担本村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合伙户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依法管理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合理利用土地、水、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拥军优属、抢险救灾、纳税等义务;督促村民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和“一事一议”决定的筹资筹劳、义务工,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六)因地制宜地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新风尚;防范和制止封建迷信、宗派、宗教势力和非法邪教活动。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和村之间的团结和互助,协调与驻本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组织村民防盗、防火、防毒、防灾害事故,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村治安情况;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本村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其他刑罚但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农村社会稳定。

(九)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管理本村财务。

(十)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涉及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拟定村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四)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学校、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劳务、义务工或资金及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五)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实行村务公开,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务、事务、财务三大类:

政务公开内容: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

2、种粮直接补贴、粮种补贴情况;

3、党员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及落实执行情况; 4、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5、民主选举支村两委成员程序、分工和民主评议情况;

6、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任务,如违法婚姻处理,计划生育指标分配及其节育措施的落实情况,土地管理、社会治安等情况;

7、致富信息。

事务公开内容:

1、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制订、运行、修改;

2、关于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的决策情况;

3、村办企业和各类管理服务机构用人制度、选拔办法;

4、有关“一事一议”的预算及筹资筹劳情况;

5、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6、优抚、社会救济、救灾赈灾、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7、集体生产资料(含山林、土地、水面)和集体企业的发包、入股、出让,各类承包经营方案竞争办法及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

8、土地转让、集体资产变动和债权、债务情况;

9、征用土地补偿及分配、宅基地审批情况;

10、机动地、荒山荒地发包、租赁和使用情况;

11、用水用电和享受各种集体统一服务项目情况;

12、城镇、农村低保人员的救助标准及发放情况;

13、村干部任期届满或村组撤并离任审计情况;

14、竹木限额指标分配使用情况;

15、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

财务公开内容:

1、村年度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

2、资金平衡表;

3、各项收入和支出明细;

4、往来明细;

5、预算外资金明细;

6、财产、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7、“一事一议”专项经费收支明细;

8、村干部工资和奖金补贴;

9、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各个协会收支明细;

10、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委员会,负责处理各项日常事务。各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本村所设村民小组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动时必须经支、村两委会议提出,征求有关村民小组的意见后,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组村民推选出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群众信赖,并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村民担任,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村民小组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商讨本组有关事务;

(三)组织本组村民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按时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种会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节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凡本村村民除享有宪法、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权利外,在本村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本村村务活动,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二)监督村、组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三)按有关规定分享本村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凡本村村民,除应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外,在本村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支持协助村委会工作,按时完成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四)响应政府号召,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积极投身“三个文明”建设。

第五节 村委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村委会成员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外,在本村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重大村务活动的讨论和决策;

(二)督促村民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村委会成员不脱产,根据工作实绩和误工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 村委会成员除了应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外,在本村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吃苦在先,享受在后,带领村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二)以身作则,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清正廉政,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四)维护村委会的集体领导,带头执行决定;

(五)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村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包括田、土、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1、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参加成员必须是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经济组织成员,必要时可邀请驻村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

2、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集。一般情况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3、联席会议决定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和依法办事,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4、遇有下列情况须经联席会议讨论:

(1)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2)讨论制定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负责换届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相关事宜。 (4)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5)审议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6)讨论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和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7)拟定本村享受补贴人数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

用,收缴农业税以及返还使用情况。

(8)兴建学校、道路、水利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初步使用方案。

(9)研究、落实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

(10)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认为应当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主要职责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承担本村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4、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活动。

6、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7、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2、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

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其合法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4、依法管理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水、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五保供养、义务教育、服兵役、拥军优属、抢险救灾、纳税等义务。督促村民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劳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6、因地制宜地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新风尚。防范和制止封建迷信、宗派、宗族势力和非法邪教活动。

7、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和互助,协调与驻本村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

8、组织村民防盗、防灾害事故,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村的治安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本村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其他刑罚但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农村社会稳定。

9、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管理本村财务。 10、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1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管理好本村村务,负责本村的日常工作,制定生产规划,搞好经营管理,使全村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负责指挥和检查落实各项工作,在抓好粮食生产的前提下,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村民生活水平。

3、负责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抓好下属各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切实做好调解、治保、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工作,支持妇代会、共青团、协会等开展工作。

4、负责各项任务的分配和落实,发动和组织村民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切实控制人口增长,严格土地管理。

5、负责兴办各项公益事业,搞好村容村貌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6、深入持久地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促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

7、坚持村务公开。

8、落实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会议制度

一、村民会议是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组成,它是本村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村民会议的职能:

1、依法选举、撤换、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3、讨论决定村级建设规划、经济发展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

4、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5、撤销或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6、讨论决定村民或村民代表提出的需要讨论决定的提案;

7、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涉及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2、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兴建学校、道路、水利、植树造林等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和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征用土地收益分配的使用方案。

4、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四、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

所作的决定,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本村的实际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和愿望。

五、在召开村民会议前要首先召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确定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统一思想,做好充分准备。

六、召开村民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并有文字记载,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七、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遇有重大问题或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当临时召开村民会议。

八、村民会议一般情况下应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主任主持,并作好会议记录。遇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等村民会议,尤其是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村民会议,应由村党组织书记主持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村民代表会议是代表村民开展村民自治,行使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管理本村事务的民主决策机构。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每个村民小组推选2-5人,或由村民按每5-15户推选1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驻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三、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成员提议,应当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并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四、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其职责: 1、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村级财务预决算,以及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涉及村政村务方面的重要问题;

2、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

3、向群众宣传村民会议决定,并带领全体村民认真贯彻执行;

4、广泛收集村民合理意见或建议,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5、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会议;

6、否决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及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本村实际的决定、决议。

五、对相关重大问题决议时,应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遇到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不作决议,留作下次会议讨论。

村民代表联户制度

为提高村民代表参与重大村级事务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水平,真正行使村民代表的职责,加强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的沟通和联系,确保四个民主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1、村民代表联户户数根据本村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每位村民代表联系3-5户农户为宜。

2、村民代表应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联系户,经常性地向联系户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送致富信息,帮助联系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3、村民代表应把村里需要决策的重大村务事先告知联系户,广泛征求农民群众的意见,并将村民的合理意见或建议收集起来,再反馈到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

4、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代表收集的联系户及广大村民反映的合理意见或建议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并研究解决措施或作出解释。

5、村民代表对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或决定,有义务向联系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决议的顺利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为加强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监督力度,督促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建立村民委员会激励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1、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共同召集。由村党组织负责人主持。

2、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一般情况下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如遇村民委员会换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涉及重大村务事项可随时报告。

3、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一般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年度工作目标,三年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情况;落实村务公开情况;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情况;维护班子的团结、廉洁奉公情况;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决定、决议情况。

4、村民委员会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情况,由村财务人员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5、村民、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要认真审议、讨论,采取举手表决的形式通过。

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乡镇、街道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应参照此制度进行民主评议村干部。

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乡镇组织、民政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终或7月份举行。

三、民主评议的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

四、参加评议人员为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村“五协”协会会长、村办集体经济及学校负责人、特邀驻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五、民主评议主要内容是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重点评议以下工作实绩: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情况;

3、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和决议情况;

4、按年初分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5、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6、为村民服务,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情况;

7、工作作风及联系群众情况;

8、服从村党组织领导的情况;

9、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六、民主评议分“村干部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三个步骤进行,测评表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评议结果由乡镇统一汇总、公布,并装入村干部个人档案。

七、对评为优秀的村干部,由乡镇党委、政府给予表彰,并与村干部使用和补贴(工资)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分别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本制度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

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审计制度

为搞好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审计工作,特制定任期届满或离任审计制度:

1、审计范围: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撤并村(居)、主管财务领导或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罢免、辞职等需要离任、下任、调任的村干部。

2、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对本届支、村委任期中帐目进行全面的清理审查。

3、审计内容主要是村集体资产、村级财务的各项收支、债权、债务及其他收支使用情况。

4、审计结果要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

5、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

为保证村民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转,建设好高效、廉洁的村民委员会,特制定本制度。

1、村民委员会在换届及村级区划范围调整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帐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分类别、项目逐项造册登记,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2、届期未满如有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离任、罢免、调任、异动等情况,应在10日内将原负责的工作及时移交给村民委员会。

3、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主持,在村党组织的监督下进行。

4、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和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反映,并及时依法处理,确保移交工作及时到位。

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1、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由镇人民政府到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

2、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村民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制发机关登记并办理补发。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使用已作废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3、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得直接保管印章。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会计王建昶同志专人保管。

4、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5、不得以欠交税费等为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

6、村民委员会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镇人民政府暂时代管,镇人民政府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

村务公开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浏政办发〔2003〕15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村务必须定期进行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分为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三大类型。

政务公开内容: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

2、种粮直接补贴、粮种补贴情况;

3、党员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及落实执行情况; 4、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5、民主选举支村两委成员程序、分工和民主评议情况;

6、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任务,如违法婚姻处理,计划生育指标分配及其节育措施的落实情况,土地管理、社会治安等情况;

7、致富信息。

事务公开内容:

1、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制订、运行、修改;

2、关于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的决策情况;

3、村办企业和各类管理服务机构用人制度、选拔办法;

4、有关“一事一议”的预算及筹资筹劳情况;

5、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6、优抚、社会救济、救灾赈灾、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7、集体生产资料(含山林、土地、水面)和集体企业的发包、入股、出让,各类承包经营方案竞争办法及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

8、土地转让、集体资产变动和债权、债务情况;

9、征用土地补偿及分配、宅基地审批情况;

10、机动地、荒山荒地发包、租赁和使用情况;

11、用水用电和享受各种集体统一服务项目情况;

12、城镇、农村低保人员的救助标准及发放情况;

13、村干部任期届满或村组撤并离任审计情况;

14、竹木限额指标分配使用情况;

15、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

财务公开内容:

1、村年度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

2、资金平衡表;

3、各项收入和支出明细;

4、往来明细;

5、预算外资金明细;

6、财产、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7、“一事一议”专项经费收支明细;

8、村干部工资和奖金补贴;

9、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各个协会收支明细;

10、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二、公开程序:

第一步: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第二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对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第三步: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第四步:村民委员会通过固定村务公开栏、会议、广播、“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有效形式进行公开;

第五步:听取和处理村民的意见。村民对公布的内容有质疑或不真实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重新或补充公开。

财务公开之前对财务事项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步: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 第二步: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

第三步: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

第四步:报经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 第五步: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三、公开形式:

以固定公开栏、会议、广播、“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为主要公开形

式,让90%以上村民了解村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真实情况。

四、公开时间:

原则上按季度进行公开,每季度首月上旬为全市村务公开旬。经常性工作按季度进行公开,阶段性工作到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地实际,统一确定全乡镇、街道的村务公开日。

五、公开监督:

各村要在村民代表中推选7-9人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必须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3-5人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村务公开内容和项目进行清理、审核后,按照公开程序进行公开。市、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进行指导督查。

六、建立固定公开栏、宣传栏、意见栏,设立举报电话。

公开栏、宣传栏制作规格一般长2.2米,宽1.2米,有条件的村要制作铝合金或不锈钢橱窗式的公开栏。

七、村务公开后,要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认真解释、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一事一议”决策执行情况应特别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使群众满意率在95%以上。

八、在并村或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人员对离任村干部任期财务进行清理审计,并及时公开后方可进行此项工作。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实行民主理财,特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财政、财务、税务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负责搞好财务工作。

二、坚持一支笔审批报帐和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的原则,切实履行财务人员的工作职权。出纳和会计有权拒绝白纸条入帐和不合理的开支,有权拒收未经经手人签字和领导审批的票据。财务人员应主动当好村民委员会的参谋,经常分析财务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三、不得以白纸条作库存现金,不得私借或挪用公款,不得将村集体现金以个人名义借贷,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向村民委员会借支现金。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审核会计的财务收支单据,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印鉴的单据,会计不得入帐。

五、财务人员应如实提供财务发生情况,自觉接受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和审计核查。

六、加强民主监督,实行民主理财,财务人员要做到财务相符、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帐目日清月结,按季公布,年度清理审计。财务收支情况须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立卷归档。

财务审计制度

为加强对村级财务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审计监督,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特制定以下财务审计制度:

一、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在乡镇、街道财政所、经管站的指导下,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重大的村务工作,如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及时审计。

四、将审计结果报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经济问题,要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村级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为加强村级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财务收支发生时必须遵循如下审批程序:

1、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证明人签字(盖章);

2、移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

3、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 4、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帐;

5、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其不合理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6、按照财务公开时间、要求及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工作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以下简称监督小组、理财小组),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监督小组、理财小组的产生。监督小组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7-9人组成;理财小组必须从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3-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人,成员6-8人、2-4人。

第二条 监督小组、理财小组成员的必备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公道正派、坚持原则;

2、熟悉财会业务和村级管理知识,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3、能积极反映群众意见,认真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4、具备适应本职工作的身体条件;

5、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小组、理财小组成员。

第三条 监督小组、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小组职责

1、认真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

2、经常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3、对本村的村务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并注重审查财务支出的合理性,监督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4、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二)理财小组职责

1、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2、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3、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4、定期对村级项目投资,包括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方向,支出票据等进行审核;

5、及时对村级日常管理开支,包括其必要性、合理性和限度等进行审核;

6、否决不合理开支,对不合理的开支提出处理意见,对改进村级财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办法。

第四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参与村务公开监督的主要形式:

1、对村务公开内容不真实的,或者村民提出的质询问题,监督小组成员有权查阅档案资料和财务收支帐目等。

2、在乡镇、街道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下,村党组织和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组织下,负责监督检查村务公开、组务公开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开程序、形式、内容、效果)。

3、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馈意见。

第五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认为村务公开内容不真实、不全面而又未及时纠正的,有权向上级和有关机关举报,村民委员会和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

第六条 村党组织应充分发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民主监督机构在村务公开中的作用,主动接受村务公开工作机构的监督,切实保障村民参与村务公开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七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应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定期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民主参与意识和合法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能力。

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竞选演讲规则

为便于选民全面、客观地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提高选举工作质量,让选民选举出自己满意的人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是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得作为竞选演讲的主持者。

第三条 参加竞选演讲的人员应是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和自荐候选人。

第四条 候选人发表演讲必须公开进行,要面对广大选民,有礼貌、正确、实事求是地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条 主持竞选演讲活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平等对待每一位候选人。严格按规定掌握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的时间,保证每位候选人都能用相同的时间向选民宣传、推介自己。

第六条 在竞选演讲时,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主持公道。对于发表不正当言论的候选人,如向选民承诺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应果断予以制止,向选民解释,消除不良影响。

第七条 候选人发表演讲的具体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确定。一般采用在选举大会上集中统一进行;选民居住比较分散的可设分会场进行巡回演讲,也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八条 候选人发表演讲的时间和顺序,原则上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一般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6-8分钟,副主任候选人5分钟,委员

候选人4分钟以内。

第九条 候选人发表演讲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家庭情况、工作简历、竞选条件);竞选职位及理由;三年任期目标及施政措施、为村民办哪些实事、好事;表明当选与落选的态度。

第十条 候选人的竞选演讲材料,要提前送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得向他人泄露候选人演讲材料的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不评论,不诱导,正确把握、维护好竞选演讲大会秩序。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各村候选人竞选演讲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

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与补选规则

第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属于全体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随意罢免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对年度民主评议为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不构成治安或刑事处罚的,本人又不提出辞职或者对终止职务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罢免建议;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罢免要求应当提交有罢免理由的文字材料。无论是乡镇人民政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还是村民提出的罢免建议或要求,必经有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签字才能启动罢免程序。

第五条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对提出的罢免案,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召开党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群团组织负责人会议讨论,应邀请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到会或提交书面材料,提出申辩意见。与会人员根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申辩意见,再次进行认真讨论,根据绝大多数与会者的意见,决定是否召开村民会议或印制罢免票给本村有选举权的选民填写。

第六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党组织主持,乡镇人民政府派人负责指导和把关。罢免表决票应列同意、不同意、弃权三栏或用不同符号表达选民的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时,应坚持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

结果的原则。无论罢免案是否通过,村民委员会应如实填写“罢免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各一份。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有被决定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不必再履行罢免或辞职手续。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告全体村民。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招工,因迁出本村,或者身体状况不佳,工作能力有限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等原因提出辞职的,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书面辞呈。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或过半数通过方可同意其辞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备案。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三个月或一年内累计半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应视为自动辞职,不必再履行辞职手续,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告全体村民。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罢免或提出辞职后,村民委员会应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审计应包括与被罢免人或辞职人有关的集体财务、本人经办的集体经济项目等。审计小组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必要时邀请乡镇人民政府经管站、财政所派人指导和协助。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因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被罢免等原因出现缺额,对村民委员会的正常运转及其职能的正常发挥造成影响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补选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再进行补选。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选由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的程序与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程序基本相同。补选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制定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全体村民参与讨论、村民会议通过,在本村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综合性规章。

第二条 村民自治章程的结构形式主要采用总则、分则、附则,章、节、条、款四级结构形式。即总则为第一章,分则分为若干章,附则为最后一章,所有章、节、条、款要求完整规范。

第三条 村民自治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章程的依据、目的和作用;分为村民组织、经济管理、社会秩序、社会福利、监督机制等五大部分。具体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设立、产生、职责、任务、议事规则等职权和会议制度;村民在自治中的权利和义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劳动积累、土地管理、山林管理、承包费用的收取使用;生产服务、集约经营、财务管理、企业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管理;社会保障、拥军优属、社会救济、农业科技、国防、法律知识教育等方面。

第四条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本村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

第五条 村规民约是指居住在本村区域内的村民共同商量制定的,且大家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第六条 村规民约的主要内容:一方面规定社会秩序、公共道德、家庭美德、村风民俗、邻里关系、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基本行为准则,村民应该怎么做、如何做;另一方面村民违反公约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 制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相抵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便于操作执行的原则;坚持村干部和村民双向制约的原则。

第八条 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程序:成立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由村民委员会成员、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共同参与的起草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工作班子;明确一名成员拟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稿;交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组织讨论、审查;将审查讨论稿发至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呈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内容、文字和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把关;收集各个方面的意见,分门别类,逐条梳理,作进一步修改;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表决通过。

第九条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生效和执行时间是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其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

第十条 及时向村民公告,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向村民宣传,打印成册发至各家各户,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责

村民委员会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和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2、负责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工作;

3、负责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4、负责起草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工作;

5、负责村务公开工作;

6、主持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落实各项决议;

7、主持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

8、协调与村党组织、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相关单位的关系;

9、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10、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岗位职责:

1、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2、按照分工负责某几个方面的工作;

3、主任因故外出或缺席,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参加或主持村民委员会召集的各种会议;

5、协助主任落实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6、维护班子团结;

7、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委员岗位职责:

1、协助村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

2、按照分工负责某一项工作;

3、自觉参加村民委员会召集的各种会议;

4、执行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5、维护班子团结;

6、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调解范围及回访、信访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村民遵纪守法、注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的发生。

2、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网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调处各类民间纠纷和轻微治安案件,充分发挥调解委员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的作用。

3、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的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4、及时化解辖区的各类民间纠纷,对本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复合性民间纠纷、涉及多主体的民间纠纷及时移交乡镇司法所进行调处。

5、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性事件,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掌握民间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性,不断总结完善防激化的有效方法和经验,经常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治理,创“四无”和联防联调等各种形式的防激化活动。

6、加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做到政治上有人教、思想上有人帮、行为上有人管、生活上有人扶。

7、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二、调解纠纷范围

一般包括婚姻、家庭、赡养、抚养、扶养、邻里、继承、房屋、宅基地、赔偿、债务纠纷以及土地、山林、水利、牲畜、农机具等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三、回 访 制 度

1、回访应定期进行。具体期限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

而定。一般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较复杂的矛盾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濒临激化的纠纷以及长时间的矛盾纠纷,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一段时间内,应经常进行回访,巩固调解结果。

2、回访要有针对性。回访的主要对象有二类:一类是易复发的矛盾纠纷;另一类是濒临激化的矛盾纠纷。回访要有重点人,即影响协议的关键人,容易闹事的人以及有利于协议履行的中间调停、斡旋的人。

3、回访内容: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态度,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和行为有无反常。

4、回访后对影响正常履行协议的各种隐患、纠纷动向、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等要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对有激化纠纷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对调解工作中的缺陷及时予以纠正。

四、村级信访工作制度

1、建立村级信访网络,由调解主任担任调解小组组长,纠纷信息员担任村组信访专干。

2、认真办理群众的来信来访,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认真办理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时汇报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办结率达100%,真正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声,上为领导排扰,下为群众解难。

3、坚持信息反馈制度,完善信访网络建设,确保全市司法行政信访渠道畅通。及时预防、调处民间纠纷,切实做好预防纠纷激化工作,信访员要主动了解、掌握信访情况,发现集体上访、突发事件等重大问题的信息,要迅速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当好参谋,及时处理。

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职责

1、加强对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培训,管理好以治保会成员为骨干的治调联防队伍,维护好本村的治安秩序。

2、认真做好防特、防火、防盗、防事故发生的四防工作。

3、经常性地掌握村情,对已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现场维护工作。

4、加强户口管理,对流动人员和暂住人员要及时申报和登记,对外来身份不明人员进行询问。

5、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其他刑罚但被宣告缓刑、假释罪犯和保外就医人员,协助做好监管、教育工作,协助司法部门做好两劳回归人员的安置教育工作。

6、积极组织村民进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抢救、疏散灾民。

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宣传九年义务教育和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做好“双改”工作,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

2、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搞好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劳动者。

3、宣传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卫生科普知识,监督执行《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法规。组织村卫生人员制定和实施本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4、发动村民开展以“除害防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组织村民开展文体活动,做好“两管五改”工作,开展健康教育,把初级卫生保障工作纳入村民委员会的议事日程,提高村民自我保健意识,协助村卫生人员开展妇幼卫生,协助乡镇计育办开展妇检工作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

5、经常抓好村容村貌建设和改造。

社会福利委员会工作职责

1、认真做好优抚安置、五保户供养工作,落实残疾人保障政策,经常走访民政对象,妥善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

2、积极办好社会福利事业,大力推行殡葬改革,做好移风易俗,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3、及时准确掌握报告灾情,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勘灾、救灾、救济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生活。

4、认真做好农村五保户、应保未保和低保对象的调查、摸底、评审及申报工作。

村级五协组织的基本任务及学习、财务制度

一、老年人协会的基本任务

1、组织老年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老年人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表扬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家庭和个人,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3、监督和督促赡养人及其配偶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以及扶养人对老年人履行扶养义务。

4、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鼓励和组织老年人从事下列活动:

①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的教育;

②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③提供咨询服务;

④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⑤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⑥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⑦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⑧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5、组织老年人利用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等开辟养老基地,其收益用于供老年人协会开展活动和救助困难老年人养老。

6、鼓励和组织村民与五保老人和特困老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

协议,组织开展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活动。

二、计划生育协会的基本目标、任务

基本目标是:

1、提高广大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和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能力;

2、提高广大群众的素质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3、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基本任务是:

1、在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中起带头作用;

2、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

3、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

4、监督政府(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5、对外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内交流工作经验。

三、维护稳定工作协会的基本任务

1、发动会员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全体会员运用和发挥各自特长与优势,在维护社会稳定这一社会系统工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2、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增强群众的法律、政策、道德观念。

3、协调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排查调处矛盾纠纷。

4、及时向维护稳定工作部门反馈信息、互通情况,使全市维护稳定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5、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完善维稳协会运作机制,开展各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四、关心下一代工作协会的基本任务

1、发挥老同志在政治、经验、威望、时空等方面的优势,加强对青少年的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学法、懂法、守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2、引导青年学科学、学文化、学适用技术、专业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建功立业的本领,为科教兴浏作贡献。

3、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广大家长为国教子的责任感,使科学家教方法走进千家万户。

4、根据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和需要,举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报告会、研讨会等教育活动。

5、探索青少年健康成长规律,研究新形势下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结合的规律,做好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

6、调查研究青少年的工作状况以及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7、为下一代做好事、办实事,力所能及地进行助学、助教、助残、助困等活动。

8、成立帮教小组,做好后进青少年的转化工作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挽救工作。

五、老年人体育协会的基本任务

1、宣传、发动和指导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

2、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老年体育的科学研究;

3、举办老年人各种体育比赛;

4、培训老年体育骨干;

5、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6、组织参加或举办一些有益于老年人健康的体育活动;

7、增进与各兄弟单位的体育交往。

六、五协组织学习工作制度

1、全体理事会成员必须自觉加强政治学习,围绕“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在群众中做出典范。

2、每月召开一次理事会,除个别特殊情况请假外,一律不得缺度。

3、全体理事会成员必须认真学习协会章程,根据章程规定,模范履行职责和义务。

4、各位理事根据分工,必须把自己所管辖的工作做好、做细、做扎实,让全村人民满意,得到上级认可。

5、充分发挥各协会会员的骨干作用。

6、凡是公益事业理事会成员除自己带头参加外,还应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共同参与。

7、五协组织议事必须充分发扬民主精神,畅所欲言,各抒已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作出的决议,会员必须严格遵守,认真贯彻落实。

七、五协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1、会计做帐,出纳管钱,会长审批,所有开支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2、协会资金,任何人不得挪用。

3、协会经费必须做到节约开支,100元以内会长有权批准,100元以上必须经理事会全体同志协商后才能支付。

4、协会经费必须用于会员福利、五协活动等正当开支。

5、会计做账原则上应每月一次,年终总结时财务帐目必须向全体会员报告,并出榜公布。

八、五协组织帮扶制度

1、年初与支村两委共同商议确定帮扶对象,并落实到各位理事,实行“一帮一”制度。

2、帮扶人员对自己的帮扶对象应逐个走访、谈心,深入了解其家庭状况及思想动态,确定帮扶措施,到达帮扶目的。

3、帮扶人员对帮扶对象必须从政治思想教育入手,激发他们走自力更生的道路,力争早日脱贫致富。

4、帮扶人员对帮扶对象,必须从生产、生活方面入手,多提供一些致富信息,让其选择符合各自家庭情况的致富门路。

5、对“二劳回归人员”应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让其在社会上重新做人,不受歧视,与大家一起共同致富奔小康。

6、对本村的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除从生产上给予关心外,还应在重大节日期间进行走访慰问。

7、协会应从关心特困户的角度出发,建议村民委员会在生活、生产上给予安排和照顾。

附一:

村民自治章程(式样)

(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依法自治的整体功能,确保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有效地贯彻和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村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为公约,无论是党员、干部还是群众都要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章程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全体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监督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本村依法组成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进行村民自治。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代表必须是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联系群众,并在村民中有一定威信的村民担任。村民代表推选后,村民委员会应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向全体村民公布;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代表应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积极参加会议,认真负责地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七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村民会议至少一年召开二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

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由每个村民小组推选2—5人,或由村民按每5—15户推选1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驻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并不得与村民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 村民会议的职责:

(一)依法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讨论决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讨论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五)讨论决定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成员;

(六)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全体村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全体村民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村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支持帮助下,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承担本村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合伙户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依法管理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合理利用土地、水、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拥军优属、抢险救灾、纳税等义务;督促村民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和“一事一议”决定的筹资筹劳、义务工,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六)因地制宜地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新风尚;防范和制止封建迷信、宗派、宗教势力和非法邪教活动。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和村之间的团结和互助,协调与驻本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组织村民防盗、防火、防毒、防灾害事故,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村治安情况;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本村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其他刑罚但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农村社会稳定。

(九)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管理本村财务。

(十)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涉及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拟定村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四)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学校、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劳务、义务工或资金及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五)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实行村务公开,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务、事务、财务三大类:

政务公开内容: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

2、种粮直接补贴、粮种补贴情况;

3、党员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及落实执行情况; 4、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5、民主选举支村两委成员程序、分工和民主评议情况;

6、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任务,如违法婚姻处理,计划生育指标分配及其节育措施的落实情况,土地管理、社会治安等情况;

7、致富信息。

事务公开内容:

1、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制订、运行、修改;

2、关于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的决策情况;

3、村办企业和各类管理服务机构用人制度、选拔办法;

4、有关“一事一议”的预算及筹资筹劳情况;

5、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6、优抚、社会救济、救灾赈灾、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7、集体生产资料(含山林、土地、水面)和集体企业的发包、入股、出让,各类承包经营方案竞争办法及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

8、土地转让、集体资产变动和债权、债务情况;

9、征用土地补偿及分配、宅基地审批情况;

10、机动地、荒山荒地发包、租赁和使用情况;

11、用水用电和享受各种集体统一服务项目情况;

12、城镇、农村低保人员的救助标准及发放情况;

13、村干部任期届满或村组撤并离任审计情况;

14、竹木限额指标分配使用情况;

15、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

财务公开内容:

1、村年度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

2、资金平衡表;

3、各项收入和支出明细;

4、往来明细;

5、预算外资金明细;

6、财产、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7、“一事一议”专项经费收支明细;

8、村干部工资和奖金补贴;

9、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各个协会收支明细;

10、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委员会,负责处理各项日常事务。各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本村所设村民小组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动时必须经支、村两委会议提出,征求有关村民小组的意见后,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组村民推选出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群众信赖,并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村民担任,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村民小组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商讨本组有关事务;

(三)组织本组村民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按时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种会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节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凡本村村民除享有宪法、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权利外,在本村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本村村务活动,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二)监督村、组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三)按有关规定分享本村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凡本村村民,除应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外,在本村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支持协助村委会工作,按时完成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四)响应政府号召,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积极投身“三个文明”建设。

第五节 村委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村委会成员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外,在本村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重大村务活动的讨论和决策;

(二)督促村民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村委会成员不脱产,根据工作实绩和误工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 村委会成员除了应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外,在本村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吃苦在先,享受在后,带领村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二)以身作则,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清正廉政,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四)维护村委会的集体领导,带头执行决定;

(五)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村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包括田、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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