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特点与调查取证方略

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特点与调查取证方略

(2006-09-04 21: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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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经侦法学开创者 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特点与调查取证方略

各位同学:

大家下午好。这两周,我负责办理了一个中央督办的非法传销的案件,连续加班加点,通宵都好几个晚上,几乎没有什么时间来准备今天的讲课,讲得不好,还望大家原谅。我们在座的只有几个人来自于我们经侦部门,随着现在岗位交流的经常进行,其他同学也很有可能在将来哪一天会岗位交流到我们经侦部门来, 今天我就简单谈谈,给大家一个基础性的经侦印象。

这里首先说明,我们这里说的所谓经济犯罪案件,是指我们经侦部门管辖的八十多种案件。与我们刑侦、治安、交警等部门办理其他刑事案件不同的是,我们经济犯罪案件特有的证据特点与调查取证方略。我们在座的应该大多数是来自于基层的办案民警吧,说到证据的特点与调查取证方略,很多人都可能认为这个很简单,比如说证据的特点,我们在大学或者各种书籍中都学过,证据的特点是什么?无非就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但我们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特点除具有这些因素外,还有一些特别的东西,证据特点不同,我们所采取的调查取证方略肯定也不同。

为了给大家好理解,我先举个例,我曾经主办的路某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

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25日,深圳市路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并于2002年2月8日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经营范围主要是进出口业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卢某先后聘请胡某为进出口部经理、罗某为进出口部业务员、李某为财务和会计,从事进出口业务。从2003年7月开始到2004年12月底,路某公司先后代理全国11个省的26家公司货物出口,并签订了代理出口协议书,之后又虚构成为自营业务,接受上述26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67份,价税合计7千多万元,其中税额1千多万元,路某公司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千多万元。

我国刑法第204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是我们整个税案中最复杂、最难办的涉税案件,这种类型案件很复杂,涉及到税法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出口退税等制度,以及我国刑法第204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5条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等犯罪,今天因为时间关系,我就不在此为大家解释这些,但我会尽可能给大家说得明白点。

基本框价图(略)

这个犯罪是怎么样发生的呢?问题出在开票公司(往往并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空壳开票公司,许多时候有正常业务)和一些厂家手中,厂家有两种情况下

产生:一是一些厂家生产出什么圣诞工艺品、瓷器等产品,要卖给外商,要么是没有资格办理出口或者申请出口退税(出口要有进出口权,申请出口退税也需要资格),于是就交给所谓的蛇崽或者叫货带代为办理;要么以上全具备,嫌资金回笼慢(申请退税需要预交百分之六点八的税,而且退税也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或者偷税(销售产品就要缴税,我私下悄悄进行,不做帐,就可以偷税),也把货交给所谓的蛇崽或者叫货带代为办理,从中偷税或者瓜分一部分国家退税款。而开票公司是怎么样产生这样的犯意呢?一是与蛇崽或者货带或者中间人共谋,骗取出口退税;另外一个是开票公司本身生产货物,但他知道在深圳的报关公司周围有许多的广东潮汕人做蛇崽或者货带或者中间人,专门做这个生意,开票公司就要求这些中间人找与开票公司相似的产品组织货物出口,骗取出口退税。这样,在这开票公司和生产厂家的需求下,在深圳报关公司周围的广东潮汕人做蛇崽或者货带或者中间人的中介下,找到外贸公司,把不符合申请退税资格的出口货物申请退税,共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根据我们这个案件,我来简单谈谈我们经济犯罪案件特有的证据特点与调查取证方略。

第一部分 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特点

路某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两票两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凭证、报关单、外汇核销单

一、序列性

按照一定的流程,经过若干环节、阶段,依次衔接、循序渐进地进行,每个环节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履行一定的手续,并留下相应的业务记录,而且这些环节和阶段环环紧扣,相互牵制,彼此印证。

二、对偶性

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还经常成双成对地出现,从而表现出对偶性的特点。 从宏观方面来讲,经济业务的各个环节,环环紧扣,每个环节都有与之相对应的前手与后手,相应地,要证实一笔经济业务就要收集这双方面的证据; 从微观方面来讲,某一种独立的证据尤其是书证均有多个联次,在取证时应当尽量把各个联次收集齐全。

三、差异性

正常的经济业务与经济犯罪相比较,存在重大差异,这种差异由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从表现出来。因而证明这种差异的证据就是我们办案收集的重点。

第二部分 经济犯罪案件调查取证方略

一、按经济业务流程取证

1、收集的证据要能够完整反映一笔或者几笔经济业务的流程;

2、从证据链条中要反映出涉案财物的流向;

3、收集的证据要能够反映出经济犯罪与合法经济业务之间的差异。

二、从最容易突破的环节入手取证

1、多次作案的,可由近及远,选择证据充足、易于查清的犯罪事实着手调查;

2、多人共同作案的,可选择阅历浅、年纪轻、心理素质差的同案嫌疑人重点突破;

3、存在多个性质不同的犯罪事实的,从情节简单、最容易获取证据、定性明确的犯罪问题入手调查;

4、有多个知情人的,先选择了解案情又容易被说服者进行询问; 5、有财务会计资料可查的,可从审计财务会计资料入手打开突破口;

6、对多个调查对象或者案件事实同步进行取证,对犯罪嫌疑人形成“大兵压境”之势,将其各个击破,各方面调查工作还可相互策应,最终形成合围。

三、循涉案财物流向取证

四、从外围向中心逐步深入取证

五、运用秘密手段辅助取证

1、使用秘密手段可以发现证据所在,指明取证方向;

2、使用秘密手段可以获悉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或者逃避侦查的企图,进而有针对性地采取侦查措施;

3、使用秘密手段可以获取重要的案情资料,用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六、运用谋略取证

1、打草惊蛇 2、将计就计 3、投石问路 4、调虎离山 5、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七、突破拒证僵局取证

1、发现并利用知情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

2、抓住知情人自身违法乱纪把柄,迫其作证;

3、商请知情人所在单位组织做其思想工作。

谈经济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思路

在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活动中,由于证据收集不实、不当而导致举证不足、不力,从而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现象比较普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要在取证的总体思路上正确贯彻“两个基本”的原则,并在具体取证活动中突出“三个注重”、“两个配合”和“一个移交”,即:关注犯罪主体、犯罪数额和书证的调取;强调技术侦查手段的配合和司法会计手段的配合;将侦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一、总体思路———正确贯彻“两个基本”的原则

经济犯罪证据的特殊性给侦查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如何提高经济犯罪案件查证工作的效率,准确收集和审查相关证据,保证证据的确实充分,为公诉工作服务是经济犯罪查证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然而,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实、充分”来看,在司法实践中,限于人力资源和司法资源的不足,我们根本做不到完全发现或证明原来客

观上发生的事实。因此,在侦查过程中,正确理解和贯彻“两个基本”的原则,实现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是与司法实践情况相适应的,有着极其重大的实践意义,同时也是符合证明相对性原理的。

“两个基本”原则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是我国为适应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而提出的刑事政策和办案原则。

“基本事实”是指关系到定罪量刑的基础的、主要的案件事实,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谁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及如何量刑的关键事实。具体到经济犯罪来说,其基本事实主要体现在:(1)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事实,如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2)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事实,如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3)决定追究刑事责任与否的事实,如是否存在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4)涉及划清重罚、轻罚的事实,如犯罪数额的多少或损害结果的轻重等。

“基本证据”是指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不是认定有关基本事实的全部证据。准确认定和把握经济犯罪案件的基本证据,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认定犯罪主体的基本证据,主要包括特殊主体和一般主体。就特殊主体而言,注重三个方面证据的收集:(1)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属单位性质的证据,如是国有还是私营等;(2)证明犯罪嫌疑人职权范围的证据,如是否是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任的人员,要转变单位法定代表人就一定是主管人员的观念;(3)证明犯罪嫌疑人与有关单位的隶属关系的证据。一般主体,主要是反映犯罪嫌疑人个体情况的证据,如年龄等。

2. 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是体现犯罪主体故意还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罪恶的大小,涉及定罪量刑的轻重。主要包括犯罪动机方面的证据和犯罪目的方面的证据。经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收集和认定较为困难,需要结合其行为手段及一贯表现等证据予以综合把握。

3. 认定犯罪数额的基本证据。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数额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认定犯罪数额证据至关重要。犯罪数额的证据主要有涉案金额、损害后果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追缴赃款赃物的数额等。在收集数额基本证据时,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猜测、主观想像;要注意收集各类书证,运用司法会计知识查账或鉴定。

4. 认定危害后果的基本证据。危害后果是经济犯罪的重要情节,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认定危害后果的基本证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2)给经济秩序和人民生活造成危害的证据;

(3)给国家、社会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证据。

5. 有关影响量刑轻重的基本证据。这些证据包括犯罪的事实情节(犯罪严重的情节、犯罪特别严重的情节),法定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法定免除处罚的情节,以及酌定从重、从轻的情节等。

二、具体收集证据的做法

(一)经济犯罪主体情况错综复杂,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相互交织,要注重反映犯罪主体情况证据的收集。经济犯罪的主体远远超出自然人范围,有的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有的是境内外人员勾结共同进行;有的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相结合,有组织、有领导地运作;有的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自然人犯罪。由于经济犯罪主体情况的复杂性,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区别案件中的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对于单位犯罪主体来说,设计证据收集目标时,应围绕单位身份的合法性,如工商注册、银行开户、财务登记等及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经手人的个人身份等内容展开;对于个人犯罪主体来说,设计证据收集目标时,应围绕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工作证明、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明、职工登记表、出生证、护照等展开。对于特殊主体来说,应围绕其特殊的身份、工作职权等展开。

(二)因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的数额可计算性,应注重有关数额方面证据的收集。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对象常常是指向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的财产,或者是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这些财产或物品都是有形的、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并可以测量其数额大小。这种数额集中体现了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一定量的数额是构成某些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一定量的数额也是衡量某些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为构成要件的经济犯罪的主要依据。此外,在一些没有以数额为构成要件的经济犯罪中,一定量的数额同样也具有决定作用。因此,数额成为经济犯罪定性、定罪的一个重要根据。反映到证据领域内,能够证明案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乃至主观罪恶的证据通常都表现为可以计算或量化为具体数额的证据形式。

(三)经济犯罪证据的多书证性和书证的易毁性,要求收集证据中要注重书证的收集和固定。在经济犯罪中,犯罪人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作案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各种证件、印章、名片、电子数据以及各种文书;特别是所涉及钱款的来源及去向,流通过程所留下的账簿、票据等,都是以相应的书证形式所表现出来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所存在的大量书证,在定案证据体系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对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起着极为重要的证明作用。经济犯罪案件的书证,以其表现形式而言,一般为账目、凭证、单据、表册、支票账户、函件、汇款单、合同、借据、提货单、通知书、电话记录等等。认识经济犯罪证据的多书证性,有利于确立正确的侦查方向,准确高效地收集定案证据。但经济犯罪证据中的书证又具有易损毁、灭失、篡改的特性,难以取证。在司法实践中,书证一般都是掌握在当事人手中,案发后,为了掩盖罪行,行为人一般竭力销毁或扣押所有相关书证,或者篡改、伪造相关书证,使大量原始证据灭失,阻碍了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很多企业内部由于监管混乱,存在多本账册及有关财务记录和资料,为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提供了方便和掩护,使侦查人员难以查证。

(四)注重技术侦查手段和司法会计审查手段的配合使用。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很有限,造成了传统侦查手段对付现代高智能化的经济犯罪的尴尬局面。因此,必须加强技术侦查手段与经济犯罪案件取证的配合,提高取证的能力。经济犯罪案件涉及大量的金融证券、公司财务管理以及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性知识,在侦查过程中需要运用司法会计知识查账或进行会计鉴定。目

前,我国还缺乏大量的专业性经济侦查人员,普通的侦查人员不仅缺乏会计学知识和查账技能,而且缺乏财务制度、金融管理制度方面的知识及计算机操作技能,造成取证上的困难和查证上的障碍,继而导致取证不足、取证不力。例如,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会涉及大量的财务会计资料,这些书面资料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作为证据使用时,其证明力有多大;如何获取系统、完整、有效的证据链等,涉及到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证明力的认识问题。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办案人员由于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证明力的认识不够,无法对其进行科学分析和判断,进而导致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出现证据链松散、关键证据证明力不足、证据收集抓不住重点、重复证据多等情况。笔者认为,除了传统的刑事侦查手段外,司法会计技术的运用,为经济犯罪证据收集提供了一种特殊而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所谓司法会计方法,就是利用法律、经济、会计、审计、司法鉴定、证据学、计算机等多学科知识查找、发现、收集、提取、审查、鉴定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有关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方法。它包括司法机关为了寻找、发现、收集和固定有关财务会计资料或财产状况方面的证据,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检查的诉讼活动。

(五)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常伴生所查处经济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包括所管辖范围外的经济犯罪,查证过程中要及时移交违法犯罪线索。经济犯罪通常都是经济部门内外勾结、上下串联、权钱交易的产物。经济犯罪的证据也因此往往同时涉及其他犯罪证据,即这些证据可能同时是其他犯罪的证据以及可能牵扯出相关的其他犯罪。正是经济犯罪证据的这种孪生性促成了经济犯罪与其他犯罪证据的共发性,在查证过程中,往往带出人们常说的窝案、串案来。但是,由于这些违法犯罪的管辖范围可能会超出查证部门的职权范围,实践中,许多办案部门没有及时移交线索,从而影响了对犯罪的打击处理力度。因此,收集经济犯罪证据中,一定要强化对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交意识的培养。

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特点与调查取证方略

(2006-09-04 21: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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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经侦法学开创者 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特点与调查取证方略

各位同学:

大家下午好。这两周,我负责办理了一个中央督办的非法传销的案件,连续加班加点,通宵都好几个晚上,几乎没有什么时间来准备今天的讲课,讲得不好,还望大家原谅。我们在座的只有几个人来自于我们经侦部门,随着现在岗位交流的经常进行,其他同学也很有可能在将来哪一天会岗位交流到我们经侦部门来, 今天我就简单谈谈,给大家一个基础性的经侦印象。

这里首先说明,我们这里说的所谓经济犯罪案件,是指我们经侦部门管辖的八十多种案件。与我们刑侦、治安、交警等部门办理其他刑事案件不同的是,我们经济犯罪案件特有的证据特点与调查取证方略。我们在座的应该大多数是来自于基层的办案民警吧,说到证据的特点与调查取证方略,很多人都可能认为这个很简单,比如说证据的特点,我们在大学或者各种书籍中都学过,证据的特点是什么?无非就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但我们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特点除具有这些因素外,还有一些特别的东西,证据特点不同,我们所采取的调查取证方略肯定也不同。

为了给大家好理解,我先举个例,我曾经主办的路某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

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25日,深圳市路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并于2002年2月8日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经营范围主要是进出口业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卢某先后聘请胡某为进出口部经理、罗某为进出口部业务员、李某为财务和会计,从事进出口业务。从2003年7月开始到2004年12月底,路某公司先后代理全国11个省的26家公司货物出口,并签订了代理出口协议书,之后又虚构成为自营业务,接受上述26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67份,价税合计7千多万元,其中税额1千多万元,路某公司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千多万元。

我国刑法第204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是我们整个税案中最复杂、最难办的涉税案件,这种类型案件很复杂,涉及到税法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出口退税等制度,以及我国刑法第204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5条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等犯罪,今天因为时间关系,我就不在此为大家解释这些,但我会尽可能给大家说得明白点。

基本框价图(略)

这个犯罪是怎么样发生的呢?问题出在开票公司(往往并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空壳开票公司,许多时候有正常业务)和一些厂家手中,厂家有两种情况下

产生:一是一些厂家生产出什么圣诞工艺品、瓷器等产品,要卖给外商,要么是没有资格办理出口或者申请出口退税(出口要有进出口权,申请出口退税也需要资格),于是就交给所谓的蛇崽或者叫货带代为办理;要么以上全具备,嫌资金回笼慢(申请退税需要预交百分之六点八的税,而且退税也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或者偷税(销售产品就要缴税,我私下悄悄进行,不做帐,就可以偷税),也把货交给所谓的蛇崽或者叫货带代为办理,从中偷税或者瓜分一部分国家退税款。而开票公司是怎么样产生这样的犯意呢?一是与蛇崽或者货带或者中间人共谋,骗取出口退税;另外一个是开票公司本身生产货物,但他知道在深圳的报关公司周围有许多的广东潮汕人做蛇崽或者货带或者中间人,专门做这个生意,开票公司就要求这些中间人找与开票公司相似的产品组织货物出口,骗取出口退税。这样,在这开票公司和生产厂家的需求下,在深圳报关公司周围的广东潮汕人做蛇崽或者货带或者中间人的中介下,找到外贸公司,把不符合申请退税资格的出口货物申请退税,共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根据我们这个案件,我来简单谈谈我们经济犯罪案件特有的证据特点与调查取证方略。

第一部分 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特点

路某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两票两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凭证、报关单、外汇核销单

一、序列性

按照一定的流程,经过若干环节、阶段,依次衔接、循序渐进地进行,每个环节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履行一定的手续,并留下相应的业务记录,而且这些环节和阶段环环紧扣,相互牵制,彼此印证。

二、对偶性

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还经常成双成对地出现,从而表现出对偶性的特点。 从宏观方面来讲,经济业务的各个环节,环环紧扣,每个环节都有与之相对应的前手与后手,相应地,要证实一笔经济业务就要收集这双方面的证据; 从微观方面来讲,某一种独立的证据尤其是书证均有多个联次,在取证时应当尽量把各个联次收集齐全。

三、差异性

正常的经济业务与经济犯罪相比较,存在重大差异,这种差异由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从表现出来。因而证明这种差异的证据就是我们办案收集的重点。

第二部分 经济犯罪案件调查取证方略

一、按经济业务流程取证

1、收集的证据要能够完整反映一笔或者几笔经济业务的流程;

2、从证据链条中要反映出涉案财物的流向;

3、收集的证据要能够反映出经济犯罪与合法经济业务之间的差异。

二、从最容易突破的环节入手取证

1、多次作案的,可由近及远,选择证据充足、易于查清的犯罪事实着手调查;

2、多人共同作案的,可选择阅历浅、年纪轻、心理素质差的同案嫌疑人重点突破;

3、存在多个性质不同的犯罪事实的,从情节简单、最容易获取证据、定性明确的犯罪问题入手调查;

4、有多个知情人的,先选择了解案情又容易被说服者进行询问; 5、有财务会计资料可查的,可从审计财务会计资料入手打开突破口;

6、对多个调查对象或者案件事实同步进行取证,对犯罪嫌疑人形成“大兵压境”之势,将其各个击破,各方面调查工作还可相互策应,最终形成合围。

三、循涉案财物流向取证

四、从外围向中心逐步深入取证

五、运用秘密手段辅助取证

1、使用秘密手段可以发现证据所在,指明取证方向;

2、使用秘密手段可以获悉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或者逃避侦查的企图,进而有针对性地采取侦查措施;

3、使用秘密手段可以获取重要的案情资料,用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六、运用谋略取证

1、打草惊蛇 2、将计就计 3、投石问路 4、调虎离山 5、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七、突破拒证僵局取证

1、发现并利用知情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

2、抓住知情人自身违法乱纪把柄,迫其作证;

3、商请知情人所在单位组织做其思想工作。

谈经济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思路

在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活动中,由于证据收集不实、不当而导致举证不足、不力,从而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现象比较普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要在取证的总体思路上正确贯彻“两个基本”的原则,并在具体取证活动中突出“三个注重”、“两个配合”和“一个移交”,即:关注犯罪主体、犯罪数额和书证的调取;强调技术侦查手段的配合和司法会计手段的配合;将侦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一、总体思路———正确贯彻“两个基本”的原则

经济犯罪证据的特殊性给侦查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如何提高经济犯罪案件查证工作的效率,准确收集和审查相关证据,保证证据的确实充分,为公诉工作服务是经济犯罪查证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然而,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实、充分”来看,在司法实践中,限于人力资源和司法资源的不足,我们根本做不到完全发现或证明原来客

观上发生的事实。因此,在侦查过程中,正确理解和贯彻“两个基本”的原则,实现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是与司法实践情况相适应的,有着极其重大的实践意义,同时也是符合证明相对性原理的。

“两个基本”原则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是我国为适应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而提出的刑事政策和办案原则。

“基本事实”是指关系到定罪量刑的基础的、主要的案件事实,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谁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及如何量刑的关键事实。具体到经济犯罪来说,其基本事实主要体现在:(1)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事实,如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2)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事实,如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3)决定追究刑事责任与否的事实,如是否存在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4)涉及划清重罚、轻罚的事实,如犯罪数额的多少或损害结果的轻重等。

“基本证据”是指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不是认定有关基本事实的全部证据。准确认定和把握经济犯罪案件的基本证据,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认定犯罪主体的基本证据,主要包括特殊主体和一般主体。就特殊主体而言,注重三个方面证据的收集:(1)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属单位性质的证据,如是国有还是私营等;(2)证明犯罪嫌疑人职权范围的证据,如是否是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任的人员,要转变单位法定代表人就一定是主管人员的观念;(3)证明犯罪嫌疑人与有关单位的隶属关系的证据。一般主体,主要是反映犯罪嫌疑人个体情况的证据,如年龄等。

2. 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是体现犯罪主体故意还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罪恶的大小,涉及定罪量刑的轻重。主要包括犯罪动机方面的证据和犯罪目的方面的证据。经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收集和认定较为困难,需要结合其行为手段及一贯表现等证据予以综合把握。

3. 认定犯罪数额的基本证据。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数额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认定犯罪数额证据至关重要。犯罪数额的证据主要有涉案金额、损害后果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追缴赃款赃物的数额等。在收集数额基本证据时,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猜测、主观想像;要注意收集各类书证,运用司法会计知识查账或鉴定。

4. 认定危害后果的基本证据。危害后果是经济犯罪的重要情节,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认定危害后果的基本证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2)给经济秩序和人民生活造成危害的证据;

(3)给国家、社会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证据。

5. 有关影响量刑轻重的基本证据。这些证据包括犯罪的事实情节(犯罪严重的情节、犯罪特别严重的情节),法定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法定免除处罚的情节,以及酌定从重、从轻的情节等。

二、具体收集证据的做法

(一)经济犯罪主体情况错综复杂,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相互交织,要注重反映犯罪主体情况证据的收集。经济犯罪的主体远远超出自然人范围,有的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有的是境内外人员勾结共同进行;有的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相结合,有组织、有领导地运作;有的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自然人犯罪。由于经济犯罪主体情况的复杂性,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区别案件中的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对于单位犯罪主体来说,设计证据收集目标时,应围绕单位身份的合法性,如工商注册、银行开户、财务登记等及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经手人的个人身份等内容展开;对于个人犯罪主体来说,设计证据收集目标时,应围绕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工作证明、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明、职工登记表、出生证、护照等展开。对于特殊主体来说,应围绕其特殊的身份、工作职权等展开。

(二)因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的数额可计算性,应注重有关数额方面证据的收集。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对象常常是指向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的财产,或者是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这些财产或物品都是有形的、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并可以测量其数额大小。这种数额集中体现了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一定量的数额是构成某些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一定量的数额也是衡量某些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为构成要件的经济犯罪的主要依据。此外,在一些没有以数额为构成要件的经济犯罪中,一定量的数额同样也具有决定作用。因此,数额成为经济犯罪定性、定罪的一个重要根据。反映到证据领域内,能够证明案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乃至主观罪恶的证据通常都表现为可以计算或量化为具体数额的证据形式。

(三)经济犯罪证据的多书证性和书证的易毁性,要求收集证据中要注重书证的收集和固定。在经济犯罪中,犯罪人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作案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各种证件、印章、名片、电子数据以及各种文书;特别是所涉及钱款的来源及去向,流通过程所留下的账簿、票据等,都是以相应的书证形式所表现出来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所存在的大量书证,在定案证据体系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对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起着极为重要的证明作用。经济犯罪案件的书证,以其表现形式而言,一般为账目、凭证、单据、表册、支票账户、函件、汇款单、合同、借据、提货单、通知书、电话记录等等。认识经济犯罪证据的多书证性,有利于确立正确的侦查方向,准确高效地收集定案证据。但经济犯罪证据中的书证又具有易损毁、灭失、篡改的特性,难以取证。在司法实践中,书证一般都是掌握在当事人手中,案发后,为了掩盖罪行,行为人一般竭力销毁或扣押所有相关书证,或者篡改、伪造相关书证,使大量原始证据灭失,阻碍了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很多企业内部由于监管混乱,存在多本账册及有关财务记录和资料,为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提供了方便和掩护,使侦查人员难以查证。

(四)注重技术侦查手段和司法会计审查手段的配合使用。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很有限,造成了传统侦查手段对付现代高智能化的经济犯罪的尴尬局面。因此,必须加强技术侦查手段与经济犯罪案件取证的配合,提高取证的能力。经济犯罪案件涉及大量的金融证券、公司财务管理以及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性知识,在侦查过程中需要运用司法会计知识查账或进行会计鉴定。目

前,我国还缺乏大量的专业性经济侦查人员,普通的侦查人员不仅缺乏会计学知识和查账技能,而且缺乏财务制度、金融管理制度方面的知识及计算机操作技能,造成取证上的困难和查证上的障碍,继而导致取证不足、取证不力。例如,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会涉及大量的财务会计资料,这些书面资料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作为证据使用时,其证明力有多大;如何获取系统、完整、有效的证据链等,涉及到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证明力的认识问题。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办案人员由于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证明力的认识不够,无法对其进行科学分析和判断,进而导致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出现证据链松散、关键证据证明力不足、证据收集抓不住重点、重复证据多等情况。笔者认为,除了传统的刑事侦查手段外,司法会计技术的运用,为经济犯罪证据收集提供了一种特殊而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所谓司法会计方法,就是利用法律、经济、会计、审计、司法鉴定、证据学、计算机等多学科知识查找、发现、收集、提取、审查、鉴定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有关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方法。它包括司法机关为了寻找、发现、收集和固定有关财务会计资料或财产状况方面的证据,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检查的诉讼活动。

(五)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常伴生所查处经济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包括所管辖范围外的经济犯罪,查证过程中要及时移交违法犯罪线索。经济犯罪通常都是经济部门内外勾结、上下串联、权钱交易的产物。经济犯罪的证据也因此往往同时涉及其他犯罪证据,即这些证据可能同时是其他犯罪的证据以及可能牵扯出相关的其他犯罪。正是经济犯罪证据的这种孪生性促成了经济犯罪与其他犯罪证据的共发性,在查证过程中,往往带出人们常说的窝案、串案来。但是,由于这些违法犯罪的管辖范围可能会超出查证部门的职权范围,实践中,许多办案部门没有及时移交线索,从而影响了对犯罪的打击处理力度。因此,收集经济犯罪证据中,一定要强化对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交意识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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