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章程修改的原因
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现行章程是2006年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制定。总体来说,协会章程是可行的,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适应了乡镇企业发展需要,对协会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根据农业部内部职责调整要求,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局)增加指导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的工作职责,按照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在浙江安吉召开的全国休闲旅游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休闲旅游农业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29号)规定,我省由省农委乡镇企业局承担此项工作职责。2010年3月,经省民政厅审核,准予成立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分会。分会的成立,标志着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增加了业务范围,要求对协会的章程做修改完善。
二、修改章程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服务会员为宗旨,充实协会职能,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促进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农村第二产业和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为主的农村第三产业快速高效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三、增加条款的具体说明
为了更好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对协会的业务范围,在原章程规定十个方面的基础上增加到十三个方面。增加内容是:
(十一)设立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分会,并加强对乡镇企业发展协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分会的领导和支持,使其各项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
(十二)加强与中国乡镇企业协会、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及各省(市、区)乡镇企业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加强与本省有关经济、科技、教育等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工作的行业指导,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并在适当的时候成立农产品加工业分会。(省农委乡企局供稿)
一、关于章程修改的原因
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现行章程是2006年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制定。总体来说,协会章程是可行的,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适应了乡镇企业发展需要,对协会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根据农业部内部职责调整要求,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局)增加指导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的工作职责,按照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在浙江安吉召开的全国休闲旅游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休闲旅游农业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29号)规定,我省由省农委乡镇企业局承担此项工作职责。2010年3月,经省民政厅审核,准予成立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分会。分会的成立,标志着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增加了业务范围,要求对协会的章程做修改完善。
二、修改章程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服务会员为宗旨,充实协会职能,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促进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农村第二产业和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为主的农村第三产业快速高效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三、增加条款的具体说明
为了更好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对协会的业务范围,在原章程规定十个方面的基础上增加到十三个方面。增加内容是:
(十一)设立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分会,并加强对乡镇企业发展协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分会的领导和支持,使其各项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
(十二)加强与中国乡镇企业协会、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及各省(市、区)乡镇企业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加强与本省有关经济、科技、教育等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工作的行业指导,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并在适当的时候成立农产品加工业分会。(省农委乡企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