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技术转移联盟章程

东北技术转移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对技术转移市场主体的引导与服务功能,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结合东北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在科技部支持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和大连市科学技术局、沈阳市科学技术局、长春市科学技术局和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共同发起创立东北技术转移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联盟秘书处设在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第二条 充分发挥三省、四市相关部门、大学、企业、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各类科技孵化器及其它服务机构和网络体系等系统的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网络资源和成果资源优势,构建由政府引导的工、农、商、学、科紧密结合的有机服务体系。充分挖掘已构建系统资源的价值,建设完善产业服务链,形成信息化的东北地区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有机服务系统。

第三条 联盟建立能够服务全国、覆盖东北地区的集技术、科技成果、人才、投融资、项目咨询评估、成果对接、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会议展览服务等为一体的全方位综合服务平台。第四条 联盟采用国际通用的会员制办法,由技术相关部门、公司、团体、自然人加入而组成。联盟各发起人及其他会员之间本着“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发挥优势、资源共享”的原则,合作发展。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联盟协调科研院所和大学的科技与人才资源,以技术知识营销组合为创新内容,以项目切入为重点, 采用“虚拟聚合运营”机制,促进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先导的科技创新与技术集成。

第六条 联盟通过政府的环境支撑和引导,进一步改善区域技术交易环境,建立相关制度,规范技术合作,引导有效技术供给和需求,促进技术转移。

第七条 联盟通过产业政策,鼓励企业对技术转移的参与和投资,引导支持企业获得技术和建立技术转化能力,引导资助产学研联合的高技术研究开发。

第八条 联盟建立产业共性技术开发集成和转移的平台,将共性技术作为公共产品提供给社会企业共享。包括区域自然资源数据库、技术成果数据库、人才数据库,各行业企业数据库,国民经济统计资料等数据库,同时建立不同层面、不同行业的经济高效持续发展的决策支持系统。

第九条 联盟建立和提供标准化开放的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建立专家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常规性和规范化的信息服务,共建和共享优质资源、成功的经验和信息,以增强信息服务的统一性、权威性、指导性和针对性,达到部门之间相互沟通与合作,解决部门相互独立,资源单一、重复建设的现象,进一步推进区域内的技术转移工作。

第十条 联盟广泛开展专项科技领域内的研究、开发、推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科技与外经贸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走出去”和“引进来”有效衔接和互动,既努力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又积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及成果,努力实现技术创新,形成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和产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联盟成立专家指导小组,以科技部领导、院士、有关专家、知名人士、企业家等组成,从宏观战略上指导联盟发展的方向,实现联盟的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联盟设联盟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三省科技厅、四市科技局主管领导、大学、科研院所专家、企业、行业领导组成,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指导及协调联盟的重大事宜,组织制定、修改章程、制度、标准、规范等。理事长由三省科技厅负责人轮流担任,任期1-2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联盟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由各地主管科技成果推广的部门领导组成,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三省科技厅负责人轮流担任,常务副理事长一名,由牵头单位的领导担任;副理事长若干名,由各成员单位的领导担任。常务理事会负责实施联盟章程和联盟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向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工作动议,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代表联盟对外工作,重大决策需提请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核心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并根据需要增设包括顾问在内的若干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和各工作委员会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执行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各项重大决议,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

第四章运作规则与方式

第十五条 联盟的运作规则:

第一,将众多企业、单位或组织以协定联盟模式,进行有效地组织连接,形成不重组、不兼并、不损害相互利益、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新型条约合作关系;

第二,以一体化商业运行规则,构筑平等、透明的商务环境和联盟成员间的信任与合作机制,创建具有规模效应的交易平台;

第三,迅速规范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流通费用、降低经营风险,实现信息流、商品流、资金流的高效流转;

第四,以信息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应用对客户的需求或服务进行有机地协调,对多元化的信息进行高度集成,构建符合市场规律并具有竞争能力的动态体系,支持联盟成员快速扩张市场份额。

第十六条 联盟的主要运作方式:

第一,发起人分工合作,统筹技术信息资源管理,建立联盟公共服务平台。具体包括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资本与市场对接服务平台、技术交易与推广平台、工程化中试服务平台、成果转化孵化服务平台、老工业基地改造技术交流推广平台、科技供需服务平台、科技专项支撑平台,推进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共享整合;

第二,以电子政务技术支撑,推进发起人及相关技术管理机构的电子政务应用;

第三,以联盟公共服务平台为核心,以传统推广方式为支撑,以联盟名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参加有关技术展会和论坛,还可以由理事会成员提议,临时召开地区性、专题性技术合作会议等,全方位多角度推进东北地区科技经济一体化,保证地区经济健康、有序、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联盟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管理规则由理事会批准执行。会员管理规则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行业会员:主要围绕行业的若干共性技术需求,建立行业技术转移联盟。

■区域会员:根据区域资源特点,开展与重点区域的大学、科研企业合作,以联盟形式规模化、制度化地组织技术交流合作。

■企业会员:以与大学、科研院所共建联合实验室、技术中心的企业为核心。加强产学研联合,形成与更多的企业紧密合作的技术转移基地。

■项目会员:以项目需求双方为主体,为会员企业、大学、科研单位提供项目组织的专业化咨询服务,帮助会员单位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促进科技产业的项目资源集聚及发展,促进国家技术转移的良性发展。

第十八条 有关联盟的费用来源于:国家支持;发起人按照实际需要一定标准投入;会员会费等。

第五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资格和程序:凡承认本联盟章程,履行本联盟义务,积极参加联盟活动的有关技术管理部门,研究、应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经联盟成员推荐,得到本会秘书处确认备案后即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二十条 联盟会员的权利:

■可自动成为联盟技术交易平台的会员;

■可优先参加联盟组织和举行的各类活动,获取联盟动态信息资料;

■享有章程和议事规程所规定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优先、优惠在联盟网络平台上进行宣传、发布信息;

■其它理事会发布或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联盟会员义务:

■遵守联盟章程,为联盟收集和提供服务项目信息;

■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按期交纳相应的会费;

■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损联盟名誉和利益的任何活动;

■不得借用联盟名义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联盟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二条 联盟对会员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对违反国家政策及不履行联盟义务等情况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罚,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开一次。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以及四名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议事一般需要二分之一以上理事通过;修改章程、增加发起人、合并等重大决策,需要经联盟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授权联盟理事会、秘书处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及相关单行规定,经联盟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并报请联盟理事会理事长批准发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体发起单位成员会议通过后实施,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联盟理事会。

东北技术转移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对技术转移市场主体的引导与服务功能,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结合东北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在科技部支持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和大连市科学技术局、沈阳市科学技术局、长春市科学技术局和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共同发起创立东北技术转移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联盟秘书处设在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第二条 充分发挥三省、四市相关部门、大学、企业、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各类科技孵化器及其它服务机构和网络体系等系统的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网络资源和成果资源优势,构建由政府引导的工、农、商、学、科紧密结合的有机服务体系。充分挖掘已构建系统资源的价值,建设完善产业服务链,形成信息化的东北地区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有机服务系统。

第三条 联盟建立能够服务全国、覆盖东北地区的集技术、科技成果、人才、投融资、项目咨询评估、成果对接、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会议展览服务等为一体的全方位综合服务平台。第四条 联盟采用国际通用的会员制办法,由技术相关部门、公司、团体、自然人加入而组成。联盟各发起人及其他会员之间本着“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发挥优势、资源共享”的原则,合作发展。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联盟协调科研院所和大学的科技与人才资源,以技术知识营销组合为创新内容,以项目切入为重点, 采用“虚拟聚合运营”机制,促进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先导的科技创新与技术集成。

第六条 联盟通过政府的环境支撑和引导,进一步改善区域技术交易环境,建立相关制度,规范技术合作,引导有效技术供给和需求,促进技术转移。

第七条 联盟通过产业政策,鼓励企业对技术转移的参与和投资,引导支持企业获得技术和建立技术转化能力,引导资助产学研联合的高技术研究开发。

第八条 联盟建立产业共性技术开发集成和转移的平台,将共性技术作为公共产品提供给社会企业共享。包括区域自然资源数据库、技术成果数据库、人才数据库,各行业企业数据库,国民经济统计资料等数据库,同时建立不同层面、不同行业的经济高效持续发展的决策支持系统。

第九条 联盟建立和提供标准化开放的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建立专家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常规性和规范化的信息服务,共建和共享优质资源、成功的经验和信息,以增强信息服务的统一性、权威性、指导性和针对性,达到部门之间相互沟通与合作,解决部门相互独立,资源单一、重复建设的现象,进一步推进区域内的技术转移工作。

第十条 联盟广泛开展专项科技领域内的研究、开发、推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科技与外经贸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走出去”和“引进来”有效衔接和互动,既努力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又积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及成果,努力实现技术创新,形成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和产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联盟成立专家指导小组,以科技部领导、院士、有关专家、知名人士、企业家等组成,从宏观战略上指导联盟发展的方向,实现联盟的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联盟设联盟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三省科技厅、四市科技局主管领导、大学、科研院所专家、企业、行业领导组成,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指导及协调联盟的重大事宜,组织制定、修改章程、制度、标准、规范等。理事长由三省科技厅负责人轮流担任,任期1-2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联盟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由各地主管科技成果推广的部门领导组成,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三省科技厅负责人轮流担任,常务副理事长一名,由牵头单位的领导担任;副理事长若干名,由各成员单位的领导担任。常务理事会负责实施联盟章程和联盟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向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工作动议,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代表联盟对外工作,重大决策需提请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核心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并根据需要增设包括顾问在内的若干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和各工作委员会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执行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各项重大决议,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

第四章运作规则与方式

第十五条 联盟的运作规则:

第一,将众多企业、单位或组织以协定联盟模式,进行有效地组织连接,形成不重组、不兼并、不损害相互利益、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新型条约合作关系;

第二,以一体化商业运行规则,构筑平等、透明的商务环境和联盟成员间的信任与合作机制,创建具有规模效应的交易平台;

第三,迅速规范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流通费用、降低经营风险,实现信息流、商品流、资金流的高效流转;

第四,以信息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应用对客户的需求或服务进行有机地协调,对多元化的信息进行高度集成,构建符合市场规律并具有竞争能力的动态体系,支持联盟成员快速扩张市场份额。

第十六条 联盟的主要运作方式:

第一,发起人分工合作,统筹技术信息资源管理,建立联盟公共服务平台。具体包括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资本与市场对接服务平台、技术交易与推广平台、工程化中试服务平台、成果转化孵化服务平台、老工业基地改造技术交流推广平台、科技供需服务平台、科技专项支撑平台,推进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共享整合;

第二,以电子政务技术支撑,推进发起人及相关技术管理机构的电子政务应用;

第三,以联盟公共服务平台为核心,以传统推广方式为支撑,以联盟名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参加有关技术展会和论坛,还可以由理事会成员提议,临时召开地区性、专题性技术合作会议等,全方位多角度推进东北地区科技经济一体化,保证地区经济健康、有序、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联盟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管理规则由理事会批准执行。会员管理规则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行业会员:主要围绕行业的若干共性技术需求,建立行业技术转移联盟。

■区域会员:根据区域资源特点,开展与重点区域的大学、科研企业合作,以联盟形式规模化、制度化地组织技术交流合作。

■企业会员:以与大学、科研院所共建联合实验室、技术中心的企业为核心。加强产学研联合,形成与更多的企业紧密合作的技术转移基地。

■项目会员:以项目需求双方为主体,为会员企业、大学、科研单位提供项目组织的专业化咨询服务,帮助会员单位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促进科技产业的项目资源集聚及发展,促进国家技术转移的良性发展。

第十八条 有关联盟的费用来源于:国家支持;发起人按照实际需要一定标准投入;会员会费等。

第五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资格和程序:凡承认本联盟章程,履行本联盟义务,积极参加联盟活动的有关技术管理部门,研究、应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经联盟成员推荐,得到本会秘书处确认备案后即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二十条 联盟会员的权利:

■可自动成为联盟技术交易平台的会员;

■可优先参加联盟组织和举行的各类活动,获取联盟动态信息资料;

■享有章程和议事规程所规定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优先、优惠在联盟网络平台上进行宣传、发布信息;

■其它理事会发布或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联盟会员义务:

■遵守联盟章程,为联盟收集和提供服务项目信息;

■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按期交纳相应的会费;

■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损联盟名誉和利益的任何活动;

■不得借用联盟名义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联盟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二条 联盟对会员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对违反国家政策及不履行联盟义务等情况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罚,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开一次。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以及四名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议事一般需要二分之一以上理事通过;修改章程、增加发起人、合并等重大决策,需要经联盟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授权联盟理事会、秘书处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及相关单行规定,经联盟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并报请联盟理事会理事长批准发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体发起单位成员会议通过后实施,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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