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修订车用汽油标准

美国修订汽油标准案

【引言】

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标准案(WT/DS2,DS4)(Venezucla and Bra-zil V.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是用尽WTO 争端解决机制全部程序才完满解决的第一个争端,即第一次进入上诉审程序案,也是WTO 争端解决机制成功解决的发展中成员国投诉发达成员国的第一个争端,还是WTO 成立后通过其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涉及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的第一个法律争端。因而,得到全体成员和各种媒体的密切关注。

【争端解决过程】

1995年1月23日,即在WTO 成立后的第22天,美国收到委内瑞拉书面请求,要求根据1994年GATT 第22条、TBT 第11条第1款和DSU 第l 条,就美国环境保护署(US

EnvironmentalProtection Agency)1993年12月15日颁布并于1995年初生效的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新标准对进口委内瑞拉产汽油的歧视待遇,进行双边磋商。1995年2月10日,在DSB 第一次会议上,委内瑞拉报告,美国已经同意与委内瑞拉就此举行双边磋商,并宣布撤销此前委内瑞拉根据1947年GATT 提出的设立审理该争端的专家小组的正式申请。同年3月21日,委内瑞拉与美国进行双边磋商,由于未能获得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3月25日,委内瑞拉致函DSB ,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审理该争端。

1995年4月10日,DSB 召开特别会议。委内瑞拉代表指出,美国新汽油标准对委内瑞拉产汽油施加比美国国产汽油和美国从其他国家进口的汽油不利的条件,违反了GATTl994

第3条(国民待遇) 和第l 条(最惠国待遇) 的规定,而且美国此种确立贸易壁垒的措施,也违反了《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第2条第1、2款和第12条。他强调,美国汽油标准证明: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环境保护措施可能成为隐蔽的国际贸易限制措施的担心绝不是空穴来风,委内瑞拉不是反对合理的环境保护规章,而只是要求美国对委内瑞拉汽油适用与美国汽油和他国汽油同样的标准。委内瑞拉已经启动10亿美元投资计划,以帮助委内瑞拉炼油厂生产符合美国国产汽油标准的汽油。美国代表表示,美国无意反对委内瑞拉的请求。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和挪威等国的代表支持设立专家小组,并表示有兴趣作为第三方参与该专家小组程序。最后,DSB 决定设立专家小组,审查该项投诉。这也是DSB 根据WTO 争端解决机制设立的第一个专家小组。

1995年4月28日,委内瑞拉与美国同意该专家小组由Mr .Joseph Wong(Chairman)、Mr .Crawford Falconer和Mr .KimLuotonen 三人组成,并拥有DSU 第7条所规定的标准职权范围。

1995年4月30日,巴西要求与美国就同样问题进行磋商。5月1日,双边协商失败。5月19日,巴西致函DSB 要求设立专家小组。5月31日,在DSB 会议上,巴西代表宣称,美国环境保护署新汽油标准已对巴西汽油生产商造成不利影响,在1995年头两个月期间,巴西发往美国的汽油货运量已从1994年平均800万美元下降到零。巴西并不反对美国此种措施所隐含的环境目标,但是对于这些措施是否符合WTO 规则深表怀疑。巴西认为,美国对从一些国家进口的汽油施加不利条件,违反了WTO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由于与美国的磋商已经失败,巴西再次要求DSB 考虑其设立专家小组以审查该争端的请求。美国对巴西的

要求不表示反对。加拿大、挪威和欧盟的代表指出,他们将作为第三方参与该专家小组程序。DSB 主席澳大利亚驻WTO 大使Donald K.Cnyon ,首先回忆了DSU 第9条第2款的“争端各方若由各个专家小组分别审查这些投诉所将享有的权利不得受到损害”的规定,然后建议:注意到DSB 已经根据委内瑞拉请求就审查美国同一措施设立了专家小组,根据美国和委内瑞拉的意见以及WTO 有关规则,授权审查美国一委内瑞拉争端的专家小组处理巴西对美国该项措施的投诉。对此,DSB 表示同意,并决定,专家小组组成时间即1995年1月28日,维持不变,但对其职权范围作了相应调整。

【专家小组程序】

审查程序

专家小组于1995年7月10~12日和9月13日~15日会晤争端当事各方,7月11日会晤有关第三方(即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和挪威,其中欧盟和挪威提出了意见) 。同年9月2l 日,专家小组主席通知DSB ,由于WT/DS25文件所述延误原因,专家小组将不能在6个月内提出报告。同年12月11日,专家小组向争端各方提交了临时报告。1996年1月3日,应美国依据《争端解决程序及规则的谅解》第15条第2款所提出的请求,专家小组再次与争端各方会晤。1996年1月17 日,专家小组向争端各方提出了最终报告。

专家小组程序

该专家小组报告包括导言、事实方面、主要理由、有关第三方提出的意见、临时审查、调查结果、总结性评论、结论等内容。下面拟从三个方面对该专家小组报告作简明扼要的介绍。

(1)事实。

为了防止和控制美国的空气污染,美国国会于1963年制定了《洁净空气法》(The Clean Air Act,简称CAA) 。根据1990年通过的一项有关该法的修正案,美国环境保护署为了减少美国空气污染,颁布了有关汽油成分与排放物的新条例(简 称《汽油条例》) 。自1995年1月1日起,《汽油条例》只允许在美国污染严重的地区销售法定清洁汽油(formulated gasoline ,即精炼汽油) ,在其余地区,只能销售不比在基准年1990年所售汽油清洁度低的汽油(conventional gasoiine,即常规汽油) 。

《汽油条例》适用于全美所有汽油炼油厂、合成厂和进口商。根据《汽油条例》,任何在1990年营业6个月以上的美国炼油厂,必须确立代表其1990年所产汽油的质量的单独基准(individualbaseline)。美国环境保护署确立了代表1990年美国汽油平均质量的法定基准(statutory baseline)。法定基准适用于任何在1990年营业不足6个月的美国炼油厂以及所有合成厂和进口商,根据年平均数衡量这些基准的执行情况。

委内瑞拉和巴西指控美国《汽油条例》违反了GATT 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规定以及第3条第1款和第4款的国民待遇规定,也违反了《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第2条的规定;委内瑞拉还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b 项指控美国《汽油条例》已经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和丧失。美国反对该项指控,并以GATTl994第20条第b 、d 、g 款所规定的各种例外为根据辩称《汽油条例》完全合法,也辩称其《汽油条例》不属于TBT 第2条的范围。

(2)争议的主要内容。

①GATT 第3条。

专家小组认为,由于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化学成分相同,因而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是相

同产品(1ike products)。GATTl994第3条第1款“不低于优惠待遇”(treat no less favourable)一词,表示“与国内销售和提供产品的买卖、采购、运输、分配或使用有关的所有法律、规章与细则,为进口产品提供了有效的平等机会”。美国国产汽油通过基准建立方法(baseline establishment method),获得了比进口汽油有利的销售条件,进口汽油在美国市场上没有获得与美国国产汽油相同的待遇。因为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尽管化学成分相同,但是适用标准却不同,即进口汽油适用法定基准,国产汽油适用单独基准。这样,根据《汽油条例》的规定,汽油进口商必须出售更清洁的汽油,而经营同样质量国产汽油的国内厂商则不必如此。

专家小组驳回了美国所提出的“进口汽油获得了与处于相同情况的美国厂商所产汽油的待遇”的抗辩。专家小组认为,GATTl994第3条关注的只是相同产品的同等待遇,而不允许根据生产商的特征和生产商所拥有资料的性质给予不利的待遇。对于美国宣称国产汽油与进口汽油在总体上获得了平等待遇的抗辩,专家小组认为,根据GATT1947争端解决机制所形成的惯例,GATT1994第3条第4款的“不低于优惠待遇”条件,必须被理解为可适用于每种进口产品的具体情况(each individual case of im-ported products)。专家小组不认为,某些情况下的特定进口产品所获得的不利待遇,可以通过其他进口产品所获得的优惠待遇而获得平衡或补偿。

②GATT 第20条b 款。

本款允许WTO 成员方采取不符合GATT1994其他规定的另外措施,如果该措施“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专家小组与投诉方一致认为,尽管交通工具排放物造成了美国大约一半的空气污染,但是旨在减少此种排放物的《汽油条例》属于GATTl994

第20条b 款的范围。专家小组也认为,必须审查美国是否实际上已经证明已被确认违反GATT1994第3条的《汽油条例》的那些内容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政策目标所必需的。根据GATTl947争端解决机制所形成的惯例,GATTl994第20条b 款的“所必需者”,应被理解为“除诉诸该措施外,没有可供使用的符合GATT 的或者与GATT 抵触最少的任何替代措施”。通过单独基准有效地阻止进口汽油获得与国产汽油相同的有利销售条件及其利益,不是实现《汽油条例》政策目标所必需的。专家小组认为,基准确定方法可以按照给予进口汽油以符合GATT 或者与GATT 抵触最少的待遇的方式适用于进口汽油销售商。因此,违反GATTl994

第3条的《汽油条例》的那些内容,不是GATTl994第20条b 款所指“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者”。

③GATT 第20条d 款。

本款允许WTO 成员方采取不符合GATT1994其他规定的另外措施,如果该措施“为保证遵守与GATT 条款不相抵触的法律或规章所必需者”。专家小组审查违反GATTl994的基准建立方法是否保证遵守与GATT 条款不相抵触的法律或规章,美国辩称非退化细则(the non-degradation requirements)为不与GATT 条款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并且基准建立方法保证遵守这些法律与规章。专家小组认为,假如基准制度本身符合GATT 第3条第1款,根据GATT1994第20条d 款之目的,美国该项制度就可能构成“不与GATT 抵触”的法律或规章。但是,专家小组发现,根据基准建立方法,保持违反GATT 第3条第1款的国产汽油与进口汽油之间的歧视待遇并未“保证遵守”该基准制度,这些方法不是一种强制实施机制,而仅仅是确定各个单独基准的规则,它们本身不属于GATT 第20条d 款所关注措施的范围。

④GATI 第20条g 款。

本款允许WTO 成员方采取不符合GATT1994的其他措施,如果该项措施关系到保护可

用竭的天然资源,并且如果该项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的相关措施同时实施。

美国认为洁净的空气是GATT1994第20条g 款所指的一种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专家小组同意此种观点,并认为采取政策减少或阻止洁净空气的枯竭是本款范围内的一项保护天然资源政策。但是,对于违反GATT1994第3条第4款的基准建立方法是否与保护洁净的空气有关,专家小组认为,根据GATTl947争端解决机制的惯例,“有关”一词意味着“首要目的在于”保护天然资源,而基准建立方法的首要目的不是保护天然资源,因为在优惠上给予进口汽油以低于国产汽油的待遇与美国改进国内空气质量的目标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联系,基准建立方法的首要目的也不是为了保护所进口的汽油。

(3)结论。

专家小组得出的结论是:《汽油条例》所包含的基准建立方法违反了GATT1994第3条的规定,并且不能以GATTl994第20条b 、d 、g 款的规定来证明其合法性。具体来说,国产汽油和进口汽油是相同产品,但根据《汽油条例》,进口汽油被有效地排除与国产汽油享有同样销售条件的待遇,该措施并不是第20条b 款所“必需”的;根据第20条d 款,采用的技术标准并不能保证贯彻执行;按第20条g 款,虽然清洁空气是符合本款规定的可用竭自然资源,但是《汽油条例》的首要目标并不在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

专家组对GATT 第1条未作审查,因为对于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20条的审查足以使最惠国待遇审查成为不必要;对TBT 协议也未作裁决,因调查结果已使争端明确。

专家小组强调,其任务不是对《洁净空气法》或《汽油条例》的环境目标的必要性进行全面审查,而是根据GATTl994具体条文审查投诉方所指控的《汽油条例》的那些方面。专家小组指出,WTO 成员方有权自由确定环境目标,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它们必须采取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各项规定的政策措施。

最后,专家小组建议DSB 要求美国采取措施使其《汽油条例》中的该部分内容符合美国依据GATTl994所承担的义务。

【上诉审程序】

概况:

1996年2月21日,美国通知DSB ,美国决定就该专家小组报告向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并向常设上诉机构呈交上诉通知书(no-tice of appeal)。委内瑞拉对美国的上诉表示关注。委内瑞拉认为,美国的上诉决定可能开创了降低WTO 争端解决制度和专家小组可靠性的先例。巴西强调,美国的上诉决定不损害专家小组报告及其“歧视不能以不尊重GATT 纪律来证明其合法性”结论的价值。1996年4月22日,上诉机构发布报告,纠正了专家组在解释GATT

第20条g 款时的错误,推断出第20条g 款不适用于本案。1996年5月20日,DSB 会议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及其所更改的专家小组报告,并同意在6月19日召开会议,听取美国关于执行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建议的意见。1996年6月19日,在DSB 会议上,美国表示将执行该争端解决决定,并将与巴西和委内瑞拉就执行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建议进行磋商。同年12月3日,在DSB 会议上,美国报告了其执行情况,指出,美国已与委内瑞拉就执行DSB 建议的合理期限达成一致,并将于1997年1月向DSB 提供进展状况报告,巴西对于执行期限的长短表示关注。目前,DSB 仍在继续监督美国对该决定的实施。

上诉内容(第20条g 款) :

GATT第20条规定的是一般例外,其引言是“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国采用或实施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第20条g 款是“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美国请求上诉机构审查专家小组对GATTl994第20条所作的法律解释。美国认为,专家小组报告存在下列法律错误:第一,美国环保署根据《洁净空气法》颁布的《汽油条例》所规定的基准建立规则,不能以GATTl994第20条g 款来证明其合法性;第二,基准建立规则不是GATTl994第20条g 款所指“有关保护可用竭天然资源”的“措施”;第三,在解释与适用GATTl994第20条内容中,没有发现基准建立规则满足了第20条g 款的其他条件和

第20条的引言。

委内瑞拉和巴西认为,上诉机构应驳回美国的上诉,维持专家小组的调查结果和关于GATT1994第20条g 款的结论。它们特别支持专家小组关于所争执的不是有关保护的一项措施的结论。

因此,汽油是否是“可用竭天然资源”,美国采取的措施是否构成变相限制,成为解释第20条g 款的关键。

上诉机构结论:

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小组关于GATTl994第20条g 款的结论,确认专家小组在法律方面的错误还在于没有确定基准建立规则是否属于GATTl994第20条引言的范围。上诉机构裁决:尽管基准建立规则是GATTl994第20条g 款所指“有关保护可用竭天然资源”的“措施”,并且该措施同限制国内生产与消费一道实施,但是,基准建立规则不符合GATTl994第20条引言的条件,因为在其适用时,会造成“无理的歧”视和“对国际贸易的隐蔽限制”。上诉机构的结论是:基准建立规则虽然属于GATTl994第20条g 款的范围,因为“无论是各自的还是法定的汽油技术标准,都是为了保证对汽油提炼商、进口商的监督检查,使之符合品质的等级要求,……这些措施在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上确有成效”,但是总体上不能以GATTl994

第20条整个条文证明其合法性。

上诉机构报告维持专家小组报告的下列结论和建议:关于基准建立规则违反GATTl994

第3条第4款和不能以GATTl994第20条b 、d 款证明其合法性的结论,以及请求DSB 要求美国采取措施使该基准建立规则符合美国依据GATT1994所承担的义务的建议。

上诉机构采用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一般解释规则,对条约的条文作整体解释,有效地避免了断章取义的错误解释。例如,专家组对GATTl994第20条引言不作任何评判,实际上破坏了整体解释的原则。上诉机构特别提出,“解释者在解读条约时不得随意简略自认为是多余的条款或段落”。

上诉机构推理过程:

上诉机构首先处理了一个最初的程序问题:由于巴西和委内瑞拉未对专家组有关清洁空气问题的事实发现提出上诉,现在他们也不能要求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的调查结果。上诉机构报告中特别提到“这一上诉案的背景,本来可以要求上诉机构在没有必要的条件时--基本

的公正或不可抗力时可以随意地忽略自己的工作程序”。

接着,上诉机构就转向了实质性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识别与保护自然环境有关的措施。上诉机构认为争议的对象是基准建立规则,而不是《汽油条例》的全部规定。第二个问题是该措施是否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专家组对此持赞同的态度,他们引用了鲑鱼案(Salmon & Herring)专家组报告的分析部分。在该报告中,“有关”(relating to)被解释为“主要目标是”(primarilyaimed at),这是比词语表面上的意思更有限的解释。专家组最后认定:“不优惠的待遇”与“自然资源保护”没有必然的联系。上诉机构观察到:直接联系是否可替代“主要目标”,或者其本身是否就是附加条件,这并不是很清楚。无论如何,专家组已经提出了错误的问题--“问题不是不优惠的待遇是否与环保有关,或目的是为了环保。不优惠的待遇是第3条第4款所指的措施在法律上的结论;但是,GATTl994第20条质疑的主体是措施本身,而不是法律调查的全部”(第16段) 。

上诉机构也注意到专家组看来是使用了原先在审查该措施与GATTl994第20条b 款是否相符时所作的结论。因此,专家组忽视了“已经接受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最有权威和最简洁的表述的基本的条约解释原则……”。上诉机构引用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第31条并观察到,“解释的一般原则已达到了一般国际法和习惯法的地位”,因而是上诉机构根据DSU 第3条第2款所适用的国际公法习惯解释规则的一部分。上诉机构认为这种方向“反映了一种识别方式,即对GATT 条文的理解不能脱离国际公法”(第17段) 。

在适用解释规则时,上诉机构注意到鉴于GATTl994第20条各款措辞不同,“看来这种假设是不合理的,即WTO 成员意图被评价的措施和要促进和实现的国家利益或政策之间有同样程度的联系或关系”(第18段) 。同时,第20条的背景也表明尽管第20条g 款“不可以被广义解释为搅乱了第3条第4款的目的与目标。第3条第4款的外延不能广泛到可以削弱

第20条g 款和它所体现的政策和利益”。上诉机构又提到,“尽管任何一方都未提及,但‘主要目的是’(primarily aimed at)并不是条约语言,不应被设计成一种简单的红蓝试纸,可以测试出某项措施确实在第20条g 款的范围之内还是之外”(第19段) 。

另外一个问题是;这样的措施是否与限制国内消耗具有有效的联系. 被上诉方认为现在讨论的这一措施应该使国内现有的措施更加有效,对此,上诉机构表示不赞成。相反,上诉机构再次提到条约的习惯规则,将具体要求解释为“与限制国内产品和自然资源的消耗一起实施的措施,必须不仅仅对进口汽油,而且对国产汽油都实施了限制”,“该条款是对以保护可消耗的自然资源的产品和消费为名来实施限制所作出的公平的要求”。

上诉机构发现,“对国产不清洁汽油作出规定来限制对清洁空气的消耗与耗尽的同时也对进口汽油作了相应的限制”。问题并不是该措施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某种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方面的可行措施实施产生效果要经历一段很长的过程。以后偶发的事件可以表明这种措施的法律特性并不合理”(第21段,加了重点标记) 。

发现被争议的措施符合第20条g 款的要求之后,上诉机构又审查了该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序言的要求。上诉机构观察到,对第20条序言的适用是根据以下原则:当第20条的例外被作为法律权利提起时,应合理地适用。

决定是否应用某种措施会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并不是简单地重申第3条的标准,

因为解释必须使所有条款都有意义并有效。一个解释者不能任意采纳会使某条约的整个条款或段落归于无效和多余的解释。

上诉机构接着又阐述了“国际贸易中武断的歧视、不合理的歧视和隐蔽的歧视,可以被理解为是相互关联的”,它们互相传递信息。对我们而言,很显然,隐蔽的限制包含了隐蔽的歧视,同样清楚的是,国际贸易中隐含的或未公然宣布的限制或歧视并不是隐蔽的限制(disguised restrictions) 一词的全部含义。我们认为,无论这个词语包含了哪些内容,都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在国际贸易中采取以第20条的例外为掩盖而实施某种限制所造成的武断的或不公正的歧视。“决定某一特定措施的应用是否会造成国际贸易中武断的和不公正的歧视,同样也要确定是否有‘隐蔽的限制’”。

上诉机构注意到美国可以采取不止一种的行动,比如实施非歧视性的固定的基线标准,美国也可以与委内瑞拉或巴西政府达成合作协议。然而,美国考虑到规定的基线标准对国内生产商来说花费和负担太重,却没有考虑到这样的花费和负担对外国生产商的影响:“……因此造成的歧视是一定能够预见到的,绝不仅仅是疏忽了或不可避免的”。上诉机构发现基线的要求与第20条的序言不符。

各国在讨论上诉机构报告的DSB 会议上的陈述:

委内瑞拉在请求通过上诉机构报告时指出,本争端纯粹是有关以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国民待遇条款方式适用国内立法的一个贸易争端。上诉机构报告和专家小组报告都明确指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不妨碍成员国采取措施保护环境。而就本案所涉及的美国措施而言,所谓的《汽油条例》的环境目标,是可以通过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方式来实现的。

巴西认为,在本案中,所有各方都是赢家,因为WTO 争端解决机制得到了加强。

美国宣称,对上诉机构同意美国关于GATTl994第20条g 款解释的观点,美国表示满意;上诉机构的裁决保持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关于保护可用竭天然资源的规定的平衡,美国赞成通过该上诉机构报告,并将说明在WTO 争执解决程序时间表内执行该项建议的意图。

欧盟作为该争端的第三方参与了专家小组程序,指出欧盟完全支持美国的环境目标,但是同时,它相信在努力实现环境目标时,美国毫无必要对第三国给予低于优惠的待遇。

【评析】

本案是WTO 争端解决机制第一次充分的展示和成功的亮相。本案的圆满解决,不仅树立了WTO 成员方(特别是其发展中成员国) 对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而且加强了WTO 多边贸易体制。本案经历了双边磋商、专家组程序、中期评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多边监督与执行程序,成为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典范,为以后的争端解决作出了很好的指南。

上诉审查机制的首次成功运用,不仅打消了发展中成员国的顾虑,而且堵住了发达成员国(特别是美国) 惯用的拒绝专家小组报告的借口,从而进一步加强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色彩,并将有助于防止任何技术性因素加剧WTO 争端解决进程的政治化。专家小组和上诉

机构多次援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规则和GATT1947争端解决机制的惯例,不仅表明世界性多边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连续一致性,而且显示新的WTO 争端解决机制更加鲜明的规则取向。这标志着依法解决贸易争端的传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扬,促进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非政治化的努力又有了新的支点。但是本案也对上诉程序规则提出了问题,如上诉审理权限、上诉机构人员组成中的公正性和透明性问题、上诉裁决的溯及力、缺席裁决、上诉机构采集证据的权利等,都有待于进-步完善。

本案是WTO 通过争端解决机制确定WTO 与环境保护关系的第一个具体案例。本案揭示了环境保护和贸易发展之间并不存在着永不调和的矛盾,上诉机构似乎倾向于这样一个原则:环保例外措施必须在不造成不公平和随意的歧视,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前提下才可应用。本案的成功解决,“不仅有助于进一步确定WTO 的权限,而且奠定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对付对国际贸易关系有不当影响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这对于整个WTO 多边贸易体制将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美国修订汽油标准案

【引言】

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标准案(WT/DS2,DS4)(Venezucla and Bra-zil V.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是用尽WTO 争端解决机制全部程序才完满解决的第一个争端,即第一次进入上诉审程序案,也是WTO 争端解决机制成功解决的发展中成员国投诉发达成员国的第一个争端,还是WTO 成立后通过其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涉及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的第一个法律争端。因而,得到全体成员和各种媒体的密切关注。

【争端解决过程】

1995年1月23日,即在WTO 成立后的第22天,美国收到委内瑞拉书面请求,要求根据1994年GATT 第22条、TBT 第11条第1款和DSU 第l 条,就美国环境保护署(US

EnvironmentalProtection Agency)1993年12月15日颁布并于1995年初生效的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新标准对进口委内瑞拉产汽油的歧视待遇,进行双边磋商。1995年2月10日,在DSB 第一次会议上,委内瑞拉报告,美国已经同意与委内瑞拉就此举行双边磋商,并宣布撤销此前委内瑞拉根据1947年GATT 提出的设立审理该争端的专家小组的正式申请。同年3月21日,委内瑞拉与美国进行双边磋商,由于未能获得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3月25日,委内瑞拉致函DSB ,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审理该争端。

1995年4月10日,DSB 召开特别会议。委内瑞拉代表指出,美国新汽油标准对委内瑞拉产汽油施加比美国国产汽油和美国从其他国家进口的汽油不利的条件,违反了GATTl994

第3条(国民待遇) 和第l 条(最惠国待遇) 的规定,而且美国此种确立贸易壁垒的措施,也违反了《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第2条第1、2款和第12条。他强调,美国汽油标准证明: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环境保护措施可能成为隐蔽的国际贸易限制措施的担心绝不是空穴来风,委内瑞拉不是反对合理的环境保护规章,而只是要求美国对委内瑞拉汽油适用与美国汽油和他国汽油同样的标准。委内瑞拉已经启动10亿美元投资计划,以帮助委内瑞拉炼油厂生产符合美国国产汽油标准的汽油。美国代表表示,美国无意反对委内瑞拉的请求。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和挪威等国的代表支持设立专家小组,并表示有兴趣作为第三方参与该专家小组程序。最后,DSB 决定设立专家小组,审查该项投诉。这也是DSB 根据WTO 争端解决机制设立的第一个专家小组。

1995年4月28日,委内瑞拉与美国同意该专家小组由Mr .Joseph Wong(Chairman)、Mr .Crawford Falconer和Mr .KimLuotonen 三人组成,并拥有DSU 第7条所规定的标准职权范围。

1995年4月30日,巴西要求与美国就同样问题进行磋商。5月1日,双边协商失败。5月19日,巴西致函DSB 要求设立专家小组。5月31日,在DSB 会议上,巴西代表宣称,美国环境保护署新汽油标准已对巴西汽油生产商造成不利影响,在1995年头两个月期间,巴西发往美国的汽油货运量已从1994年平均800万美元下降到零。巴西并不反对美国此种措施所隐含的环境目标,但是对于这些措施是否符合WTO 规则深表怀疑。巴西认为,美国对从一些国家进口的汽油施加不利条件,违反了WTO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由于与美国的磋商已经失败,巴西再次要求DSB 考虑其设立专家小组以审查该争端的请求。美国对巴西的

要求不表示反对。加拿大、挪威和欧盟的代表指出,他们将作为第三方参与该专家小组程序。DSB 主席澳大利亚驻WTO 大使Donald K.Cnyon ,首先回忆了DSU 第9条第2款的“争端各方若由各个专家小组分别审查这些投诉所将享有的权利不得受到损害”的规定,然后建议:注意到DSB 已经根据委内瑞拉请求就审查美国同一措施设立了专家小组,根据美国和委内瑞拉的意见以及WTO 有关规则,授权审查美国一委内瑞拉争端的专家小组处理巴西对美国该项措施的投诉。对此,DSB 表示同意,并决定,专家小组组成时间即1995年1月28日,维持不变,但对其职权范围作了相应调整。

【专家小组程序】

审查程序

专家小组于1995年7月10~12日和9月13日~15日会晤争端当事各方,7月11日会晤有关第三方(即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和挪威,其中欧盟和挪威提出了意见) 。同年9月2l 日,专家小组主席通知DSB ,由于WT/DS25文件所述延误原因,专家小组将不能在6个月内提出报告。同年12月11日,专家小组向争端各方提交了临时报告。1996年1月3日,应美国依据《争端解决程序及规则的谅解》第15条第2款所提出的请求,专家小组再次与争端各方会晤。1996年1月17 日,专家小组向争端各方提出了最终报告。

专家小组程序

该专家小组报告包括导言、事实方面、主要理由、有关第三方提出的意见、临时审查、调查结果、总结性评论、结论等内容。下面拟从三个方面对该专家小组报告作简明扼要的介绍。

(1)事实。

为了防止和控制美国的空气污染,美国国会于1963年制定了《洁净空气法》(The Clean Air Act,简称CAA) 。根据1990年通过的一项有关该法的修正案,美国环境保护署为了减少美国空气污染,颁布了有关汽油成分与排放物的新条例(简 称《汽油条例》) 。自1995年1月1日起,《汽油条例》只允许在美国污染严重的地区销售法定清洁汽油(formulated gasoline ,即精炼汽油) ,在其余地区,只能销售不比在基准年1990年所售汽油清洁度低的汽油(conventional gasoiine,即常规汽油) 。

《汽油条例》适用于全美所有汽油炼油厂、合成厂和进口商。根据《汽油条例》,任何在1990年营业6个月以上的美国炼油厂,必须确立代表其1990年所产汽油的质量的单独基准(individualbaseline)。美国环境保护署确立了代表1990年美国汽油平均质量的法定基准(statutory baseline)。法定基准适用于任何在1990年营业不足6个月的美国炼油厂以及所有合成厂和进口商,根据年平均数衡量这些基准的执行情况。

委内瑞拉和巴西指控美国《汽油条例》违反了GATT 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规定以及第3条第1款和第4款的国民待遇规定,也违反了《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第2条的规定;委内瑞拉还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b 项指控美国《汽油条例》已经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和丧失。美国反对该项指控,并以GATTl994第20条第b 、d 、g 款所规定的各种例外为根据辩称《汽油条例》完全合法,也辩称其《汽油条例》不属于TBT 第2条的范围。

(2)争议的主要内容。

①GATT 第3条。

专家小组认为,由于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化学成分相同,因而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是相

同产品(1ike products)。GATTl994第3条第1款“不低于优惠待遇”(treat no less favourable)一词,表示“与国内销售和提供产品的买卖、采购、运输、分配或使用有关的所有法律、规章与细则,为进口产品提供了有效的平等机会”。美国国产汽油通过基准建立方法(baseline establishment method),获得了比进口汽油有利的销售条件,进口汽油在美国市场上没有获得与美国国产汽油相同的待遇。因为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尽管化学成分相同,但是适用标准却不同,即进口汽油适用法定基准,国产汽油适用单独基准。这样,根据《汽油条例》的规定,汽油进口商必须出售更清洁的汽油,而经营同样质量国产汽油的国内厂商则不必如此。

专家小组驳回了美国所提出的“进口汽油获得了与处于相同情况的美国厂商所产汽油的待遇”的抗辩。专家小组认为,GATTl994第3条关注的只是相同产品的同等待遇,而不允许根据生产商的特征和生产商所拥有资料的性质给予不利的待遇。对于美国宣称国产汽油与进口汽油在总体上获得了平等待遇的抗辩,专家小组认为,根据GATT1947争端解决机制所形成的惯例,GATT1994第3条第4款的“不低于优惠待遇”条件,必须被理解为可适用于每种进口产品的具体情况(each individual case of im-ported products)。专家小组不认为,某些情况下的特定进口产品所获得的不利待遇,可以通过其他进口产品所获得的优惠待遇而获得平衡或补偿。

②GATT 第20条b 款。

本款允许WTO 成员方采取不符合GATT1994其他规定的另外措施,如果该措施“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专家小组与投诉方一致认为,尽管交通工具排放物造成了美国大约一半的空气污染,但是旨在减少此种排放物的《汽油条例》属于GATTl994

第20条b 款的范围。专家小组也认为,必须审查美国是否实际上已经证明已被确认违反GATT1994第3条的《汽油条例》的那些内容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政策目标所必需的。根据GATTl947争端解决机制所形成的惯例,GATTl994第20条b 款的“所必需者”,应被理解为“除诉诸该措施外,没有可供使用的符合GATT 的或者与GATT 抵触最少的任何替代措施”。通过单独基准有效地阻止进口汽油获得与国产汽油相同的有利销售条件及其利益,不是实现《汽油条例》政策目标所必需的。专家小组认为,基准确定方法可以按照给予进口汽油以符合GATT 或者与GATT 抵触最少的待遇的方式适用于进口汽油销售商。因此,违反GATTl994

第3条的《汽油条例》的那些内容,不是GATTl994第20条b 款所指“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者”。

③GATT 第20条d 款。

本款允许WTO 成员方采取不符合GATT1994其他规定的另外措施,如果该措施“为保证遵守与GATT 条款不相抵触的法律或规章所必需者”。专家小组审查违反GATTl994的基准建立方法是否保证遵守与GATT 条款不相抵触的法律或规章,美国辩称非退化细则(the non-degradation requirements)为不与GATT 条款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并且基准建立方法保证遵守这些法律与规章。专家小组认为,假如基准制度本身符合GATT 第3条第1款,根据GATT1994第20条d 款之目的,美国该项制度就可能构成“不与GATT 抵触”的法律或规章。但是,专家小组发现,根据基准建立方法,保持违反GATT 第3条第1款的国产汽油与进口汽油之间的歧视待遇并未“保证遵守”该基准制度,这些方法不是一种强制实施机制,而仅仅是确定各个单独基准的规则,它们本身不属于GATT 第20条d 款所关注措施的范围。

④GATI 第20条g 款。

本款允许WTO 成员方采取不符合GATT1994的其他措施,如果该项措施关系到保护可

用竭的天然资源,并且如果该项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的相关措施同时实施。

美国认为洁净的空气是GATT1994第20条g 款所指的一种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专家小组同意此种观点,并认为采取政策减少或阻止洁净空气的枯竭是本款范围内的一项保护天然资源政策。但是,对于违反GATT1994第3条第4款的基准建立方法是否与保护洁净的空气有关,专家小组认为,根据GATTl947争端解决机制的惯例,“有关”一词意味着“首要目的在于”保护天然资源,而基准建立方法的首要目的不是保护天然资源,因为在优惠上给予进口汽油以低于国产汽油的待遇与美国改进国内空气质量的目标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联系,基准建立方法的首要目的也不是为了保护所进口的汽油。

(3)结论。

专家小组得出的结论是:《汽油条例》所包含的基准建立方法违反了GATT1994第3条的规定,并且不能以GATTl994第20条b 、d 、g 款的规定来证明其合法性。具体来说,国产汽油和进口汽油是相同产品,但根据《汽油条例》,进口汽油被有效地排除与国产汽油享有同样销售条件的待遇,该措施并不是第20条b 款所“必需”的;根据第20条d 款,采用的技术标准并不能保证贯彻执行;按第20条g 款,虽然清洁空气是符合本款规定的可用竭自然资源,但是《汽油条例》的首要目标并不在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

专家组对GATT 第1条未作审查,因为对于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20条的审查足以使最惠国待遇审查成为不必要;对TBT 协议也未作裁决,因调查结果已使争端明确。

专家小组强调,其任务不是对《洁净空气法》或《汽油条例》的环境目标的必要性进行全面审查,而是根据GATTl994具体条文审查投诉方所指控的《汽油条例》的那些方面。专家小组指出,WTO 成员方有权自由确定环境目标,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它们必须采取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各项规定的政策措施。

最后,专家小组建议DSB 要求美国采取措施使其《汽油条例》中的该部分内容符合美国依据GATTl994所承担的义务。

【上诉审程序】

概况:

1996年2月21日,美国通知DSB ,美国决定就该专家小组报告向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并向常设上诉机构呈交上诉通知书(no-tice of appeal)。委内瑞拉对美国的上诉表示关注。委内瑞拉认为,美国的上诉决定可能开创了降低WTO 争端解决制度和专家小组可靠性的先例。巴西强调,美国的上诉决定不损害专家小组报告及其“歧视不能以不尊重GATT 纪律来证明其合法性”结论的价值。1996年4月22日,上诉机构发布报告,纠正了专家组在解释GATT

第20条g 款时的错误,推断出第20条g 款不适用于本案。1996年5月20日,DSB 会议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及其所更改的专家小组报告,并同意在6月19日召开会议,听取美国关于执行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建议的意见。1996年6月19日,在DSB 会议上,美国表示将执行该争端解决决定,并将与巴西和委内瑞拉就执行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建议进行磋商。同年12月3日,在DSB 会议上,美国报告了其执行情况,指出,美国已与委内瑞拉就执行DSB 建议的合理期限达成一致,并将于1997年1月向DSB 提供进展状况报告,巴西对于执行期限的长短表示关注。目前,DSB 仍在继续监督美国对该决定的实施。

上诉内容(第20条g 款) :

GATT第20条规定的是一般例外,其引言是“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国采用或实施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第20条g 款是“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美国请求上诉机构审查专家小组对GATTl994第20条所作的法律解释。美国认为,专家小组报告存在下列法律错误:第一,美国环保署根据《洁净空气法》颁布的《汽油条例》所规定的基准建立规则,不能以GATTl994第20条g 款来证明其合法性;第二,基准建立规则不是GATTl994第20条g 款所指“有关保护可用竭天然资源”的“措施”;第三,在解释与适用GATTl994第20条内容中,没有发现基准建立规则满足了第20条g 款的其他条件和

第20条的引言。

委内瑞拉和巴西认为,上诉机构应驳回美国的上诉,维持专家小组的调查结果和关于GATT1994第20条g 款的结论。它们特别支持专家小组关于所争执的不是有关保护的一项措施的结论。

因此,汽油是否是“可用竭天然资源”,美国采取的措施是否构成变相限制,成为解释第20条g 款的关键。

上诉机构结论:

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小组关于GATTl994第20条g 款的结论,确认专家小组在法律方面的错误还在于没有确定基准建立规则是否属于GATTl994第20条引言的范围。上诉机构裁决:尽管基准建立规则是GATTl994第20条g 款所指“有关保护可用竭天然资源”的“措施”,并且该措施同限制国内生产与消费一道实施,但是,基准建立规则不符合GATTl994第20条引言的条件,因为在其适用时,会造成“无理的歧”视和“对国际贸易的隐蔽限制”。上诉机构的结论是:基准建立规则虽然属于GATTl994第20条g 款的范围,因为“无论是各自的还是法定的汽油技术标准,都是为了保证对汽油提炼商、进口商的监督检查,使之符合品质的等级要求,……这些措施在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上确有成效”,但是总体上不能以GATTl994

第20条整个条文证明其合法性。

上诉机构报告维持专家小组报告的下列结论和建议:关于基准建立规则违反GATTl994

第3条第4款和不能以GATTl994第20条b 、d 款证明其合法性的结论,以及请求DSB 要求美国采取措施使该基准建立规则符合美国依据GATT1994所承担的义务的建议。

上诉机构采用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一般解释规则,对条约的条文作整体解释,有效地避免了断章取义的错误解释。例如,专家组对GATTl994第20条引言不作任何评判,实际上破坏了整体解释的原则。上诉机构特别提出,“解释者在解读条约时不得随意简略自认为是多余的条款或段落”。

上诉机构推理过程:

上诉机构首先处理了一个最初的程序问题:由于巴西和委内瑞拉未对专家组有关清洁空气问题的事实发现提出上诉,现在他们也不能要求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的调查结果。上诉机构报告中特别提到“这一上诉案的背景,本来可以要求上诉机构在没有必要的条件时--基本

的公正或不可抗力时可以随意地忽略自己的工作程序”。

接着,上诉机构就转向了实质性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识别与保护自然环境有关的措施。上诉机构认为争议的对象是基准建立规则,而不是《汽油条例》的全部规定。第二个问题是该措施是否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专家组对此持赞同的态度,他们引用了鲑鱼案(Salmon & Herring)专家组报告的分析部分。在该报告中,“有关”(relating to)被解释为“主要目标是”(primarilyaimed at),这是比词语表面上的意思更有限的解释。专家组最后认定:“不优惠的待遇”与“自然资源保护”没有必然的联系。上诉机构观察到:直接联系是否可替代“主要目标”,或者其本身是否就是附加条件,这并不是很清楚。无论如何,专家组已经提出了错误的问题--“问题不是不优惠的待遇是否与环保有关,或目的是为了环保。不优惠的待遇是第3条第4款所指的措施在法律上的结论;但是,GATTl994第20条质疑的主体是措施本身,而不是法律调查的全部”(第16段) 。

上诉机构也注意到专家组看来是使用了原先在审查该措施与GATTl994第20条b 款是否相符时所作的结论。因此,专家组忽视了“已经接受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最有权威和最简洁的表述的基本的条约解释原则……”。上诉机构引用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第31条并观察到,“解释的一般原则已达到了一般国际法和习惯法的地位”,因而是上诉机构根据DSU 第3条第2款所适用的国际公法习惯解释规则的一部分。上诉机构认为这种方向“反映了一种识别方式,即对GATT 条文的理解不能脱离国际公法”(第17段) 。

在适用解释规则时,上诉机构注意到鉴于GATTl994第20条各款措辞不同,“看来这种假设是不合理的,即WTO 成员意图被评价的措施和要促进和实现的国家利益或政策之间有同样程度的联系或关系”(第18段) 。同时,第20条的背景也表明尽管第20条g 款“不可以被广义解释为搅乱了第3条第4款的目的与目标。第3条第4款的外延不能广泛到可以削弱

第20条g 款和它所体现的政策和利益”。上诉机构又提到,“尽管任何一方都未提及,但‘主要目的是’(primarily aimed at)并不是条约语言,不应被设计成一种简单的红蓝试纸,可以测试出某项措施确实在第20条g 款的范围之内还是之外”(第19段) 。

另外一个问题是;这样的措施是否与限制国内消耗具有有效的联系. 被上诉方认为现在讨论的这一措施应该使国内现有的措施更加有效,对此,上诉机构表示不赞成。相反,上诉机构再次提到条约的习惯规则,将具体要求解释为“与限制国内产品和自然资源的消耗一起实施的措施,必须不仅仅对进口汽油,而且对国产汽油都实施了限制”,“该条款是对以保护可消耗的自然资源的产品和消费为名来实施限制所作出的公平的要求”。

上诉机构发现,“对国产不清洁汽油作出规定来限制对清洁空气的消耗与耗尽的同时也对进口汽油作了相应的限制”。问题并不是该措施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某种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方面的可行措施实施产生效果要经历一段很长的过程。以后偶发的事件可以表明这种措施的法律特性并不合理”(第21段,加了重点标记) 。

发现被争议的措施符合第20条g 款的要求之后,上诉机构又审查了该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序言的要求。上诉机构观察到,对第20条序言的适用是根据以下原则:当第20条的例外被作为法律权利提起时,应合理地适用。

决定是否应用某种措施会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并不是简单地重申第3条的标准,

因为解释必须使所有条款都有意义并有效。一个解释者不能任意采纳会使某条约的整个条款或段落归于无效和多余的解释。

上诉机构接着又阐述了“国际贸易中武断的歧视、不合理的歧视和隐蔽的歧视,可以被理解为是相互关联的”,它们互相传递信息。对我们而言,很显然,隐蔽的限制包含了隐蔽的歧视,同样清楚的是,国际贸易中隐含的或未公然宣布的限制或歧视并不是隐蔽的限制(disguised restrictions) 一词的全部含义。我们认为,无论这个词语包含了哪些内容,都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在国际贸易中采取以第20条的例外为掩盖而实施某种限制所造成的武断的或不公正的歧视。“决定某一特定措施的应用是否会造成国际贸易中武断的和不公正的歧视,同样也要确定是否有‘隐蔽的限制’”。

上诉机构注意到美国可以采取不止一种的行动,比如实施非歧视性的固定的基线标准,美国也可以与委内瑞拉或巴西政府达成合作协议。然而,美国考虑到规定的基线标准对国内生产商来说花费和负担太重,却没有考虑到这样的花费和负担对外国生产商的影响:“……因此造成的歧视是一定能够预见到的,绝不仅仅是疏忽了或不可避免的”。上诉机构发现基线的要求与第20条的序言不符。

各国在讨论上诉机构报告的DSB 会议上的陈述:

委内瑞拉在请求通过上诉机构报告时指出,本争端纯粹是有关以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国民待遇条款方式适用国内立法的一个贸易争端。上诉机构报告和专家小组报告都明确指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不妨碍成员国采取措施保护环境。而就本案所涉及的美国措施而言,所谓的《汽油条例》的环境目标,是可以通过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方式来实现的。

巴西认为,在本案中,所有各方都是赢家,因为WTO 争端解决机制得到了加强。

美国宣称,对上诉机构同意美国关于GATTl994第20条g 款解释的观点,美国表示满意;上诉机构的裁决保持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关于保护可用竭天然资源的规定的平衡,美国赞成通过该上诉机构报告,并将说明在WTO 争执解决程序时间表内执行该项建议的意图。

欧盟作为该争端的第三方参与了专家小组程序,指出欧盟完全支持美国的环境目标,但是同时,它相信在努力实现环境目标时,美国毫无必要对第三国给予低于优惠的待遇。

【评析】

本案是WTO 争端解决机制第一次充分的展示和成功的亮相。本案的圆满解决,不仅树立了WTO 成员方(特别是其发展中成员国) 对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而且加强了WTO 多边贸易体制。本案经历了双边磋商、专家组程序、中期评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多边监督与执行程序,成为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典范,为以后的争端解决作出了很好的指南。

上诉审查机制的首次成功运用,不仅打消了发展中成员国的顾虑,而且堵住了发达成员国(特别是美国) 惯用的拒绝专家小组报告的借口,从而进一步加强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色彩,并将有助于防止任何技术性因素加剧WTO 争端解决进程的政治化。专家小组和上诉

机构多次援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规则和GATT1947争端解决机制的惯例,不仅表明世界性多边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连续一致性,而且显示新的WTO 争端解决机制更加鲜明的规则取向。这标志着依法解决贸易争端的传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扬,促进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非政治化的努力又有了新的支点。但是本案也对上诉程序规则提出了问题,如上诉审理权限、上诉机构人员组成中的公正性和透明性问题、上诉裁决的溯及力、缺席裁决、上诉机构采集证据的权利等,都有待于进-步完善。

本案是WTO 通过争端解决机制确定WTO 与环境保护关系的第一个具体案例。本案揭示了环境保护和贸易发展之间并不存在着永不调和的矛盾,上诉机构似乎倾向于这样一个原则:环保例外措施必须在不造成不公平和随意的歧视,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前提下才可应用。本案的成功解决,“不仅有助于进一步确定WTO 的权限,而且奠定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对付对国际贸易关系有不当影响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这对于整个WTO 多边贸易体制将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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