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新旧对照表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部分是对原规则条文所做的修改或者增加内容)

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 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 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 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 政党组织(以上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 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 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 务规章制度; 厉行节约, 制止奢侈浪费; 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 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 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统 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 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 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 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 度,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 督; (四)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 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 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机关后勤 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 法。

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 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 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 家机关、 政党组织 (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 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 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 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 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 预算执行, 完整、 准确、 及时编制决算, 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 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 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 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 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 务活动分析;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 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 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 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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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五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 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 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 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 算。 人员编制少、 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 可以

实行单据报账制度。

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五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 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 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 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 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等不具 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 报账制度。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是行政单位 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 务收支计划。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 算组成。 第七条 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 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 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 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 单位,为主管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 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 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 预算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位 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 算管理级次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批 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 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 位报告。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 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 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 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 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 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 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 预算单位;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 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 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 为主管预算单位。 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 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 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 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 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 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 理办法。 第十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 调整为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 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 筹安排使用。 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 删除 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 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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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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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 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 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五

)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 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 和收支增减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级 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参照行政单位提出 的收支概算,审核分配单位预算指标; (三)行政单位根据分配的单位预 算指标正式编制年度预算,并逐级汇总 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正式批复行政单位 预算。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 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 门核定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从财政 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原则上不 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行政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送主管 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审批。非拨款收 入部分发生变化,需要相应调整支出 的,由行政单位自行调整并报送主管预 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预算单 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复决算时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 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 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 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 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 财政部门; (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 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 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 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行政单位应 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 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 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 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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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收入管理

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 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 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 收入。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 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从 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 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行政 单位按照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 少量预算外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收入。 行政单位的 各项收入 必须统一管 理。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 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 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新《行政单

位财务规则》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 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 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 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 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 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 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 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 取得各项收 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 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 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 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 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 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 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 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调整为第十五条第四款。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 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 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 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 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 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 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 支出。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支出,包括经 删除 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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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 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 支出。 专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 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行政单位 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 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支出,分别按 其用途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单 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 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 支。 重大支出项目, 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财 政部门的要求分别反映。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 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 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 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行政单位用 于职工待 遇方面的支 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 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 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 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接受

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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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 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 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 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 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 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 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 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 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 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 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 检查监督。 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 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 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 删除 制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确需安排支出 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 建设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 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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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 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 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 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 据。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结余是指行政单位收 第二十五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 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 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 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 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 当年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 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结余不提取 第二十七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 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 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 执行。 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 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 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 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 程、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 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 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 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 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 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 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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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 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 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 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 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 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为固 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 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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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 超过一年, 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 (其 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 , 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 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 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 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 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 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 及动植物。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 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 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 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 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 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 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 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 完整。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 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 则合理配置资产。 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 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 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 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 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 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 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 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 账、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 管理。行政单位应当明确财务部门、资 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 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 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 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由财务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 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 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 由财务部门

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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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审 批。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 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 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所需的固定资 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 力的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 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 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 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 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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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 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 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删除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 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 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 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处 删除 置、出租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单位固定 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 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 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监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 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 第四十条 未经 同级 财政部门批 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 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 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 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章 应缴款项和暂存款项的管理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 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 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 款项、应付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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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 位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 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等款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预 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 以及暂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应当缴入财 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 入、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入,应当使 用合法票据。 行政单位取得各种应缴款项,应当 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同级财政专 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五条 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 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 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 暂存款项的管理,不

得将应当纳入单位 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 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 期挂账。

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四十四条 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 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 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 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 等。

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 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 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 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 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 坐支。 第四十六条 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 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 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 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 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 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 期挂账。

第八章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 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 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清查 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 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 据和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办理国有资 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 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 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 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分 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 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 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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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 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 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 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 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 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 好资产的移交、 接收、 划转和管理工作, 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九条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 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 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 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 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 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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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 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主 管预算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 产移交新组建单位;合

并后多余的资 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主 管预算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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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 企业的国有资本。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 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 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 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 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 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 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 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 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 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 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四十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 第五十 一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 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 出表、支出明细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 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及有 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行政单 位本期收入、支出、结转、结余、专项 资金使用及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以及 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 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 见。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 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 调整为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 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 明书应当 反映本期收 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 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 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 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五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依据会计 核算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资料,对单位 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研究、分 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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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 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 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 率、人均开支水平、项目支出占总支出 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 比例等。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 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五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 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入支出状况、 人员增减情况、资产使用情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支出增长 率、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人均开支、 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员支出占 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 率、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人车比例等

。 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 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 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 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据会 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 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 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行政单位 删除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 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 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的 第五十五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主 主要内容包括: 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 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 管理等的监督。 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 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 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 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六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 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 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内 第五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 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 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 督机制。 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 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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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五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接 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 督。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按照《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 第六十条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 投资、外事经费、社会保障经费的财务 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 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列为行政编制并接受 第六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未列为行政编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 制但完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 行规定。 进行财务活动时,依照本规则执行。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 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执 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执 行本规则。 行本规

则。 第六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则结 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 2013 年 1 施行。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

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支出增长率 衡量行政单位支出 1.支出增长率,衡量行政单位支出 增长水平。计算公式为: 的增长水平。计算公式为: 支出增长率=(本期支出总额÷上 支出增长率=(本期支出总额÷上 期支出总额-1)×100% 期支出总额-1)×100% 2.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衡量行政 单位当年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 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 ÷(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 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 出数。 2.人均开支 衡量行政单位人均年 3.人均开支,衡量行政单位人均年 消耗经费的水平。 消耗经费水平。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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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开支=本期支出总额÷本期工 资目平均人数 3.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 衡量行 政单位支出结构 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本期专项 支出数÷本期支出总额×100% 4.人员支出占总支出比重 衡量行 政单位支出结构 人员支出占总支出比重=(基本工 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 费)÷本期支出总额×100%

人均开支=本期支出数÷本期平均 在职人员数×100% 4.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衡量 行政单位的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项目支出比率=本期项目支出数÷ 本期支出总数×100% 5.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 比率,衡量行政单位的支出结构。计算 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本期人员支出数÷ 本期支出总数×100% 公用支出比率=本期公用支出数÷ 本期支出总数×100% 6.人均办公使用面积,衡量行政单 位办公用房配备情况。计算公式为: 人均办公使用面积=本期末单位办 公用房使用面积÷本期末在职人员数 5.人车比例 衡量行政单位小汽车 7.人车比例,衡量行政单位公务用 占有情况 车配备情况。计算公式为: 人车比例=期末工资目人数÷期末 人车比例=本期末在职人员数÷本 小汽车实有数:1 期末公务用车实有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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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部分是对原规则条文所做的修改或者增加内容)

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 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 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 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 政党组织(以上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 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 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 务规章制度; 厉行节约, 制止奢侈浪费; 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 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 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统 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 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 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 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 度,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 督; (四)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 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 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机关后勤 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 法。

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 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 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 家机关、 政党组织 (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 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 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 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 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 预算执行, 完整、 准确、 及时编制决算, 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 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 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 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 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 务活动分析;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 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 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 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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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五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 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 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 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 算。 人员编制少、 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 可以

实行单据报账制度。

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五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 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 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 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 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等不具 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 报账制度。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是行政单位 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 务收支计划。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 算组成。 第七条 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 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 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 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 单位,为主管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 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 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 预算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位 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 算管理级次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批 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 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 位报告。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 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 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 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 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 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 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 预算单位;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 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 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 为主管预算单位。 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 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 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 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 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 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 理办法。 第十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 调整为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 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 筹安排使用。 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 删除 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 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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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十条 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 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 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五

)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 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 和收支增减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级 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参照行政单位提出 的收支概算,审核分配单位预算指标; (三)行政单位根据分配的单位预 算指标正式编制年度预算,并逐级汇总 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正式批复行政单位 预算。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 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 门核定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从财政 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原则上不 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行政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送主管 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审批。非拨款收 入部分发生变化,需要相应调整支出 的,由行政单位自行调整并报送主管预 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预算单 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复决算时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 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 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 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 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 财政部门; (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 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 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 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行政单位应 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 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 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 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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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收入管理

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 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 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 收入。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 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从 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 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行政 单位按照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 少量预算外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收入。 行政单位的 各项收入 必须统一管 理。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 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 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新《行政单

位财务规则》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 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 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 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 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 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 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 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 取得各项收 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 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 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 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 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 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 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 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调整为第十五条第四款。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 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 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 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 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 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 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 支出。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支出,包括经 删除 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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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 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 支出。 专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 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行政单位 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 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支出,分别按 其用途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单 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 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 支。 重大支出项目, 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财 政部门的要求分别反映。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 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 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 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行政单位用 于职工待 遇方面的支 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 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 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 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接受

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 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 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 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 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 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 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 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 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 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 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 检查监督。 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 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 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 删除 制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确需安排支出 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 建设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 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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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 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 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 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 据。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结余是指行政单位收 第二十五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 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 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 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 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 当年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 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结余不提取 第二十七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 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 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 执行。 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 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 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 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 程、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 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 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 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 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 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 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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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 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 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 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 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 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为固 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 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 超过一年, 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 (其 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 , 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 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 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 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 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 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 及动植物。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 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 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 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 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 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 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 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 完整。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 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 则合理配置资产。 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 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 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 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 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 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 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 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 账、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 管理。行政单位应当明确财务部门、资 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 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 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 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由财务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 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 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 由财务部门

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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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审 批。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 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 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所需的固定资 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 力的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 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 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 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 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 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 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删除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 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 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 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处 删除 置、出租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单位固定 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 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 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监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 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 第四十条 未经 同级 财政部门批 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 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 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 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章 应缴款项和暂存款项的管理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 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 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 款项、应付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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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三十三条 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 位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 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等款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预 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 以及暂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应当缴入财 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 入、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入,应当使 用合法票据。 行政单位取得各种应缴款项,应当 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同级财政专 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五条 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 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 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 暂存款项的管理,不

得将应当纳入单位 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 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 期挂账。

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四十四条 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 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 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 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 等。

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 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 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 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 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 坐支。 第四十六条 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 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 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 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 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 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 期挂账。

第八章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 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 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清查 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 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 据和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办理国有资 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 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 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 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分 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 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 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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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 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 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 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 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 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 好资产的移交、 接收、 划转和管理工作, 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九条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 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 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 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 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 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

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 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主 管预算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 产移交新组建单位;合

并后多余的资 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主 管预算单位处理。

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 企业的国有资本。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 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 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 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 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 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 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 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 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 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 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四十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 第五十 一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 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 出表、支出明细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 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及有 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行政单 位本期收入、支出、结转、结余、专项 资金使用及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以及 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 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 见。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 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 调整为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 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 明书应当 反映本期收 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 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 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 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五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依据会计 核算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资料,对单位 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研究、分 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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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 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 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 率、人均开支水平、项目支出占总支出 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 比例等。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 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五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 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入支出状况、 人员增减情况、资产使用情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支出增长 率、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人均开支、 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员支出占 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 率、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人车比例等

。 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 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 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 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据会 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 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 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行政单位 删除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 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 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的 第五十五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主 主要内容包括: 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 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 管理等的监督。 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 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 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 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六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 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 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内 第五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 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 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 督机制。 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 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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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五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接 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 督。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按照《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 第六十条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 投资、外事经费、社会保障经费的财务 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 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列为行政编制并接受 第六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未列为行政编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 制但完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 行规定。 进行财务活动时,依照本规则执行。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 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执 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执 行本规则。 行本规

则。 第六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则结 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 2013 年 1 施行。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

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支出增长率 衡量行政单位支出 1.支出增长率,衡量行政单位支出 增长水平。计算公式为: 的增长水平。计算公式为: 支出增长率=(本期支出总额÷上 支出增长率=(本期支出总额÷上 期支出总额-1)×100% 期支出总额-1)×100% 2.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衡量行政 单位当年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 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 ÷(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 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 出数。 2.人均开支 衡量行政单位人均年 3.人均开支,衡量行政单位人均年 消耗经费的水平。 消耗经费水平。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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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开支=本期支出总额÷本期工 资目平均人数 3.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 衡量行 政单位支出结构 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本期专项 支出数÷本期支出总额×100% 4.人员支出占总支出比重 衡量行 政单位支出结构 人员支出占总支出比重=(基本工 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 费)÷本期支出总额×100%

人均开支=本期支出数÷本期平均 在职人员数×100% 4.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衡量 行政单位的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项目支出比率=本期项目支出数÷ 本期支出总数×100% 5.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 比率,衡量行政单位的支出结构。计算 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本期人员支出数÷ 本期支出总数×100% 公用支出比率=本期公用支出数÷ 本期支出总数×100% 6.人均办公使用面积,衡量行政单 位办公用房配备情况。计算公式为: 人均办公使用面积=本期末单位办 公用房使用面积÷本期末在职人员数 5.人车比例 衡量行政单位小汽车 7.人车比例,衡量行政单位公务用 占有情况 车配备情况。计算公式为: 人车比例=期末工资目人数÷期末 人车比例=本期末在职人员数÷本 小汽车实有数:1 期末公务用车实有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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