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作者:李延勇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1)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2)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确定甲房地产以下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采取按揭贷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预计2017年底交房。2015年6月25日签订销售合同,同时收到首付款450万元;当月签订按揭贷款合同获得按揭贷款金额为900万元,该按揭款于2015年7月10日划入房地产公司账户;2015年6月26日向王女士收取购房方诚意金20000元,7月5日与王女士正式签订销售合同。
1、首付款:
于6月25日收到,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6月25日。
2、按揭贷款:
对于销售期房的,在未实际交房之前,收取的所有款项都应该视为预收款项。应按照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作为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本案中按揭贷款部分于7月10日收到,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7月10日。
3、诚意金:
原则上,虽然于6月26日收到,但是,此时没有签订销售不动产合同,销售行为还没有发生,取得的款项还不能视为销售不动产收入,应计入“其他应付款”处理;但是,7月5日签订销售不动产合同后,即应将其视为预收账款处理。因此预售的订金20000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7月5日。
房地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作者:李延勇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1)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2)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确定甲房地产以下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采取按揭贷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预计2017年底交房。2015年6月25日签订销售合同,同时收到首付款450万元;当月签订按揭贷款合同获得按揭贷款金额为900万元,该按揭款于2015年7月10日划入房地产公司账户;2015年6月26日向王女士收取购房方诚意金20000元,7月5日与王女士正式签订销售合同。
1、首付款:
于6月25日收到,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6月25日。
2、按揭贷款:
对于销售期房的,在未实际交房之前,收取的所有款项都应该视为预收款项。应按照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作为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本案中按揭贷款部分于7月10日收到,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7月10日。
3、诚意金:
原则上,虽然于6月26日收到,但是,此时没有签订销售不动产合同,销售行为还没有发生,取得的款项还不能视为销售不动产收入,应计入“其他应付款”处理;但是,7月5日签订销售不动产合同后,即应将其视为预收账款处理。因此预售的订金20000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