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制贡献
察举制在汉代推行400年之久,在当时,它有利也有弊,有得也有失,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经验教训。
纵观两汉之世,察举制在大部分时间里起着积极的作用,它带来了汉代英才辈出、功业兴盛的局面,对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的发展与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汉王朝之所以能在华夏文明史上成为一个强盛的封建王朝,成为当时举世无双的文明大帝国,这也与察举得人密切相关。察举制度的成功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度重视人才。
汉代总结前世历史经验,认为治国安邦,要在得人。汉高祖刘邦就明确提出周文王、齐桓公皆待贤人而得治成名,他自己打天下也是文靠萧何、武靠韩信、运筹帷幄靠张良,所以他充分强调贤士大夫对国家之治的深远影响。汉武帝更是慕贤敬士,求贤若渴。在汉代,凡是深谋远虑、励精图治的皇帝都重视人才,尊重人才。为求得贤才,他们制订选士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选士措施,这是汉代察举制取得成功的前提。
第二,及时改变人才观念,更新人才标准。
秦代和汉初用人,承袭了战国以来政府奖励军功的政策,主要凭军功赐爵。但随着形势的发展 ,逐步由夺取政权转入巩固政权,政权建设、经济复兴、文化教育的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在这种情况下,汉代统治者及时地改变了人才观念,更新了选用人才的标准。由重点选用战争功臣和文法吏,改为选用[疏于进取,精于守成]的儒生,由
按资排辈改为破格录用,由重武功改为重德行道艺。尤其是雄才大略的汉武帝,大胆果断地打破了汉兴以来非列侯不拜相的惯例,任命没有封爵的公孙弘为丞相,然后再封他为平津侯,这对贵族势力企图长期盘踞高官显位,是一个强有力的打击。汉武帝通过健全察举取士标准,亲自选用干练有实才的官吏充任三公九卿及高级军事职务,如桑弘羊、张汤、张骞、李广、卫青、霍去病等都曾官居高职。通过察举取士,实现了汉武帝不拘一格延揽人才的理想和目的,严助、朱买臣、主父偃、终军、东方朔、司马相如等虽出身低微,却都被重用,他们为国家大政出谋划策、献计出力。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唯视德行才能,既是汉代察举制度成功的主要经验,也是察举得人致盛的重要原因。
第三,颁布健全、严格的察举法规。
汉代自实行察举制始,就十分注意制订察举法规,并善于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地根据变化了的形势、遇到的矛盾随时修改、补充、调整,使察举法规更加完备和更适宜选官用人的实际需要。比如,建立奖惩严明的察举责任制,既注意抑制察举不实,又注意避免造成有才不举。就是对察举不实者,也要分清情况和性质区别对待,注重大节和主流,
[不以小疵妨大才]。同时还制定了察举得人者受奖的制度,鼓励各级官员举贤的积极性。两汉确有不少违背选举令而被免职削官、获罪服刑的;也有因察举得人而受奖晋官的,即使在作伪成风的东汉,也有顶风 冒险,忠于选举的耿直清官。如史弼任河东太守时,依诏荐举孝廉,遇到权贵走后门,[乃大怒曰 :'太守忝荷重任,当选士报国,
尔何人而伪诈无状?'命左右引出,楚棰(即棒打)数百] 。因而得罪了权贵,终遭投狱拷杀之祸。汉代的察举制在相当长时期内建立了严密的察举法规,这法规除了包括上述所说的察举奖惩责任制外,还包括规定了察举科目、条件、标准、期限、人数、年龄等,其中察举科目既有常设的,又有临时特定的。另外,汉代选举坚持以察举荐贤为基本形式,但也不忽视或放弃其他方式,多途取人,不拘一途。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汉代察举制度留给后人的又一成功经验。 但由于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汉代察举制在执行过程中也有很多缺点和遗憾,察举制作为中国古代取士和选士制度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有很多不完善、不如人意的地方。比如:
第一,察举用人的大权操纵在州郡等地方官手里,被权门势家所把持,造成作伪成风,流弊百出。
察举制实行过程中,始终存在着权门请托(走后门)、贵戚书命(递条子)、行贿作弊等丑恶腐败现象,虽然多次明令禁止,但仍然屡禁不绝。至东汉后期更是愈演愈烈,[窃名伪了,浸以流 兢,权门责仕,请谒繁兴]
第二,察举选才虽标明德才兼备,但实际是重德轻才。
从察举科目的确立到取人标准、条件,都贯穿着一条主线,那就是以封建伦理道德为中心,而且注重[声名]取士。察举制的重要特点是重视士人在乡闾的名誉,因此名声与士子前途关系密切,于是士人饰诈取伪,巧取功名之事也就层出不穷了。
察举制贡献
察举制在汉代推行400年之久,在当时,它有利也有弊,有得也有失,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经验教训。
纵观两汉之世,察举制在大部分时间里起着积极的作用,它带来了汉代英才辈出、功业兴盛的局面,对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的发展与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汉王朝之所以能在华夏文明史上成为一个强盛的封建王朝,成为当时举世无双的文明大帝国,这也与察举得人密切相关。察举制度的成功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度重视人才。
汉代总结前世历史经验,认为治国安邦,要在得人。汉高祖刘邦就明确提出周文王、齐桓公皆待贤人而得治成名,他自己打天下也是文靠萧何、武靠韩信、运筹帷幄靠张良,所以他充分强调贤士大夫对国家之治的深远影响。汉武帝更是慕贤敬士,求贤若渴。在汉代,凡是深谋远虑、励精图治的皇帝都重视人才,尊重人才。为求得贤才,他们制订选士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选士措施,这是汉代察举制取得成功的前提。
第二,及时改变人才观念,更新人才标准。
秦代和汉初用人,承袭了战国以来政府奖励军功的政策,主要凭军功赐爵。但随着形势的发展 ,逐步由夺取政权转入巩固政权,政权建设、经济复兴、文化教育的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在这种情况下,汉代统治者及时地改变了人才观念,更新了选用人才的标准。由重点选用战争功臣和文法吏,改为选用[疏于进取,精于守成]的儒生,由
按资排辈改为破格录用,由重武功改为重德行道艺。尤其是雄才大略的汉武帝,大胆果断地打破了汉兴以来非列侯不拜相的惯例,任命没有封爵的公孙弘为丞相,然后再封他为平津侯,这对贵族势力企图长期盘踞高官显位,是一个强有力的打击。汉武帝通过健全察举取士标准,亲自选用干练有实才的官吏充任三公九卿及高级军事职务,如桑弘羊、张汤、张骞、李广、卫青、霍去病等都曾官居高职。通过察举取士,实现了汉武帝不拘一格延揽人才的理想和目的,严助、朱买臣、主父偃、终军、东方朔、司马相如等虽出身低微,却都被重用,他们为国家大政出谋划策、献计出力。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唯视德行才能,既是汉代察举制度成功的主要经验,也是察举得人致盛的重要原因。
第三,颁布健全、严格的察举法规。
汉代自实行察举制始,就十分注意制订察举法规,并善于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地根据变化了的形势、遇到的矛盾随时修改、补充、调整,使察举法规更加完备和更适宜选官用人的实际需要。比如,建立奖惩严明的察举责任制,既注意抑制察举不实,又注意避免造成有才不举。就是对察举不实者,也要分清情况和性质区别对待,注重大节和主流,
[不以小疵妨大才]。同时还制定了察举得人者受奖的制度,鼓励各级官员举贤的积极性。两汉确有不少违背选举令而被免职削官、获罪服刑的;也有因察举得人而受奖晋官的,即使在作伪成风的东汉,也有顶风 冒险,忠于选举的耿直清官。如史弼任河东太守时,依诏荐举孝廉,遇到权贵走后门,[乃大怒曰 :'太守忝荷重任,当选士报国,
尔何人而伪诈无状?'命左右引出,楚棰(即棒打)数百] 。因而得罪了权贵,终遭投狱拷杀之祸。汉代的察举制在相当长时期内建立了严密的察举法规,这法规除了包括上述所说的察举奖惩责任制外,还包括规定了察举科目、条件、标准、期限、人数、年龄等,其中察举科目既有常设的,又有临时特定的。另外,汉代选举坚持以察举荐贤为基本形式,但也不忽视或放弃其他方式,多途取人,不拘一途。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汉代察举制度留给后人的又一成功经验。 但由于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汉代察举制在执行过程中也有很多缺点和遗憾,察举制作为中国古代取士和选士制度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有很多不完善、不如人意的地方。比如:
第一,察举用人的大权操纵在州郡等地方官手里,被权门势家所把持,造成作伪成风,流弊百出。
察举制实行过程中,始终存在着权门请托(走后门)、贵戚书命(递条子)、行贿作弊等丑恶腐败现象,虽然多次明令禁止,但仍然屡禁不绝。至东汉后期更是愈演愈烈,[窃名伪了,浸以流 兢,权门责仕,请谒繁兴]
第二,察举选才虽标明德才兼备,但实际是重德轻才。
从察举科目的确立到取人标准、条件,都贯穿着一条主线,那就是以封建伦理道德为中心,而且注重[声名]取士。察举制的重要特点是重视士人在乡闾的名誉,因此名声与士子前途关系密切,于是士人饰诈取伪,巧取功名之事也就层出不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