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利息问题的几点思考 首先笔者确信,借贷计息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借贷以及计息都应该受到监管,其量应该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人说资本市场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我觉得在资金市场上也是一样。对资金持有者,钱生钱好比母鸡下蛋,多多益善。对于借钱者,要想借到钱又不支付利息,大概只有向亲朋好友才能觅得这种方便,但发生多次损人利己事件的亲情、友情也难以长久维系。以上两种情况,促使当下中国愈演愈热的民间借贷市场大佬们,必须要重新思考民间借贷利息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这有一例,笔者最近读到培根所著的《论人生》,其在文中,对借贷利息的正当性和不利性都做了分析。
既然借贷收取利息的合理性不可否认,那么究竟最高约定多少利息能获得法律保护呢?容笔者在这罗列一下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第204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贷款通则》第13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个汇总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及借款合同中载明。除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因素,贷款利率政策是我国信贷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利率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指挥棒。投融贷民间借贷加盟CEO 姚元祥认为:贷款利率上限的取消有利于用市场化的手段进行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缓解和推动中国金融体系的结构调整,当然也有非利因素,那就是将“挑战商业银行的风险定价能力”。
笔者在投融贷民间借贷加盟的实务操作中,还遇到的一个问题,便是关于提前清偿债务,该如何计算利息?甚至说,提前清偿是否构成违约?为此,笔者特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也查看了众多诸如投融贷P2P 网贷平台的相关规定。关于上述两个问题,基本上定下的基调就是:提前偿还债务不构成违约,需要支付利息的,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计算利息。为此,笔者做了如下思考:对于当下中国火热的民间借贷市场来说,小贷公司是具有合法性的,而小贷公司的性质属于不完整金融业,也就是说,小贷公司是靠利息来盈利的,那么,一旦债务人未到期偿还债务,小贷公司就不能按照自己规划用途来收取利息了,在这种情况下,小贷公司承担了全部的机会成本和机会风险,这显然是合法但不合理的。所以,我认为,在法律层面上,应该作出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将民间借贷行业中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认定为违约行为,以保护贷方的合理权益。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问题的几点思考 首先笔者确信,借贷计息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借贷以及计息都应该受到监管,其量应该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人说资本市场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我觉得在资金市场上也是一样。对资金持有者,钱生钱好比母鸡下蛋,多多益善。对于借钱者,要想借到钱又不支付利息,大概只有向亲朋好友才能觅得这种方便,但发生多次损人利己事件的亲情、友情也难以长久维系。以上两种情况,促使当下中国愈演愈热的民间借贷市场大佬们,必须要重新思考民间借贷利息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这有一例,笔者最近读到培根所著的《论人生》,其在文中,对借贷利息的正当性和不利性都做了分析。
既然借贷收取利息的合理性不可否认,那么究竟最高约定多少利息能获得法律保护呢?容笔者在这罗列一下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第204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贷款通则》第13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个汇总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及借款合同中载明。除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因素,贷款利率政策是我国信贷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利率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指挥棒。投融贷民间借贷加盟CEO 姚元祥认为:贷款利率上限的取消有利于用市场化的手段进行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缓解和推动中国金融体系的结构调整,当然也有非利因素,那就是将“挑战商业银行的风险定价能力”。
笔者在投融贷民间借贷加盟的实务操作中,还遇到的一个问题,便是关于提前清偿债务,该如何计算利息?甚至说,提前清偿是否构成违约?为此,笔者特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也查看了众多诸如投融贷P2P 网贷平台的相关规定。关于上述两个问题,基本上定下的基调就是:提前偿还债务不构成违约,需要支付利息的,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计算利息。为此,笔者做了如下思考:对于当下中国火热的民间借贷市场来说,小贷公司是具有合法性的,而小贷公司的性质属于不完整金融业,也就是说,小贷公司是靠利息来盈利的,那么,一旦债务人未到期偿还债务,小贷公司就不能按照自己规划用途来收取利息了,在这种情况下,小贷公司承担了全部的机会成本和机会风险,这显然是合法但不合理的。所以,我认为,在法律层面上,应该作出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将民间借贷行业中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认定为违约行为,以保护贷方的合理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