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

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二○○六年四月)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退休人员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一)逐步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3〕23号)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要与原企业逐步分离,移交企业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实行属地管理,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增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的牌子,负责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关于建立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意见》(晋编办字〔2003〕124号)文件精神,尽快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现有机构、人员编制基础上,按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数量的6‰相应增加聘用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原企业退休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街道(乡镇)、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工资、经费、管理服务经费和社会化管理专项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省、市财政可根据接收管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方式

1、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管理。

2、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其退休人员原则上要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社区管理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由改制或重组企业负责管理,也可实行“分离”管理。“分离”管理的办法是指:原企业现有退休人员场所设施、管理机构与原企业分离,作为“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接受其领导,继续负责原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按管理退休人员数量的6‰配备,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聘用原企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当地社区同类条件人员标准确定。

3、主体企业所属子公司,凡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实施关闭破产的,其退休人员可先移交主体企业管理,再逐步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费用的提取和支付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由改制(重组)企业管理或采用“分离”模式管理的,原企业要按以下标准提留相关费用:

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人员数量按关闭破产和改制企业离退休人数6‰比例核定。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所需工资日常支出费用,每人按企业所在市上年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3年,公用经费按人员经费的1.5倍计算3年。管理对象包括:退休人员、

抚恤人员、退养家属工、1—6级伤残和职业病人员、执行提前退休政策人员。

上述费用,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从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中一次性提留,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不足提留的,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的,列入关闭破产费用解决。费用提取后,交由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和支付。3年后,有关费用按当地街道(乡镇)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待遇的处理

(一)统筹项目外待遇的认定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晋劳社厅发〔2004〕152号文件由企业增发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40元)以及实行统一集中供热取暖费“暗补”变“明补”实行货币化补贴(每人每年700元)部分,可在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中预留支付。

(二)统筹项目外待遇的计算和支付

退休、退职人员统筹项目外待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体标准和企业改制或关闭破产时退休、退职人员的年龄计算。其中,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计算10年;66周岁至69周岁的,按本人年龄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计算5年。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改制企业从预留的国有资产中负责发放;关闭破产企业,从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中一次性发给退休、退职人员。

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以及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计算10年核定。若社会保障部门未对企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总额比率,则按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核定。其中,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不足提取的,由省财政改革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关闭破产企业的,列入关闭破产费用予以解决。所提费用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资金出现缺口时,由省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

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二○○六年四月)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退休人员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一)逐步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3〕23号)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要与原企业逐步分离,移交企业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实行属地管理,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增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的牌子,负责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关于建立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意见》(晋编办字〔2003〕124号)文件精神,尽快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现有机构、人员编制基础上,按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数量的6‰相应增加聘用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原企业退休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街道(乡镇)、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工资、经费、管理服务经费和社会化管理专项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省、市财政可根据接收管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方式

1、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管理。

2、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其退休人员原则上要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社区管理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由改制或重组企业负责管理,也可实行“分离”管理。“分离”管理的办法是指:原企业现有退休人员场所设施、管理机构与原企业分离,作为“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接受其领导,继续负责原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按管理退休人员数量的6‰配备,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聘用原企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当地社区同类条件人员标准确定。

3、主体企业所属子公司,凡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实施关闭破产的,其退休人员可先移交主体企业管理,再逐步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费用的提取和支付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由改制(重组)企业管理或采用“分离”模式管理的,原企业要按以下标准提留相关费用:

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人员数量按关闭破产和改制企业离退休人数6‰比例核定。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所需工资日常支出费用,每人按企业所在市上年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3年,公用经费按人员经费的1.5倍计算3年。管理对象包括:退休人员、

抚恤人员、退养家属工、1—6级伤残和职业病人员、执行提前退休政策人员。

上述费用,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从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中一次性提留,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不足提留的,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的,列入关闭破产费用解决。费用提取后,交由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和支付。3年后,有关费用按当地街道(乡镇)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待遇的处理

(一)统筹项目外待遇的认定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晋劳社厅发〔2004〕152号文件由企业增发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40元)以及实行统一集中供热取暖费“暗补”变“明补”实行货币化补贴(每人每年700元)部分,可在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中预留支付。

(二)统筹项目外待遇的计算和支付

退休、退职人员统筹项目外待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体标准和企业改制或关闭破产时退休、退职人员的年龄计算。其中,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计算10年;66周岁至69周岁的,按本人年龄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计算5年。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改制企业从预留的国有资产中负责发放;关闭破产企业,从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中一次性发给退休、退职人员。

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以及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计算10年核定。若社会保障部门未对企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总额比率,则按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核定。其中,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不足提取的,由省财政改革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关闭破产企业的,列入关闭破产费用予以解决。所提费用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资金出现缺口时,由省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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