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初探

刑讯逼供罪初探

[摘 要]刑讯逼供罪是我国刑法典中对公民人身民主权利造成侵犯的典型罪名,而刑讯逼供历来是我国刑事工作领域的弊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对刑讯逼供的研究和改革不仅是顺应我国和谐刑法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也是在公民社会中实现阳光司法、保障人权尊严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刑讯逼供罪;要件;成因;完善

一、概念

刑讯逼供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我国的刑事立法精神而言,刑讯逼供罪是指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二、要件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犯罪的构成理论上,由于历史上意思形态的原因,深受苏联刑法学说的影响,在对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采用的是四要件说,即犯罪的定性需要犯罪客体、犯罪客观反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全部具备。就形势逼供罪而言,其要件如下: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犯罪客观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三、成因

刑讯逼供的存在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上

首先,中国古代漫长的法治始终是在维护专权、控制民众的核心思想主导下进行的,进入封建时代后,这种形式的法治实质上畸形转变为人治,重刑罚、轻教化的社会管理模式也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演化中影响至今,尤其在司法工作领域。司法工作人员成为衙门主人的化身,在丧失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尊重的法律理念情况下,实施肉刑或变相肉刑。其次,中国传统的刑法观点忽视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实践中更多受有罪推定思想的左右,很多司法人员片面地认为被审讯的对象就是被打上了犯罪的烙印,在这种错误的观念指使下,对不配合的本罪主体主管作用下不打不招的心态采取惩罚措施,在漫长的心理拉锯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为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而屈服。最后,在我国司法的公信力遭受特权等的严重干扰而弱化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司法失望的悲观情绪产生的逆来顺受心态也或多或少地助长了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的恶行。

(二)制度上

要想使刑讯逼供退出历史舞台,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沉默权是不可或缺的制度完善之举,可现实却背道而驰,一方面,我国的刑事案件的解决过于看重口供,而司法实践中,这种决定案件进度的口供往往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失去了程序意义上的正义性。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对非法证据的审查被严重压制。另一方面,西方经典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观点:“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向,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人的公共保护……,如果罪犯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告诉我们,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是对抗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重

要条件。虽然在我国的冤假错案不断膨胀的今天,对沉默权的呼唤已是绝大多少国人真实心声,但是,我国历来不承认沉默权,从而致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三)我国对司法工作的物质投入不够、侦查技术水平有限、司法监督体系的不健全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刑讯逼供罪的出现

四、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水平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刑讯逼供解决的程度,因为刑讯逼供直接性地联系到我国公民和司法机关,而公民对司法体制的评价本身就是对国家体制的考量。为此,有必要通过以下几点解决刑讯逼供难题。

1.就根本而言,我国的司法体制应该确立并保护沉默权,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走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阴影,以提高其在司法角力中合理抗衡比重,同时,采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全方位地深入到侦查工作,减轻对口供的依赖。最后,有必要为对刑讯逼供的解决设立最后一道防线,即形成一个健全的监督结构,包括检查监督、人大监督等,尤其是要提高司法审判的公开度,以发挥舆论监督的迅速、全面、社会敏感度高的优势。

2.消除权力本位思想,树立权力本位思想。在司法工作中,要把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尊重意识放在重要位置,因为单纯的暴力司法只会激化社会矛盾,扩大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信任裂痕。

3.加大司法财政支出。办案率的提高仅仅靠口供支撑是不可能的,还需要建立在物质基石之上,当然另一方面需要防范由此而造成的司法腐败。同时扩大对外司法交流,引进先进的司法侦查技术,减轻司法人员的办案压力。

4.实行严格的司法准入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办案能力,特别是可以采用换位实验

的方法实质性地增强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尊重程度。

[参考文献]

[1]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高明暄,马克昌.刑法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原理与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

[5]夏勇.人权概念起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刑讯逼供罪初探

[摘 要]刑讯逼供罪是我国刑法典中对公民人身民主权利造成侵犯的典型罪名,而刑讯逼供历来是我国刑事工作领域的弊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对刑讯逼供的研究和改革不仅是顺应我国和谐刑法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也是在公民社会中实现阳光司法、保障人权尊严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刑讯逼供罪;要件;成因;完善

一、概念

刑讯逼供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我国的刑事立法精神而言,刑讯逼供罪是指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二、要件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犯罪的构成理论上,由于历史上意思形态的原因,深受苏联刑法学说的影响,在对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采用的是四要件说,即犯罪的定性需要犯罪客体、犯罪客观反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全部具备。就形势逼供罪而言,其要件如下: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犯罪客观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三、成因

刑讯逼供的存在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上

首先,中国古代漫长的法治始终是在维护专权、控制民众的核心思想主导下进行的,进入封建时代后,这种形式的法治实质上畸形转变为人治,重刑罚、轻教化的社会管理模式也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演化中影响至今,尤其在司法工作领域。司法工作人员成为衙门主人的化身,在丧失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尊重的法律理念情况下,实施肉刑或变相肉刑。其次,中国传统的刑法观点忽视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实践中更多受有罪推定思想的左右,很多司法人员片面地认为被审讯的对象就是被打上了犯罪的烙印,在这种错误的观念指使下,对不配合的本罪主体主管作用下不打不招的心态采取惩罚措施,在漫长的心理拉锯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为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而屈服。最后,在我国司法的公信力遭受特权等的严重干扰而弱化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司法失望的悲观情绪产生的逆来顺受心态也或多或少地助长了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的恶行。

(二)制度上

要想使刑讯逼供退出历史舞台,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沉默权是不可或缺的制度完善之举,可现实却背道而驰,一方面,我国的刑事案件的解决过于看重口供,而司法实践中,这种决定案件进度的口供往往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失去了程序意义上的正义性。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对非法证据的审查被严重压制。另一方面,西方经典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观点:“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向,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人的公共保护……,如果罪犯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告诉我们,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是对抗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重

要条件。虽然在我国的冤假错案不断膨胀的今天,对沉默权的呼唤已是绝大多少国人真实心声,但是,我国历来不承认沉默权,从而致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三)我国对司法工作的物质投入不够、侦查技术水平有限、司法监督体系的不健全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刑讯逼供罪的出现

四、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水平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刑讯逼供解决的程度,因为刑讯逼供直接性地联系到我国公民和司法机关,而公民对司法体制的评价本身就是对国家体制的考量。为此,有必要通过以下几点解决刑讯逼供难题。

1.就根本而言,我国的司法体制应该确立并保护沉默权,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走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阴影,以提高其在司法角力中合理抗衡比重,同时,采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全方位地深入到侦查工作,减轻对口供的依赖。最后,有必要为对刑讯逼供的解决设立最后一道防线,即形成一个健全的监督结构,包括检查监督、人大监督等,尤其是要提高司法审判的公开度,以发挥舆论监督的迅速、全面、社会敏感度高的优势。

2.消除权力本位思想,树立权力本位思想。在司法工作中,要把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尊重意识放在重要位置,因为单纯的暴力司法只会激化社会矛盾,扩大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信任裂痕。

3.加大司法财政支出。办案率的提高仅仅靠口供支撑是不可能的,还需要建立在物质基石之上,当然另一方面需要防范由此而造成的司法腐败。同时扩大对外司法交流,引进先进的司法侦查技术,减轻司法人员的办案压力。

4.实行严格的司法准入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办案能力,特别是可以采用换位实验

的方法实质性地增强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尊重程度。

[参考文献]

[1]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高明暄,马克昌.刑法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原理与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

[5]夏勇.人权概念起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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