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件编号:ZG/YP 3 20 004(K)-2014
资金管理规定
(D版)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14年12月15日
1 目的
加强资金的控制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广西南宁玉柴马石油润滑油有限公司和广西北海玉柴马石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3职责 3.1 财务部
负责公司现金、银行账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票据和财务印章的管理。 3.2 相关单位
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4 管理规定 4.1总体要求
4.1.1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做好资金计划。 4.1.2 根据资金计划确定融资方式及规模。 4.1.3 资金支付必须按财务管理审批权限审批。
4.1.4 合理运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4.1.5 每月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其他货币资金进行对账并确认账实相符。 4.2现金管理规定
4.2.1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4.2.1.1 设置专职出纳岗位,负责现金管理业务。
4.2.1.2 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并及时结出现金余额,月份终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现金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4.2.1.3 现金收支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做到账账、账证和账款相符。
4.2.1.4 不得截留现金收入,不得弄虚作假、或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严禁挪用库存现金,严禁“白条”抵库。
4.2.1.5 公司的库存现金限额根据开户银行核定的标准执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要当天送存银行,特殊情况不能当天送存银行的,要向主管领导报告并采取安全措施。
4.2.1.6 出纳人员办理完毕收付款业务后,应及时分别在收付款的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以防重复办理或者漏办。
4.2.1.7 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实相符。 4.2.2 现金收入的管理
4.2.2.1凡现金收入必须开具收款凭证,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应开出合法、有效的发票。所有经审核、已办理完毕收支业务的原始单据,必须在当天及时登账。
4.2.2.2 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款业务时,根据会计人员开出的发票(或收据),审核无误后按操作规程进行核收。
4.2.2.3 出纳人员当天收到的现金,应当天缴存银行;如当日收到大额现金缴存银行有困难的,报经部门领导同意并采取保卫措施,于次日上午及时缴存银行的,安全责任由部门领导承担,否则,安全责任由个人负责。 4.2.3 现金支付的管理
4.2.3.1允许使用现金支付的范围:职员因公出差或办理公司业务需用的现金;劳保福利、个人的劳务报酬;员工工资、各种奖金、津贴等个人收入; 2000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等零星支出;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4.2.3.2 除上述范围可使用现金支付外,其余付款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4.3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4.3.1 银行账户的管理
4.3.1.1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公司的财务管理审批权限等规定申请开立、使用公司账户,银行核发的有关证件及资料,财务部应予以妥善保管。
4.3.1.2 公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司的银行账户套取现金或出借银行账号。
4.3.1.3 款项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4.3.1.4 定期核对银行账户余额,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4.3.2 银行存款管理
4.3.2.1 按开户银行及账号设置银行存款明细科目和会计处理。
4.3.2.2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4.3.2.3 银行存款的收付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且经审批,款项收付后必须在原始凭证加盖结算章,防止重复结算。
4.3.2.4 根据银行存款收付凭证,逐笔登记入账,每月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4.3.2.5 相关人员的网上银行安全证书和密码应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4.3.3 银行票据的管理
4.3.3.1 银行票据是指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票据管理。 4.3.3.2支票管理
4.3.3.2.1 出纳根据银行规定,按批准的金额和用途,凭相关单据填制支票。 4.3.3.2.2 签发现金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
4.3.3.2.3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4.3.3.3 应收票据管理
4.3.3.3.1 应收票据主要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原则上只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4.3.3.3.2 应收票据的接收、移交、保管、背书、贴现、兑现等,执行《应收票据管理规定》。
4.3.4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包括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信用卡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视同相应的现金及银行存款,按本制度及银行规定进行管理。 4.3.4.1严禁以公司名义办理任何个人信用卡。 4.3.4.2信用证管理
4.3.4.2.1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出的、在一定时间内凭规定单据履行到期付款义务的保证性文件。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申请人为取得信用证按银行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
4.3.4.2.2 在办理出口业务时,采用信用证结算的,财务部在收到信用证时应认真做好进口商和信用证的审查工作。审查内容包括:进口商、开证行、保兑行的资信情况,信用证条款是否合理、索汇路线是否清晰简洁、有无限制或不利条款,是否存在政局动荡等政治因素的影响等。如有问题应及时与通知行联系,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通知行与开证行交涉和修改,防止出现结算风险。
4.3.4.2.3 出口单据应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防止出现不符现象,以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收汇。 4.4 银行印章的管理
4.4.1财务专用章必须设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预留银行印鉴。
4.4.2 结算凭证付讫后,加盖“银行付讫”章,防止重复付款。
5 考核指标
违反本规定,考核200元/项;如造成公司损失的,按损失额100%考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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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编号:ZG/YP 3 20 004(K)-2014
资金管理规定
(D版)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14年12月15日
1 目的
加强资金的控制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广西南宁玉柴马石油润滑油有限公司和广西北海玉柴马石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3职责 3.1 财务部
负责公司现金、银行账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票据和财务印章的管理。 3.2 相关单位
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4 管理规定 4.1总体要求
4.1.1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做好资金计划。 4.1.2 根据资金计划确定融资方式及规模。 4.1.3 资金支付必须按财务管理审批权限审批。
4.1.4 合理运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4.1.5 每月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其他货币资金进行对账并确认账实相符。 4.2现金管理规定
4.2.1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4.2.1.1 设置专职出纳岗位,负责现金管理业务。
4.2.1.2 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并及时结出现金余额,月份终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现金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4.2.1.3 现金收支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做到账账、账证和账款相符。
4.2.1.4 不得截留现金收入,不得弄虚作假、或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严禁挪用库存现金,严禁“白条”抵库。
4.2.1.5 公司的库存现金限额根据开户银行核定的标准执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要当天送存银行,特殊情况不能当天送存银行的,要向主管领导报告并采取安全措施。
4.2.1.6 出纳人员办理完毕收付款业务后,应及时分别在收付款的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以防重复办理或者漏办。
4.2.1.7 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实相符。 4.2.2 现金收入的管理
4.2.2.1凡现金收入必须开具收款凭证,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应开出合法、有效的发票。所有经审核、已办理完毕收支业务的原始单据,必须在当天及时登账。
4.2.2.2 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款业务时,根据会计人员开出的发票(或收据),审核无误后按操作规程进行核收。
4.2.2.3 出纳人员当天收到的现金,应当天缴存银行;如当日收到大额现金缴存银行有困难的,报经部门领导同意并采取保卫措施,于次日上午及时缴存银行的,安全责任由部门领导承担,否则,安全责任由个人负责。 4.2.3 现金支付的管理
4.2.3.1允许使用现金支付的范围:职员因公出差或办理公司业务需用的现金;劳保福利、个人的劳务报酬;员工工资、各种奖金、津贴等个人收入; 2000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等零星支出;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4.2.3.2 除上述范围可使用现金支付外,其余付款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4.3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4.3.1 银行账户的管理
4.3.1.1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公司的财务管理审批权限等规定申请开立、使用公司账户,银行核发的有关证件及资料,财务部应予以妥善保管。
4.3.1.2 公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司的银行账户套取现金或出借银行账号。
4.3.1.3 款项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4.3.1.4 定期核对银行账户余额,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4.3.2 银行存款管理
4.3.2.1 按开户银行及账号设置银行存款明细科目和会计处理。
4.3.2.2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4.3.2.3 银行存款的收付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且经审批,款项收付后必须在原始凭证加盖结算章,防止重复结算。
4.3.2.4 根据银行存款收付凭证,逐笔登记入账,每月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4.3.2.5 相关人员的网上银行安全证书和密码应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4.3.3 银行票据的管理
4.3.3.1 银行票据是指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票据管理。 4.3.3.2支票管理
4.3.3.2.1 出纳根据银行规定,按批准的金额和用途,凭相关单据填制支票。 4.3.3.2.2 签发现金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
4.3.3.2.3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4.3.3.3 应收票据管理
4.3.3.3.1 应收票据主要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原则上只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4.3.3.3.2 应收票据的接收、移交、保管、背书、贴现、兑现等,执行《应收票据管理规定》。
4.3.4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包括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信用卡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视同相应的现金及银行存款,按本制度及银行规定进行管理。 4.3.4.1严禁以公司名义办理任何个人信用卡。 4.3.4.2信用证管理
4.3.4.2.1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出的、在一定时间内凭规定单据履行到期付款义务的保证性文件。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申请人为取得信用证按银行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
4.3.4.2.2 在办理出口业务时,采用信用证结算的,财务部在收到信用证时应认真做好进口商和信用证的审查工作。审查内容包括:进口商、开证行、保兑行的资信情况,信用证条款是否合理、索汇路线是否清晰简洁、有无限制或不利条款,是否存在政局动荡等政治因素的影响等。如有问题应及时与通知行联系,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通知行与开证行交涉和修改,防止出现结算风险。
4.3.4.2.3 出口单据应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防止出现不符现象,以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收汇。 4.4 银行印章的管理
4.4.1财务专用章必须设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预留银行印鉴。
4.4.2 结算凭证付讫后,加盖“银行付讫”章,防止重复付款。
5 考核指标
违反本规定,考核200元/项;如造成公司损失的,按损失额100%考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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