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1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摘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同属于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是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规范和调节人们的思想与行为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法制和德治相结合。

【关键词】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辩证关系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治和人治有着实质性的区别,人治会因为统治者看问题的态度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亚理士多德在谈人治与法治时就明确的指出:“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订得良好的法律”。

以德治国指的是以社会主义道德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以德治国与中外历史曾经存在上的“德治”有着本质上的的区别,因此需要明确以德治国和传统“德治”之间的的界限。传统的“德治”的核心,是把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大权寄托在统治者的个人素质上。统治者拥有最大权力而不用受任何制度的约束,本质上是“人治”的理念。历史表明,当个人权力不受任何强制力制约时,就会导致政治的不稳定与社会的不平等。邓小平曾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文革”以来的经验教训时就深刻地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政治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所以,邓小平特别强调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性。他还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就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现在我们所倡导的以德治国思想与中国历史上传统的德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现在的“以德治国”作为一种治理手段,与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具一致性;而传统的德治则行人治,与民主、法制都不兼容。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的秩序,规范和调节人们的思想与行为的重要方式。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对其成员的行为要求,体现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通过法院、检察机关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确保法律的实施。强调的是用法律制度治理国家,用强制性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的方面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道德的实施则不是通过强制手段,而是依靠道德教育的手段,以道

德的说服力与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思想道德觉悟,促使人们自觉地去遵守这些规范。所谓“说服力”,是指通过启发人们的思想道德上的觉悟、激发人们内心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信念以及增强人们心中的的荣辱观念,从而促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上的内在动因。所谓“劝导力”,指的是通过形成广泛而深刻的道德舆论,培养形成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普遍的道德责任感,让人们认识到,如果不能履行好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是违反了道德要求,就必然要受到舆论的谴责以及公众的批评,甚至会招致事业上的挫折与失败。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容忽视的。

不管是实行法治还是德治,都是为了达到调节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行,法制和德治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的那样,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因此我们应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法制和德治相结合,有利于明确区分不道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能够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有利于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与人的内心和谐,进而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与文化建设。因此,必须积极地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运行机制,通过立法手段,把道德层面中的最低限度的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使其产生强制性效果;通过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惩治不道德的行为,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公德意识、 职业道德意识与家庭美德意识。

第一,要深刻刻领会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不局限于认识上的片面性。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应成为我们国家治国的基本方略。法律主要用来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而道德注重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使人们不去犯罪,因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法制是治标的,而道德治才是治本的。只有通过加强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根本上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才能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得到持久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二,要充分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形式和手段,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立法手段,把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法律化,使其具有法律强制力;通过公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惩治不道德的行为,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公德意识和美德意识,培养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培养和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为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实现奠定扎实的道德基础。逐步建立和健全有效的道德约束机制、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

第三,走群众路线,发动群众自发制定和执行各种符合社会道德的守则、公约等,并通过法律法规对这些活动给予肯定和支持。同时订立和执行符合社会道德的守则、公约也是基层民主建设、实行基层自治重要的内容。因此,要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有效机制。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各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活动。在积极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个人等群众性的文明创建活动中,应始终贯彻和穿插思想道德教育的内容,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在众多的道德实践活动和法制实践活动中

受到熏陶,逐步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讲道德、实践道德和法制的良好风尚。 第四,从严治党。努力使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真正成为遵纪守法与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表率。党风纯正有利于干部群众的和睦,干群和睦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关键在于党,尤其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需把思想道德监督纳入党风监督、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的重要范围,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党的各级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在思想道德方面的监督和检查作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毫不动摇地巩固与发展全党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良好局面,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营造良好和谐的党群和干群关系。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只要我们勇于立足本国实际,认真总结历史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实践经验及教训,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就一定能够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与模式,从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2001年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 2001年《人民日报》。

(2)王家福、李步云等:《论依法治国》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3)罗国杰《论“以德治国”》、《求是》杂志2001.15期,第46页 。

(4)中国政治学网

(5)中国理论网

(6)人民网理论版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摘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同属于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是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规范和调节人们的思想与行为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法制和德治相结合。

【关键词】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辩证关系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治和人治有着实质性的区别,人治会因为统治者看问题的态度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亚理士多德在谈人治与法治时就明确的指出:“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订得良好的法律”。

以德治国指的是以社会主义道德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以德治国与中外历史曾经存在上的“德治”有着本质上的的区别,因此需要明确以德治国和传统“德治”之间的的界限。传统的“德治”的核心,是把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大权寄托在统治者的个人素质上。统治者拥有最大权力而不用受任何制度的约束,本质上是“人治”的理念。历史表明,当个人权力不受任何强制力制约时,就会导致政治的不稳定与社会的不平等。邓小平曾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文革”以来的经验教训时就深刻地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政治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所以,邓小平特别强调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性。他还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就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现在我们所倡导的以德治国思想与中国历史上传统的德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现在的“以德治国”作为一种治理手段,与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具一致性;而传统的德治则行人治,与民主、法制都不兼容。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的秩序,规范和调节人们的思想与行为的重要方式。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对其成员的行为要求,体现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通过法院、检察机关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确保法律的实施。强调的是用法律制度治理国家,用强制性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的方面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道德的实施则不是通过强制手段,而是依靠道德教育的手段,以道

德的说服力与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思想道德觉悟,促使人们自觉地去遵守这些规范。所谓“说服力”,是指通过启发人们的思想道德上的觉悟、激发人们内心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信念以及增强人们心中的的荣辱观念,从而促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上的内在动因。所谓“劝导力”,指的是通过形成广泛而深刻的道德舆论,培养形成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普遍的道德责任感,让人们认识到,如果不能履行好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是违反了道德要求,就必然要受到舆论的谴责以及公众的批评,甚至会招致事业上的挫折与失败。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容忽视的。

不管是实行法治还是德治,都是为了达到调节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行,法制和德治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的那样,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因此我们应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法制和德治相结合,有利于明确区分不道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能够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有利于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与人的内心和谐,进而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与文化建设。因此,必须积极地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运行机制,通过立法手段,把道德层面中的最低限度的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使其产生强制性效果;通过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惩治不道德的行为,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公德意识、 职业道德意识与家庭美德意识。

第一,要深刻刻领会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不局限于认识上的片面性。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应成为我们国家治国的基本方略。法律主要用来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而道德注重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使人们不去犯罪,因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法制是治标的,而道德治才是治本的。只有通过加强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根本上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才能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得到持久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二,要充分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形式和手段,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立法手段,把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法律化,使其具有法律强制力;通过公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惩治不道德的行为,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公德意识和美德意识,培养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培养和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为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实现奠定扎实的道德基础。逐步建立和健全有效的道德约束机制、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

第三,走群众路线,发动群众自发制定和执行各种符合社会道德的守则、公约等,并通过法律法规对这些活动给予肯定和支持。同时订立和执行符合社会道德的守则、公约也是基层民主建设、实行基层自治重要的内容。因此,要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有效机制。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各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活动。在积极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个人等群众性的文明创建活动中,应始终贯彻和穿插思想道德教育的内容,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在众多的道德实践活动和法制实践活动中

受到熏陶,逐步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讲道德、实践道德和法制的良好风尚。 第四,从严治党。努力使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真正成为遵纪守法与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表率。党风纯正有利于干部群众的和睦,干群和睦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关键在于党,尤其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需把思想道德监督纳入党风监督、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的重要范围,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党的各级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在思想道德方面的监督和检查作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毫不动摇地巩固与发展全党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良好局面,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营造良好和谐的党群和干群关系。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只要我们勇于立足本国实际,认真总结历史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实践经验及教训,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就一定能够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与模式,从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2001年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 2001年《人民日报》。

(2)王家福、李步云等:《论依法治国》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3)罗国杰《论“以德治国”》、《求是》杂志2001.15期,第46页 。

(4)中国政治学网

(5)中国理论网

(6)人民网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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