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好的出价”在资产评估上即资产真正的价值。然而价值这个东西并不能十分精准的体现在价格上,因为价值很难估量,虽然它确实存在。因而,我们在进行资产评估时确实只能选一个最好的价格,而非最正确的价格。平时我们所说的价格其实就是价值的一种体现,虽然它有时不是很准确。为了使价值得以通过价格很好并且精确的表示出来,资产评估应运而生。现实中对价值进行评估,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方法: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关键词:资产评估;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24-0288-01
一、成本法
所谓成本法,就是通过一定的过程或是媒介替代物或是一样的资产,对其重置成本进行估量,进而得到其所谓的价值,再从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中扣减各项价值损耗,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对于大多数资产而言,重置成本可以较好的获得,因而此种方法较为准确。但是应该注意,当谈及很久之前获得的资产的成本法核算时,重置成本有时很难估量。所以此时如果不用其他的方法,就只能考虑期初时的购买成本。但是其成本不一定代表其真正的价值,因为资产在存在的过程中,其会产生增值,在会计中叫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从这一角度来看,便产生了有一个较为熟悉的会计学名词――原始成本。原始成本,就是期初购买资产的成本,但是由于资产的增值性,现在的成本也就是其价值则必定发生改变,其变化的那一块,就是刚刚所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且,即便加上这一块也不一定是其真正的价值,因为还有资产的耗损。如果扣除了这些,我们便获得了其真正的价值了吗?答案是否定。比如说一个企业,其真正的价值往往不是在于前两者的累加,其核心价值在于其商誉。商誉对我们来说很熟悉,但是要估计评估它的大小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只有在企业合并时的合并商誉才是我们能计量的。
此外,在运用成本法时评估资产时,我们还应该明确该资产是否有增值能力,尤其是从重置成本方面考虑时应格外注意。因为对于历史成本角度而言,资产肯定有增值能力,否则便不是资产。而对于重置成本角度,或许要评估的资产已经没有了生产能力,那么我们就不能将其当做资产来核算,而应该用清算价值来处理。
二、收益法
收益法,就是通过一定方法,估计出资产的增值能力,进而得出其存在期间内增值总额的大小,进而用这一额度来表示资产的价值,也就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该方法很深刻的告诉了我们资产普遍存在的一个特性,那就是资产的增值性。还有一批资产则是在若干年被利用,在这若干年被利用的,其实就可以被理解成资产的增值。比如说一个机器,从成本角度上看是其客观价值的不断消耗,因而它在若干年内被计提折旧。而从资产利用的角度看则是其在创造价值,因为这一资产被耗用的目的不是仅仅为了消耗掉这一资产本身,而是为了生产,为了进行价值的创造。
既然我们承认了年限的问题,就必须引入折现。在我看来,所谓折现,其实质也是价值的增值。我们的任务就是把十年后的一元钱这算正现在的钱。在换算的过程中,需要一个换算比率,我们把它叫做折现率。折现率的确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其主要还是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对于货币的时间价值,我认为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我们面临的是货币的贬值,反映在日常生活中就是物价的上涨,这直接导致相等的货币购买的到的资产不相等。另一方面则是货币资产的回报率,货币资产的拥有者把资产投到一个行业必然期待价值的增值,即获得一个回报率。
三、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在市场上找到与之相像的资产,通过探求相像资产的价值以及进行因素差异的调整,以得到资产真实价值的一种方法。谈及市场法,首先想到的是活跃的市场。活跃的市场对于市场法来说十分重要。如果没有它,则意味着相像资产也是具有偶然性,这样评估出来的加之缺乏公允性。在这应注意,所谓的相像,并不意味着完全一样,功能相似、生产能力等相似也可,甚至还可以是在同一功能下,但是能力能分出高下。因而,所选的资产必须能跟要评估资产具有可比性,并且应该付诸于量化上。在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相像程度高下的量化规定。这一环节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即便没有主观性,也很难精确地量化。更进一步,若是二者之间在好几处上都是相似,并且是有差别,则应该分别进行给予权重等因子以权衡差异,但是这样更加加剧了主观性,得到的资产价值不确定性也非常大。因而在选取对照物时,应该尽量选取相似的,以减少主观差异的判断,尽量精确。在此,也更加强调了活跃市场的重要性,以降低主观判断,增强资产评估的效力。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资产评估[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摘要:“最好的出价”在资产评估上即资产真正的价值。然而价值这个东西并不能十分精准的体现在价格上,因为价值很难估量,虽然它确实存在。因而,我们在进行资产评估时确实只能选一个最好的价格,而非最正确的价格。平时我们所说的价格其实就是价值的一种体现,虽然它有时不是很准确。为了使价值得以通过价格很好并且精确的表示出来,资产评估应运而生。现实中对价值进行评估,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方法: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关键词:资产评估;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24-0288-01
一、成本法
所谓成本法,就是通过一定的过程或是媒介替代物或是一样的资产,对其重置成本进行估量,进而得到其所谓的价值,再从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中扣减各项价值损耗,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对于大多数资产而言,重置成本可以较好的获得,因而此种方法较为准确。但是应该注意,当谈及很久之前获得的资产的成本法核算时,重置成本有时很难估量。所以此时如果不用其他的方法,就只能考虑期初时的购买成本。但是其成本不一定代表其真正的价值,因为资产在存在的过程中,其会产生增值,在会计中叫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从这一角度来看,便产生了有一个较为熟悉的会计学名词――原始成本。原始成本,就是期初购买资产的成本,但是由于资产的增值性,现在的成本也就是其价值则必定发生改变,其变化的那一块,就是刚刚所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且,即便加上这一块也不一定是其真正的价值,因为还有资产的耗损。如果扣除了这些,我们便获得了其真正的价值了吗?答案是否定。比如说一个企业,其真正的价值往往不是在于前两者的累加,其核心价值在于其商誉。商誉对我们来说很熟悉,但是要估计评估它的大小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只有在企业合并时的合并商誉才是我们能计量的。
此外,在运用成本法时评估资产时,我们还应该明确该资产是否有增值能力,尤其是从重置成本方面考虑时应格外注意。因为对于历史成本角度而言,资产肯定有增值能力,否则便不是资产。而对于重置成本角度,或许要评估的资产已经没有了生产能力,那么我们就不能将其当做资产来核算,而应该用清算价值来处理。
二、收益法
收益法,就是通过一定方法,估计出资产的增值能力,进而得出其存在期间内增值总额的大小,进而用这一额度来表示资产的价值,也就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该方法很深刻的告诉了我们资产普遍存在的一个特性,那就是资产的增值性。还有一批资产则是在若干年被利用,在这若干年被利用的,其实就可以被理解成资产的增值。比如说一个机器,从成本角度上看是其客观价值的不断消耗,因而它在若干年内被计提折旧。而从资产利用的角度看则是其在创造价值,因为这一资产被耗用的目的不是仅仅为了消耗掉这一资产本身,而是为了生产,为了进行价值的创造。
既然我们承认了年限的问题,就必须引入折现。在我看来,所谓折现,其实质也是价值的增值。我们的任务就是把十年后的一元钱这算正现在的钱。在换算的过程中,需要一个换算比率,我们把它叫做折现率。折现率的确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其主要还是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对于货币的时间价值,我认为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我们面临的是货币的贬值,反映在日常生活中就是物价的上涨,这直接导致相等的货币购买的到的资产不相等。另一方面则是货币资产的回报率,货币资产的拥有者把资产投到一个行业必然期待价值的增值,即获得一个回报率。
三、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在市场上找到与之相像的资产,通过探求相像资产的价值以及进行因素差异的调整,以得到资产真实价值的一种方法。谈及市场法,首先想到的是活跃的市场。活跃的市场对于市场法来说十分重要。如果没有它,则意味着相像资产也是具有偶然性,这样评估出来的加之缺乏公允性。在这应注意,所谓的相像,并不意味着完全一样,功能相似、生产能力等相似也可,甚至还可以是在同一功能下,但是能力能分出高下。因而,所选的资产必须能跟要评估资产具有可比性,并且应该付诸于量化上。在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相像程度高下的量化规定。这一环节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即便没有主观性,也很难精确地量化。更进一步,若是二者之间在好几处上都是相似,并且是有差别,则应该分别进行给予权重等因子以权衡差异,但是这样更加加剧了主观性,得到的资产价值不确定性也非常大。因而在选取对照物时,应该尽量选取相似的,以减少主观差异的判断,尽量精确。在此,也更加强调了活跃市场的重要性,以降低主观判断,增强资产评估的效力。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资产评估[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