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主讲老师:陈永生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一罪与数罪问题:
(一)一罪:
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下情形应当通过升格法定刑的方式处罚,不需要数罪并罚:
1.造成被组织人、被运送人重伤、死亡的(是指方法不当、手段不当致人重伤、死亡)。
2.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被运送人人身自由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二)数罪:
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1.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
2.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二、牵连犯问题
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强奸罪及相关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二/12)
A.甲欲强奸某妇女遭到激烈反抗,一怒之下卡住该妇女喉咙,致其死亡后实施奸淫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B.乙为迫使妇女王某卖淫而将王某强奸,对乙的行为应以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强奸了被组织的妇女李某。丙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但只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D.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了该妇女。丁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但根据刑法规定,只能以拐卖妇女罪定罪量刑
【答案】D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不得定为故意毁坏财物,对象不同,适用特别罪名优于一般罪名的原则。
二、倒卖文物: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必须既有“盗”的因素,又有“掘”的因素。对象是未经发掘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转定故意伤害罪。
二、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前者是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后者是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二)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过失的,后者是故意的。
(三)对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后者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医生甲退休后,擅自为人看病2年多。某日,甲为乙治疗,需注射青霉素。乙自述以前曾注射过青霉素,甲便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乙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二/18)
A.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
B.以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论处
C.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D.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答案】A
三、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是无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不构成本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注意:本节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稽查的,数罪并罚。与暴力抗拒缉私一样。
二、盗伐林木罪:
与盗窃罪的界限:将已经砍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滥伐林木罪:
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是否侵犯他人林木所有权。
甲公司竖立的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甲公司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遮挡广告牌的部分树枝砍掉,所砍树枝共计6立方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二/19)
A.盗伐林木包括砍伐树枝,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
B.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不以破坏林木资源为要件,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
C.甲公司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成立滥伐林木罪
D.不能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甲公司罚金
【答案】D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本罪没有最低数量要求。
2.与诈骗罪的区别: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钱财的定诈骗罪;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的,以本罪未遂处罚。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升格法定刑,不并罚。
4.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5.不要求以营利、牟利为目的。
6.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7.对居间介绍、代购代卖行为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日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1)为吸毒者代购:
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犯罪或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以牟利为目的:定贩卖毒品罪。
(2)为毒品犯罪分子居间介绍、代购代卖:以被帮助者的共犯论。
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
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2013/二/91)
A.王某乘人之危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B.丁基于不法原因给付5万元,故王某不构成诈骗罪
C.王某购买毒品的数量大,为对方贩卖毒品起到了帮助作用,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D.王某将毒品藏在家中的行为,不构成窝藏毒品罪
【答案】ABC
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二/62)
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
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答案】ABC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因实施其他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照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只有不能查明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的才定本罪。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1.与一般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对象不同。
2.事先有通谋的构成共犯。
四、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走私制毒物品以及买卖制毒物品者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无论是否营利),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五、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无论是否符合累犯的条件,从重处罚。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注意:卖淫既包括女性向男性卖淫,也包括男性向女性卖淫,还包括男性向男性、女性向女性卖淫。
(2009/二/54)D.丁组织多名男性卖淫,由于《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并未限定组织卖淫罪中的被组织者是妇女,对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正确)
对刑法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下列解释正确的是:(2004/二/89)
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
B.引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年人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不实行并罚
C.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实行并罚
D.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论处,从重处罚
【答案】ABC
一、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在组织或协助组织卖淫过程中,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作为组织、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不并罚。
二、强迫卖淫罪:
(一)一罪与数罪:强奸后迫使卖淫,只定强迫卖淫罪一罪,不需要数罪并罚。
(二)注意升格法定刑的5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而仍然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1.特殊主体:必须是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的人。
2.客观上是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发生的。如果不是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发生的,定故意伤害罪。
3.主观上是明知。
四、嫖宿幼女罪:
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的区别:
1.过程不同:在卖淫、嫖娼活动中。
2.是否采用强迫手段:奸淫幼女可能采用强迫手段,嫖宿幼女不能采用强迫手段,否则定奸淫幼女罪。
3.对象不同:幼女的品性不同(是否良家幼女,是否好鸟)。
4.以下情形定强奸罪:
(1)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二/17)
A.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元的,构成强奸罪
【答案】C
五、其他: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定窝藏包庇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注意:
(1)本节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2)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以本节犯罪论处。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否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后者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
以牟利为目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否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四、组织淫秽表演罪:既可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不以牟利为目的。
五、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的定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后者量刑更重。
刑法
主讲老师:陈永生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一罪与数罪问题:
(一)一罪:
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下情形应当通过升格法定刑的方式处罚,不需要数罪并罚:
1.造成被组织人、被运送人重伤、死亡的(是指方法不当、手段不当致人重伤、死亡)。
2.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被运送人人身自由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二)数罪:
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1.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
2.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二、牵连犯问题
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强奸罪及相关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二/12)
A.甲欲强奸某妇女遭到激烈反抗,一怒之下卡住该妇女喉咙,致其死亡后实施奸淫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B.乙为迫使妇女王某卖淫而将王某强奸,对乙的行为应以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强奸了被组织的妇女李某。丙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但只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D.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了该妇女。丁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但根据刑法规定,只能以拐卖妇女罪定罪量刑
【答案】D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不得定为故意毁坏财物,对象不同,适用特别罪名优于一般罪名的原则。
二、倒卖文物: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必须既有“盗”的因素,又有“掘”的因素。对象是未经发掘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转定故意伤害罪。
二、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前者是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后者是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二)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过失的,后者是故意的。
(三)对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后者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医生甲退休后,擅自为人看病2年多。某日,甲为乙治疗,需注射青霉素。乙自述以前曾注射过青霉素,甲便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乙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二/18)
A.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
B.以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论处
C.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D.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答案】A
三、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是无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不构成本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注意:本节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稽查的,数罪并罚。与暴力抗拒缉私一样。
二、盗伐林木罪:
与盗窃罪的界限:将已经砍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滥伐林木罪:
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是否侵犯他人林木所有权。
甲公司竖立的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甲公司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遮挡广告牌的部分树枝砍掉,所砍树枝共计6立方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二/19)
A.盗伐林木包括砍伐树枝,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
B.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不以破坏林木资源为要件,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
C.甲公司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成立滥伐林木罪
D.不能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甲公司罚金
【答案】D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本罪没有最低数量要求。
2.与诈骗罪的区别: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钱财的定诈骗罪;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的,以本罪未遂处罚。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升格法定刑,不并罚。
4.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5.不要求以营利、牟利为目的。
6.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7.对居间介绍、代购代卖行为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日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1)为吸毒者代购:
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犯罪或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以牟利为目的:定贩卖毒品罪。
(2)为毒品犯罪分子居间介绍、代购代卖:以被帮助者的共犯论。
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
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2013/二/91)
A.王某乘人之危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B.丁基于不法原因给付5万元,故王某不构成诈骗罪
C.王某购买毒品的数量大,为对方贩卖毒品起到了帮助作用,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D.王某将毒品藏在家中的行为,不构成窝藏毒品罪
【答案】ABC
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二/62)
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
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答案】ABC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因实施其他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照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只有不能查明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的才定本罪。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1.与一般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对象不同。
2.事先有通谋的构成共犯。
四、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走私制毒物品以及买卖制毒物品者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无论是否营利),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五、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无论是否符合累犯的条件,从重处罚。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注意:卖淫既包括女性向男性卖淫,也包括男性向女性卖淫,还包括男性向男性、女性向女性卖淫。
(2009/二/54)D.丁组织多名男性卖淫,由于《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并未限定组织卖淫罪中的被组织者是妇女,对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正确)
对刑法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下列解释正确的是:(2004/二/89)
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
B.引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年人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不实行并罚
C.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实行并罚
D.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论处,从重处罚
【答案】ABC
一、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在组织或协助组织卖淫过程中,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作为组织、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不并罚。
二、强迫卖淫罪:
(一)一罪与数罪:强奸后迫使卖淫,只定强迫卖淫罪一罪,不需要数罪并罚。
(二)注意升格法定刑的5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而仍然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1.特殊主体:必须是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的人。
2.客观上是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发生的。如果不是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发生的,定故意伤害罪。
3.主观上是明知。
四、嫖宿幼女罪:
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的区别:
1.过程不同:在卖淫、嫖娼活动中。
2.是否采用强迫手段:奸淫幼女可能采用强迫手段,嫖宿幼女不能采用强迫手段,否则定奸淫幼女罪。
3.对象不同:幼女的品性不同(是否良家幼女,是否好鸟)。
4.以下情形定强奸罪:
(1)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二/17)
A.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元的,构成强奸罪
【答案】C
五、其他: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定窝藏包庇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注意:
(1)本节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2)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以本节犯罪论处。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否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后者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
以牟利为目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否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四、组织淫秽表演罪:既可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不以牟利为目的。
五、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的定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后者量刑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