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互联网金融下常见的法律问题

分析互联网金融下常见的法律问题

资金募集的模式包括P2P 贷款、众筹、电商小贷等;理财包括互联网公司与券商合作发行产品如佣金宝,与基金合作的货币基金如余额宝以及银行推出的各类网上理财产品等;支付包括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网络货币包括曾经疯狂一时的比特币、莱特币等电子货币;另外还有一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主要是利用互联网已经成熟的技术和思维在金融细分领域中的应用。

下面对一些比较常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和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介绍:

(一)众筹

众筹,是指个人或小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其项目投资人可能来自世界各地。根据众筹的筹集目的和回报方式,可以分为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两大类。我国知名的众筹平台主要有:点名时间、追梦网、天使汇、大家投等。

一个众筹项目的完整运作,离不开三类角色: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者。筹资人,又称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创建人,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介绍自己的产品、创意或需求,设定筹资模式、筹资期限、目标筹资额和预期回报;平台运营方,负责审核、展示筹资人创建的项目,提供各种支持服务;投资者,选择投资目标,根据项目设定的投资档位进行投资后,等待预期回报。

众筹网站的收入源于自身所提供的服务,绝大部分的众筹平台实行单向收费,只对筹资人收费,不对投资人收费。盈利来源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交易手续费、增值服务收费、流量导入与营销费用。

众筹在我国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

第一,众筹模式的参与对象十分广泛,如果引发诉讼,波及面很大,甚至是集团诉讼。

第二,可能存在资金池风险和项目发起者的违约等风险。若众筹平台在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公开宣传、吸引项目上线,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则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若平台在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资金池中的资金转移或挪作它用,更有导致集资诈骗罪的可能。

第三,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众筹平台没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实际上一些平台往往充当支付中介的角色,众筹平台来掌控资金,没有引入合法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托管。

第四,项目发起者在募集成功后不兑现承诺甚至把资金挪作他用,众筹平台后期的监督缺乏,导致众筹人的违约诉讼甚至欺诈犯罪。

第五,部分股权众筹平台直接向普通民众发售股份,涉嫌非法证券活动。

(二)P2P 网络贷款

P2P 网络贷款,即点对点信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

我国最早的P2P 平台是2007年成立的上海拍拍贷。其采用了欧美典型的中介形式,平台不提供担保。目前P2P 平台比较著名的有:陆金所、宜信、翼龙贷、人人贷、红岭创投、惠人贷等。

由于征信体系不健全,为取得投资人的信任,我国的P2P 平台大多采用保本模式。有的平台引入外来投资担保机构,如果出现账款逾期或坏账,由担保机构向投资人偿还,担保机构再向借款人追偿。有的平台向借款人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坏账损失。

由于利用网络优势,P2P 网贷交易快捷,主要面向借款额度低、大银行因成本考量不能惠及的小微人群。P2P 解决了部分小微用户融资难的问题,获得小微用户的喜爱。我国P2P 平台成长迅速,目前,P2P 平台数量大约有上千家,贷款规模上千亿元,很多平台获得了风险投资。通过P2P 网贷,来自富裕地区的资金向较为落后的区域流动,解决了部分小微企业营运资金的流转,增强了对落后地区的资金支持。另外,P2P 网贷利率的公开透明对民间高利贷行为形成有力驱逐。

2013 年,P2P 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又大规模倒闭。2013 年约有七、八十家平台跑路,引发很多刑事和民事案件。

P2P 网贷平台主要面临的就是非法集资的问题,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法》中规定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具体情况之后会做详细分析。

(三)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自2011 年央行颁发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至今,已有250 家企业获得该牌照,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有100 多家。至2013 年底,第三方支付处理支付业务10.4 万亿元,仅在我国互联网支付领域排名第一的支付宝一家,支付金额就达3.5 万亿元。移动支付将掀起第三方支付的第二波浪潮,2013 年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12197.4 亿。

2013 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存管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代付货币资金属于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存管办法》规定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以及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另外还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同时,支付机构应当按季从客户备付金利息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相关损失。

分析互联网金融下常见的法律问题

资金募集的模式包括P2P 贷款、众筹、电商小贷等;理财包括互联网公司与券商合作发行产品如佣金宝,与基金合作的货币基金如余额宝以及银行推出的各类网上理财产品等;支付包括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网络货币包括曾经疯狂一时的比特币、莱特币等电子货币;另外还有一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主要是利用互联网已经成熟的技术和思维在金融细分领域中的应用。

下面对一些比较常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和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介绍:

(一)众筹

众筹,是指个人或小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其项目投资人可能来自世界各地。根据众筹的筹集目的和回报方式,可以分为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两大类。我国知名的众筹平台主要有:点名时间、追梦网、天使汇、大家投等。

一个众筹项目的完整运作,离不开三类角色: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者。筹资人,又称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创建人,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介绍自己的产品、创意或需求,设定筹资模式、筹资期限、目标筹资额和预期回报;平台运营方,负责审核、展示筹资人创建的项目,提供各种支持服务;投资者,选择投资目标,根据项目设定的投资档位进行投资后,等待预期回报。

众筹网站的收入源于自身所提供的服务,绝大部分的众筹平台实行单向收费,只对筹资人收费,不对投资人收费。盈利来源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交易手续费、增值服务收费、流量导入与营销费用。

众筹在我国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

第一,众筹模式的参与对象十分广泛,如果引发诉讼,波及面很大,甚至是集团诉讼。

第二,可能存在资金池风险和项目发起者的违约等风险。若众筹平台在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公开宣传、吸引项目上线,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则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若平台在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资金池中的资金转移或挪作它用,更有导致集资诈骗罪的可能。

第三,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众筹平台没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实际上一些平台往往充当支付中介的角色,众筹平台来掌控资金,没有引入合法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托管。

第四,项目发起者在募集成功后不兑现承诺甚至把资金挪作他用,众筹平台后期的监督缺乏,导致众筹人的违约诉讼甚至欺诈犯罪。

第五,部分股权众筹平台直接向普通民众发售股份,涉嫌非法证券活动。

(二)P2P 网络贷款

P2P 网络贷款,即点对点信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

我国最早的P2P 平台是2007年成立的上海拍拍贷。其采用了欧美典型的中介形式,平台不提供担保。目前P2P 平台比较著名的有:陆金所、宜信、翼龙贷、人人贷、红岭创投、惠人贷等。

由于征信体系不健全,为取得投资人的信任,我国的P2P 平台大多采用保本模式。有的平台引入外来投资担保机构,如果出现账款逾期或坏账,由担保机构向投资人偿还,担保机构再向借款人追偿。有的平台向借款人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坏账损失。

由于利用网络优势,P2P 网贷交易快捷,主要面向借款额度低、大银行因成本考量不能惠及的小微人群。P2P 解决了部分小微用户融资难的问题,获得小微用户的喜爱。我国P2P 平台成长迅速,目前,P2P 平台数量大约有上千家,贷款规模上千亿元,很多平台获得了风险投资。通过P2P 网贷,来自富裕地区的资金向较为落后的区域流动,解决了部分小微企业营运资金的流转,增强了对落后地区的资金支持。另外,P2P 网贷利率的公开透明对民间高利贷行为形成有力驱逐。

2013 年,P2P 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又大规模倒闭。2013 年约有七、八十家平台跑路,引发很多刑事和民事案件。

P2P 网贷平台主要面临的就是非法集资的问题,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法》中规定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具体情况之后会做详细分析。

(三)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自2011 年央行颁发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至今,已有250 家企业获得该牌照,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有100 多家。至2013 年底,第三方支付处理支付业务10.4 万亿元,仅在我国互联网支付领域排名第一的支付宝一家,支付金额就达3.5 万亿元。移动支付将掀起第三方支付的第二波浪潮,2013 年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12197.4 亿。

2013 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存管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代付货币资金属于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存管办法》规定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以及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另外还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同时,支付机构应当按季从客户备付金利息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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