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

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

苏建设规〔2009〕4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

为了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贯彻执行,经对原发布的《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暂行办法》(苏建价〔2007〕3号)进行修正,制定了《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

二○○九年十月十日

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

抄送:各市造价处(站),各市、区招标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其它中介咨询机构

苏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印发

打印:蒋震谊 校对:袁克顺 份数:300份

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

一、为规范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在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恶性竞争,以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投标竞价活动时,应当以本办法为依据,确定工程成本价。

三、工程发包应当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淘汰高成本、低水平的投标人(或承包人,下同)。发包人在进行工程发包时,可以编制一个标底,作为确定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编制的标底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编制标底必须按照《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规定》(苏建价〔2005〕12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8号)的要求进行,以得出真实的成本指导价。其中,没有指导价格可作依

据的主要材料要有询价依据,并与招标控制价一起予以公布。

四、投标人不得采用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进行恶性竞争、低价承包损害质量、损害发包人的利益。

当某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人的报价或标底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同时,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如果该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五、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视为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1.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以压低工程造价的。

2.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少算或项目特征描述不全,而要求总价包干的。

3.以标底价作为制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但标底未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导致标底价过低的。

4.以标底价下浮一定的幅度,作为招标控制价,但下浮幅度大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最大幅度,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六、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应当参照下列规定指标并结合投标人的实际成本予以确定: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1.人工费:以各投标人所报人工费的平均值下浮4%或标底中的人工费下浮6%为限。当某投标人人工费报价低于限值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但当人工费报价与标底值相比下浮超出10%时,应视为低于成本价。

当某投标人所报人工平均单价不低于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三类工单价时,不应视为低于成本价,人工平均单价=人工费/工日数。

2.材料费:以各投标人所报材料费(不包括暂定、暂估价格材料费)的平均值下浮5%为限;或以标底中的材料费(不包括暂定、暂估价

10%,装饰、安装、市政工程下浮12%格材料费),建筑工程下浮

为限。当某投标人材料费(不包括暂定、暂估价格材料费)报价低于限值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材料供应商的供货承诺书,承诺书中

需具体说明材料等级、数量、生产厂家名称、供应商名称及联系电话。

3.机械费:以各投标人所报机械费的平均值下浮15%或标底中的机械费下浮30%为限。当某投标人机械费报价低于限值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

4.管理费:以各投标人所报管理费的平均值下浮20%或标底中的管理费下浮30%为限。当某投标人管理费报价低于限值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

5.利润:下限以利润标准等于零为限,但不得采用负利润投标报价。

(二)措施费

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可竞争费用外,措施费原则上由各投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特点、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结合自身实际自行确定,但措施项目内容和数量应与技术标书施工方案的内容和数量相一致。当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施工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施工方案、内容和数量等分析依据。

当某投标人措施费报价与各投标人所报措施费平均值相比下浮超出20%或与标底值相比下浮超出30%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

的分析依据。

(三)不可竞争费、规费和税金

严格按有关规定计算,不得浮动。

七、凡是有招标控制价的发包工程,成本价评审指标应当以标底值为依据。

八、标底价下浮幅度、投标价各分项下浮幅度由造价管理部门不定期发布。

九、标底编制单位和各投标人,在提供标底和报价时,应当按《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见附表一)要求,提供评标所需的数据。

十、对于发包人是否有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行为,以及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异议,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当投标报价中有两项指标不满足时,应视为低于成本价。

十一、当一个标段有多个单位工程、多个专业时,应将多个单位工程分专业汇总成各专业的《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并对

各专业进行成本评审,当其中一个专业报价经评审低于成本时,则整个标段的报价应判定低于成本。

十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暂行办法》(苏建价〔2007〕3号)和之后出台的调整条款停止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释疑。

十四、本办法自十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

苏建设规〔2009〕4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

为了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贯彻执行,经对原发布的《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暂行办法》(苏建价〔2007〕3号)进行修正,制定了《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

二○○九年十月十日

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

抄送:各市造价处(站),各市、区招标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其它中介咨询机构

苏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印发

打印:蒋震谊 校对:袁克顺 份数:300份

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

一、为规范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在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恶性竞争,以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投标竞价活动时,应当以本办法为依据,确定工程成本价。

三、工程发包应当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淘汰高成本、低水平的投标人(或承包人,下同)。发包人在进行工程发包时,可以编制一个标底,作为确定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编制的标底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编制标底必须按照《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规定》(苏建价〔2005〕12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8号)的要求进行,以得出真实的成本指导价。其中,没有指导价格可作依

据的主要材料要有询价依据,并与招标控制价一起予以公布。

四、投标人不得采用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进行恶性竞争、低价承包损害质量、损害发包人的利益。

当某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人的报价或标底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同时,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如果该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五、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视为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1.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以压低工程造价的。

2.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少算或项目特征描述不全,而要求总价包干的。

3.以标底价作为制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但标底未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导致标底价过低的。

4.以标底价下浮一定的幅度,作为招标控制价,但下浮幅度大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最大幅度,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六、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应当参照下列规定指标并结合投标人的实际成本予以确定: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1.人工费:以各投标人所报人工费的平均值下浮4%或标底中的人工费下浮6%为限。当某投标人人工费报价低于限值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但当人工费报价与标底值相比下浮超出10%时,应视为低于成本价。

当某投标人所报人工平均单价不低于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三类工单价时,不应视为低于成本价,人工平均单价=人工费/工日数。

2.材料费:以各投标人所报材料费(不包括暂定、暂估价格材料费)的平均值下浮5%为限;或以标底中的材料费(不包括暂定、暂估价

10%,装饰、安装、市政工程下浮12%格材料费),建筑工程下浮

为限。当某投标人材料费(不包括暂定、暂估价格材料费)报价低于限值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材料供应商的供货承诺书,承诺书中

需具体说明材料等级、数量、生产厂家名称、供应商名称及联系电话。

3.机械费:以各投标人所报机械费的平均值下浮15%或标底中的机械费下浮30%为限。当某投标人机械费报价低于限值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

4.管理费:以各投标人所报管理费的平均值下浮20%或标底中的管理费下浮30%为限。当某投标人管理费报价低于限值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

5.利润:下限以利润标准等于零为限,但不得采用负利润投标报价。

(二)措施费

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可竞争费用外,措施费原则上由各投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特点、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结合自身实际自行确定,但措施项目内容和数量应与技术标书施工方案的内容和数量相一致。当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施工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施工方案、内容和数量等分析依据。

当某投标人措施费报价与各投标人所报措施费平均值相比下浮超出20%或与标底值相比下浮超出30%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

的分析依据。

(三)不可竞争费、规费和税金

严格按有关规定计算,不得浮动。

七、凡是有招标控制价的发包工程,成本价评审指标应当以标底值为依据。

八、标底价下浮幅度、投标价各分项下浮幅度由造价管理部门不定期发布。

九、标底编制单位和各投标人,在提供标底和报价时,应当按《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见附表一)要求,提供评标所需的数据。

十、对于发包人是否有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行为,以及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异议,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当投标报价中有两项指标不满足时,应视为低于成本价。

十一、当一个标段有多个单位工程、多个专业时,应将多个单位工程分专业汇总成各专业的《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并对

各专业进行成本评审,当其中一个专业报价经评审低于成本时,则整个标段的报价应判定低于成本。

十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暂行办法》(苏建价〔2007〕3号)和之后出台的调整条款停止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释疑。

十四、本办法自十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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