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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纠纷处理
作者:黄乐平 朱茂林 杨永琦
来源:《人事天地》2013年第09期
同工不同酬,是劳务派遣制度受到社会诟病的症结之一,也是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主要动因。本案中的劳动者,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却不能享受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相同的待遇,由于证据的限制,劳动者难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合法权益。在社会日益发展的背景下,落实并细化同工同酬标准,制定具有实践操作意义的规范,应当成为劳务派遣制度的重要课题。
[经典案例:]
陈某2005年3月进入某银行北京市分行工作,担任司机。2006年8月,该分行为精简编制,对内部辅助性岗位进行清理,与陈某以一次性买断工龄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向陈某支付了8400元经济补偿金。2007年1月1日,甲劳务服务中心将陈某派遣至该分行天坛支行,担任司机一职。2010年1月1日,陈某与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继续由乙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该分行天坛支行担任司机工作。2010年8月19日,天坛支行向陈某送达《告知函》,告知已将陈某退回乙劳务派遣公司,自2010年8月20日起,不准其再进入天坛支行办公场所,随后乙劳务派遣公司为陈某办理了离职手续,《解除聘用关系办理单》上注明的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辞职。
2010年9月26日,陈某以乙劳务派遣公司、某银行北京市分行天坛支行、甲劳务服务中心为共同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2011年4月18日变更并最终确认仲裁申请请求为:①支付1999年5月至2010年8月同工同酬差额每年[30,000]元,共计339,000元;②支付2008年11月至2010年8月平日延时加班费每月700元,共计14700元;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④支付2008年至2010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3678元。
陈某称其于1999年5月到某银行北京市分行工作,后被调入其下属的天坛支行,职务一直为司机,一直工作到2010年8月。自2004年11月至2005年2月期间,该分行委托丙劳务服务中心为陈某缴纳了社会保险金;2005年3月至2006年8月,该分行与陈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金;2006年9月,陈某被调入该分行天坛支行,天坛支行委托甲劳务服务中心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金。以上社保缴纳情况,陈某称其一直被蒙蔽。
陈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社保转移情况表,证明2010年之前就在某银行工作,但根据该表显示:陈某的社会保险金1999年1月至2004年10月由北京某国家粮食储备库缴纳,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由丙劳务服务中心缴纳,2005年5月至2006年8月由某银行北京市分行缴纳,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由甲劳务服务中心缴纳,2010年1月至2010年8月由乙劳务派遣公司缴纳。提交驾驶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提交《告知函》,证明天坛支行无故将其退回乙公司;提交《离职证明》,证明乙公司无故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提交《员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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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纠纷处理
作者:黄乐平 朱茂林 杨永琦
来源:《人事天地》2013年第09期
同工不同酬,是劳务派遣制度受到社会诟病的症结之一,也是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主要动因。本案中的劳动者,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却不能享受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相同的待遇,由于证据的限制,劳动者难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合法权益。在社会日益发展的背景下,落实并细化同工同酬标准,制定具有实践操作意义的规范,应当成为劳务派遣制度的重要课题。
[经典案例:]
陈某2005年3月进入某银行北京市分行工作,担任司机。2006年8月,该分行为精简编制,对内部辅助性岗位进行清理,与陈某以一次性买断工龄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向陈某支付了8400元经济补偿金。2007年1月1日,甲劳务服务中心将陈某派遣至该分行天坛支行,担任司机一职。2010年1月1日,陈某与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继续由乙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该分行天坛支行担任司机工作。2010年8月19日,天坛支行向陈某送达《告知函》,告知已将陈某退回乙劳务派遣公司,自2010年8月20日起,不准其再进入天坛支行办公场所,随后乙劳务派遣公司为陈某办理了离职手续,《解除聘用关系办理单》上注明的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辞职。
2010年9月26日,陈某以乙劳务派遣公司、某银行北京市分行天坛支行、甲劳务服务中心为共同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2011年4月18日变更并最终确认仲裁申请请求为:①支付1999年5月至2010年8月同工同酬差额每年[30,000]元,共计339,000元;②支付2008年11月至2010年8月平日延时加班费每月700元,共计14700元;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④支付2008年至2010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3678元。
陈某称其于1999年5月到某银行北京市分行工作,后被调入其下属的天坛支行,职务一直为司机,一直工作到2010年8月。自2004年11月至2005年2月期间,该分行委托丙劳务服务中心为陈某缴纳了社会保险金;2005年3月至2006年8月,该分行与陈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金;2006年9月,陈某被调入该分行天坛支行,天坛支行委托甲劳务服务中心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金。以上社保缴纳情况,陈某称其一直被蒙蔽。
陈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社保转移情况表,证明2010年之前就在某银行工作,但根据该表显示:陈某的社会保险金1999年1月至2004年10月由北京某国家粮食储备库缴纳,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由丙劳务服务中心缴纳,2005年5月至2006年8月由某银行北京市分行缴纳,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由甲劳务服务中心缴纳,2010年1月至2010年8月由乙劳务派遣公司缴纳。提交驾驶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提交《告知函》,证明天坛支行无故将其退回乙公司;提交《离职证明》,证明乙公司无故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提交《员工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