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办法

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操作规定

为保证《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特就其中的提取和封存的具体操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填写及审批

职工本人办理或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至其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填写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定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交职工单位审核盖章。单位代职工集体办理提取的,同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汇总表》。委托他人(含委托所在单位)代办的,需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写明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已进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的,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不经职工单位签章,凭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监制的《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及其它提取证明文件办理提取。

符合《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的提取条件且证明文件齐全,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经办银行审批后即可办理提取。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及办理方式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均需同时提供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身份证(附复印件)及填写、签章完毕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如同时还要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则还要提供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身份证(附复印件)、结婚证(附复印件)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本(附复印件)及填写、签章完毕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不同的提取事由还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提取方式:

1、离、退休提取的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及复印件。

本项事由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2、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因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及复印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文件及复印件。 本项事由以现金方式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由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指定专人代为办理提取,按遗产法的规定转交其合法受遗赠人或遗产继承人签收。办理此类提取,需提供职工的死亡证及复印件、单位填写、签章完毕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本项事由以现金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户口迁出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市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迁出证件(或户籍迁出派出所的迁出证明)及复印件。

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所去国使、领馆签发的移民签证及复印件,或出国留学所去国使、领馆签发的留学签证及复印件。

本项事由以现金方式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到外地工作、学习,出国学习,劳务输出,但户口仍在本市并且未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不办理提取手续,其住房公积金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封存。二年后仍未回本市工作并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可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及

复印件办理现金提取。

5、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⑴在一级市场购买商品房、经济实用住房的

在一级市场购买商品房、经济实用住房的,需提供按政府房地产交易规定签订并生效的正规购房合同及复印件、首期付款收据及复印件、售房方的收款帐号。此类提取以转帐方式办理。

未按上述方式提取,个人已经支付购房款的,可凭购房合同(附复印件)及购房发票(附复印件)或正规付款收据(附复印件)在实际付款日期一年内(以发票、收据时间为准)提取现金。

⑵购买“房改房”的

购买房地局直管公房的,需提供房管所的正式“购房通知”(附复印件)、购房合同(附复印件)及市房地局或区房地局的收款帐号。以转帐方式办理提取。

购买单位自管公房的需提供房改办的“房改售房批复文件”(附复印件)、职工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附复印件)和售房单位的收款帐号。以转帐方式办理提取。

未按上述方式办理提取,个人已经支付购房款的,可凭购房合同(附复印件)及购房发票(附复印件)或正规付款收据(附复印件)在实际付款日期一年内(以发票、收据时间为准)提取现金。

⑶在二级市场上购买住房(即购二手房)的

通过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担保公司等合法的住房交易中介机构在二级市场上购买住房的,需提供按政府房地产交易规定签订并生效的正规购房合同(附复印件)及售房方的收款帐号或在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登记了的住房交易中介机构的代收款帐号,以转帐方式提取。

未按上述方式办理提取,购房人自己交付款项后已取得《房地产交易契纸》的,可凭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生效的契纸(附复印件)在一年内提取现金。

⑷参加集资建房的

因参加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规划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准文件(附复印件)及本人参加集资建房的协议(附复印件)及集资建房组织机构的收款帐号,以转帐方式办理提取。

未按上述方式提取,个人已交付集资建房款项的,可凭规划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准文件(附复印件)、本人参加集资建房的协议(附复印件)及规范的付款收据(附复印件)在一年内办理现金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收据上的付款金额。

⑸个人自建(含拆迁还建)或大修(含翻修)住房的

个人自建(含拆迁还建)或大修(含翻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自建(大修)住房的建房许可证(附复印件)或者是本人原有的属单宅建立的房屋所有权证(附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附复印件)及翻修、大修该住房的施工合同(附复印件)或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不含装饰材料)发票(附复印件)。

本类事由可以采取提取现金方式。一经办理,下次提取必须间隔24个月以上时间。

二、关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启封、提取、转移的规定

根据《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封存分为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封存和在市资金管理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帐户内集中封存两种类型。

(一)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封存的管理规定

1、封存对象

未办离、退休手续,因停薪留职等原因不在工作岗位,单位已停发工资,但未与单位解

除人事关系,按规定单位可以暂停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及本息余额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封存。

2、封存手续

单位为职工办理职工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封存手续时,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经办行审核变更清册无误后,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调整为封存状态。

3、封存期间的提取

在原单位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封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生《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提取事由的,可以按《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4、封存户的转移

职工在新的单位就业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封存的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全部余额转移至新单位开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具体手续按《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5、封存户的恢复缴存

职工在原单位重新上岗,恢复工资关系,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经办银行办理原封存户的启封手续,仍沿用原个人帐号缴存住房公积金。

6、单位发生合并、注销、撤销,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封存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处理

单位发生合并、注销、撤销,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封存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按以下方法处理:

有新的接收、就业单位的职工的封存帐目及全部余额转移至新的接收单位。由原单位或新的接收单位代职工集体办理转移手续。其中开始发工资的人员恢复缴存;仍然停发工资的继续封存。

无新的接收、就业单位的,转入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继续封存。由原单位或负责处理撤销、破产事宜的清算小组负责,代职工集体办理。满二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办理提取、销户。以后重新就业的,另行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

(二)在资金管理中心设立的集中户内封存的管理规定

1、封存对象

职工尚未到达退休年龄,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及人事关系,或原单位破产、撤销、注销,暂无新的接收、就业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帐户内的本息余额转至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内封存。

其中年龄达男50周岁,女45周岁,可按本人要求不予集中封存,办理提取、销户。以后重新就业的,另行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 2、封存手续

本项封存工作属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安置撤销、破产职工的手续之一,由原单位或负责处理撤销、破产事宜的清算小组负责,代职工集体办理。

原单位或负责处理撤销、破产事宜的清算小组对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提出集中封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附职工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或单位撤销、破产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到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 经办银行审核同意后,将原个人帐户内的全部资金余额转移到市房改委资金中心开立的集中封存专户。并由集中封存户所在银行签发《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由职工原单位或清算小组转交职工本人签收保存。作为日后职工提取、转移、启封时的凭据。

职工本人有权核对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上的余额是否准确并对查明的误差要求更正。原单位须接受职工的查询,根据需要与银行对帐,然后向职工作出解释。确有误差的,由原单位补足或取走差额资金,重新向银行报清册,由银行重新签发《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

3、封存期间的提取

在集中封存户内封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生《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提取事由的,可以按《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的规定直接到签发《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的经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时除提供《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签章完毕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外,还要提供银行签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单位审核盖章一栏予以空置。

4、封存户的转移

职工在新的单位(含原就业过的单位)就业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向新单位提供银行签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由新单位向封存银行提出启封转移申请。封存银行审核无误后,将集中封存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全部余额转移至新单位开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具体手续按《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5、满封存期及达到相应年龄的职工的封存户处理

集中封存已满二年尚无新的接收、就业单位,或职工本人年龄达男50周岁,女45周岁,本人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凭银行签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至银行提取其集中封存的个人帐户上的全部余额,办理销户。银行审核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的签发时间或职工身份证上的年龄,认为符合规定的,可直接办理。

该职工以后重新就业的,另行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

三、实行时间及未尽事宜的处理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处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操作规定

为保证《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特就其中的提取和封存的具体操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填写及审批

职工本人办理或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至其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填写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定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交职工单位审核盖章。单位代职工集体办理提取的,同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汇总表》。委托他人(含委托所在单位)代办的,需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写明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已进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的,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不经职工单位签章,凭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监制的《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及其它提取证明文件办理提取。

符合《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的提取条件且证明文件齐全,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经办银行审批后即可办理提取。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及办理方式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均需同时提供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身份证(附复印件)及填写、签章完毕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如同时还要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则还要提供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身份证(附复印件)、结婚证(附复印件)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本(附复印件)及填写、签章完毕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不同的提取事由还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提取方式:

1、离、退休提取的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及复印件。

本项事由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2、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因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及复印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文件及复印件。 本项事由以现金方式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由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指定专人代为办理提取,按遗产法的规定转交其合法受遗赠人或遗产继承人签收。办理此类提取,需提供职工的死亡证及复印件、单位填写、签章完毕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本项事由以现金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户口迁出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市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迁出证件(或户籍迁出派出所的迁出证明)及复印件。

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所去国使、领馆签发的移民签证及复印件,或出国留学所去国使、领馆签发的留学签证及复印件。

本项事由以现金方式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到外地工作、学习,出国学习,劳务输出,但户口仍在本市并且未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不办理提取手续,其住房公积金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封存。二年后仍未回本市工作并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可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及

复印件办理现金提取。

5、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⑴在一级市场购买商品房、经济实用住房的

在一级市场购买商品房、经济实用住房的,需提供按政府房地产交易规定签订并生效的正规购房合同及复印件、首期付款收据及复印件、售房方的收款帐号。此类提取以转帐方式办理。

未按上述方式提取,个人已经支付购房款的,可凭购房合同(附复印件)及购房发票(附复印件)或正规付款收据(附复印件)在实际付款日期一年内(以发票、收据时间为准)提取现金。

⑵购买“房改房”的

购买房地局直管公房的,需提供房管所的正式“购房通知”(附复印件)、购房合同(附复印件)及市房地局或区房地局的收款帐号。以转帐方式办理提取。

购买单位自管公房的需提供房改办的“房改售房批复文件”(附复印件)、职工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附复印件)和售房单位的收款帐号。以转帐方式办理提取。

未按上述方式办理提取,个人已经支付购房款的,可凭购房合同(附复印件)及购房发票(附复印件)或正规付款收据(附复印件)在实际付款日期一年内(以发票、收据时间为准)提取现金。

⑶在二级市场上购买住房(即购二手房)的

通过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担保公司等合法的住房交易中介机构在二级市场上购买住房的,需提供按政府房地产交易规定签订并生效的正规购房合同(附复印件)及售房方的收款帐号或在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登记了的住房交易中介机构的代收款帐号,以转帐方式提取。

未按上述方式办理提取,购房人自己交付款项后已取得《房地产交易契纸》的,可凭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生效的契纸(附复印件)在一年内提取现金。

⑷参加集资建房的

因参加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规划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准文件(附复印件)及本人参加集资建房的协议(附复印件)及集资建房组织机构的收款帐号,以转帐方式办理提取。

未按上述方式提取,个人已交付集资建房款项的,可凭规划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准文件(附复印件)、本人参加集资建房的协议(附复印件)及规范的付款收据(附复印件)在一年内办理现金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收据上的付款金额。

⑸个人自建(含拆迁还建)或大修(含翻修)住房的

个人自建(含拆迁还建)或大修(含翻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自建(大修)住房的建房许可证(附复印件)或者是本人原有的属单宅建立的房屋所有权证(附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附复印件)及翻修、大修该住房的施工合同(附复印件)或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不含装饰材料)发票(附复印件)。

本类事由可以采取提取现金方式。一经办理,下次提取必须间隔24个月以上时间。

二、关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启封、提取、转移的规定

根据《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封存分为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封存和在市资金管理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帐户内集中封存两种类型。

(一)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封存的管理规定

1、封存对象

未办离、退休手续,因停薪留职等原因不在工作岗位,单位已停发工资,但未与单位解

除人事关系,按规定单位可以暂停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及本息余额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封存。

2、封存手续

单位为职工办理职工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封存手续时,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经办行审核变更清册无误后,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调整为封存状态。

3、封存期间的提取

在原单位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封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生《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提取事由的,可以按《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4、封存户的转移

职工在新的单位就业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封存的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全部余额转移至新单位开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具体手续按《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5、封存户的恢复缴存

职工在原单位重新上岗,恢复工资关系,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经办银行办理原封存户的启封手续,仍沿用原个人帐号缴存住房公积金。

6、单位发生合并、注销、撤销,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封存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处理

单位发生合并、注销、撤销,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封存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按以下方法处理:

有新的接收、就业单位的职工的封存帐目及全部余额转移至新的接收单位。由原单位或新的接收单位代职工集体办理转移手续。其中开始发工资的人员恢复缴存;仍然停发工资的继续封存。

无新的接收、就业单位的,转入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继续封存。由原单位或负责处理撤销、破产事宜的清算小组负责,代职工集体办理。满二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办理提取、销户。以后重新就业的,另行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

(二)在资金管理中心设立的集中户内封存的管理规定

1、封存对象

职工尚未到达退休年龄,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及人事关系,或原单位破产、撤销、注销,暂无新的接收、就业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帐户内的本息余额转至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内封存。

其中年龄达男50周岁,女45周岁,可按本人要求不予集中封存,办理提取、销户。以后重新就业的,另行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 2、封存手续

本项封存工作属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安置撤销、破产职工的手续之一,由原单位或负责处理撤销、破产事宜的清算小组负责,代职工集体办理。

原单位或负责处理撤销、破产事宜的清算小组对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提出集中封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附职工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或单位撤销、破产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到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 经办银行审核同意后,将原个人帐户内的全部资金余额转移到市房改委资金中心开立的集中封存专户。并由集中封存户所在银行签发《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由职工原单位或清算小组转交职工本人签收保存。作为日后职工提取、转移、启封时的凭据。

职工本人有权核对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上的余额是否准确并对查明的误差要求更正。原单位须接受职工的查询,根据需要与银行对帐,然后向职工作出解释。确有误差的,由原单位补足或取走差额资金,重新向银行报清册,由银行重新签发《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

3、封存期间的提取

在集中封存户内封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生《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提取事由的,可以按《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的规定直接到签发《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的经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时除提供《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签章完毕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外,还要提供银行签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单位审核盖章一栏予以空置。

4、封存户的转移

职工在新的单位(含原就业过的单位)就业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向新单位提供银行签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由新单位向封存银行提出启封转移申请。封存银行审核无误后,将集中封存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全部余额转移至新单位开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具体手续按《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5、满封存期及达到相应年龄的职工的封存户处理

集中封存已满二年尚无新的接收、就业单位,或职工本人年龄达男50周岁,女45周岁,本人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凭银行签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至银行提取其集中封存的个人帐户上的全部余额,办理销户。银行审核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的签发时间或职工身份证上的年龄,认为符合规定的,可直接办理。

该职工以后重新就业的,另行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

三、实行时间及未尽事宜的处理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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