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每日商报

“计提方式”收租 租金受房价、利润影响不升反降

房东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

2012-05-20

2006年初,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位于某大厦1-5楼的店铺租赁给乙公司,租期十年。租赁期间,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净利润的30%计提租金。若对利润数额有异议,异议一方可以提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算,另一方须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绝对服从。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一直依约履行。然而自2008年以来,乙公司的利润直线下滑,而房租的标准却随着房价的增长而不断提升,导致甲公司实际收益比预期收益每年降低了近500万元。甲公司遂以情势变更为由,要与乙公司解除合同,乙公司不同意,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合同在签订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甲公司的主营业务本身就是建筑房地产业,对乙公司的经营也有一定的认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该预料到房价上涨导致房租一并上涨的可能,同时也应该预料到乙公司的利润可能上涨,也可能下滑。虽然现在实际利润不足预期利益的1/3,但不能单纯地从数字上去判断是否为情势变更,甲公司采用计提的方式,本身就是想在乙公司取得较高利润的时候获取更多的租金,这是一种“高风险”而“高收益”的行为,是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可以预见到的。故本案系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所有诉讼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情势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

多是未预见、不能预见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发“【2009】40号”第3条: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如房地产的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情势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其一,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简而言之就是做生意有赚有亏,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的程度,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涨落等属此类;而情势变更则是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动,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会对合同一方造成极大的不公平的损失。其二,对商业风险,法律推定当事人有所预见、能预见;对情势变更多是由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当事人未预见、不能预见。其三,商业风险带给当事人的损失,从法律的观点看可归责于当事人,即当事人可能存在包括未尽注意义务在内的一些过错;而情势变更则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当事人没有过错。

同时满足五个基本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方能适用

那么,什么情况下成立情势变更呢?

例如,某煤气公司与某仪表公司签订了仪表买卖合同,约定供货10年。仪表价格为固定价,每只人民币50元。然而,签订合同五年后,由于原材料价格飞涨,导致仪表出厂价由原来的40元/只上涨到1200元/只。仪表厂以情势变更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原料铝锭的价格由签订合同时的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万元,如果要求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则显失公平,故法院认定该次情形属于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有五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二是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三是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四是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的性质;五是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只有同时满足这五个条件,才有可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浙杭律师事务所方博律师提醒大家,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以“违反情势变更原则”为由判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判例很少。这就要求大家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充分考虑合同签订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尽可能地避免日后出现的合同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计提方式”收租 租金受房价、利润影响不升反降

房东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

2012-05-20

2006年初,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位于某大厦1-5楼的店铺租赁给乙公司,租期十年。租赁期间,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净利润的30%计提租金。若对利润数额有异议,异议一方可以提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算,另一方须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绝对服从。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一直依约履行。然而自2008年以来,乙公司的利润直线下滑,而房租的标准却随着房价的增长而不断提升,导致甲公司实际收益比预期收益每年降低了近500万元。甲公司遂以情势变更为由,要与乙公司解除合同,乙公司不同意,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合同在签订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甲公司的主营业务本身就是建筑房地产业,对乙公司的经营也有一定的认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该预料到房价上涨导致房租一并上涨的可能,同时也应该预料到乙公司的利润可能上涨,也可能下滑。虽然现在实际利润不足预期利益的1/3,但不能单纯地从数字上去判断是否为情势变更,甲公司采用计提的方式,本身就是想在乙公司取得较高利润的时候获取更多的租金,这是一种“高风险”而“高收益”的行为,是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可以预见到的。故本案系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所有诉讼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情势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

多是未预见、不能预见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发“【2009】40号”第3条: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如房地产的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情势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其一,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简而言之就是做生意有赚有亏,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的程度,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涨落等属此类;而情势变更则是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动,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会对合同一方造成极大的不公平的损失。其二,对商业风险,法律推定当事人有所预见、能预见;对情势变更多是由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当事人未预见、不能预见。其三,商业风险带给当事人的损失,从法律的观点看可归责于当事人,即当事人可能存在包括未尽注意义务在内的一些过错;而情势变更则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当事人没有过错。

同时满足五个基本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方能适用

那么,什么情况下成立情势变更呢?

例如,某煤气公司与某仪表公司签订了仪表买卖合同,约定供货10年。仪表价格为固定价,每只人民币50元。然而,签订合同五年后,由于原材料价格飞涨,导致仪表出厂价由原来的40元/只上涨到1200元/只。仪表厂以情势变更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原料铝锭的价格由签订合同时的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万元,如果要求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则显失公平,故法院认定该次情形属于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有五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二是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三是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四是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的性质;五是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只有同时满足这五个条件,才有可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浙杭律师事务所方博律师提醒大家,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以“违反情势变更原则”为由判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判例很少。这就要求大家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充分考虑合同签订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尽可能地避免日后出现的合同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文章

  • 房产新政下如何处理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房产新政下如何处理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前言: 为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国务院下发了一系列调控房价的政策措施,特别是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以下简称"房产新政" ...查看


  • 合同法律制度二
  • 九.连环合同中的合同效力 [案例介绍] 1998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钢材1000吨,履行期限为1999年8月.在价格条款上,合同暂定为每吨价格2500元.同时合同约定,如果在1999年7月市 ...查看


  •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
  • 1.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 ...查看


  • 法律咨询解答整理--合同纠纷篇
  • 法律咨询解答整理--合同纠纷篇 1.问:我于2007年10月通过银行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面积是137.59平方结果到今天4月房产证办理的时候发现只有123.85平方现在开发商一直拖说要把所有的房产证全办理了以后才退钱请问我该怎么办我看购房合 ...查看


  • 旅行社--旅游纠纷司法解释解读讲义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 ...查看


  • 浅析劳动合同履行中工作地点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 浅析劳动合同履行中工作地点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 吴 丹(华东政法大学)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甲的工作地点在上海.后乙公司下达了迁京通知,要求上海员工需向北京转移.甲在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不能赴京工作,公司的迁京决 ...查看


  • 公司经营架构调整是否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详细)
  • 公司经营架构调整是否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详细)| 劳动法库 齐斌 文 | 齐斌.吴法全.董传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作者赐稿授权发布,供朋友圈转发分享!欢迎投稿实务文章:[email protected] 一.某跨国公司经营架构调整 ...查看


  • 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分析
  • 文 | 李静兰 一.案情简介 A自2005年起在T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任国内市场业务部经理一职.2015年8月,T公司以业务部门进行整合为由,声称撤销A所在的部门,未经协商一致即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A之间的劳 ...查看


  • 调整人工费
  •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材料价格涨跌 引言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对固定价格合同的履行影响巨大.如果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施工企业亏损失不能得到追补的话,对整个行业来讲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因此,人工费.建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