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职责及工作原则

第二条 凡集团公司内部的招标投标工作统一归口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在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第三条 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对集团公司内各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三)对集团公司立项的招标项目,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1、发布招标信息;

2、发放招标文件(包括评标定标办法);

3、组织投标企业报名;

4、核准投标企业资格条件并确定投标人;

5、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6、公示评标情况和中标结果;

-1-

7、签发中标通知书;

8、对招标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企业承诺兑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经验,定期向市招投标办、主管局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条 为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集团公司成立招投标评标委员会和招投标监督委员会。

第五条 集团公司招投标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各项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依据评标定标办法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并写出评标、定标报告。

(四)服从集体决定,严守纪律,对评标定标的过程严格保密。

第六条 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招投标全程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评标定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

(二)对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给予客观评价。

(三)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性。

第七条 招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坚持国有主渠道的原则;

(三)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原则;

(四)坚持在保证质量、数量和时间的前提下,降低成本支出的原则。

第三章 招标范围、标底及方式

第八条 招标范围:

(一)采暖期煤炭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二)凡集团公司内部施工不具备资质,需外委施工的技改大修工程、单项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三)大型设备采购及原材料采购1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九条 招标标底:

(一)煤炭采购的标底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情况设定上限栏标价,投标人报价超出上限栏标价视为废标。

(二)技改大修工程根据工程预算情况由集团公司自行制定标底。

(三)设备及材料采购采用竞价投标、最低价中标的方式。

第十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3-

(二)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第四章 投标条件及投标人的确定

第十一条 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项目经营许可证,并且同意招标文件所有条款的国内法人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企业报名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煤炭采购投标人需提供煤炭生产经营项目许可证和煤炭等级鉴定证书,技改大修工程投标人需提供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资质施工许可证,设备材料采购投标人需提供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及行业技术标准认证材料);

(二)投标人主要情况(按调查表项目填写);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招标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投标人确定办法

(一)公开招标项目和邀请招标项目,投标人一般不得少于三家(含三家)。

(二)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人,由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与择优确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第五章 招标投标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4-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二)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评标、定标办法);

(三)发放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报名并报送投标文书及其它资料;

(五)核准投标人资格并确定投标人;

(六)开标、评标、定标;

(七)公示评标情况和中标结果;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五条 开标:

(一)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并主持。

(二)开标会议应在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

(三)唱标应按报送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顺序进行,招标人当众宣读标函的内容,不得改变和发挥。监唱人员执投标文件正本,如发现唱标内容与标函正本内容不一致,监唱人员应及时提出质疑,并执行标函正本。

(四)开标会议程序:

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5-

3、宣布评标机构成员名单;

4、宣布监唱、记录人员名单;

5、宣读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6、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和资料,并宣读核查结果;

7、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8、宣读投标文件(按递交标书先后顺序进行);

9、休会、进入评标阶段;

10、复会;

11、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宣读审定后的标底价格;

12、由招示管理办公室宣布评标结果;

13、会议结束。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1、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按规定密封、标志;

2、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3、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 评标:

(一)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如要改 -6-

变或补充应由招标人在预备会前提出,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二)参加评标的人员应严格按评标原则、办法进行评标、定标,投标人或其他人员不得对招标人和评标机构的工作人员施加任何影响。

(三)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人员可以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进行询问,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七条 定标:

(一)按评标定标办法规定的指标及内容,本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认定,招标人可宣布招标失败:

1、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标价允许的浮动幅度;

2、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上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若发生招标失败,招标人应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做出修改后,重新组织开标评标。

第十八条 中标: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在3日内签发中标通知书,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同意后发至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 签定合同:

-7-

凡要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经办人必须严把合同内容关,合同文字力求准确无误。经有主管经理复核后的合同及时呈报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依据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招标可采取总项目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项目招标、特殊项目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将一个单位项目划分成若干部分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严守工作机密,坚决杜绝串通投标、哄抬标价、营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现象,一经发现,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煤炭采购、技改工程、设备采购单项招投标参照本管理制度在招标前制定具体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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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职责及工作原则

第二条 凡集团公司内部的招标投标工作统一归口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在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第三条 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对集团公司内各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三)对集团公司立项的招标项目,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1、发布招标信息;

2、发放招标文件(包括评标定标办法);

3、组织投标企业报名;

4、核准投标企业资格条件并确定投标人;

5、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6、公示评标情况和中标结果;

-1-

7、签发中标通知书;

8、对招标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企业承诺兑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经验,定期向市招投标办、主管局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条 为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集团公司成立招投标评标委员会和招投标监督委员会。

第五条 集团公司招投标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各项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依据评标定标办法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并写出评标、定标报告。

(四)服从集体决定,严守纪律,对评标定标的过程严格保密。

第六条 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招投标全程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评标定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

(二)对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给予客观评价。

(三)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性。

第七条 招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坚持国有主渠道的原则;

(三)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原则;

(四)坚持在保证质量、数量和时间的前提下,降低成本支出的原则。

第三章 招标范围、标底及方式

第八条 招标范围:

(一)采暖期煤炭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二)凡集团公司内部施工不具备资质,需外委施工的技改大修工程、单项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三)大型设备采购及原材料采购1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九条 招标标底:

(一)煤炭采购的标底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情况设定上限栏标价,投标人报价超出上限栏标价视为废标。

(二)技改大修工程根据工程预算情况由集团公司自行制定标底。

(三)设备及材料采购采用竞价投标、最低价中标的方式。

第十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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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第四章 投标条件及投标人的确定

第十一条 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项目经营许可证,并且同意招标文件所有条款的国内法人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企业报名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煤炭采购投标人需提供煤炭生产经营项目许可证和煤炭等级鉴定证书,技改大修工程投标人需提供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资质施工许可证,设备材料采购投标人需提供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及行业技术标准认证材料);

(二)投标人主要情况(按调查表项目填写);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招标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投标人确定办法

(一)公开招标项目和邀请招标项目,投标人一般不得少于三家(含三家)。

(二)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人,由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与择优确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第五章 招标投标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4-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二)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评标、定标办法);

(三)发放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报名并报送投标文书及其它资料;

(五)核准投标人资格并确定投标人;

(六)开标、评标、定标;

(七)公示评标情况和中标结果;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五条 开标:

(一)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并主持。

(二)开标会议应在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

(三)唱标应按报送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顺序进行,招标人当众宣读标函的内容,不得改变和发挥。监唱人员执投标文件正本,如发现唱标内容与标函正本内容不一致,监唱人员应及时提出质疑,并执行标函正本。

(四)开标会议程序:

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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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宣布评标机构成员名单;

4、宣布监唱、记录人员名单;

5、宣读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6、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和资料,并宣读核查结果;

7、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8、宣读投标文件(按递交标书先后顺序进行);

9、休会、进入评标阶段;

10、复会;

11、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宣读审定后的标底价格;

12、由招示管理办公室宣布评标结果;

13、会议结束。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1、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按规定密封、标志;

2、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3、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 评标:

(一)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如要改 -6-

变或补充应由招标人在预备会前提出,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二)参加评标的人员应严格按评标原则、办法进行评标、定标,投标人或其他人员不得对招标人和评标机构的工作人员施加任何影响。

(三)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人员可以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进行询问,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七条 定标:

(一)按评标定标办法规定的指标及内容,本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认定,招标人可宣布招标失败:

1、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标价允许的浮动幅度;

2、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上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若发生招标失败,招标人应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做出修改后,重新组织开标评标。

第十八条 中标: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在3日内签发中标通知书,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同意后发至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 签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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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要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经办人必须严把合同内容关,合同文字力求准确无误。经有主管经理复核后的合同及时呈报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依据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招标可采取总项目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项目招标、特殊项目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将一个单位项目划分成若干部分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严守工作机密,坚决杜绝串通投标、哄抬标价、营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现象,一经发现,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煤炭采购、技改工程、设备采购单项招投标参照本管理制度在招标前制定具体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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