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金融是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而形成的通常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或资金融通,具有离岸性和“两头在外”的特征。我国现在尚未建成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重新开放离岸金融,批准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离岸金融的概念重新纳入中国金融业的范围,需要银行业在有效控制离岸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发挥其积极的经济效用。
离岸金融可能出现的风险
信用风险。离岸金融为“非居民”性质的个人或团体服务,其广泛地外延使银行难以深入把握服务对象的信用表现及所属产业的资信状况。这种风险尤其是对于外汇贷款业务更加突出。
法律风险。离岸投资者的投资目的虽然有个人差别,但他们的根本一致性是利用存在于世界各国税收金融体制上的差别来维护个人财产的保值增值。离岸金融可能会给予投机行为者机会,目前“洗钱”、“逃汇”即是离岸金融热点法律问题。
利率和汇率风险。人民币在境外的流通始隐藏在迷雾中,我们对此的监督管理尚未建立。如果人民币被货币投机者利用,就很可能以其在外汇市场上的操纵影响人民币的兑换汇率。虽然我国现阶段采用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严格分开的谨慎做法,但金融经济内在的关联性和可溶性,不可能把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严格分开,因而将影响在岸人民币的利率与汇率水平。
风险监管不力的后果
动摇国内既定的金融体系。1999年以来,以美元利率为代表的西方主要国家的货币利率连续上调,但是我国境内外币利率处于稳定汇率压力等考虑,没有及时反映国际市场利率走势,有限的几次上调其幅度也十分有限,境内外利差的扩大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外汇管制将冲击国内既定的利率水平,造成中国资本外流。
外资银行将挤占更多的外汇业务份额。由于离岸业务经营成本较低,那些管理水平高、外汇资产质量好、资金运用效率高的外资银行其外汇筹资成本比国内商业银行低,能够提供更低的贷款利率和更高的存款利率来赢得市场,而一些外汇业务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将无力参与外币存贷款利率的竞争,甚至退出竞争领域,再加上对离岸银行的特殊优待有可能导致在非离岸业务领域的不公平竞争,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危及民族金融业的成长。
易使资金融通的链条变得更加脆弱,银行的短期负债与长期资产不匹配易导致流动性危机。另外,短期资金的套汇和套利投机活动使汇价剧烈波动,对金融危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加强离岸金融业务监管的建议
我国目前对离岸银行业务监管的主要依据是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行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的分帐管理,离岸帐户与在岸帐户严格区分。但是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面临着金融监管滞后于离岸银行业务发展的问题,因此,对加强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的风险监管本文提出一下建议:
1.制定必要的监管法规。目前我国离岸金融业务虽处于试点阶段,但应允许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建立和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根据金融电子化和信息化的要求及时调整有关的法规内容,做好规范性监管的程序设计;对税收政策和保密制度作出明文规定
2.监管中应留出合理的避税空间以促进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离岸金融业务主要产生于避税、帐户的隐秘性,规避外汇管制,国际资本只有在充分享受低税收甚至零税收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逃离本国金融市场来到离岸市场。因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会同税收管理部门对离岸金融业务作出专门的税收规定,保证离岸市场的税赋水平不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
3.加强和其他国家监管当局的合作,对离岸业务实施跨国境监管。目前在我国国内利率尚未市场化的情况下,我们仍然需要适度的外汇管制,以管制的防火墙来阻拦离岸金融市场的利率对国内外利率水平的冲击, ,最终通过离岸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来促进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实现我国利率市场化,使我国的金融业在WTO的大家庭中占据有利地位。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离岸金融是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而形成的通常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或资金融通,具有离岸性和“两头在外”的特征。我国现在尚未建成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重新开放离岸金融,批准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离岸金融的概念重新纳入中国金融业的范围,需要银行业在有效控制离岸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发挥其积极的经济效用。
离岸金融可能出现的风险
信用风险。离岸金融为“非居民”性质的个人或团体服务,其广泛地外延使银行难以深入把握服务对象的信用表现及所属产业的资信状况。这种风险尤其是对于外汇贷款业务更加突出。
法律风险。离岸投资者的投资目的虽然有个人差别,但他们的根本一致性是利用存在于世界各国税收金融体制上的差别来维护个人财产的保值增值。离岸金融可能会给予投机行为者机会,目前“洗钱”、“逃汇”即是离岸金融热点法律问题。
利率和汇率风险。人民币在境外的流通始隐藏在迷雾中,我们对此的监督管理尚未建立。如果人民币被货币投机者利用,就很可能以其在外汇市场上的操纵影响人民币的兑换汇率。虽然我国现阶段采用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严格分开的谨慎做法,但金融经济内在的关联性和可溶性,不可能把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严格分开,因而将影响在岸人民币的利率与汇率水平。
风险监管不力的后果
动摇国内既定的金融体系。1999年以来,以美元利率为代表的西方主要国家的货币利率连续上调,但是我国境内外币利率处于稳定汇率压力等考虑,没有及时反映国际市场利率走势,有限的几次上调其幅度也十分有限,境内外利差的扩大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外汇管制将冲击国内既定的利率水平,造成中国资本外流。
外资银行将挤占更多的外汇业务份额。由于离岸业务经营成本较低,那些管理水平高、外汇资产质量好、资金运用效率高的外资银行其外汇筹资成本比国内商业银行低,能够提供更低的贷款利率和更高的存款利率来赢得市场,而一些外汇业务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将无力参与外币存贷款利率的竞争,甚至退出竞争领域,再加上对离岸银行的特殊优待有可能导致在非离岸业务领域的不公平竞争,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危及民族金融业的成长。
易使资金融通的链条变得更加脆弱,银行的短期负债与长期资产不匹配易导致流动性危机。另外,短期资金的套汇和套利投机活动使汇价剧烈波动,对金融危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加强离岸金融业务监管的建议
我国目前对离岸银行业务监管的主要依据是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行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的分帐管理,离岸帐户与在岸帐户严格区分。但是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面临着金融监管滞后于离岸银行业务发展的问题,因此,对加强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的风险监管本文提出一下建议:
1.制定必要的监管法规。目前我国离岸金融业务虽处于试点阶段,但应允许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建立和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根据金融电子化和信息化的要求及时调整有关的法规内容,做好规范性监管的程序设计;对税收政策和保密制度作出明文规定
2.监管中应留出合理的避税空间以促进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离岸金融业务主要产生于避税、帐户的隐秘性,规避外汇管制,国际资本只有在充分享受低税收甚至零税收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逃离本国金融市场来到离岸市场。因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会同税收管理部门对离岸金融业务作出专门的税收规定,保证离岸市场的税赋水平不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
3.加强和其他国家监管当局的合作,对离岸业务实施跨国境监管。目前在我国国内利率尚未市场化的情况下,我们仍然需要适度的外汇管制,以管制的防火墙来阻拦离岸金融市场的利率对国内外利率水平的冲击, ,最终通过离岸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来促进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实现我国利率市场化,使我国的金融业在WTO的大家庭中占据有利地位。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