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及考勤制度
(讨论稿)
为规范本单位内部行政管理,保障良好的工作秩序、严谨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以下制度:
请假及休假制度
一、请假
1、职工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条,报领导签字批准;
2、职工请假一天者,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超过一天者,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中心领导批准,申请批准后生效;
3、部门负责人请假由中心领导批准;
4、病假须持县、区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因患急病未能在当天递交《病假证明单》的,必须及时电话告知或委托他人向部门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及时告知主管领导,请病假者事后应及时补交《病假证明单》,否则一律不作病假处理;未办任何手续而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管理
1、职工当月请事假3天(含3天)以内,扣发请假期间日工资,其他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2、职工当月请事假累计3天以上,扣发请假期间日工资及当月文明奖;
3、职工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扣发当年第十三个
月工资;
4、职工请30天及以上长期事假,须履行请假手续,当月开始停发工资。
三、病假管理
1、职工请病假不需要住院治疗,3天以内的,5年工龄(指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下同)及以下的扣发请假期间日工资的40%,6年-15年工龄的扣发请假期间日工资的30%,16年工龄及以上的扣发请假期间日工资的20%,其他各种福利待遇不变;3天以上10天以内的,除按上述比例扣发日工资外,扣发当月文明奖;超过10天的,每月按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超过三个月的,停薪停职;
2、职工请病假住院治疗1个月以内的各种福利待遇不变,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发放(按实发工资标准计算,下同):1年工龄的发60%,2年工龄的发70%,3年工龄的发80%,4年工龄的发90%,5年以上工龄的发100%;
3、职工请病假住院治疗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发放:1年工龄的发50%,2年工龄的发60%,3年工龄的发70%,4年工龄发的80%,5年以上工龄发的90%;
4、职工请病假住院治疗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工龄不满5年的发50%,工龄满5年以上的发80%。
5、职工因工负伤、致残者,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四、国家法定假日
法定假日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五、年休假管理
1、职工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2、职工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0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
3、职工参加工作满15年(包括15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14天;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6、职工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必须在当年(按阳历)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
7、职工应在当年度休完年休假,过期作废;
8、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如遇单位有临时紧急任务,需听候通知随时上班。
六、探亲假
1、工作年满一年以上的已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通过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年休假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每年一次,假期30天;
2、工作年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通过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年休假团聚的,未婚职工原则上可享受探亲假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七、婚假
职工是晚婚的(女 23岁 男25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假期15天(共计18天);
八、产假
女性职工产假时间为: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延长至六个月;男性职工在妻子产后可享受一个月的护理假期。
九、丧假
无配偶职工或有配偶职工双方直系亲属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适当延长假期但不得超过5天。
考勤制度
一、综合部负责职工统一考勤,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职工考勤,签到表每月3日前报综合部,综合部不定期抽查各部门考勤情况;
二、职工本人必须在签到表上签到,不得由他人代签或者替他人代签,无故不签到者按旷工处理;
三、迟到、早退超过20分钟者,每次罚款20元,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四、每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无故旷工累计三天以上者,停薪停职;
五、弄虚作假伪造病假证明请病假者,一经发现,予以辞退;
六、值夜班及节假日值班须在值班本上签字,无特殊情况不许请假,未经领导允许,私自调班者,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处以50元以上罚款,并追求当事者责任;
七、中心开会、学习、集体活动要准时参加,无故不到者罚款30元。
以上制度自2015年 月 日起执行。
请假及考勤制度
(讨论稿)
为规范本单位内部行政管理,保障良好的工作秩序、严谨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以下制度:
请假及休假制度
一、请假
1、职工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条,报领导签字批准;
2、职工请假一天者,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超过一天者,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中心领导批准,申请批准后生效;
3、部门负责人请假由中心领导批准;
4、病假须持县、区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因患急病未能在当天递交《病假证明单》的,必须及时电话告知或委托他人向部门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及时告知主管领导,请病假者事后应及时补交《病假证明单》,否则一律不作病假处理;未办任何手续而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管理
1、职工当月请事假3天(含3天)以内,扣发请假期间日工资,其他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2、职工当月请事假累计3天以上,扣发请假期间日工资及当月文明奖;
3、职工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扣发当年第十三个
月工资;
4、职工请30天及以上长期事假,须履行请假手续,当月开始停发工资。
三、病假管理
1、职工请病假不需要住院治疗,3天以内的,5年工龄(指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下同)及以下的扣发请假期间日工资的40%,6年-15年工龄的扣发请假期间日工资的30%,16年工龄及以上的扣发请假期间日工资的20%,其他各种福利待遇不变;3天以上10天以内的,除按上述比例扣发日工资外,扣发当月文明奖;超过10天的,每月按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超过三个月的,停薪停职;
2、职工请病假住院治疗1个月以内的各种福利待遇不变,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发放(按实发工资标准计算,下同):1年工龄的发60%,2年工龄的发70%,3年工龄的发80%,4年工龄的发90%,5年以上工龄的发100%;
3、职工请病假住院治疗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发放:1年工龄的发50%,2年工龄的发60%,3年工龄的发70%,4年工龄发的80%,5年以上工龄发的90%;
4、职工请病假住院治疗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工龄不满5年的发50%,工龄满5年以上的发80%。
5、职工因工负伤、致残者,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四、国家法定假日
法定假日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五、年休假管理
1、职工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2、职工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0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
3、职工参加工作满15年(包括15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14天;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6、职工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必须在当年(按阳历)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
7、职工应在当年度休完年休假,过期作废;
8、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如遇单位有临时紧急任务,需听候通知随时上班。
六、探亲假
1、工作年满一年以上的已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通过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年休假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每年一次,假期30天;
2、工作年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通过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年休假团聚的,未婚职工原则上可享受探亲假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七、婚假
职工是晚婚的(女 23岁 男25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假期15天(共计18天);
八、产假
女性职工产假时间为: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延长至六个月;男性职工在妻子产后可享受一个月的护理假期。
九、丧假
无配偶职工或有配偶职工双方直系亲属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适当延长假期但不得超过5天。
考勤制度
一、综合部负责职工统一考勤,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职工考勤,签到表每月3日前报综合部,综合部不定期抽查各部门考勤情况;
二、职工本人必须在签到表上签到,不得由他人代签或者替他人代签,无故不签到者按旷工处理;
三、迟到、早退超过20分钟者,每次罚款20元,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四、每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无故旷工累计三天以上者,停薪停职;
五、弄虚作假伪造病假证明请病假者,一经发现,予以辞退;
六、值夜班及节假日值班须在值班本上签字,无特殊情况不许请假,未经领导允许,私自调班者,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处以50元以上罚款,并追求当事者责任;
七、中心开会、学习、集体活动要准时参加,无故不到者罚款30元。
以上制度自2015年 月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