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发放、备案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发放、备案 2、办理单位:邻水县农业局 3、办理窗口:邻水县政务服务中心 4、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5、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三、办理程序
(一)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二)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3、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四、前置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对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
中介组织的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7号)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二、实施主体
邻水县农业经营管理站 三、办理程序
1、依法登记的、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邻水县农业经营管理站备案并接受指导。
2、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向受理人递交《备案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由受理人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同意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申请的,由受理人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受理人受理申请后,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同意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备案通知书》。
审查完毕,不同意备案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5、自《同意备案通知书》或《不予备案通知书》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邻水县农村经营管理站通知申请人领取《同意备案通知书》或《不予备案通知书》。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备案申请书》;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的资信证明材料: (1)中介组织法人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2)中介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3)中介组织章程。
3、备案申请由中介组织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办的,受委托人必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五、收费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六、办理机构及办理时间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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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发放、备案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发放、备案 2、办理单位:邻水县农业局 3、办理窗口:邻水县政务服务中心 4、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5、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三、办理程序
(一)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二)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3、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四、前置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对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
中介组织的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7号)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二、实施主体
邻水县农业经营管理站 三、办理程序
1、依法登记的、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邻水县农业经营管理站备案并接受指导。
2、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向受理人递交《备案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由受理人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同意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申请的,由受理人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受理人受理申请后,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同意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备案通知书》。
审查完毕,不同意备案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5、自《同意备案通知书》或《不予备案通知书》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邻水县农村经营管理站通知申请人领取《同意备案通知书》或《不予备案通知书》。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备案申请书》;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的资信证明材料: (1)中介组织法人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2)中介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3)中介组织章程。
3、备案申请由中介组织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办的,受委托人必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五、收费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六、办理机构及办理时间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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